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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书共71页第1页2-1 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众环专字(2021)011012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作为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培龙”、“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于2022年3月11日出具了众环审字(2022)0110017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021年11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了《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131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我们以对安培龙相关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为依据,对问询函中需要本所回复的相关问题履行了核查程序,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问题一:《问询函》之1.关于主营业务收入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1)2021年1-6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为25,647.2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0.41%,远高于2019年、2020年35.66%、19.27%的增长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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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众环专字(2022)011012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作为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培龙”、“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于2022年3月11日出具了众环审字(2022)0110017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022年1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了《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1017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我们以对安培龙相关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为依据,对问询函中需要本所回复的相关问题履行了核查程序,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问题一:《问询函》之1.关于持续经营能力与创业板定位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5,807.65万元、35,009.89万元、41,755.53万元、25,647.24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为508.69万元、2,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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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二年六月1-1 深圳证券交易所:贵所于2021年11月29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131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培龙”、“公司”或“发行人”)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就《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同时按要求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补充说明和披露,现汇报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保持一致,同时,本回复报告所用字体代表以下含义:问询函所列问题黑体、加粗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宋体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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