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公司营业税的问题?

简介:写写帮文库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关于“营改增”后发票报销注意的问题》,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写写帮文库还可以找到更多《关于“营改增”后发票报销注意的问题》。

请大家报销的时候注意以下问题:

1、 车票、火车票、飞机票等旅客运输服务和餐饮服务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用于集体福利的不能抵扣进项税,以上票据不需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电子耗材、宣传费、广告费、修理费、水电气费、线路费、通讯费、住宿费、培训费和会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需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会议费发票或清单里有“餐费”字样的部分不能抵扣。地税的住宿费发票可以使用到6月30日。

3、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带有地税或国税监制的发票可以抵扣,财政票据不能抵扣)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4、 集中采购的发票拿来了要看下开票日期,对照合同看看发票内容是否和合同内容一致,保证专票可以抵扣。

5、无论取得专票还是普票,发票抬头要开公司规范全称,发票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不得压线和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都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1.新增营业税纳入增值税必须提供专票范围:房租物管费、住宿费(备注栏要写上名字与身份证号)、培训费(培训通知,培训签到,培训内容)、会务费(带上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内容)、租车费(备注栏要写上来回地点)、租赁费备注栏上写租赁地址、场租费(备注栏上写场地地址)、旅行社业务相关费用(合同)、携程等代理机构开具的机票费等。

2.五类发票(国税)可继续使用:景点门票、过路费、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3.无需开具专票费用:餐饮费、交通费(第三方代开的约车服务费等除外)、免税险种的费用、用于集体福利的费用、出差的机票(行程单)、火车票等。 4. 要求提供专票费用:资料费、印刷费、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电子耗材。说明:发票附件是经过税控机直接打印,不接收自行打印或手工填写。

5.私车租赁给企业使用,其维修费不能报销;公司名下车辆,维修费发票备注栏要填上车牌号码。

6.地税发票基本取消:景点门票、过路费、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冠名发票。

说明:不在本企业缴交社保人员不接受报销。

二、发票要求详细说明(按费用口径)

1.过渡期时间要求:5 月1 日之后需按上述要求开具发票。对于过渡期票据,开票时间为5 月1 日前的营业税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6 月30 日。因部分地方税局规定:2016 年4 月30 日前领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地税发票可以使用到2016 年6 月30 日。因此存在5 月1 日后仍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可允许使用至6 月30 日(注意此处仅指已领用及印有单位名称的营业税发票)。

2.不同纳税人开票要求:一般纳税人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票。小规模纳税人可开专票或普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零星费用,如办公用品(单笔金额500 元以下),快递费(单笔金额300 元以下)发票等,可不强制要求开具专票,但大额或统一采购的需要求对方前往税局代开专票。

3.专票抵扣期限: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开具之日起180 天内必须认证抵扣,逾期不能抵扣。经办人员应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传递给财务人员,保证专票及时认证抵扣;

4.票据信息完整性:专用发票的信息有严格规定,信息错误易导致认证不通过。需要经办人员对发票类型(是否带有“专用字样”)、公司名称、内容、金额以及开票时间等发票信息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票面的字迹清晰,不得压线,盖有专用章;

5.税金损失责任:若供应商无法按照约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则上应拒绝或按合同约定由供应商承担税金损失;

6.发票遗失处理:若发票遗失,应尽快通知财务人员,由供应商向税局申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并请供应商提供记账联的复印件及加盖公章;经办人还应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

7.发票粘贴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绿色抵扣联需进行抵扣,请勿粘贴,使用回形针固定即可。

四、增值税专票开票信息

公司名称:广州市番禺区华鑫科技有限公司

一般纳税人登记号(国 税 号):493

组织代码 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路8号

真 : 020- 开户名称:广州市番禺区华鑫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南村支行

开户帐户: 银行行号:14

五、606期间产生费用报销时效。

营改增环境下,606期间产生费用在201606内全部列支,不能在201607后(含7月)内做帐务处理。

需要网上申报报销的单据,请于2016年07月5日前寄回公司相关人员;

做法:总部审计人员在7月10日前交财务帐务处理。超时限的费用单据依国家政策不税前列支,公司支付此类费用,视为个人收入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不需要网上申报报销的单据,请按通知职人员告知日期内提交,超期莒南个人所得税计算扣税。

说明:财务一律不预收任何单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和卷式发票):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时,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专票与普票区别 1.使用的主体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还可以用作购买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扣除增值税的凭证,因此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而且具备完税凭证的作用。而增值税普通发票除税法规定的经营项目外都不能抵扣进项税。

根据目前增值税的票种,分别展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6年7月1日后停止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六种发票票样。

1.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发票规格为240mm×140mm 。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即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印色为紫 色,第四联印色为蓝色,第五联印色为红色,第六联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

增值税普通发票分为二联票和五联票,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记账凭证;第二联:发票联,购货方扣税凭证;第三联至第五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发票规格为240mm×140mm。

4.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6.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为定长发票。发票宽度有76mm、57mm两种,长度固定为177.8mm。 发票基本联次为一联,即“发票联”。 发票印制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黑标定位符和二维码等。

发票印制二维码中包含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信息,用于发票查验时的快速扫描录入。

一、营改增纳税人适用哪些国税发票?

