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案中,如果涉及的是世界尚未公开的新型毒药,能定罪吗?

  复旦大学投毒事件嫌疑人供述杀人动机:因琐事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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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4月19日电 据上海当地媒体消息,上海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

  今天下午,“警民直通车—上海”发布微博透露:今天,上海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

  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报案:该校枫林校区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某自4月1日引用了寝室内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身体不适,有中毒迹象,正在医院抢救。

  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某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经警方初步查明,林某因生活琐事与黄某不和,心存不满,经事先预谋,3月31日中午,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水槽。4月1日晨,黄某饮用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中毒症状,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4月16日下午去世。(原标题:因琐事不和 复旦投毒案嫌犯涉嫌故意杀人被捕)

  总觉得因一句所谓的“因琐事不和”似乎太过于牵强,即不像南航杀人事件,那样有事件情节到位,说明到底是因为什么事件,才引起积蓄已久的怨恨,我们试试想想林xx毕竟是一位高材生,还已在背景联系好了工作,试问真的冲动到如此地步,动不动就投毒杀人?那真的是情商大脑都出现问题了,还说是有预谋的事情,当初黄xx中毒,招待黄父住,探望,参与病情分析(林本身为医学高材),发微博谈论此事,也没有出现什么异常情况,黄xx治疗九天不明病情,一个短信提请注意某化学物,林xx立即被抓。

  还有到目前为止同一宿舍的第三人,只是知道是葛xx,上海人,不住校,也没有其他任何信息,和相关的任何东西。貌似当时不是是把林xx当嫌疑犯,而是直接就定了其为犯罪凶手,他的所以信息都得以曝光。

  现在让我不禁想起类似事件

  近20年我国校园投毒案
  清华女生“铊”中毒案
  朱令,清华大学物化2班学生,1973年出生在北京,1992年考入清华大学化学系物理化学和仪器分析专业。1994年冬和1995年春(约3月份)至少两次摄入致死剂量重金属铊盐;导致她全身瘫痪、100%伤残、大脑迟钝。此案历时十多年一直未能侦破。
  铊盐无色无味溶于水,只要微量就可使人中毒,这种毒直接伤害人的神经系统。
  北京大学“铊”投毒案
  1997年5月,北京大学发生全国第二起“铊”投毒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晓龙很快被公安局扣押。
  此案受害人江林、陆晨光,系北京大学化学系1994级的男生,犯罪嫌疑人王晓龙与江林同班不同寝室,与陆晨光同寝室不同班。王晓龙曾交代,过去江林与他关系好,后来却不理他了,所以投毒。为实验投毒量,他把陆晨光当做实验对象,也投了毒。王交代了投毒的一些情况后,医院对两名受害人及时用了解药,方转危为安。
  中国矿业大学校园投毒案
  2007年5月,中国矿业大学(徐州)学生常宇庆,因对几名同学有意见,决定报复他们。他看到小说中主人公投铊致人中毒的情节后,便决定模仿。常宇庆从网上搜索到销售硝酸铊的信息,假冒同学王某的名字多次与卖家联系。5月29日,常宇庆趁同学上课时,将两勺硝酸铊溶入矿泉水中,并使用注射器,分别向3名同学的茶杯中各注入2ml,致使他们中毒。发生铊中毒后,3名中毒学生经过救治康复。赵丹青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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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刚刚办了个念斌案的专题报道,最右边的是念斌的二审辩护律师(辩护词由该律师写)之一(本来请的是张燕生律师,后来出差未到)座上的可以算是业内权威人士了吧,至少是好多电视台的法律特约评论员。。。。。。说一下自己的观点,大神轻拍·····

先亮一下自己的观点吧:

1、此案是疑案,目前不能够说是错案;

2、此案确实能够反映司法一大进步,其实主要是近年来的各项司法改革都让念斌碰上了;

3、律师团队很好的利用了媒体以及舆论的力量,媒体也很“恰到好处”的发挥了其力量与作用;

4、念斌再次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是可以的,且公安机关未给予通知也是可以。我国并没有禁止双重危险的规定;

