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搜身怎么赔偿

导读:人身自由权属于一种比较常见的权利,指的是所有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受不被他人干涉人身自由的权利,不受非法的逮捕以及拘禁,不受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非法搜查身体得到权利,那么,超市搜身侵犯法什么法?找法网小编将会为你详细分析一下!

  一、超市搜身侵犯法什么法

  超市这样做是违法的,超市不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无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无权搜查公民的身体,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尊重消费者,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超市保安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侵犯了小宋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二、什么是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

  人身自由权是指享有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其行动和思想自主,并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剥夺、限制的权利。人身自由是自然人自主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参与各种社会关系、行使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基本保障。一个人丧失了人身自由权,也就无法享受其他。

  三、人身自由权的特点

  侵犯人身自由权除表现为侵犯贞操权、婚姻自主权、知情权外。主要表现为:

  (1)非法限制公民行动,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被害人的羞耻、恐怖心理,妨碍其行动。台湾民法学者认为,夺去入浴妇女的衣服,使其无法行动,构成侵害自由;

  (3)妨碍公路通行,妨碍对于私路有相邻权、地役权的权利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权可以不作为方式构成。台湾学者认为,不将矿工引出矿坑,构成侵犯自由权。

  以上是一篇关于“超市搜身侵犯法什么法”方面的介绍,主要介绍了超市搜身侵犯法什么法,经过分析,可以得知,这种情况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可以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前诉讼老赖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除此以外,为了避免纠纷,建议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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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身自由权,是指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能不被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及非法搜查身体的民事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的非法搜身是侵犯的人身自由权还是隐私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非法搜身是侵犯的人身自由权还是隐私权

  非法搜身侵犯的是人身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二、损害名誉权报案材料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

  1、新闻媒体、书刊对公民或法人报道失实损害其名誉的证据。如报道内容的原始载体。

  2、虚构事实,含沙射影,对他人进行诽谤的文学作品。

  3、以口头、书面或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贬损他人人格的证据。可举出证人证言、书面材料。

  4、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信誉,损害他人尊严的证据等。

  (三)证明侵权事实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如单位处分,当事人精神受打击患精神病,法人经济效益滑坡等证据。

  (四)被告如主张免责,应提供其没有过错,或没有损害原告的证据。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据和清单。

  一般的主体,是普遍主体。一般人格权仅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且公民和公民之间之间一律平等。但必须注意的是,在法学学术的现实意义上,个体人格权与群体人格权分离并缜密剖析,个人与公民的人格权概念区分和个人与法人的人格权区分,他们在实质意义上没有平等性。具体人格权应该从具体法律细则中探究或加以评测,而不能从抽象且不具体的人格权独立、自由和尊严加以掩饰,这样只会将现实法律与人格权疏远,并且加剧社会个人主义彰显和罪责形态的意识出现,事实上,人格权的实质并不能以高度概括和以"独立自由尊严"的幌子的形式出现。

  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

  一般人格权具有概括广泛性。一般人格权不仅涉及国家和个人关系,在我国,其实本质上应该采取具体人格权意识的表达涵义,即包含具体人格权权益意识的修饰。人格权法需要在现实的法律意义上大胆加以修饰、诠释以及表达。而从法学角度,人格权法也不能以一般和具体形式加以阐述,人格权法的权力标的的本质应该是侵权法主体中的群众和个体,以正向推动的条文需求及完善目的而加以诠释和阐述是大势所趋。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上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在一定的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以上内容就是找法网小编对非法搜身是侵犯的人身自由权还是隐私权?的分析。希望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如您有什么其他问题或者想要提起诉讼的。欢迎随时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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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原定于今日早上8时30分在坑梓法庭开庭的“韩资厂非法搜身”案件因为参与采访的媒体记者及当事人众多,地点临时改在能容纳132个旁听席的龙岗区人民法院第6审判庭。龙岗区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称将采取“快审快结”的形式审理此案,并对前来采访案件开庭的记者大开绿灯。

  法庭能容纳132个旁听席

  韩资宝洋厂非法搜女工身的事件经本报率先披露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当决定于8月24日在坑梓法庭审理这起搜身侵权案后,全国各地媒体记者及部分省市的工会、妇联干部纷纷申请要求参加采访和旁听开庭。由于坑梓法庭场地设施等条件欠缺,为使“公开审判”的原则确能贯彻实施,开庭地点临时改在能容纳132个旁听席的龙岗区人民法院第6审判庭。

  龙岗区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称,此次案件将采取“快审快结”的形式,并欢迎舆论监督开庭过程。尽管旁听席位比之前大增,但因为56名女工届时将全部参加旁听,加之至昨日止全国已有数十家媒体报名前来采访,并邀请了龙岗区及外地的一些工、青、妇组织干部参加旁听,可能132个席位远远不够。如果前来旁听的市民和采访的记者未能坐到席位,法院将考虑增加一间审判庭,让这些没有入席的旁听者听现场音响转播。该院政治部负责人强调,这次开庭将对媒体记者采访大开绿灯,简化报名手续,记者只须凭记者证就可入庭,且在开庭前5分钟让所有记者拍摄录像。

  受辱女工7时30分到庭

  据了解,来自北京、上海、四川、河南等地的数十位媒体记者昨日已先后赶到龙岗,并下榻在离周立太律师及龙岗区法院很近的潮味酒楼。为能进入第6审判庭并抢夺最佳采访席位,记者们商定将于今日7时前赶至法院。而56名参加开庭的受辱女工也将于今日7时30分前租中巴赶往第6审判庭守候开庭。