答:按照发票管理要求,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门票等发票种类。

二、国税定额发票有哪几种面额?

答:通用定额发票目前有:0.5元、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等7种面额。纳税人也可根据经营需要,向国税机关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特殊面额的定额发票。

三、国税门票和地税门票有哪些不同?

答:国税门票与地税门票基本一致,主要区别是:国税门票套印国税机关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首位数字为“1”。需要使用门票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不同规格和图案的门票。

四、原使用地税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吗?

答:原使用地税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营改增后应按照有关税收管理规定使用不同种类的发票:(1)不含税销售额月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2)收取过路(过桥)费纳税人,可使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4)不含税销售额月超过3万元或季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五、国税通用机打发票需通过什么方式开具?

答:不含税销售额月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通过国税局电子税务局开具。收取过路(过桥)费纳税人,可通过企业自有系统开具通用机打发票。

六、营改增纳税人使用的国税通用机打发票有哪几种规格?

答:不含税销售额月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规格190cm×101.6cm(票种代码801)或规格210cm×139.7cm(票种代码802)的通用机打发票。收取过路(过桥)费纳税人,可使用规格82cm×101.6cm(票种代码814)的通用机打发票。

七、原使用医疗门诊费用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营改增后应使用哪些国税发票?

答:原使用医疗门诊费用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营改增后分2种类型使用发票:(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不含税销售额月超过3万元或季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不含税销售额月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或通用定额发票。

八、原使用销售不动产发票和建筑业发票的纳税人,营改增后应使用哪些国税发票?

答:原使用销售不动产发票和建筑业发票的纳税人营改增后分3种类型使用发票: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不含税销售额月超过3万元或季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不含税销售额月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或通用定额发票。

九、国税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共有几种规格?

答:国税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长度均为127cm,宽度分别有57cm、76cm、82cm三种规格。

十、营改增后可以继续开具地税发票吗?

答: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为营改增发票使用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地税开票系统开具地税发票,地税发票用完后,纳税人应向国税部门申领发票,并通过国税相关系统开具。

2016年7月1日起,必须全部使用国税发票。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地税发票,有特殊情况的,经过审批可适当延期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一、国税机关什么时候开始向营改增纳税人供应发票?

答:从4月10日起,国税机关开始对已经完成信息核实确认的纳税人供应发票。纳税人领取的国税发票必须从5月1日起方可开具。

二、国税机关什么时候开始向营改增纳税人办理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手续?

答:对有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需求的纳税人,4月15日起,可向国税机关办理申请印制手续。

三、营改增后应到哪里代开国税普通发票?

答: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当由纳税人领用并自行开具发票。国税机关按规定在办税服务厅提供临时经营代开普通发票业务。为了方便纳税人,对原地税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国税机关将继续委托其代开营改增业务普通发票。 请朋友收藏,以便了解!

营改增后发票实务问题50问

1.企业一直在国税申报增值税,在地税申报营业税,营改增后税控设备需要重新发行吗? 答:如您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更换税控设备。若您是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未纳入升级版,在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后,需更换为升级版税控设备。

2.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时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除另有规定外的,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网上办理发票审批中要求录入法人身份证号码而法人是外国人的,怎样录入身份证号? 答:录入法人的护照号码。

5.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还可以去地税代开发票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6.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在劳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7.营改增之后,旅游业开具发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8.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营改增之前已经申报了营业税但是没有开具发票,营改增之后有什么处理办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全面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发生应税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0.营改增后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使用什么发票?份数和限额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规定:

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初次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申领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11.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使用什么发票?份数和限额有什么要求?

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包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初次申领普通发票,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

12.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申请使用什么发票?份数和限额有什么要求?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规定:

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核定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票种、数量。

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审批(包含初次和变更)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依纳税人申请确定,最高持票数量50份。 13.营改增中的哪些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三、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七、提供旅游服务,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对外支付旅游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八、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九、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4.营改增后国税部门是否有定额发票提供?

答: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继续使用。

15.北京市昌平区的企业在顺义区内跨区县提供建筑劳务,之前已经在地税局代开了部分发票,剩余部分业务需要在之后开具发票,纳税人咨询,到时候应该到国税还是地税开具发票?

答:2016年5月1日之后提供建筑服务,应使用国税发票。 16.健身场所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健身服务,不能为消费者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情况可以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7.2016年5月1日之后,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是否还能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18.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含其他个人),能否在劳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9.2016年5月1号之后,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可以直接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营改增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如果医院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则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每年只有房屋租赁一项业务,开票量小,国税部门是否可以办理代开房租发票业务?

