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忠文 施瑛杰:略谈夫妻离婚时有限公司股权之分割
原文标题:隆安原创 | 略谈夫妻离婚时有限公司股权之分割
来源: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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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隆安律师事务所家事法专委会主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优秀专家
上海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
上海政法学院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客座教授和兼职硕士生导师
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CCTV12)《律师来了》节目嘉宾律师、人气律师、专栏律师
施瑛杰加入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之前曾长期担任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专职仲裁员,年平均办案数量超过400件,撰写的文章曾多次发表在《中国劳动保障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办的期 刊等专业报刊,长期办案经验使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处理各种重大疑难复杂劳动争议案件。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必然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个是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即不再具有相互的配偶身份;另一个是夫妻财产的分割即财产共有关系的终止。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大量公司的涌现,离婚案件中涉及有限公司股权(以下简称“公司股权”)分割的案件日趋增加,由于股权分割时大多会涉及其他股东利益的保护,因此在处理夫妻离婚时的股权分割问题时除应遵守我国《民法典》中有关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还应当遵守我国《公司法(2018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及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仅为法院审理涉及夫妻一方为公司股东,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且夫妻双方可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提供了审判依据,但对于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以及一人公司股权如何分割并无规定。
一、公司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之范畴
前几年,如果讨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公司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提出问题的讨论者可能会被认为是“无症状的精神病”,但近年来随着家事法与商事法日趋紧密的结合,这个问题成了学界争议的一大焦点。公司股权系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并且享有法定或章程规定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知情权、选择管理者权、决策权等一切人身权利。也正因股权具有财产属性及人身属性的双重属性之特点使得我们难以对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进行定性,之前看似很简单的问题,现在如同回答“哲学”问题一样难以回答,我们如果简单回答仅股权的财产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好像有些“肤浅”。
最高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6275号案件中认为,法院判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股权的特点,应指案涉股权的财产权益部分,而非股东配偶可直接取得股东资格。对于以 夫妻共同财产认缴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但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一定争议,但对于该股权转让后所得价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无争议的。
1、公司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之范畴关系到持股一方是否有权单独决定对外股权转让问题以及非持股夫妻一方对恶意转移股权行为进行维权的请求权基础选择问题,鉴于本文讨论重点不在于此,故本文不多阐述;
2、下文所述“股权分割”仅指分割股权的财产权益部分,为便于表述我们直接表述为“股权分割”。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在大陆法系公司法体系内,有限责任公司(常被简称为有限公司)是19世纪末叶首先由于德国为了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经营之需要,通过简化股份有限公司,并揉入人合因素而创造出来的”[1]。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自其制度设置之时就体现了“人合性”和“资合性”的双重属性的特点。正是由于有限公司“资合兼人合”的特点,各国法律都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做了限制性规定。由于股权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转让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进行的外部转让性质不同,而公司法“从规范的设计而言,调整公司内部关系的规范应主要是任意性规范,调整公司外部关系的规范应主要是强制性规范”[2]。由于股东内部之间股权的转让只是导致股东持股比例的变化或股东的退出,并不导致没有信任基础的第三人进入问题,因此法律多采取“自由主义”,而股权对外转让,则有一定的限制条件[3]。“转让同意制度是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制度核心”[4]。
我们认为,夫妻因婚姻关系终止需对共同财产中公司股权的财产性权益进分割,对于夫妻双方来说是财产的一种分割不是转让,但是若公司还有其他股东时,夫妻之间的这种财产分割对外表现的仍然为转让形式。因此在目前我们国家法律未就这一特殊转让方式进行法律规定之前,夫妻之间关于股权的分割仍然要符合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夫妻离婚时股权分割的路径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故夫妻离婚时分割公司股权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一)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的公司(一人公司),离婚时股权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自然人或法人可以设立一人公司,只是对其有些特殊的规定而已。对于一人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发生离婚诉讼时,公司股权如何分割,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鉴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及夫妻双方离婚的法律事实我们认为对于此类公司股权分割处理,由于不涉及第三人,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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