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关于破坏选举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解释性意见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附录二已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1.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常委会,)

2.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常委会,)

3.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常委会,)

4.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常委会,)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常委会,)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常委会,)

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常委会,)

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常委会,)

5.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常委会,)

6.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常委会,)

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常委会,)

8.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常委会,)

9.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常委会,)

10.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常委会,)

1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常委会,)

1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常委会,)

1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常委会,)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解释性意见

1.关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羁押的人的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法工委、法、检、公、司、民,)

2.关于劳教工作干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规定的通知(法工委、法、检、司,)

3.关于对“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

4.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

1.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法,)

2.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法,)

(二)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3.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4.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检,)

5.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法,)

6.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检,)

7.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法、检,)

8.关于九七刑法实施后发生的非法买卖枪支案件,审理时新的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是否可以参照1995年9月20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审理案件请示的复函(法,)

9.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法,)

10.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检,)

11.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检,)

12.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13.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节录)()

14.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法、检、公、国安、司,)

15.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法、检、公,)

16.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法,)

17.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

18.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法,)

19.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检,)

20.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

21.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

22.关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管制执行期间实行违法行为如何处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

23.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法、检、公、司,)

24.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检、公、司,)

25.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法、检、公、司,)

26.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联合批复(法、公,)

27.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法,)

28.关于罪犯在判刑前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行政拘留的日期仍应折抵刑期的复函(法,)

29.关于收容审查决定经行政判决撤销后,被收审人又因同一事实被判刑原收审日期应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答复(法,)

30.关于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又经再审改判为无期徒刑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问题的答复(法,)

31.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法,)

32.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法,)

33.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法,)

34.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

35.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法,)

36.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法,)

37.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

38.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

39.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

40.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

41.关于办理劳改犯、劳教人员犯罪案件中执行有关法律的几个问题的答复(法、检、公、司,)

42.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43.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法,)

44.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检,)

45.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

46.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法、检、公、司,)

47.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法,)

48.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的批复(法,)

49.关于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犯罪,事隔一段时间后被抓获,对前罪的余刑,应当如何计算的请示的答复(法,)

50.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法,)

51.关于缓刑问题的复函(法,)

52.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检,)

53.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经商等问题的通知(法、检、公、劳人,)

54.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担任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领导职务问题的答复(检,)

55.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法,)

56.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检,)57.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

58.关于执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

59.关于对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原审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予以改判,原减刑裁定应否撤销问题的批复(法,)

60.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法、检,)

61.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法、检,)

62.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检,)

63.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检,)

64.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通知(检,)

65.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时间效力的批复(检,)

66.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兼职从事管理工作如何认定身份问题的答复(法,)

67.对《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检,)

68.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检,)

69.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

70.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检,)

71.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法、检,)

72.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法、检,)

7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法、检,)

7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法、检,)

75.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法、检,)

76.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检,)

77.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法、检、公、安监,)

78.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79.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检、公,)

80.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检、公,)

81.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法,)

8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检、公,)

83.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检、公,)

84.关于如何处理“反攻倒算”案件的答复(法,)

85.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86.关于处理反动会道门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法、检、公、司,)

87.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

88.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检、公,)

89.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知(法、检、公,)

90.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91.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检,)

92.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93.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94.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

95.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96.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检,)

97.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检,)

98.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99.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

100.关于无证开采的小煤矿从业人员亦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主体的批复(检,)

101.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检,)

102.关于在押犯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检,)

103.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检,)

(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04.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检,)

105.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法,)

106.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法、检、公、烟草,)

107.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检,)

108.关于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通知(法,)

109.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检,)

110.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法、检、公,)

111.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检,)

112.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表

113.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

114.关于审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法,)

115.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检、海关,)

116.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检,)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17.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检,)

118.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法,)

119.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检,)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与金融诈骗罪

120.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121.关于认真执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通知(检,)

122.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123.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

124.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节录)(法、检、公、证监会,)

125.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

126.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检,)

127.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128.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法,)

129.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检、公,)

130.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检,)

131.办理骗汇、逃汇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法、检、公,)

132.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133.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通知(检,)

134.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135.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检,)

136.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检,)

137.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138.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139.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140.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检,)

141.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检,)

142.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检、公,)143.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144.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法、检,)扰乱市场秩序罪

145.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通知(检,)

146.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147.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检、公,)

148.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检,)

149.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检,)

150.办理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法、检、公,)

151.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检,)

152.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检,)

附: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153.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法,)

154.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法,)

155.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

156.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检,)

157.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检,)

(五)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

158.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法、检、公,国安、司,)

159.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160.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法、检、公、司、卫计委,)

161.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检、公、司,)

162.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

163.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

164.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法、检、公、民、司、妇联,)

165.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

166.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法、检、公、民、司、妇联,)

167.关于限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法、检、公、司,)

168.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节录)(法、检、公、司,)

169.关于以出卖为目的倒卖外国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答复(检,)

170.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检,)

171.关于加强查处破坏邮政通信案件工作的通知(法、检、公、邮,)

172.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

173.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174.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

175.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检,)

176.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公、法、检、司,)

