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没有给十多年的临时工买养老保险,会受到什么处罚?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宣传提纲和失业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
1999年3月1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今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两个条例的发布实施,是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点步骤,是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为巩固两个确保提供了更有力的保证。为指导各地深入宣传贯彻好两个条例,我们编写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宣传提纲》和《失业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大力加强两个条例的宣传和学习。
一、要充分认识两个条例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宣传工作。要通过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宣传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充分了解两个条例的基本内容和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意义,真正做到广而告之,家喻户晓,促使全社会都来关心社会保险工作。
二、要确定宣传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活动。要突出宣传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广泛宣传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公平性、互济性原则,宣传法律赋予广大职工的社会保险权利,宣传权利和义务对待原则,动员教育缴费义务人自觉履行缴费义务,依法享受相应的权利。要通过宣传,使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办法,促使其履行缴费义务;使广大劳动者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自觉监督用人单位的缴费情况,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要通过正反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要集中报道一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先进单位的典型事迹,同时也要通过新闻媒介曝光一批拖欠社会保险费,甚至拒绝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营造出一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光荣,拖欠和拒缴社会保险费可耻的社会氛围。
两个条例的学习宣传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各地要精心组织,务求取得实际效果。各地在宣传贯彻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部。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宣传提纲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总结了十多年来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经验,规范了征缴程序,明确了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征缴手段。《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确保离退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极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职工包括所有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个人,即不仅包括正式职工,也包括临时工;不仅包括户籍关系在本地的职工,也包括户籍关系在外地的职工;不仅包括城镇职工,也包括农民工;不仅包括中国籍职工,也包括外国籍职工。
《条例》还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二)社会保险费由一个机构负责统一征收。
《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由一个机构征收,具体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既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但无论由税务机关征收还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都必须是一个机构征收;同时三项社会保险费也要集中统一征收,在征收后,实行分帐管理。
(三)建立社会保险登记制度
凡是依法应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都应该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地就是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所在地。实行社会保险登记,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供了有力的手段。
(四)建立缴费申报制度
缴费单位按月主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对于本单位从业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要代扣代缴。建立缴费申报制度有利于树立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险意识,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
(五)改社会保险费差额缴拨为全额缴拨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禁止任何形式的协议性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形式减免社会保险费。严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从缴费单位征收实物。
(六)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条例》对两种违纪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
其一,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其二,对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二、贯彻落实《条例》中的几个认识问题
(一)如何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首先,《条例》的颁布实施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提供了法律依据。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年老、患病、失业时的基本生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健全,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社会保险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是社会保险费征缴难,一些单位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甚至拒绝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某些地区以改善投资环境为由擅自允许一些企业特别是"三资"企业不参加社会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直接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不到位,削弱了基金的保障支撑能力,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条例》的发布实施,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其次,《条例》的发布实施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均衡企业负担提供了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越广,分散风险的能力就越强。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还远没有达到全覆盖的程度。以开展最早、比较成熟的基本养老保险为例,到1997年底,除国有企业参加率较高外,只有53.8%的集体企业和32%的其他所有制企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上都没有参加进来。这就导致退休人员多、负担比较重的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同时,覆盖面窄,不利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不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也不利于促进国有企业减员增效、深化改革。覆盖面难以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条例》明确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扩大覆盖面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条例》的发布实施为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确保失业人员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创造了条件。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能够正常运行的物质基础。如果社会保险费征缴不能到位,钱收不上来,不仅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难以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也会受到影响。而《条例》的发布实施,将有力地推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为落实"两个确保"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四,《条例》的发布实施为统一和规范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提供了保证。《条例》规定,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一个机构合并统一征收,改变了过去多个机构向企业收钱,增加企业缴费事务的混乱局面,减轻了企业的社会负担,规范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收费行为。
(二)为什么要实行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是确保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措施。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缴费单位要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银行帐号证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本单位从业人员基础档案资料等证件和资料,以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正确记录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为个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定期向个人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通过社会保险登记,可以方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工商、税务等部门核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登记也是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重要手段。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应向其职工告知本单位已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办理招聘职工和辞退职工手续时,也应向应聘人员和被辞退人员出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为什么要实行缴费申报?
缴费申报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一个重要环节。实行缴费申报有利于树立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险意识,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缴。
(四)社会保险费为什么不得减免?
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也要与本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挂钩。所有这些都决定了社会保险费不能减免,也无法减免。如果允许减免社会保险费,个人帐户就无法记录,就损害了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同时,如果允许减免社会保险费,就会损害其他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权益,因而不利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五)为什么要改社会保险费差额缴拨为全额缴拨?
原来实行的社会保险费差额缴拨办法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弊端:一是人为地把缴费单位划分为"受益户"和"贡献户"。"贡献户"往往认为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在做贡献,有损本单位的经济利益,因而不愿参加社会保险,影响了社会保险的国家强制性和严肃性,不利于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二是实行差额缴拨无法保证社会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为一些单位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提供了可乘之机。有些单位以优先保证在职人员工资、发展生产为由挪用本应用来发放社会保险金的资金,直接侵犯了受保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实行差额缴拨,把社会保险的大量事务性工作都交由用人单位负责,不利于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也不利于树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良好形象。因此,只有改社会保险费差额缴拨为全额缴拨,才能有效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和社会管理的目标,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六)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同时,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有依法参与和行使监督的权利,有查询本单位缴费状况和本人个人帐户记录情况的权利,在发现本人个人帐户记录有误时,缴费个人可依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更正。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费,侵犯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职工有权举报,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有以下义务: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履行《条例》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缴费情况检查;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缴费个人有自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在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不得干预或拒绝。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征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着社会保险的全部基础性、事务性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接受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并予以审核;如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地区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时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 要及时正确地为缴费单位和参保人建立缴费记录并完整保存,每年至少向缴费个人发放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入帐户通知单。要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情况。在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要向税务机关及时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并将税务机关提供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汇总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按照《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失业保险条例》宣传提纲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政府负责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建立和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工作,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发布实施,对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失业保险的范围覆盖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条例》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从以前规定的国有企业及其职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条例》规定,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无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好坏,职工失业风险大小,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这是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一项义务,同时也是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的前提。《条例》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失业保险费由单位、职工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
