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没有、律师合法吗?

08:3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因一审法院未履行通知职责导致被告人无律师辩护的,二审法院应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让很多律师感到不仅仅是律师的春天来了,更体会到了该《办法》对被告人权利保障进一步加强的深刻意义,认为这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创新之举,极大地提高了我国依法治国、人权保障的内涵和水平。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的意义有哪些?

辩护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场革命性变革,其中有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强调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发挥律师的专业监督作用。对此,新一任司法部党组明确提出“大幅度提高刑事案件律师的辩护率”、“推动实现刑事辩护的全覆盖”的目标。

熊选国副部长在今年四月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说,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刑事辩护工作,大幅度提高刑事案件律师的辩护率,“目前刑事案件辩护率偏低,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措施,扩大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范围,推动实现刑事辩护的全覆盖,”熊选国表示,这需要一个过程,刑事辩护应该逐步推动,推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实现全覆盖。

没想到,这么快,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8个省(直辖市)试点铺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认为:

《办法》为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了遵循,迈出了推动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的第一步,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独特优势,更体现了新一任司法部党组改革的勇气和担当的精神。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完善律师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举措,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律师刑事辩护权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兼有公权与私权双重属性。律师辩护的核心是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办法》除规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之外,对于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就从更大范围、最大限度上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这对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将产生深远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辩护率一直保持在30%上下,与发达国家的90%多相比,是比较低的。虽然很多人呼吁、焦急,但没有起色。现在最高院、司法部直接提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包括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再审案件,以及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该是审判阶段的全部刑事案件。这些案件每一件都要有律师辩护,确实是一项庞大的法律工程。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律师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刑事案件直接关系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这些最重要的价值,而在一个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因此,刑事辩护的全覆盖就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从实质上提高了人权保护的数量和质量,进而极大地提高国家的法制水平,其积极意义怎样评价都不过分。

律师介入辩护的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委托;二是法律援助案件;三是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四是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主要是指派社会律师,也包括部分法律援助律师,这是全覆盖的亮点。只要是被告人自己未委托辩护人,又不符合必须法律援助条件的,就一律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社会律师等提供辩护,从而实现刑事辩护的全覆盖。虽然现在只是在部分省市试点,但也十分鼓舞人心。按照这样的模式,我国审判阶段的刑事辩护率在部分地区完全赶上甚至超过了发达国家的水平。当然,这一全覆盖还仅限于部分地区,且只适用于审判阶段。但在这些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将有理由期待全国范围内刑事案件全过程的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尽快实现。

文章来源 | 法制日报记者 蒋安杰 刘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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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判决案件是否适用?

未判决案件适用《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二、《民法典》的溯及力有哪些内容?

1、《民法典》以不溯及既往为基本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是在世界大部分范围内达成共识的法的时间效力基本原则,我国亦明确规定了该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民法典》亦不例外。《立法法》第九十三条在确定不溯及既往这一基本原则的同时,亦强调有除外情形,即“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通常称之为“有利溯及”规则。“有利溯及”规则的安排并不罕见。

2、新规填补空白时,可以溯及适用。

在民事审判领域,旧法对某一事项没有规定,而新的法律在总结理论研究成果和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基于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新法的规定。

3、空白溯及的除外情形。

新法规定填补旧法漏洞不能绝对化。在“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时,仍然应当适用旧法的相关规定。

旧法原则新法具体时,民法典虽不可直接溯及适用,但可作为说理依据。

旧法原则、新法具体的情形,不同于前述提及的新旧不一的情形,因为新旧法律本质上是统一的。理论上讲,对于本质统一的新旧法,无论适用哪个,适用结果是一致的,因此,《民法典》不溯及适用,并不产生实质影响。但案件裁判效果不仅取决于适用的法律,还有赖于裁判说理,而裁判说理常常又涉及对法律的理解。因此,在旧法原则、新法具体的情形下,将新法中更为具体的规定作为对原则性规定的拓展在裁判说理部分阐述,既不与溯及力原则产生矛盾,又能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编纂《民法典》并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修改完善、新增新规。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只有原则性规定,《民法典》进行具体规定的情形并不少,因此,有必要专门规定。

《民法典》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指导了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依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法典》生效前的案件可以依照案件受理时的生效法律来进行处理,对于未判决的案件,依然可以适用《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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