17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打击盗用电话号码非法并机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法,检,公,邮,工商,)

178.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检、公,)

179.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法、检、公、工商,)

180.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检,)

181.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检、公,)

182.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检,)

183.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检,)

184.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检,)

185.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检,)

186.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

187.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

188.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

189.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法,)

190.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检,)

191.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检,)

192.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节录)(法、检、人保、公,)

193.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94.关于对有义务协助执行单位拒不协助予以罚款后又拒不执行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法,)

195.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检,)

196.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的答复(检,)

197.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检,)

198.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检,)

199.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检,)

200.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检,)

201.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202.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检,)

203.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204.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法、检、公,)

205.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和《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通知(检,)

206.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检,)

207.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法,)

208.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检,)

209.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法、检,)

210.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检,)

211.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检,)

212.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检、公,)

213.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

214.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检、公,)

215.关于事先与犯罪分子有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的批复(检,)

216.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节录)(法、检、公,)

217.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检,)

218.关于对非法越境去台人员的处理意见(法、检、公,)

219.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检,)

221.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222.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检,)

223.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224.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法、检、林、公、海关,)

225.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林、公,)

226.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227.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228.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229.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230.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231.关于滥伐自己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法,)

232.关于盗伐、滥伐幼竹或竹笋行为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如何确定问题的答复(法,)

233.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法,)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34.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35.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

236.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药品问题的答复(检,)

237.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检、公,)

238.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检、公,)

239.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检、公,)

240.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法、检、公、农、食药,)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241.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检,)

242.关于依法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法、检、公,)

243.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检,)

244.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检,)

245.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犯罪活动的通知(公、法、检,)

246.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247.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检,)

248.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49.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

250.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

251.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252.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检,)

253.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检,)

254.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检,)

255.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法,)

256.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的批复(法,)

257.关于集体性质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检,)

258.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检,)

259.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检,)

260.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法、检,)

261.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检,)

262.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检,)

26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26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检,)

265.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检,)

266.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检,)

267.关于认真办理公证人员玩忽职守案件的通知(司、检,)

268.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检,)

269.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检,)

270.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检,)

271.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检,)

272.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检,)

273.关于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能否成为体罚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体的批复(检,)

274.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法,)

275.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检,)

276.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检,)

277.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检,)

278.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法、检、公,)

(十一)军人违反职责罪

279.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检、总政,)

280.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军法,)

281.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法、检,)

(一)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1.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2.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3.杨延虎等贪污案()

4.李飞故意杀人案()

5.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6.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1.施某等17人聚众斗殴案()

3.林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

4.崔某环境监管失职案()

5.陈某、林某、李甲滥用职权案()

6.罗甲、罗乙、朱某、罗丙滥用职权案()

7.胡某、郑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8.杨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

9.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10.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11.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12.柳立国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13.徐孝伦等人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

14.孙建亮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15.胡林贵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贿;骆梅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朱伟全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黎达文等人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

16.赛跃、韩成武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附录二已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

}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破坏选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响应总书记伟大号召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深入扎实推进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严厉打击各种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同时,切实加大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力度,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经过三年时间的共同努力,最终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胜利,为我市全面决胜小康和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法治环境。

吕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

吕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60题

一、党中央、国务院是什么时候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做出安排部署的,为期几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1月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二、这三年工作的重点分别是什么?

2018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

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

2020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2018年: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迅速收网一批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斗争,保持高压态势,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氛围。

2019年: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使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什么是三年?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在全面,如果人民群众安全感没有保障、公平感缺失,就谈不上全面小康。现在距离实现全面小康的奋斗目标不到三年时间。要通过三年不懈努力,建立健全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使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基层组织建设得到加强,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确保人民群众带着满满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四、中央、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分别于何时启动?

中央政法委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的要求,从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的战略高度出发,并历经二个多月的调查、研究、分析,于2018年1月23日召开了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自此,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开始。2月10日、2月13日,省、市分别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议,拉开了我省、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序幕。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阶段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历史时期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

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要任务目标是什么?

通过深入持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扫除黑恶势力及其赖以滋生的土壤,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三个结合”是什么?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除黑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基本原则是什么?

1.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3.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4.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5.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十、扫黑除恶的着力点和关键是什么?

扫黑就要铲除黑恶势力生存土壤,这个土壤就是基层腐败现象和黑恶势力“保护伞”。凡是黑恶势力能够长期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根本原因在于有一顶或多顶“保护伞”,一般的恶势力后面也有人支持、纵容。现实表明,黑恶势力往往通过拉帮结派、行贿送礼、请客吃饭等方式,与公职人员勾结在一起,而一些抵抗力弱的党员干部为得到“好处”,充当其“保护伞”,甚至通风报信或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使黑恶势力有恃无恐。

这次扫黑除恶的着力点,除了打击黑恶势力本身,还要打击基层腐败,查处“微腐败”,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组织建设。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十一、为什么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场人民战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涉及基层“拍蝇”和反腐败、涉及深挖彻查“保护伞”、涉及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涉及加强和完善社会治理各个方面。不仅是各级党委政府和专门机关的一件大事,也是所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和每一位公民的一件大事。只有把所有社会资源调动起来,把广大群众真正发动起来,自觉检举揭发各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自觉与各类腐败行为作斗争,积极主动参与和开展专项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等各项治理,不断提升基层组织建设和社会治理水平,才能彻底打掉黑恶势力“保护伞”,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从根本上遏止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和其他各种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宏伟目标。

十二、全国确定的10类黑恶势力打击重点是什么?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三、我省确定的12类黑恶势力打击重点是什么?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盗掘古墓葬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的黑恶势力;

10、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黑恶势力“保护伞”。

十四、我市明确重点打击的19类黑恶势力有哪些?