按照《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由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和财政补贴构成。其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费)。在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为保证失业保险金正常支出,财政给予必要补贴。此外,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所得利息,也是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的一部分,必须并入基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首先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按照《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首先要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支出,包括支付失业保险金,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保险基金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可以部分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费用补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还应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部分资金用于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代缴社会保险费。
(四)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即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及本人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具备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经审核确认后,自办理登记之日起,按规定的数额和享受期限,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计算。具体规定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条例》同时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协议后,未实现再就业的,可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必须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与完整。
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正常发挥作用的重要物质保证。为保证失业保险基金安全与完整,防止挤占、挪用和贪污、浪费失业保险基金现象的发生,《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失业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同时规定了对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处罚措施。为了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条例》明确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失业保险工作,并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二、做好企业保险工作的几个认识问题
(一)如何认识《条例》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首先,《条例》的发布实施,是社会保障法制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切实保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其次,《条例》的发布实施,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建立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可以使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同时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扩大就业渠道,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和三年脱困目标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三,《条例》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失业保险既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形成市场就业机制的重要条件。没有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就不完整;没有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人员就难以顺利进入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合理流动和市场就业机制就难以建立起来。因此,贯彻实施《条例》,使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都能依法获得失业保障,对早日形成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市场就业机制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发挥了哪些作用?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和实施12年来,为促进深化改革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有效地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通过实施失业保险制度,给付失业保险金,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渡过难关。特别是近几年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每年救助的人员都在300万人以上,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其次,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按照有关规定,先后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部分资金,用于失业人员的生产自救、转业训练和职业介绍活动,帮助其中半数以上人员重新走上就业岗位,实现了再就业。
第三,支持了企业改革。实施失业保险制度,保障了从企业走向社会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减轻了企业的压力,推动了改革措施的顺利出台和实施。许多地方还运用基金支持"关、停、并、转"企业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1998年以来,各地认真按照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主要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三分之一的"三三制"原则,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部分资金用于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用,推动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为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和脱困目标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为什么要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
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不仅是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作用的要求,也是推动企业改革和建立规范、有序、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迫切需要。过去,失业保险主要在国有企业及其职工中施行,而非国有企业职工失业后缺乏应有保障。这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也不利于广开就业门路,实现多渠道就业。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不仅可以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而且可以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增强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
(四)事业单位为什么也要参加失业保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事业单位也要调整人员结构,减员增效,降低成本,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创效益、图发展。因此,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分流富余人员同样是事业单位面临的艰巨任务。为给事业单位改革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必须把所有事业单位都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以保障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并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五)为什么要提高失业保险费征缴比例,并实行个人缴费?
随着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具备享受失业救济条件的失业人员数量将会有所增加,特别是今后几年,离开再就业服务中心未能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将会走向社会,对失业保险基金的需求会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相对较弱,难以满足实际需要。因此,为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国家决定提高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征缴比例,并实行个人缴费。实行个人缴费是社会保险的普遍原则,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可以增强职工个人的保险意识,同时也拓宽了资金来源渠道。
(六)职工失业后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失业以后,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只要单位和个人参加了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本人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主动求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获得再就业服务;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医疗的,可以申领医疗补助金;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还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这些都是失业人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当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是有一定期限的,失业人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生活保障问题,应在政府和社会的帮助下,依靠自己的努力,提高自身职业技能素质,创造就业条件,积极、主动地寻找或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抓住所有就业机会,尽快实现再就业。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所在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按照《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的缴费标准,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单位职工失业时,应当及时为他们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诉他们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他们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到征缴失业保险费的机构办理相关手续,随迁失业保险关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八)失业保险为什么要与促进就业工作紧密结合?
失业保险具有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双重功能,这两项工作必须紧密结合。这是绝大多数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普遍采取的做法。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自建立和实施失业保险制度以来就遵循了这一原则。《条例》中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失业保险基金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还要使用部分资金用于对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贯彻实施《条例》,要继续发挥失业保险的双重功能,将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工作相结合,这样才能更有效地解决失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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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可分为固定用工和临时用工两类;临时用工劳动合同书是怎样的?以下是松鼠哥为大家整理的临时用工劳动合同书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临时用工劳动合同书范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招用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临时工。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1、合同期内,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到___________车间(部门)从事临时性生产(工作)。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生产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甲方遵照国家有关本行业职工的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改善劳动环境,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并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

