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石山县黄牌客车广场限制吗

黄牌车同样要遵守北京市单双号限行的规定,单双号限行制度是为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而催生的一种交通制度,单号日子时候,只能车号的末尾数字是单号的私家车可以上路,双号日子的时候,只能车号末尾数字是双号的私家车可以上路,措施实施以后对城市交通拥堵起到缓解作用。
以下机动车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限制,准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2、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
3、持有运动会专用车辆证件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通行证的车辆,须遵守通行证的使用规定;
4、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城管、工商、交通执法车辆,环保监察车辆及救援、清障专用车辆;
5、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
6、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7、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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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县城客运交通秩序进行集中整治的通告

为全方位做好我县40周年县庆风貌改造及美化亮化工作,全面加强县城客运交通管理,规范行车、停车秩序,缓解城区道路交通拥堵状况,为广大交通参与者营造文明、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县城范围内开展客运交通秩序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积石山县吹麻滩县城内所有客运车辆。

(一)规范县城运营客车发车点

1、取缔原县城吹麻滩镇政府门口附近发车点。发往柳沟乡、石塬镇、刘集乡及大河家镇方向的所有北线客运车辆,一律从盐政门口临时停车场始发上下旅客;

2、取缔原银川路大众街口发车点。发往胡林家乡、关家川乡及安集镇的所有东线农村定线客运车辆,一律从县交警队东侧(消防队门口)马路北段始发上下旅客;

3、彻底取缔县城内大禹广场东南角、烟草公司门口、北滨河路及其它所有发车点,其余运营定线客车一律在县汽车站上下旅客。

(二)规范营运车辆车容车貌

1、全县客运车辆(包括出租汽车)车身颜色必须按照分线路统一颜色要求进行喷漆,已喷漆但出现漆皮脱落、影响车容车貌的必须补漆完整;

2、营运车辆(包括出租汽车)必须喷涂门徽及监督电话;

3、车辆外观保持干净整洁,车身不得张贴广告,车窗不得张贴太阳膜、不得乱贴、乱摆、乱挂除线路标志牌以外的任何标识和物品;

4、车内卫生状况保持干净整洁,车座、车窗玻璃无破损,座套干净无污渍;

5、客运车辆(包括出租车)必须悬挂顶灯,LED屏循环滚动播放宣传标语,营造良好的县庆氛围。

(三)规范营运客车从业人员服务行为

1、各从业人员(驾驶员)必须文明行车、礼貌待客,不得宰客、甩客、倒客;

2、驾驶员行车途中不得吸烟、接打电话,注意用语文明,为广大乘客提供优质服务;

3、禁止所有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

4、除汽车站和县上确定的两个发车点之外,禁止所有定线客运车辆在其它任何县城主街道随意停放或上下旅客。

(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将由公安交警和交通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拒绝、对抗和阻碍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互相转告,积极配合客运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客运从业人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服从管理。同时,号召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共同维护良好的客运交通秩序,为40周年县庆营造良好的乘车环境积极做出奉献。

来源:积石山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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