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月底开出90多万的票怎么抵扣所得税?

  中新网北京3月1日电 (记者 赵建华)中国国家税务总局1日发布消息说,再推出一项便民办税措施,在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试点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础上,将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也纳入试点范围。

  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需要往返税务机关代开,将有效节省纳税人办税时间和精力,进一步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平稳有序推进。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以往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能先预缴税款后再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营改增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压力明显增加。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税务总局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自2016年8月1日起在全国91个城市开展了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2016年11月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

  试点几个月以来,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发票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全国共有约4万户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160多万份。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发票,一方面有效提升了开票的便利性,有助于提升小微企业的竞争能力,帮助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另一方面,方便了营改增后接受服务的纳税人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一步完善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同时,也有效减轻了税务机关工作量,优化了纳税服务资源配置。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鉴证咨询业是指企业依托专业资质,以开展认证、签证、咨询服务为主的现代服务业,也是营改增试点行业中代开专用发票最多的行业。此次税务总局将其纳入自开发票试点,是税务部门的一次税收管理制度创新,将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也将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提升小微企业竞争力。

  国家税务总局介绍说,自今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不再需要往返税务机关代开,主管税务机关也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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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属于当期的费用,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可以追补到费用实际发生的期间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您好!不能,但是可以追补到费用发生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您好!企业会计是按照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取得发票后均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您好!没有取得发票前可以先暂估入账,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时候正常扣除,如果是汇算清缴清缴的时候没有取得发票,需要做纳税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和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您好!这个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缴增值税,但是属于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如未发生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不属于上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因此,属于上述收入范围的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详情

您好!电子普票需要是公司抬头的,个人抬头的不能抵扣增值税,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您好!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等,发给代办个人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提问哦!

您好!其实作为征税收入和不征收收入,最后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都是一样的。作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摊销不能税前扣除。作为征收收入,产生的费用和摊销是能税前扣除的。作为不征税收入操作还更简单一些,最终结果都一样! 根据(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您好!如果是滴滴平台的顺风车,是可以取得滴滴打车发票的。如果是个人私家车的,没有在任何平台和公司,金额不超过500元的,根据政策上规定是可以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您好!如果对方提供了住宿服务,应该开具住宿发票。如果这个业务是和公司经营相关的费用支出,是可以报销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和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您好!可以凭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调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征收比例的公告》第一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工会经费的40%为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由税务部门按月代收,其余60%的工会经费由单位直接拨缴给本单位工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您好!第一,前提条件是: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按次500元)。不符合条件的,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和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您好!这个要看这个补偿款的性质,如果是属于不征税收入,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你的目的是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少缴税,现在本来就是不征税收入,是不计算在应纳税所得里面的,所以也不用缴税。如果补偿款属于应税收入,预缴所得税的时候账面是盈利的,那么是可以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和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如果您还有不理解的,可以继续追问呢     

您好!这个是需要分情况的:如果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购买方凭发票税前扣除。如果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和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您好!不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如果您的问题已经解决,麻烦亲给个五星好评哦!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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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道怎么会有这种问题,想请高手指点一下。
   1、2006年11月份认定为辅导期。
   2、2006年11月份销项税已经按销售收入30万上了17%税,约5万元。(不能抵扣)
   3、2006年11月提供进项发票280万进行认证,已经获得认证结果通知书。
   4、12月份正常经营。
   5、现在12月份已经结束,开始报12月份的税。但是当地国税局说,比对结果还未到!!!---就是《稽核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还未到。
   那就是说12月份的销项还是不能抵扣!!!还得按17%上税--这是怎么回事?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我的上家是绝对完税了的,为什么我的《稽核结果通知书》会没有到?而且就算我的上家没有报税,也应该有《稽核结果通知书》来告诉我,那些发票能用来抵扣,那些不能啊!
   我就想知道,我的《稽核结果通知书》为什么没有到???会是税务局电脑比对系统的问题,或者是元旦节放假的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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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最后结果是:去年11月份认证通过的进项,在今年1月初报税时还未能取得《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怎么办???--这是税务局的责任还是我的责任?如果我的上家都报了税,那我认为是税务局的责任!
   那是否还是不能抵扣进项税呢?那我去年12月开出的销项发票不是还得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我11月就是交的17%,还要再交一个月吗。我只有跳楼了!

  过几天去看看,这个月应该可以有《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的,可能放假要晚一点到

  你在这花时间等,还不如去税务局找专管员来得快和实际。要是专管员不给你解决,你再在税务局跳楼。那才有效果!呵呵。。。

  谢谢楼上的两位!!!
   局长和专管员是搞定了的。
   但是这个问题,专管员能有什么办法吗?就是专管员告诉我的,他们电脑里面这个数据没有过来。
   1、我的《稽核结果通知书》为什么没有到???会是税务局电脑比对系统的问题,或者是元旦节放假的问题吗?
   2、如果报税时还未能取得《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怎么办???--这是税务局的责任还是我的责任?如果我的上家都报了税,那我认为是税务局的责任!

