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不合理法院会受理吗

到现在都不给我医药费,

就将起诉所需要准备的材料和内容一股脑儿告诉大家。

分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应写明文书名称“民事起诉状”。

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

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

其中,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部分应写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决民事权益纠纷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分项逐一列出。要写得明确、具体。如要求损害赔偿、偿还债务、履行合同、要求与被告离婚、给付赡养费、继承遗产等等。

事实与理由部分应写明:

事实部分应围绕诉讼目的,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情况。叙述要完整,要讲明民事案件案情事实的六个要素,即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和结果;叙事要真实,如实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貌;叙事要明确,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关系的事实,要详细叙述明白,对案情事实关系不重要但又必须交代清楚的事实,可以简要概括。

理由部分主要是依据民事权益争执的事实和证据,概括地分析其纠纷的性质、危害、结果及责任,同时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以论证上述请求事项的合理性。

致送机关名称,应分两行写:“此致XX人民法院”;右下方写明:起诉人(或具状人)(签名盖章),同时写明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

附项写明下列事项:本诉状副本X份;物证(名称)X件;书证(名称)X件;证人(姓名)(住址)

起诉是否需要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庭上需要用证据说话。所以说,打官司前收集好有效的证据是打赢官司的必备条件,那么如何收集证据,哪些是有效的证据,今天就以常见的民事案由来给大家讲解。

需提供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出生证明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遗失的,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一份;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

需提供原告主体资格证明;明确的被告;借条、借款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E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需提供原告主体资格证明;明确的被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其他证据;保单复印件;受损失的证据。

需提供原告主体资格证明;明确的被告;劳动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提交仲裁申请书(需加盖仲裁公章)、不予受理通知书及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复印件;劳动仲裁申请已经裁决的,提交劳动仲裁裁决书、裁决书送达回证复印件;发生劳动关系的证据等。

诉前财产保全,又称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为啥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案件需要一段时间,法律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如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第一步:摸清被告财产状况

原告在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前,应尽最大可能摸清被告财产状况,如有无房产、车辆、股权、银行存款等。如果自身无从着手调查被告财产状况的,可以聘请专业律师进行调查,避免遗漏被告财产。

第二步:准备财产保全所需的担保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原告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相应担保,申请保全被告多少财产,就需要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三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向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载明申请保全人身份证明、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与理由;争议标的或者请求事项;具体明确的被保全财产。

法院收到原告申请材料后,一般会在48小时内裁定是否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裁定受理并立即执行财产诉前保全措施,按照原告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相应的财产。

温馨提示1: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不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温馨提示2: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免被申请人因保全时间过长而扩大经济上的损失。申请人在法定期间(30日内)不提起诉讼或不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民事起诉状打印三份以上

(份数是被告人数+3),一份给法院当作正本,剩下的给法院通知被告用,一个被告一份。

温馨提示:起诉状自己要留一份哦。

原件供立案人员核对,复印件准备三份以上(份数是被告人数+2),一份给法院当作正本,剩余的给法院通知被告用,一个被告一份。温馨提示:证据材料自己要留一份哦。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目前,湖南省郴州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缴费窗口支持刷卡支付,微信、支付宝支付,转账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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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尽管原告可以针对同一被告就双方之间相关联或者同种类的数个法律关系同时起诉,但法院决定是否一并受理、合并审理。如法院经审查发现原告同时就多种法律关系起诉,导致难以理清各项诉求与法律关系、案件事实之间对应关系的,可向其释明需要修改、补正起诉状。起诉人可择一或分别起诉。如原告笼统根据多种法律关系起诉,存在各项诉求与法律关系、案件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不易理清的问题,不便于法院审理和对方当事人答辩。法院释明其修改补正起诉状、明确诉请后,其仍坚持按原诉请起诉的,法院可认定其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并裁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知民终2524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天涛。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沈昉。