  女工们告诉记者,对打赢官司充满信心。经过长时间的等待,她们终于盼到了开庭。

  赔每人2.5万元遭拒

  昨日凌晨3时许,宝洋厂两名韩籍负责人在工厂一名重庆籍员工的牵线搭桥下,与56名受辱女工的代理律师周立太进行开庭前的最后一次协商谈判。然而在最后的赔偿金额上,厂方最高只愿赔偿每人4000元,离周律师提出的每人最低赔偿限度2.5万元相差甚远,使谈判以不欢而散告终。

  据周立太称,他前日下午才从重庆回到深圳,由于宝洋厂一名重庆籍员工牵线,昨日凌晨3时许,他和宝洋厂韩籍人员进行了谈判。周立太提出了三点解决方案:厂方保证以后不会再发生“非法搜身”行为;必须兑现当事女工每人3万元的精神赔偿费;必须承担所有诉讼费。

  韩籍管理员一听周立太坚持每人3万元的赔偿,便说“我们以前承诺赔偿每人3000元,现在增加1000元,最多只能赔每人4000元。如果赔偿额太高,会让其他企业家笑话。”

  双方经过一番争执,周立太开出了最低的赔偿额度:每位受辱女工的精神赔偿费不得少于2.5万元。因为厂方提出的最高赔偿费用(每人4000元)和周立太提出的最低赔偿费用相差甚远,在1个多小时的谈判之后,双方的谈判以不欢而散告终。

  受辱女工们称可以讨回公道“现在心里的石头落了一大半了!”在焦虑中等待了近一个月的女工们昨日情绪都十分激动,“这段时间我们天天等,天天盼,现在总算让我们盼到法院开庭了。”

  据女工们的代表吴雪称,在等待开庭的这段时间里,女工们的情绪一直很不稳定,大家吃不下饭、睡不好觉。因为长时间的焦虑不安加上严重的营养不良,女工们的身体都很虚弱,其中有七八个女工已经病倒了。“等了这么久,明天总算可以开庭了,现在大家都很激动,我们的努力和坚持总算可以有个结果,我们56名女工所受的屈辱将可以讨回公道了。”

  昨日,记者了解到,现在所有的女工都已把被搜身及上告的情况告诉了家人,一位女工的丈夫从电视上看到这件事情的报道后,气得直跺脚,当晚就买了火车票从贵州赶到深圳。据该女工称,丈夫见到她后说的第一句话就是:“太欺负人了,不能放过他们,我一定要陪着你把官司打下去。”

  被告律师称当事双方分歧太大将从事实角度把握事件记者昨日采访了宝洋厂的代理律师胡晋南,当记者询问他对案件有多大把握性时,胡律师称:“现在官司的胜负与否不是律师所要考虑的问题。目前当事双方在搜身事件上存在一些明显分歧,在搜身的时间、方式、人数及具体细节上,各自说法不一,存有很大的矛盾和差距,我们律师现在所要做的只是从事实上和法律上去把握事件本身。”

  被告答辩状分为3种类型

  记者昨日了解到,对于“非法搜身”一案,宝洋厂根据不同的原告及不同的情况将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供的民事答辩状主要分为3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认为答辩方(深圳市龙岗区坑梓宝洋产业制品厂)的管理人员根本未对原告(女工方)搜身,也谈不上精神损害。原告为牟求私利而不择手段、刻意捏造事实,答辩方对此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种类型:认为在本案事件发生过程中,原告侵占答辩人原材料的事实是明显的和严重的,正是原告的过错行为导致答辩方采取过激措施而发生侵权纠纷,原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答辩方将依法保留行使追究的权利。答辩方检查生产车间是原告违反劳动纪律的过错所引起,原告夸大、歪曲侵权事实不应得到支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免除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以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种类型:认为事件的发生与员工侵占答辩方的原材料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有因果关系,答辩人在检查过程中不可避免波及到原告,但波及到原告的侵权行为并不严重,也未造成严重后果。对此,答辩人已向原告致函公开赔礼道歉,原告诉请赔偿精神损失3万元以及其他损失2000元无事实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部分诉讼请求,以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给外国投资者敲响警钟

  原告律师周立太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这场官司的社会价值远远超过了诉讼本身的价值。

  周立太律师称,该案件影响深远,引起了从低层次到高层次的普遍关注。通过这场官司,将给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者敲响警钟,促使他们遵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也给各级政府敲了警钟,使他们认识到应该摒弃“保住老板就是保住饭碗”的落后观点,在保护投资者的同时绝不能忽略劳动者这个群体,应该懂得尊重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韩国“宝洋”股票因“搜身”下跌“韩资厂非法搜身案”开庭前一天,记者再次走访宝洋厂。厂方韩籍行政经理昨日见到记者的第一句话便是“我们的名声算是被‘搜身’搞臭了”,并一再声称“事件令厂里主要领导一身是病”。

  昨日上午11时许,厂方韩籍行政经理李洪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话显得有些无精打采,他说:“我和其他厂领导现在一身是病。”李洪光指着自己的头说,他的脖子动不了,也吃不下饭,上午还去了医院看病,“都是因为‘搜身事件’害的。”

  李洪光说,“搜身事件”被媒体披露后,他每每外出办事,总感觉有异样的眼光在望着他,甚至有很多中国朋友质问他“韩国人怎么能对中国民工这样?”他从互联网上也读到韩国股市有一叫“宝洋”的股票(实际上与“宝洋厂”无关)也因“搜身事件”而下跌。

  李洪光说,等案件判决后,他们才有可能“洗掉”宝洋厂现在的“臭名声”。(记者陈文定 实习生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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