根据上级精神和我市社会治安实际,我市把以下19种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打击重点: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插手基层事务,把持基层政权,通过威胁、贿赂、利诱、网上造谣等方式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依仗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妨碍乡村治理,侵蚀执政根基的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城中村改造等过程中聚众造势、威胁恐吓、尾随滋扰、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强占运输市场、非法占地、私挖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机场车站、旅游景区、新开发楼盘等场所从事垄断性经营、强制定价、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大肆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秩序的“市霸”、“行霸”、“楼霸”等黑恶势力;

7、以恐吓、滋扰、聚众造势以及所谓“谈判”、“协商”等软暴力谋求非法利益的黑恶势力;

8、操纵、经营“黄赌毒”,特别是教唆、强迫未成年人卖淫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

9、组织智障残疾人员,教唆、强迫、威胁未成年人在交通要道、城区人员密集场所乞讨的幕后操控者;

10、非法高利放贷,采取跟踪缠闹、非法拘禁、侵占他人住宅、强行扣押财产、威胁债务人及家属人身安全等暴力手段,帮人强收债务的“讨债公司”等黑恶势力;

11、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出警队”的黑恶势力;

12、盗掘古墓葬、倒卖走私文物的黑恶势力;

13、在交通道路上,控制营运路线、抢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和“碰瓷”、拦路抢劫、敲诈勒索的“路霸”等黑恶势力;

14、恃强凌弱、为非作歹、欺压群众、大恶不犯、小恶不断、打“法律擦边球”,扰乱破坏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侵害群众利益,为害一方的“地痞流氓”;

15、干扰脱贫攻坚、环境污染治理等重点工作正常开展的黑恶势力;

16、策划、组织、煽动群众集体上访,围堵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交通要道,妨害执法人员正常执行公务,从中牟利,严重影响正常办公、教学、生产、经营秩序的“恶势力”;

17、盘踞在校园周边,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破坏正常教学环境的黑恶势力;

18、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9、黑恶势力“保护伞”。

十五、我省公安机关重点打击的农村10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有哪些?

1、利用宗族、宗派势力,或采取“贿选”“霸选”等非法暴力手段操纵控制农村“两委”选举,侵蚀基层政权的黑恶势力;

2、把持农村政权、欺压残害村民的“黑恶村官”和宗族恶势力;

3、侵占集体财产、垄断集体土地、矿产等资源,为个人、家族及同伙谋取非法利益的黑恶势力;

4、用宗族势力,在农村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非法抢占他人财产、破坏农业生产、为害一方的黑恶势力;

5、农村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等破坏公平竞争市场交易秩序的黑恶势力;

6、以暴力、威胁或堵门、堵路、堵车等手段,敲诈勒索驻地企业、厂矿,向其非法索要“占地费”“占道费”“卫生费”,或强揽工程、强行送货送料、强行承包运输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地头蛇”黑恶势力;

7、在农村征地、租地、拆迁、工程建筑项目等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的黑恶势力;

8、在风景旅游景区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强行带路、揽客、导游、介绍食宿,强迫游客消费的黑恶势力;

9、在农村经营、操纵“黄赌毒”,败坏农村社会风气的黑恶势力;

10、各种农村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

十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案三查”指什么?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十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三个一律”是什么?

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对说情和包庇者,一律严肃查处。

十八、我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步骤是什么?

根据中央精神和省委安排部署,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8年春节前后):动员部署,初见成效。

第二阶段(春节后至年底前):摸排取证,高压震慑。

第三阶段(2019全年):重点攻坚,深挖彻查。

第四阶段(2020全年):全面肃清,夺取全胜。

十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位一体”宣传工作机制是什么?

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知晓率、参与度,在全市营造深厚的扫黑除恶舆论氛围,根据市委方案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努力在全市形成社会宣传、新闻宣传、网络宣传“三位一体”的宣传工作机制,切实在全社会形成扫黑除恶的高压态势,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顺利开展和深入推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群众基础。

二十、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十项任务是什么?