1、乙方的工资采用 时薪 计算,每小时 元/斤 ,

2、乙方工资除按商定的计时工资标准定时发放,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及费用。

3、合同终止时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厂证、工作服、《员工手册》等全部归还后方可结算工资,若有遗失或不归还将照价赔偿,在工资中扣除。

1、福利待遇按照甲方的福利制度执行;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令和法规,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领导、管理和教育。

1.符合下列情况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发现乙方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招用条件的;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未痊愈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四)违反操作规程或用工单位规定,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的;

(七)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2.符合下列情况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

(二)用工单位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用工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八、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九、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凡属国家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在合同期限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经甲乙双方自行协商或上级主管部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临时用工劳动合同书范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

乙方上岗后试用期为2个月,上岗时起一年内(其中包括2个月的试用期在

二、乙方工作内容(岗位)和工作地点

甲方聘用乙方在 项目部 队担任 岗位从事劳务工作,根据工程任务的

(一)负责对乙方进行日常管理;

(二)负责支付乙方工资,乙方享受合同规定的工资待遇,乙方在工作岗位

(三)为乙方办理国家规定的基本社会保险。

(一)合同生效之日起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方是工程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国

(三)、劳动报酬:乙方在正常上岗(提供了正常劳动)期间,试用期内工资为1000元/月,不享受其它各种津补贴和效益工资。试用期满,学徒工期间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学徒工期满后工资标准为1200元/月,同时享受相关津补贴待遇和效益工资。实行任务或单价承包的按实际承包的费用计算工资,多劳多得,忙闲调剂,积丰补欠。不上岗期间不享受任何工资、保险和其它待遇。

(四)、基本社会保险:乙方在合同期内上岗工作期间,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共五项社会保险,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负担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社会保险金,乙方按比例应负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乙方不在岗位工作期间、擅自离岗、合同期满或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社会保险关系同时终止,甲方不再承担乙方社会保险相关义务。即社会保险关系与本合同关系同时建立同时终止。

1、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径统筹模式,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乙方须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寸免冠照片交至甲方,以便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比例按缴费基数,甲方负担20%,乙方负担8%。合同终止后养老保险关系同时终止,但可为乙方代收代交养老保险关系6个月,乙方按月将个人和甲方合同期内应负担的养老保险额用现金方式交到甲方社会职能部,甲方代为转交到河北省社保部门,6个月后如果乙方仍然没有被甲方重新聘用,乙方必须将个人养老保险关系及时转走,合同终止后乙方未用现金方式请甲方代为转交养老保险金或6个月后仍不转出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已负责。

2、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甲方自筹自管的模式,按规定交费后即可按甲方医保办法享受医保待遇,医疗保险基金的缴纳按甲方负担10%,乙方负担2%共同缴纳。合同终止时,医保关系同时终止,账户上乙方个人缴费余额返还乙方。

3、工伤保险:实行甲方自筹自管模式,费用均由甲方负担,乙方不负担缴费。合同终止时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4、失业保险:实行涿州属地管理模式,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不负担缴费,合同终止时失业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5、生育保险:实行甲方自筹自管模式,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不负担缴费。合同终止时生育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在工作期间甲方为乙方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享受甲方定期组织的员工体检,乙方长期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在甲方医保指定医院自觉接受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病俊康检查。不愿检查的后果自负。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但须提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履行合同差、怕脏怕苦怕累、不适应工地生活、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2、用工单位撤并、因工程停建、缓建或工程量减少需减缩编制和减员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所从事的工作(工程)任务已完成,或乙方不能从事劳务岗位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