答:纳税人确实开票量小的,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21.发生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受让方为法人企业,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2.生活服务业纳税人使用新系统开具发票时找不到商品编码,是什么原因?如何处理? 答:正常联网情况下,开票系统会自动升级或者提示强制升级。如果在开票系统中无法查找到新编码,请连接互联网按照系统提示升级开票软件。

23.2016年5月1号以后发现原来开具的营业税发票有误,如何处理?

答:如果纳税人还有剩余的地税发票,可以自行开具负数发票;如果已经没有地税发票了,可以在收回地税发票全部联次并作废后,再重新开具一张正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4.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吗?需要什么资料?

答: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以下资料:(1)《代开发票申请表》。(2)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4)《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

25.建筑分包项目,总包方和分包方分别如何开具发票?

答:分包方就所承包项目向总包方开票,总包方按规定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26.若营改增企业既有营业税发票又有增值税发票,发生增值税业务,还能否开具营业税发票?

答: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应缴销。

27.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一笔业务,金额超过500万,可否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还是需要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再领票自开?

28.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在机构所在地的不动产,是在不动产所在地代开,还是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在机构所在地的不动产,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

29.建筑业分包,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差额的分包款能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

30.原纯地税户,营改增后登记为增值税一般人,可否选择在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不买税控机具?

答:不可以。需要在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增值税发票后自行开具发票。同时,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1.企业提供旅游服务,适用差额征税,开票时能否就差额部分全额开具增普票,其他金额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2.旅游行业,已经差额开票,是否还可以针对已经差额的部分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不可以。

33.营改增之前开具了购房人为A的地税发票,营改增后因为购房资格问题,需要重新开具购房人为B的发票,这种情况能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已经开具的地税发票在5月1日之后需要退票的,不得再开具地税发票。纳税人应先将需要退票的发票全联次收齐,对于需要重现开票的,税务机关对新开票税额和原开票税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已缴纳营业税的部分可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

34.公司替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由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保险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5.适用于简易计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可否为购货方开具征收率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财税〔2016〕36号文中的简易计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6.北京市以外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税款,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在哪个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答:务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统一由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入库。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以外纳税人在本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笫9号)规定,北京市以外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值税发票。

37.企业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如何开具? 答:应按照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的地址开具。 38.营改增后,哪些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的规定,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名单见该文件附件)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39.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不可以。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40.企业从街道、居委会等无税务登记的单位租入土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出租方是否可以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纳税人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1.其他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3万以下,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缴纳税款。其他个人出租房屋给个人用于消费,不可代开专票。

42.企业与商场签订协议,消费者使用企业的卡在商场购买货物可以享受一定的折扣,最终由企业将这部分折扣的费用补给商场,商场是否可以给企业开专票?

答:折扣部分的费用,商场可以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3.营改增后,纳税人临时发生出租不动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等业务,该项业务不在其经营范围之内,纳税人是否可以直接自行开具发票?如果可以自行开具,开票系统中没有相应的税率可以选择,应该如何处理?

答:营改增后,纳税人临时发生超出经营范围的出租不动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等业务,符合自行开具条件的,可以直接自行开具发票。如开票系统中没有相应税率或者征收率可以选择,可通过税务机关临时增加相应税目。

44.购货方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前未认证,销货方企业提供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给购货方办理认证,但是销货方在开出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至购货方丢失该发票期间办理了三证合一,税号有变化,销货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是否还可以认证?若不可以,如何处理?

答:上述情况下,销货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可以认证。 45.保险公司为很多辆车上车险,汇总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下附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清单。税率在清单上面显示,发票上的金额和税额是正确的,税率的栏次为空白。请问这样的发票合法有效吗?

答:如果清单上开具的是不同税率的事项,发票票面栏次会出现空白的情况。

46.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在开具发票时系统提示选择“是否享受税收优惠”,请问该种情况如何勾选?

答:勾选“是”享受税收优惠。

4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文件规定,保险公司扣缴增值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按月还是按季开票?

答:保险公司是按月申请汇总代开发票。(保险公司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48. 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车船税是不是凭备注栏内容入账?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因此,纳税人取得的该发票可以正常入账。

49.税控系统升级之后,纳税人可自行开具红字发票。如果纳税人申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有误,怎么处理?

答:使用升级版税控器的纳税人如果申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有误,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填错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未上传的,可直接在开票系统中作废,无需到大厅处理; 2.填错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已上传成功的,应凭纸质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加盖公章)、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撤销。

50.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该给纳税人几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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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国发〔2004〕010号)的要求,总局对现行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90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供电企业行业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00号)。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额认定问题的批复》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包机费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

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 》

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的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

6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务局所属单位承建本局建安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6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在华提供建筑安装指导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6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动服务公司的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7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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