为加强扫黑除恶宣传工作,使中央和省、市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要精神、目的意义、任务目标、具体要求和安排部署等做到家喻户晓、人尽皆知,我市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完成好以下十项宣传任务:

1、各县市区主要领导要在当地电视台发表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专题讲话,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要根据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组的要求,统一时间、精心准备、周密部署,由主要领导亲自参与,在本县市区中心广场每季度开展一次不同形式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宣传活动;

3、要在各县市区城区各重点街道、重点小区、重点部位以及各乡镇每个自然村村“两委”办公地点、活动中心、主要街道以及所属各工矿企业单位悬挂、张贴、书写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条幅、宣传图片、宣传展板及两院、两部通告,努力做到家喻户晓;

4、要开展巡回宣传活动。各级各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组成宣传队伍,深入机关学校、工矿企业、农贸集市以及社会治安敏感复杂的重点街区、重点乡村、重点区域,运用散发传单、设立咨询点、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巡回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及上级党委、上级机关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部署和涉黑涉恶重点案件;

5、要根据上级要求阶段性做好涉黑涉恶重点案件、重大行动的宣传工作,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果;

6、要积极组织协调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充分利用主流媒体的主导作用,固定栏目、固定时间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取得战果、典型案例等的宣传工作;

7、要充分调动民间说唱艺术力量,运用顺口溜、快板书、三弦书、秧歌、弹唱、戏曲等形式,广泛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8、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动员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运用微信、微博、QQ等新媒体全面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战果。各县市区委政法委要迅速建立微信公众号,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列入专题专栏面向社会广泛公布,切实做好专题宣传工作;

9、要积极宣传报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以及见义勇为的好人好事,切实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主动性;

10、各级各部门要在本单位、本部门门户网站醒目位置开辟专门栏目,大力宣传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部署、重大案件、典型案例以及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二十一、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采取什么样的负责制?

为加强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领导,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党政同责,实行双组长负责制。即:在全市范围内书记、市长为双组长,对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负同等领导责任。各县市区、各乡镇党政一把手为本县市区、本乡镇双组长,对本辖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负同等领导责任。

二十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打好哪“三大仗”?

为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胜利,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位置,打好主动仗、攻坚仗、整体仗。

二十三、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六个全部”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为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胜利,要经过三年时间的艰苦努力,坚决实现以下“六个全部”,即:

涉黑涉恶线索全部查实;

黑恶势力“保护伞”全部挖出;

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全部摧毁;

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全部整治;

二十四、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四个明显”的工作要求是什么?

要通过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现以下“四个明显”:

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

基层组织建设环境明显优化;

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

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得到根本遏制。

二十五、我市扫黑除恶的具体工作原则是什么?

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

二十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哪五项工作措施?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二十七、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六个严禁”的工作纪律是什么?

1、严禁追求战果下达办案指标;

2、严禁将一般刑事案件作为黑恶案件处理;

3、严禁降格处理黑恶势力犯罪人员;

4、严禁发生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

5、严禁发生犯罪嫌疑人脱逃、伤亡等恶性事件;

6、严禁不具有执法资格的辅警等人员参与办案。

二十八、我市对涉黑涉恶案件“十个一律”的办案要求是什么?

对所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一律组成专案组专案专办;

一律执行办案区审讯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一律依法严惩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

一律依法从轻、减轻对初犯、偶犯以及未成年犯的处罚;

一律深挖腐败问题和“保护伞”;

对涉黑涉恶线索核查一律实行公安局长负责制;

所有涉黑涉恶线索一律进行复核;

对被举报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农村“两委”候选人一律进行必要的涉黑涉恶背景审查;

对黑恶情况突出地区一律进行挂牌督办、综合整治;

对涉黑涉恶案件说情、干预的一律登记在案。

二十九、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三十、什么是“恶势力”?其主要特征有哪些?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团伙。恶势力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是危害性十分严重的一种共同犯罪形式。一般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共同故意多次(一般为3次或3次以上)以暴力、威胁、干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等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

3、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4、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

三十一、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其特点和危害性有哪些?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多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确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是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一种共同犯罪形式。恶势力犯罪集团具有以下特点和危害性:

1、主体构成明显,且劣根性较深。无论是恶势力集团头目、骨干,还是盲目跟从的“烂仔喽罗”,基本上都是其活动区域内的当地人,他们的骨干人物以亲缘、宗族、同乡、同学、狱友、相同经历和恶习等共同点为联系纽带结成恶势力核心,特别是那些有前科劣迹的“两劳”释放人员或多次被治安处理的人员,这些人以其“恶名”、“丰富”的作案经验、反侦察伎俩作为“炫耀”的资本,在当地裹胁、网罗成员,从而形成一股反社会的恶势力集团。

2、区域性作案,公开对抗社会。恶势力集团犯罪与流窜作案不同,他们滋生于当地,作恶称霸于一方,是一群“专吃窝边草的狡兔”。他们的主要犯罪活动大都集中在核心成员的居住地及其周边地段,这些人在私利的驱动和非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冲击以及“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路吃路”的传统狭隘地域思想的影响下,凭借团伙力量,不分时间、地点、场合,明目张胆地在路、村、街、市等公共场所公开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殴打无辜、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犯罪,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一方安宁;有的甚至公然藐视法律,以暴力抗衡基层党政组织,以宣泄其对社会现实的不满。

3、肆意连续作案,非法牟取利益。恶势力集团盘踞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壮大该集团经济基础,一般会无所顾忌地大肆连续性作案,是危害一方的“害群之马”

三十二、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主要特征有哪些?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试图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以达到获取垄断性经济利益目的,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最为严重的一种共同犯罪形式。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四点: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三十三、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污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2、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3、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谋取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违法办案的;

4、对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5、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

侦、有证不取、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的;

6、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

7、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

8、捏造事实、毁灭证据、伪造自首立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职审查核实证据,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漏捕漏诉漏判或重罪轻判的;

9、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对涉黑涉恶犯罪打击不力的。

三十四、什么是软暴力?其表现形式和特征有哪些?