上诉人陈天涛、沈昉因以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对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集团)、绿地控股集团杭州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东城公司)起诉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的(2021)浙01知民初8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陈天涛、沈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立案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陈天涛、沈昉起诉的案由是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民事纠纷是因绿地集团、绿地东城公司在出售精装修房屋(包含车位使用权)过程中欺诈陈天涛、沈昉所引起。绿地集团、绿地东城公司虚假宣传,以上市公司自居,诱骗陈天涛、沈昉购买房屋和车位。双方签订合同后,绿地集团、绿地东城公司违反诚信原则,减配精装修,压缩公建配套设施,对车位涨价,构成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陈天涛、沈昉由此受到损失,与绿地集团、绿地东城公司发生争议。一审法院应当受理该垄断及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而一审法院却错误地认为本案包括房屋买卖、房屋装修、车位使用权转让以及绿地集团欺诈上市等多类纠纷,涉及多种法律关系,误解了陈天涛、沈昉围绕垄断及不正当竞争侵权法律关系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和垄断案件审理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不予立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裁定应予撤销。

本院认为:陈天涛、沈昉于2021年10月26日以绿地集团、绿地东城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起诉,共提出29项诉讼请求。其中,7项诉讼请求系陈天涛、沈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和案涉《预售合同》的约定提出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违约金、验房费支出等金钱给付请求;5项诉讼请求系陈天涛、沈昉请求确认有关合同条款和行为无效;1项诉讼请求系陈天涛、沈昉请求绿地集团和绿地东城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1项诉讼请求系陈天涛、沈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请求绿地集团、绿地东城公司将两个机动车位赠与陈天涛、沈昉;1项诉讼请求系陈天涛、沈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关于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规定,请求绿地集团对绿地东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4项诉讼请求系陈天涛、沈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请求确认绿地集团、绿地东城公司的有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经营者集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欺诈、共同侵权等违法行为。依照陈天涛、沈昉起诉和一审法院进行立案审查时所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该项法律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便于法院审理以及被告进行答辩。为此,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其起诉所要解决的问题(即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具体内容),同时述明纠纷发生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说明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尽管原告可以针对同一被告就双方之间相关联或者同种类的数个法律关系同时起诉,但人民法院决定是否一并受理、合并审理,不仅要审查全部起诉是否符合合并审理的一般法定条件(包括:数个诉讼请求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联系;受案法院对其中数个纠纷是否均有管辖权;数个纠纷是否均适用同类诉讼程序审理),而且还要审查一并受理是否便于案件审理。数个纠纷是否便于在同一案件中合并审理,直接影响起诉人本人以及对方当事人参加诉讼行使各项诉讼权利的便利程度,关系诉讼的公正与效率;不适当的合并审理可能反而造成审理混乱和诉讼迟延,不利于节约审判资源,造成诉累。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原告同时就多种法律关系起诉,导致法院和被告难以理清各项诉讼请求与法律关系、案件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一并立案受理将不便于审理,则可以向起诉人释明其需要修改、补正起诉状;起诉人可以在理清有关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情区分不同法律关系择一或者分别起诉,以便于法院审理和被告答辩。本案中,陈天涛、沈昉虽然以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起诉,但其所依据的事实涉及房屋买卖、房屋装修、车位使用权转让、公司上市与经营等;所提出的理由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等法律规定;全部起诉涉及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一般侵权、买卖合同等多种法律关系;陈天涛、沈昉所提29项诉讼请求有14项本应作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理由(先决事项)提出,但其将该14项确认违法行为的主张作为诉讼请求提出,该14项确认主张并无单独作为诉讼请求的必要,不应列为诉讼请求。陈天涛、沈昉笼统地根据多种法律关系起诉,存在各项诉讼请求与法律关系、案件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不易理清的问题,的确不便于法院审理和对方当事人答辩。对此,一审法院向其释明了修改补正起诉状、明确诉请的必要,但陈天涛、沈昉仍坚持按照原诉请起诉,一审法院认定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陈天涛、沈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 官 助 理  宾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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