  半年前一位朋友遇到同样的问题,我曾查过相关辅导期增值税纳税人及发票管理的规定.无任何辅导期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规定.这只是税务局为了完成当年的税收考核指标,玩的小伎俩.没办法的.认吧.

  我不是会计,我是企业主》
   这样的话,我的这个企业会垮掉。我只有和他们拼命。

  应该还是不会象楼上说的那样吧。
   税务局这边应该还是沟通得不错。
   而且这个《稽核结果通知书》,应该是在办税大厅去拿,国税分局应该卡不了。
   “当月认证,下月抵扣”。是有明文规定的,怎么可能胡来?

  会有的,耐心等吧,反正还没有到申报的最后一天。

  作者:似真亦假 回复日期: 11:23:00
    会有的,耐心等吧,反正还没有到申报的最后一天。
  我也希望结果如这位朋友所说--但是我真的很担心,万一到最后一天这个东西就是没有到,怎么办?
   有其他可以代替这个《稽核结果通知书》的东西吗?比如叫上家的主管税务局,出具证明,证明我的上家已经完税?
   或者我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某种证明?

   关键是“比对”这个流程是怎样完成的?是完全靠电脑完成?还是有人为因素在里面?

  我知道以“应该没有问题”
   只是担心万一这个东西就是没有到怎么办???会是我的责任还是税务局的责任!

  你只有天天到税务局去催啊,叫他们到上面去联系好了。

  作者:安安丽 回复日期: 21:12:00
    你只有天天到税务局去催啊,叫他们到上面去联系好了。
  谢谢安安丽的关心!!!
   “叫他们到上面去联系好了”--这个怎么整,有用吗?上面?哪上面?这个比对到底在什么地方进行?我的理解应该是个税务局的数据交换系统。

  什么叫“辅导期纳税人”?不懂也。。。CMSZW,可不可是告诉我?

  如果实在还没有《稽核结果通知书》,看能不能打个报告上去,为了企业能继续发展下去,只好延期纳税,看税务局批不批,如果批了,那就好办了。

  首先谢谢关注的各位朋友。
   我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该就是现在很麻烦的一种。卡卡赵随便上网应该都可以查到。
   另外, joycey。你说的延期纳税对我这种情况有帮助吗,我想知道得具体一点。
   税务局可以去公关,但是要是系统问题,或者是不能变通的规定就麻烦了。

  辅导期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根据深国税函[号文件,企业在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时,取得的进项税票,须经税务机关稽查比对无误后才准予抵扣,经稽查比对无误的扣税凭证作为企业比对通过的当月的进项税额,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你可以有延期纳税的理由,1是没有理由税务局的《稽核结果通知书》还没有出,如果是税务局的原因造成,你更是理直气壮了。2就是你账上没有钱。无法预先缴这部分税款,而且一般缴上去了再退就非常难了。呵呵,何况你还有公关。。。。

  我想,申请“延期纳税”的意义不大,就算申请成功,也就是将12月应纳的增值税(因不能抵扣而形成的巨大税额),延迟几个月交纳而已,最终还是要交纳。解决不了12月份的抵扣问题,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基本一样。
  我想,关键问题在于,文件规定:当月认证,下月抵扣;而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未能取得《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造成企业无法抵扣进项,这种特殊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对此,还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现在时间还有几天,时间不等人了。我想,你不能再把希望压在专管员和办税大厅的税务人员身上了。
  建议:打份情况报告,说明原因及对企业带来的毁灭性打击,直接找当地税务机关的税政科,甚至上一级税务机关。时间紧,赶快行动吧。

  他的问题不是不能抵扣,只是《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暂时没拿到,而且他确定抵扣票没问题,所以只是时间问题,故延时是非常有效的。就算只换取到一个月时间也是好的,《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如果几个月还没下来,这种情况算不算税务局不作为?