黑恶势力犯罪“软暴力”是相对于对他人人身和财产实施直接加害行为的另一种暴力形式,具有动机的隐蔽性、方式的机动性和后果的长期性等特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为达到犯罪目的,往往凭借其在当地长期以来形成的恶劣影响力,不直接对他人人身采取强制性行为,而是意图通过言语威胁及其他外在表现所形成的压力等非暴力手段来达到威胁、滋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虽不伤及皮肉,却戕害心灵,是黑恶势力犯罪的又一新手段。其表现形式是以威胁、造势取代暴力,以违法行为取代犯罪行为,或在实施打、砸后立即通过经济赔偿的方式逼迫受害人签订“调解协议”,防止受害人报警。通过这些“逼而不打、打而不伤、伤而不重”的手段,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既能达到其犯罪目的,又能避免因严重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打击的后果。常见的软暴力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暴力、威胁色彩不明显;

2.实施者有暴力威胁的可能性;

3.会使人产生恐惧、恐慌;

4.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

5.通过“谈判”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

三十五、“村霸”有哪些具体表现?

1、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严重干扰破坏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2、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危害农民群众利益,群众不敢惹、乡村干部不敢管的;

3、恃强凌弱、强拿强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坐地纳贡、结伙哄抢的;

4、有组织、有固定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

5、对乡村干部不满,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者依仗其家族、亲属势力或利用其物质财富操纵农村基层组织选举的;

6、诬告陷害,利用热点难点、矛盾纠纷煽动群众,操纵闹事,破坏农村安定团结的;

7、受雇于人、充当打手,残害无辜的。

三十六、什么是套路贷?如何防范“套路贷”?

“套路贷”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的一种违法借贷行为。其实质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为防止“套路贷”,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轻易借钱,不要过度消费,不要因为容易借到钱就轻易去借钱,永远记住借了钱是要还的。

2、要找正规机构借钱。如果向非银行借钱,在签借款合同时要保留证据,避免签订空白合同和阴阳合同(两份不同的合同),借款金额、手续费等要明确;不要轻易提供银行卡、身份证给对方保管和使用;不要轻信口头承诺,一切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3、一旦发生逾期,不要害怕慌乱,切忌借新还旧、以贷养贷。切忌签订一些违背真实意思的合同,比如说网签房屋转让合同,特别是房子值150万,签的价格是100万。

4、一旦借款机构咄咄逼人,甚至侵害到借款人的人身安全,可以向相关金融主管部门投诉。如果涉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十七、黑恶势力犯罪主要涉及我国刑法规定的哪些罪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黑恶势力犯罪主要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非法采矿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妨害公务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倒卖文物罪、破坏选举罪和抢劫罪、抢夺罪、强奸罪等。

三十八、群众身边涉黑涉恶腐败问题主要有哪些?

1、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

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

3、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

4、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勾结黑恶势力煽动闹事、侵害群众安全和利益等问题。

三十九、组织部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根据省、市方案要求,我市组织部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主要工作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工作,加强对村“两委”换届的组织领导,并做好基层“两委”换届“回头看”;

2、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对发现黑恶势力通过威胁、利诱等方式干扰基层政权、插手基层事务的,要主动摸排线索。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打击;

3、把扫黑除恶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作为对单位和个人的重要考核内容;

4、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涉黑涉恶以及干扰、阻挠扫黑除恶工作的党政干部提出组织处理意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十、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3类问题指的是什么?

1、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3、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四十一、宣传部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全市宣传部门要根据中央精神和省、市方案要求,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认真完成好以下几项工作任务:

1、加强正面引导,把握正确导向,组织全市宣传部门、宣传机构大力宣传中央和省、市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安排部署和有关要求,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扫黑除恶舆论氛围;

2、会同市、县扫黑办和政法各部门,努力构建新闻宣传、社会宣传、网络宣传“三位一体”的宣传工作机制,努力使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央和省、市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精神做到家喻户晓、人尽皆知;

3、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开展明察暗访等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促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4、通过加大正面宣传,积极引导群众举报,深挖重点地区、行业、领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5、加大文明创建工作力度,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文明乡村、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楼院、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和治理水平;

6、大力弘扬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使党员干部、广大群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核心内涵、具体要求、行为规范等做到入心入脑、自觉遵守。

四十二、政府各成员单位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三个结合”原则和边扫边治边建的要求,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认真完成好以下几项工作任务:

1、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实际,认真制定本部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和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和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和责任落实,扎扎实实开展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要按照“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要求,有针对性的在各自所负责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扎实有效地开展各项重点整治、专项治理活动,尽快取得明显成效;

3、要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依法治理、重点治理、系统治理等活动,配合政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积极主动开展线索摸排工作,积极发现有价值的涉黑涉恶线索,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和组织、纪检部门;

4、要通过加强依法行政,加大治理力度,不断完善治理方法,不断提高治理水平,采取针对性的治理措施,从源头上堵塞各种管理漏洞,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

5、要积极配合市扫黑办和宣传部门在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大力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

6、要完善考核机制,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纳入对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年度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各单位,特别是主要领导的责任意识,保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

四十三、候选人联审机制是什么意思?