5、这个案子出问题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妥,所以更应该放在刑诉话题下。

好,开始回答,不知道有没有人看,就写一通吧。。

首先,介绍一些公开信息中没有提到的案情细节吧(为念斌案的二审辩护律师所述,真实性不能保证,只做相关参考)

案件发生地虽未福建省,但当地为一座类似小岛上,条件不太发达,侦查机关的硬件配置与办案能力有限(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较大);其次,死者所住地的三层一对夫妇(非念斌)家中被曝有大量鼠药,且男主人与死者母亲疑似有不正当关系,且证实女主人当晚有下过楼(三家共用一个厨房)但该夫妇有当地官员的背景。律师团队怀疑该女主人相比念斌因一包香烟的纠纷更具有杀人动机。

再次声明:该信息为办案律师在讲座所言,本人无法证实其真实性。。

1、在这里尽量不谈涉及刑讯逼供问题,因为那是扭曲案情真实性与诉讼程序合法性一个历史由来的固有现象,在这里只从证据角度来进行分析,该案终审在福建高院,主审法官展现出了彻底审查的态度,以至于在庭审现场强调无论多长时间、无论有多少诉讼参与人到场都予以支持等行为,在举证质证阶段,双方主要就念斌作案动机、作案条件、以及作案工具、死者死亡原因等进行辩论,

这是一个采访张燕生律师的视频,主要从证据方面进行了阐释。总结为一点就是最后控方最后不能够证明死者死亡是由于氟乙酸盐中毒,并且没有足够证据表明是由念斌所为,最后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定念斌无罪释放。

与以往比如“赵作海案“”佘祥林案”亡者归来或者真凶再现相比,念斌案至今真凶尚未浮出水面,或者说真凶至今仍未确认得到证实,此案到目前为止只能是疑案,所以请诸位再次看到媒体各种宣传“八年冤狱,家破人亡”时,不要带上有色眼镜来看待当地司法机关,我们同情目前的念斌是正常的,他也可以并且正在申请刑事赔偿。

2、此案有目前的判决,其实与近年来国家司法改革两个举措密不可分,

一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院在进行死刑复核时此案因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当时如果死刑复核权还在福建高院,估计已经执行死刑了;

二是12年新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提出意见,这一规定使得在庭审现场辩方可以就鉴定意见进行逐项击破(击破一词为该律师所用),并对鉴定程序等问题发表疑问,这使得法官对证据进行全面思考。

所以说,念斌案能够反映司法进步一方面是从结果来看,但我认为最主要的还是从不断完善的相关法条的制定。

3、关于媒体的力量,我们不能够不感觉到他的强大,至今网上有很多对该案的视频报道或者评论,但几乎一边倒的指向对控方、侦查机关的指责,使得几乎所有人都对念斌产生莫大的同情,我在一节研讨课放过这个视频,

当时好多女生都哭了,当然并不是说哭有所不妥,我只是感觉这样会使得人不由自主的加入自己的感情成分,自然的理性判断能力会有所影响。所以,法院在审判时必然会或多或少有所考虑。媒体的介入本来能使得司法审判更公开公正,但总有时候太过偏激,媒体指责当地警方办案细节不透漏,可这本来就不要高速大家的嘛。相反,我相信该律师团队在媒体舆论方面应该是努力了的。(在这里插一句题外话,当初薄的辩护律师有次说到,此类案件进行辩护并不是要进行定罪量刑的辩护,而是教会被告人自己说出一些本来应该由律师说出的话,能够使得自己这个层次的人有法律素养,能很体面的·····大家可以搜一下当时薄的自行辩护词,我当时就惊呆勒,完全体现一个高水平人的素养···)

关于媒体力量的强大还有比如说此前的天1案。·····

4、我认为侦查机关再次将念斌列为犯罪嫌疑人是可以的,因为我国大陆并没有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但是也有人说到,如果侦查机关找到新证据应该抗诉,所以说目前是没有找到新证据啦···,而犯罪嫌疑人禁止出境是规定了的,具体到再次将念斌列为犯罪嫌疑人是不是应该进行告知义务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我还没有找到相关规定,请大神指点。

好了,就说这么多了,以后又想起来的可能再补充吧。也真心的欢迎各位前辈进行指点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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