  辅导期企业,在未取得《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前,不能抵扣,也就是说所属期12月份的,增值税得按17%的税率,且无进项抵扣来交纳,这个月就产生的巨大应纳增值税,申请延迟,也只能推迟税款的交纳期,而不能消除这种纳税义务的产生。
  等到《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拿到了,已经是另一个税款所属期了,此进项只能形成企业的留抵税额,但前期产生的增值税税款,还是要交纳。
  这种情况,明显是税务机关造成的,企业不应该承担这种损失,所以企业应该去争取,虽然暂时无明确的文件规定,但我想,还是有机会得到完满解决的。

  纳税人延期缴纳本期税收并不能减少纳税人纳税绝对总额,但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可以增加纳税人本期的现金流量,使纳税人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扩大流动资本,用于资本投资.
  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审批流程
    1、纳税人遇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在纳税申报期限之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况指: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纳税申请并进行调查后,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按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4、纳税人延期纳税申请未被批准的,应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
    5、经批准延期纳税的税款在批准延长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6、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期3个月。

  估计楼主也就10万以下的税款,3个月的利息,意义不大,利息应该不是他考虑的问题了

  等到12月《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拿到了,已经是另一个税款所属期了,此进项只能形成企业的留抵税额,但前期产生的增值税税款,还是要交纳。
  ----F2的意思是?到了缴纳一月税款时,就算拿到了12月的《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也只能留抵到一月以后的月底去抵扣吗?
  我们假设:楼主在1月20日时取得了12月的《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并1月的《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也有了,那么二月缴税时是12月的税款+1月应缴的税款,这个1月应缴税款中含可以抵扣12月的《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上的可抵金额吧?

  作者:啸笑少 回复日期: 13:24:00
    估计楼主也就10万以下的税款,3个月的利息,意义不大,利息应该不是他考虑的问题了
  ---呵呵,确实,这个只是顺便放这里一起学习的罢了:)

  如果12月的《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在一月份取得,申报时就作为一月份的进项税进行抵扣。

  谢谢 啸笑少&joycey!!!
   补充说明一下我的情况。
   1、这笔进项有200多万,涉及税金数十万--我必须要用这笔抵扣!!!
   2、但是我确实不是利息问题。利息我不在乎。
   3、我在乎的是,我这个行业真实税负只有1%。我现在预缴这么多税款,剩这么多进项留抵,我一点用都没有。
   我如果留30万的进项税,我要做3000万的销售才能抵完。而我这个生意每年只作一单,要十几二十年才能抵掉,怎么办?本钱全是借别人的,现在本金都还不了!
  joycey :延期纳税--是指的延期申报,还是延期缴纳(但是得先申报)。如果只是延期缴纳,但要先申报,哪估计帮不了我。应该还是啸笑少的说法对。
    但是“如果12月的《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在一月份取得,申报时就作为一月份的进项税进行抵扣。”--这个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啸笑少,你的建议:打份情况报告,说明原因及对企业带来的毁灭性打击,直接找当地税务机关的税政科,甚至上一级税务机关。时间紧,赶快行动吧。---这样做是否可以得到什么具体结果呢?是不是可以叫我的上家的主管税务机关证明我的上家已经完税,我可以抵扣呢?

  啸笑少,这个版里面我以你为尊。--肯请给个机会沟通一下。
   我现在真是没有办法了。

  先比对、后抵扣的规定,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
  楼主这种情况,因为没有具体规定,只能靠你自己跟税务机关磨了,因为“道理”在你手上,所以还是有谈的空间的。或许就是因为你争取,明确的规定就出台了。期待你的最新消息。

  今天已经8号,比对结果仍然未到。
   而且专管员告诉我,其他纳税人的都到了,就是我的没有到。

  我在百度也请教了高人,人家告诉我:
1、所有一般纳税人的11月份增值税进项发票的认证信息都要到国家税务总局,12月初再将所有一般纳税人的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报税信息(11月份的开票信息)上传到国家税务总局,然后所有的开票信息和认证信息进行比对(也就是每一份认证的抵扣信息要有一份开票信息与之对应,如果没有或报税信息为作废信息,已认证的进项发票就不能抵扣)。11月份的比对结果各基层税务分局应该在12月25日左右收到,但有时会晚一些,但不会影响企业申报抵扣的。
   2、各级国税机关都有信息中心,负责收集比对结果。
   3、上传比对是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进行的,如果税务局系统出了问题不是你一个企业的问题。应该说现在的防伪税控系统比较严密,不会出现问题,只是比对结果下发的晚一些。
   照这样说,应该不会出现别人到了,我到不了的情况。难道专管员敢卡我的这个《稽核结果通知书》?

  与专管员沟通一下,先拿对方的完税凭证原件去专管员那确认,你复印了让专管员盖个确认章,附在凭证后面加上你的付款证明先抵税,或是做暂估先抵税,完税单是由银行打出来的,可以打两份,给20块就好

  不过出口退税不行,内资就好处理。
  如果在广州,这事算小事,税务系统出问题是有可能的,专管员是不敢卡你的《稽核结果通知书》的。(借用某人言)