在村“两委”换届中,组织部门协调政法、纪检、信访等8个部门组成联合审查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把关,把黑恶势力挡在门外。

四十四、农村党组织换届“八不能”是什么?

农村党组织换届“八不能”主要是指有下列八种情形的人员,不能确定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候选人:

1、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未满2年的;

2、正在被纪委监委立案审查的;

3、涉嫌“村霸”七种情形之一的;

4、近3年内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5、信奉邪教、搞封建迷信活动或参与非正常上访被有关部门查处不满3年的;

6、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7、被人民法院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8、选举前不按规定签订遵守换届纪律承诺书的。

四十五、农村村委会换届“六不能六不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村委会换届“六不能”主要是指有下列六种情形的人员,不能确定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

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2、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未满2年的;

3、涉嫌“村霸”七种情形之一的;

4、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的以及加入邪教组织的;

6、选举前不能按规定签订竞选纪律承诺书的。

村委会换届“六不宜”主要是指有下列六种情形的人员,不宜确定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

1、正在被纪委监委立案审查的;

2、因嫖娼、吸毒、扰乱公共秩序等受到行政拘留未满5年的;

3、信奉邪教、搞迷信活动、参与赌博造成恶劣影响,并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5年的;

4、参与到非接待场所上访干扰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活动,被有关部门查处未满5年的;

5、换届期间拉帮结派干扰选举,以谣言、非法大(小)字报、暴力威胁等不正当行为干预选民正常表达选举意志,被有关部门查证的;

6、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四十六、涉黑涉恶线索举报方式和途径有哪些?

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积极鼓励支持广大人民群众踊跃检举揭发黑恶势力犯罪,我市构建了市、县、乡、村四级联动机制,特别是各级各部门均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接收各类涉黑涉恶线索举报。广大人民群众如有涉黑涉恶线索,可向市、县、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及政法机关、纪检检察机关、组织部门等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对群众举报将认真对待,及时调查核实。各级各部门的举报方式、举报途径、举报平台已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通过张贴公告、散发传单、公益广告、发放宣传手册、制作宣传展版和发放公开信等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广大人民群众可通过上述途径获取有关举报方式、举报途径、举报平台信息,积极向各级党委政府和各专门机关提供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四十七、人民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线索的内容有哪些?

1、公民发现或知悉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线索;

2、正在被立案侦查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线索;

3、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的具体落脚点或藏身地等线索;

4、公民举报时,应尽可能提供线索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等简要案情,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主要特征、藏匿地点及主要犯罪事实、证据情况等;

5、其它有助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线索。

四十八、人民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线索的奖励及兑现办法有哪些?

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充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我市市、县两级均由财政拨款设立了专门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奖励基金,具体奖励及兑现办法如下:

1、凡提供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犯罪线索直接破案,犯罪嫌疑人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起公诉的,给提供线索者人民币20000元的奖励;

2、凡提供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犯罪证据材料,得到证实的,一次给予2000元的奖励;

3、公民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的,一次给予5000元的奖励。抓获一般参加者的,一次给予2000元的奖励;

4、凡提供恶势力犯罪团伙犯罪线索直接破案,在案件审理完毕,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并得到上级公安机关认定后,给予提供线索者人民币10000元的奖励;

5、凡提供恶势力犯罪团伙犯罪证据材料,得到证实的,一次给予1000元的奖励;

6、公民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恶势力团伙头目、骨干成员的,一次给予3000元的奖励。抓获一般参加者的,一次给予1000元的奖励;

7、公民提供线索,经有关部门查核挖出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的,一次给予10000元的奖励。

对于公民以各种方式向有关部门举报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线索,一经查实并经过司法程序认定的,依照上述奖励办法按照实际查证结果兑现奖金。举报人可凭有效证件至市、县公安机关领取。

四十九、对提供线索的公民采取哪些保护、保密措施?

对于公民向有关部门举报各类涉黑涉恶线索的,将严格按照保密制度进行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举报信息。对举报人做好保护工作,对于举报重大线索的,将视情节采取必要措施妥善保护举报人。因泄露举报人信息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举报人人身安全和财产等受到威胁或损害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或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十、哪些举报是不属于奖励范围的?

1、办案机关事先掌握的;

2、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3、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4、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五十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的“六个围绕”是什么?

1、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2、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3、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4、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5、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6、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五十二、假如你是一名合格的公民,你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你应注意什么?

