认定吸毒成瘾三个条件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戒毒医疗机构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工作,根据公安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要求,制定本程序。

第一条  公安机关在吸毒成瘾认定工作中,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委托由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指定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人员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吸毒成瘾认定工作(以下简称吸毒成瘾认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在吸毒人员末次吸毒的72小时内予以委托并提交委托书。超过72小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可

第三条  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戒毒医疗机构,并开展以下工作:

(一)提交吸毒检测报告。

(二)提交询问笔录复印件、吸毒史查证情况等初步调查料。

(三)安排吸毒人员、知情人员到戒毒医疗机构配合认定工作。

(四)需要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的,协助提供现场采集的检测样本。

(五)派有关人员在场协助戒毒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集病史和体格检查。

(六)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协助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戒毒医疗机构要成立吸毒成瘾认定委员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实施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第五条  戒毒医疗机构收到公安机关的委托书后,应当成立吸毒成瘾认定小组,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工作。小组由两名符合条件的医师组成。

第六条  认定小组按照以下步骤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一)受理。认定小组应在收到委托书当日作出受理或的决定,出具回执。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资料采集。应注意审查吸毒人员是否存在故意隐瞒或相关人员故意夸大的情形。

1.病史采集、体格检查。收集吸毒人员基本信息、、既往史、社会工作、家庭生活等信息。进行体格检查、标准测评、风险程度评估、吸毒引起的精神症状诊断、社会功能评定。病史采集、体格检查过程需全程录音录像。

2.相关人员问询。复核收集的吸毒人员资料,了解吸毒人员的家庭、生活、工作或学习信息,确认戒毒医疗机构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相关人员对提供的信息应签名确认。对相关人员问询应当由两名医师共同完成。

3.。检查项目包括毒品检测、,心电图、影像学检查,其它行为医学量表测评等。

4.材料汇总。将通过吸毒人员和相关人员收集到的资料、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整理,形成吸毒成瘾认定资料。

(三)评估。认定小组依据吸毒成瘾认定资料进行评估,形成认定意见,包括不成瘾、成瘾、成瘾严重或目前无法认定。

(四)出具认定意见书。戒毒医疗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吸毒成瘾认定的意见书由认定人员签名,加盖戒毒医疗机构公章。认定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连同相关文件交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一份由戒毒医疗机构留存备查。

第七条  认定意见书应当包括委托单位、委托时间、认定对象基本情况、认定依据,明确认定意见,同时应当附有承担吸毒成瘾认定的医疗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条  对吸毒人员的成瘾认定按照《山东省戒毒医疗机构吸毒成瘾认定标准(试行)》开展。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及被认定人员的信息。

第十条  吸毒人员对吸毒成瘾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十  本程序规定自20194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47日。

附件:1.吸毒成瘾认定委托书(式样)

2.戒毒医疗机构吸毒成瘾认定回执(式样)

3.戒毒医疗机构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式样)

吸毒成瘾认定委托书(式样)

               (依次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经人体生物样本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为科学认定其是否吸毒成瘾或成瘾严重,依法决定戒毒措施、提供戒毒治疗,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有关,现委托你单位对其开展吸毒成瘾或成瘾严重的认定。

4.被认定人吸毒史材料

(委托认定公安机关公章)

戒毒医疗机构吸毒成瘾认定回执(式样)

戒毒医疗机构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式样)















吸毒成瘾认定小组成员(签字或盖章):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送委托公安机关,一份留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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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二层如果用做商业用,当然是商业房了,《物权法》规定,赔偿的标准是不降低以前的生活水平。如没有签订拆迁赔偿协议,可向政府申请裁决。对裁决 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 您好,认定工伤首先您要提出申请,向市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你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然后就提交相关资料,比如认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医院的相关证明,有效身份证原件还有复印件,还有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里获得的其他相关资料,最后附上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如果认定后单位仍然不支付费用,可以走法律流程。

  • 你弟弟属于吸毒者 我国刑法并未规定吸食毒品罪 所以你弟弟不构成刑事犯罪 但是会被强制戒毒。他的朋友为你弟弟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 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容留他人吸毒的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 同时要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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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0月29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在其网站就公安部、卫生部组织起草的《吸毒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对吸毒成瘾认定标准、执法及医务人员任职资格均作出明确规定。

公众可于2010年11月4日之前提出反馈意见。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科学认定吸毒成瘾人员,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或者社会功能损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和设有戒毒治疗科室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在执法活动中发现的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第五条 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加盖认定公安机关公章。

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证据证明其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

(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阿片类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第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一)曾经被责令参加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证据证明采取注射方式吸毒或者吸食两类以上毒品的;

(三)有证据证明吸毒同时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吸毒成瘾认定过程中实施人体生物样本检测,依照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安机关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执法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二级警员以上警衔或者两年以上相关执法工作经历;

(二)经省级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应当在吸毒人员末次吸毒的七十二小时内予以委托并提交委托函。超过七十二小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进行。

第十四条 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从事戒毒医疗工作不少于三年;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戒毒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集病史和体格检查时,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派有关人员在场协助。

第十六条 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提供现场采集的检测样本。

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重新采集其他人体生物检测样本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戒毒医疗机构使用的检测试剂,应当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产品,并避免与常见药物发生交叉反应。

第十八条 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诊疗规范、常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吸毒人员的病史、精神症状检查、体格检查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果等,对吸毒人员进行吸毒成瘾认定。

第十九条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认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报告,由认定人员签名并加盖戒毒医疗机构公章。认定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一份留存备查。

第二十条 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及被认定人员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戒毒医疗机构以及承担认定工作的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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