4、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5、因乙方个人原因,不愿或不能从事劳务岗位工作的。

(二)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永不聘用,并追究乙方相关赔偿责任: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国家法律及甲方规章制度,损害甲方经济利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甲方造成极坏影响的;

2、不服从管理,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整,未经甲方书面批准擅自离岗、旷工,连续旷工(擅自离岗)超过两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擅自离岗)超过十天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酗酒滋事、恐吓威胁单位领导及同事、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倒卖公物情节严重的;

5、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财产损失的;

6、伪造票据、超过职责范围乱签字、乱表态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甲方和外单位(人员),给甲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7、被劳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它违反国家、甲方规定情节较严重的。

(四)合同期内,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时间从甲方同意之日计算。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监禁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进行违法行为的。

(六) 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且甲方不出具合同终止证明,乙方确实需要时可自愿到甲方办理:

2、合同期内乙方死亡;

3、乙方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的;

4、乙方父母调出或擅自离开甲方的;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批准擅自离岗,不知去向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争议解决

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因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涿州市劳动仲裁机构申诉,也可向涿州市人民法院诉讼。

1、解除合同前,乙方要办理好现场工作交接手续,持项目部签认的工作交接单到甲方人力资源部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不假外出、擅自离岗、不知去向期间,合同自动终止,乙方的一切行为,引发的一切意外和损失,一切责任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追究乙方赔偿责任。

3、甲方聘用乙方是为了照顾甲方正式职工婚生子女就业,帮助解决职工婚生子女就业困难的问题,乙方父母调动(擅自离岗)脱离甲方后就不在照顾范围,本合同自行终止。

4、工作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遇特殊情况需请事假时,每月不得超过两天,一年累计不得超过十五天,请事假天数达到规定天数两倍以上时,将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5、乙方在聘用期间不享受甲方的各项福利待遇。如住房、米、油等等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和担保人签字,乙方到达工作岗位上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担保人各执一份。

临时用工劳动合同书范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地 址:老龙河 单位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年龄:

井贯: 省 市 县(区) 乡(镇) 村 现住址: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同意雇佣 同志为临时工,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条 生产(工作)条件

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在 岗位 ,承担 生产(工作)任务,在合同期内甲方因调整生产(工作)任务,需要变更乙方的岗位和任务,乙方应服从变更,如乙方难以适应变更岗位和任务,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双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第三条 劳动时间、劳动报酬与劳动责任:

劳动时间:甲方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

劳动报酬:甲方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乙方的技能,合同期内工资协商确定为:每月 元。试用期报酬相同(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不满不予支付报酬。

劳动责任:若乙方在工作中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照价赔偿。

第三条 劳动保护及保险福利待遇

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发给乙方必备的劳动保护用品。

1、 甲方为乙方办理每年60—1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如乙方在合同期不满3个月终止合同时,甲方有权从其报酬中扣除相应的保险费。

2、 乙方在甲方工作年满一年,并同甲方签订了二年以上的聘用合同时,乙方可享受一年一次的探亲假,并在返回后可报单程路费(硬座)。探亲假间,生活费照发,标准/月。

3、 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甲方有权收回其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 事假、病举超期旷工,全月累计超过4天以上的。

3、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已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因订立合同的客观依据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

4、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在试用期内的。

1) 甲方以暴力、监禁或非法手段强迫劳动的。

2) 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六条 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双方需要申明的其他事项: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法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对方有权根据其责任和造成的后果,追究违约金 元,赔偿金 元。

第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六个月内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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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不仅仅要关注纳税调增,还要关注纳税调减,调整项目中有

些天生就必须调减的项目,如“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2.不仅要考虑当期的纳税调整,还要考虑以前年度的“遗留调

整”,如“资产减值准备金”,调增过的资产减值准备金业务实际发生损失时,涉及纳税调减。

3.纳税调整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企业金融资产的公

允价值变动不需要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4.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额不需要单独账务处

理,是直接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提和确认企业所得税费用。借:所得税费用贷:应缴税费-应缴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后的应纳所得税额)。

5.企业弥补亏损不涉及“改变会计原始记录“,直接按照减免

弥补亏损的应纳所得税额,计提和确认企业所得税额费用(如果应纳所得税额是0,不计提)如果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别忘了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本期弥补亏损额*适用税率/优惠税率)

6.企业当年纳税调整后亏损,不涉及“改变会计原始记录”,也

不计提和确认企业所得税费用,企业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纳税调整后亏损额*适用税率)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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