  楼主你现在的情况怎样了?
  1、有可能你的出票供应商出了问题。连带你的票也被质疑。票是真票,但业务真伪受质疑。
  2、不了解你的业务类型,企业类型。小规模升一般纳税人都有最低门槛。一般这个标准就是稍超及格门槛最好。但你一下子进项跑出270万。这是几个月的?数额太大了。所谓业务多少企业规模升级都有一个缓慢增长的过程,现在的税务部门的监控也很及时,基本上连续三个月销售收入到一定数额标准之上,税务强制你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而你又说270万的抵扣要十几二十几年才能抵完?这样看来你的销售收入也是在一个极短的期间就上去了。税官们也会感觉奇怪啊~~~!不正常的现象啊。你要着重解释你的营业项目和类型为什么可能导致突然暴长或暴跌,就是基本上要解释你的经营了。
  楼主快给正确答案啊。。。

  还有一条,在于税官的交道中。
  分寸、分寸~~~!很重要。
  无故显殷勤,非奸即盗。。。。

   1、我是做通讯器材批发,我的上家都是手机的全国代理,绝对不会有问题。比如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深圳天音通讯等等。
   2、我的正常业务是200万/年。但是这次拿到了和移动的单子,销量突增。这些都是在申请一般纳税人是和税局沟通好的。

  信息中心咨询过没有?这个部门一般不对外,想办法让专管员或其他税务机关的人员,去咨询一下,看问题出在什么地方。

  百度的高人(应该是税务局内部人员)也是这样告诉我的--
   “你的主管国税局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1月份的所有认证信息,会同时上传比对,比对结果也会同时收到,一般情况会在次月的25日左右收到比对结果,遇到特殊情况可能会晚一些,但比对结果肯定能够下发只不过稍微晚一些,申报期延长到1月15日,再等等,也可以咨询一下国税局的信息中心,他们负责比对信息的上传和接收。
  由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先比对,后扣税”因此国税局只对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打印《稽核结果通知书》。”
   他也是叫我去信息中心,但是这个部门不对外码???

  一般不对外,差不多两年前,我也曾经找过这个部门,不过是另外一个部门解决不了,直接要我找信息中心解决。让管理员出面好点,直接踩上门,他们基本可以对你不予理会。

    与专管员沟通一下,先拿对方的完税凭证原件去专管员那确认,你复印了让专管员盖个确认章,附在凭证后面加上你的付款证明先抵税,或是做暂估先抵税,完税单是由银行打出来的,可以打两份,给20块就好”
   这个办法可行吗?我的主管局只是一个小分局(10人左右),他们出具的证明,办税大厅会买帐吗?
   关键是:能否抵扣这个问题,到底是我的主管分局说了算,还是办税大厅那套系统说了算?如果缴税大厅哪里是一个很严密的系统,必须见到《稽核结果通知书》才可按抵扣报税,那我怎么办?

  不同地方,相关处理也不尽相同,成不成,都得去做了才知道啊,你问了,可是如果都不去做的话,时间就这么过去了,到时成定局了,就于事无补了,大家这么说都试试吧。
  准备多一点,不会坏的。

  谢谢,明天就去信息中心,办税大厅,分局都跑一跑。

   1、去了办税大厅,咨询了办税大厅主任。比对结果仍然没有到。而且不是发到办税大厅,是在综合业务科。--问她到不了怎么办,她说只有问综合业务科。
   2、到了综合业务科,找到办事人员。她翻看了她的记录(手工的),确实比对结果没有到。她的信息就是来自于信息中心,打电话问,信息中心人未在。告知我下午再去,留了我的电话,说比对结果到了会通知我。--问她比对结果到不了怎么办,此人只是办事人员,说只有不能抵扣。

   这个月的报税期是15日,楼主的情况进展得怎么样了?
   在与税务局沟通的过程中,不能所有的事情都听她的答复,要告诉他这样的结果给你带来的后果的严重性,不能只找办事人员,也要与他的主管领导谈,
   “--问她比对结果到不了怎么办,此人只是办事人员,说只有不能抵扣。”经办人员一般只能办到这种程度,只有他的主管领导才会有更多的解决思路
   这是件重要的事,楼主要多跑跑,等待你的好消息

  刚刚看到贴上来了,还以为是楼主解决了。

  谢谢所有关心的朋友!!!真是感谢了!
   9号下午,我追着去综合业务科。终于逼着他们在信息中心拿到了比对结果。
   这两天一直在忙着报税的事情(因为是第一个月使用抵扣,填表等)--会计从来没有做过增值税,更不要说增值税的辅导期了。这两天都是自己在填表,审核。一直没有时间上网来告诉大家结果。害大家挂心了。再次表示感谢!

  交叉比对结果传回的日期不是次月的问题一直困饶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有很多纳税人因此税负高达10%,交的税是一年甚至几年,造成以后月份或年份根本不交税(0税负).矛盾很突出,只有预先考虑,被动的化就是楼主的样子,这10几天很是煎熬吧

  是啊,太痛苦了.以后有教训了.宁愿进项留抵,也不先开发票,产生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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