假如你是一名合格的公民,你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你要主动响应习总书记号召,积极向政法部门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坚决同黑恶势力作斗争。同时,你还应时刻检点自己的行为:

1、如果你是一名工人,但是你的工作环境是赌场,不巧的是这个赌场老板是黑老大,你每天负责开车接送赌徒、端茶倒水、核对身份、发牌......甚至专门给人开车门,从而领取高工资。那么你的行为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

2、如果你和别人一起做生意,而不巧,你的合作人是黑老大,你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并没有取得相关的许可以及从事法律禁止的相关活动,扰乱市场秩序。这时,你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3、如果你建个微信群,觉得好玩帮一个“老大”在群里发淫秽小视频,你的行为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后来群变大了,你建了个会员制收费,你的行为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后来,你又在网上发散一些爆炸、放火的犯罪小技巧,你就可能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4、如果你是一个“愤青”,觉得世界太黑暗,但是自己闲着无聊,就和一些社会闲散人员、不法分子一起编造点虚假的灾情、警情,在微信等自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别人编造的虚假信息,在微信等自媒体上传播,你的行为确实可能吸引了眼球,但你的行为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5、如果在你开的宾馆、旅店、理发店,或者是你自己家,你明知别人组织卖淫而提供场所,你就涉嫌容留卖淫罪。如果你帮别人“拉皮条”了,则涉嫌介绍卖淫。别人带人来吸毒,你则可能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6、如果你陪黑老大在马路上走,撞了别人一下,别人骂了黑老大,你要帮老大出头,在马路上推搡他,结果他摔倒撞在马路牙上或者被后面的车给撞死了,那你的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你打了他一拳,伤情鉴定轻伤以上,你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7、如果你是一名公务员,在社会上结识一些不法分子,他们让你帮着查询信息,你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你受人利用,帮助涉黑涉恶人员洗脱罪名或帮着办一些坏事,你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甚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8、如果你是一个农民,承包了几个山头,山上种了树,好不容易小树长大了,村霸们怂恿你砍树,还告诉你不用去办采伐许可证。这时,你可能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

所以,作为一名合格的公民,你要时刻检点自己的言行,以防被人利用或误入歧途构成违法犯罪,甚至成为黑恶势力的帮凶。

五十三、枫桥经验的由来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为此,1963年毛泽东同志就曾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枫桥经验”由此成为全国政法战线一个脍炙人口的典型。之后,“枫桥经验”得到不断发展,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成为新时期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的典范。“枫桥经验”主要有三条:

1、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

2、帮扶刑满释放人员;

3、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新模式。

五十四、习近平总书记对枫桥经验的重要批示是什么?

2003年11月,时任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在浙江省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40周年大会上明确提出,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的政治意识,充分珍惜“枫桥经验”,大力推广“枫桥经验”,不断创新“枫桥经验”,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入新时期,习近平同志作为党的领导核心进一步强调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

五十五、为什么要在全国推广“枫桥经验”?

“枫桥经验”历久弥新,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其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相契合,与现代治理理念相契合。

其一,“枫桥经验”契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意味着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而这正是“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和价值追求。以人民为中心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而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问题,正是“枫桥经验”最突出的特点;以人民为中心要求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而运用党的群众路线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正是“枫桥经验”的实质和主线;以人民为中心要求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正是“枫桥经验”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其二,“枫桥经验”契合现代治理理念。统治偏重于单一权威自上而下的强制、命令、服从,而治理则强调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和管理,强调政府与社会的互动。“枫桥经验”蕴含着丰富的现代治理因素,其核心内涵之一就是“发动和依靠群众”,即强调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参与及共治。只有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让人民群众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才能真正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

五十六、新时代如何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2、坚持以善治为目标,推动创新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新模式。

3、坚持以预防为基点,构建社会矛盾风险综合防控新体系。

4、坚持以党建为引领,筑牢社会和谐稳定新防线。

五十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坚持的“四个意识”是什么?

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五十八、各级党政领导和政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应承担的政治责任主要有哪些?

各级党政领导和政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应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切实担负起以下政治责任:

1、提升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顺利开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通知精神,按照上级要求和统一部署,不折不扣地抓好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本行业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顺利开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2、加强动员部署,深入宣传发动,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要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本行业的一件大事,广泛动员部署,深入宣传发动,力争使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要精神、目的意义、任务目标、工作重点等做到家喻户晓,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群众基础;

3、明确任务目标,明确工作重点,扎实推进各项措施的落实。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本行业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专项治理方案,明确目标、明确任务、明确重点、明确措施和方法步骤,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保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扎实推进;

4、建立有效机制,成立专门队伍,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顺利开展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物质保障。要根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需要,按照政治过硬、思想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抽调精兵强将,组建强有力的专业队伍专门负责扫黑除恶工作;要按照上下联动、相互协调、步调一致、配合有力的要求,建立高效有序的工作运行机制,保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项措施有效落实;要提供充足的办案经费和必要的物质装备,全力保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顺利开展;

5、坚定扫黑意志,排除各种干扰,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坚决抵制各种社会不正之风的干扰、阻挠,旗帜鲜明地支持政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办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和涉黑涉恶腐败案件,特别是对各种涉黑涉恶“保护伞”,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6、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保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稳步推进、健康发展。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和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目标考核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和责任落实,保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稳步推进、健康发展;要组建强有力的督导工作队伍,坚持问题导向,严肃执纪问责,及时发现和纠正各地、各部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保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达到预期目的和实际效果。

五十九、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科学内涵主要有哪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在这一富有开创性的伟大实践中,习近平总书记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行了创造性的发展与完善,形成了具备科学理论性质与形态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一)宪法实施法治思想

宪法至上理论,突出了宪法的权威,突出了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宪法施行理论,不仅使宪法施行成为理论的方向,而且使宪法施行成为现实的行动;宪法监督理论,不仅解决了宪法监督的程序机制问题,而且使宪法实施有了切实可行的保障。

(二)人民主体法治思想

人民利益理论,不仅突出了人民立场,突出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了人民主体地位,而且深刻阐释了人民与法治的关系;人民当家作主理论,不仅确立了人民主体的法律地位,而且深刻阐释了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不仅深刻论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而且深刻阐释了人民主体权利与法治程序的关系。

(三)人民民主法治思想

人民民主理论,不仅深刻论述了民主的本质,而且深刻阐释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自治民主理论,不仅丰富了社会主义自治民主理论学说,而且深刻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自治与民主、自治与法治的关系;协商民主理论,不仅深刻论述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础,而且深刻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政治协商与民主法治的关系。

(四)人民政法法治思想

政治属性理论,深刻论述了党的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奠定了政法机关的政治基础和群众基础;法治属性理论,深刻论述了政法机关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必要性,为建设法治中国指明了方向;社会属性理论,深刻论述了政法机关履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职责使命和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任务要求,为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指出了路径。

(五)人权保障法治思想

尊重人权理论,不仅突出了尊重人权在中国人权保障中的重要地位,而且深刻论述了尊重人权与基本人权的关系;保障人权理论,不仅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而且深刻论述了人权保障与法治的关系;发展人权理论,不仅突出了中国在更高水平保障人权的决心,而且深刻论述了人权与发展的关系。

(六)公平正义法治思想

社会公平正义理论,明确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为我们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理论指引;司法公平正义理论,突出了中国司法的核心价值,确定了中国司法的奋斗目标,为中国司法公平正义指明了道路和方向;群众公平正义理论,深刻阐释了人民群众不仅要用普遍守法维护公平正义,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感受公平正义,更要求人民群众期望的公平正义用法治手段得到保护和实现,使人民群众肩负起法治中国建设者、实践者的历史重任。

(七)依法治军法治思想

依法治军理论,对全军用强军目标引领军事法治建设,强化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从严治军理论,不仅为我国军队建设达到更高水平提供了理论支撑,而且对强化军队法治观念、严格部队管理、提高部队正规化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强军目标理论,深刻阐释了强军目标与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关系,展示了我们党建设一支强大人民军队的决心和意志,对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在新时代实现大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八)社会治理法治思想

系统治理理论,创新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机制,实现了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推进了社会治理精细化;综合治理理论,对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指明了方向;源头治理理论,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的利益诉求,从源头上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深层次问题指出了方法。

(九)德法结合法治思想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理论,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找到了进步、文明、理性的治国方式;德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理论,对于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于集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正能量,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价值;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理论,为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理论基础。

(十)党法统一法治思想

执政党理论,为中国共产党科学执政从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两个方面指明了方向;依法治国理论,深刻论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明了方向;党法一致性理论,不仅深刻阐释了党治和法治的关系,而且深刻论述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全面依法治国的统一性问题,深刻论述了全面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从严治党的统一性。

六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和内涵是什么?

党的十八大提出,积极培育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目标,也是从价值目标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居于最高层次,对其他层次的价值理念具有统领作用。富强即国富民强,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经济建设的应然状态,是中华民族梦寐以求的美好夙愿,也是国家繁荣昌盛、人民幸福安康的物质基础。民主是人类社会的美好诉求。我们追求的民主是人民民主,其实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它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也是创造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政治保障。文明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特征。它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文化建设的应有状态,是对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的概括,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支撑。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理念,集中体现了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生动局面。它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社会建设领域的价值诉求,是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对美好社会的生动表述,也是从社会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它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属性,是我们党矢志不渝、长期实践的核心价值理念。自由是指人的意志自由、存在和发展的自由,是人类社会的美好向往,也是马克思主义追求的社会价值目标。平等指的是公民在法律面前的一律平等,其价值取向是不断实现实质平等。它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人人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公正即社会公平和正义,它以人的解放、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获得为前提,是国家、社会应然的根本价值理念。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它通过法制建设来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根本利益,是实现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制度保证。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从个人行为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它覆盖社会道德生活的各个领域,是公民必须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评价公民道德行为选择的基本价值标准。爱国是基于个人对自己祖国依赖关系的深厚情感,也是调节个人与祖国关系的行为准则。它同社会主义紧密结合在一起,要求人们以振兴中华为己任,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自觉报效祖国。敬业是对公民职业行为准则的价值评价,要求公民忠于职守,克己奉公,服务人民,服务社会,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职业精神。诚信即诚实守信,是人类社会千百年传承下来的道德传统,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点内容,它强调诚实劳动、信守承诺、诚恳待人。友善强调公民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友好,努力形成社会主义的新型人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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