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司机开公交上班途中因病车祸属于工伤吗?

职工上班前送孩子上学,途中遇车祸骨折,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河北高院 发布时间: 09:51:00 浏览量:

赵某是某电子公司的职工,因其妻子经常上夜班,所以每天早起他都会骑电动车将10岁的女儿先送到位于家和学校之间的公交站,让孩子坐公交车上学,然后自己再到单位上班。2017年10月的一天,王某像往常一样送女儿到公交站的路上,被一辆小轿车撞伤导致肋骨骨折。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小汽车司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

赵某经治疗伤情痊愈后,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经审查,认为赵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遂予以认定为工伤

对于这一结论,赵某所在的电子公司不服,认为赵某从家到其女儿坐车的公交站,与其从家到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方向,不属于上下班合理的路线,赵某的伤情不应该认定为工伤。于是,某电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人社部门认定赵某受到事故伤害为工伤的行政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中的“上下班途中”,该路径不能简单地将工作地至居住地的最近或者最佳路径作为唯一最佳路径,还需要考虑职工因日常生活所需的合理绕道。同时,本案中接送女儿上学是赵先生日常生活的必须需求,且经实际测量,赵先生上班从家直接到公司的所花费的时间大约为27分钟,从家到女儿乘车的公交站后再到公司所花费的时间大约为36分钟,这多出的9分钟应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内。对此,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某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因妻子经常上夜班,所以先送女儿到公交站乘车上学,然后自己在上班,是赵某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虽然这不是顺路,也不算绕得太远,时间上相差不过10分钟,并且这几年来赵某已经形成了规律,单位的同事也大都清楚赵某这个习惯。所以赵某上班路上先送孩子到公交站,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情形,所以其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该认定为工伤。据此,法院作出了驳回某电子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

}

和客户应酬喝酒猝死、下班路上被狗咬伤、单位组织旅游摔骨折、下班路上被洪水冲走、吃工作餐被鱼刺卡伤……这些情况算工伤吗?

作为社会保险中的重要一项,工伤保险保障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工伤保险,你了解多少?不幸遭遇工伤,你知道如何进行维权吗?

昨天,上海全市集中开展工伤保险宣传活动,各区人社部门通过在区、街镇工伤保险经办服务窗口接受现场咨询、发放宣传资料,在线开展培训讲座和咨询互动,以及上门对重点工地、园区、企业开展小范围精准宣讲等多种方式,向市民集中宣传工伤保险政策,积极普及《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此次工伤保险集中宣传培训活动辐射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旨在进一步宣传普及工伤保险政策法规,提高工伤保险政策知晓度,增强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意识,全力推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据悉,2020年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保持稳定,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工伤事故发生率持续下降。截至2020年末,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1082万人。去年全年共计作出工伤认定结论4.05万件,同比减少9.19%;作出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3.29万件,同比减少10.76%;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为5.73万人,同比减少10.22%,人均享受水平为6.18万元,同比增长7.02%。

“十四五”开局以来,上海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稳步提高,工伤保险缴费持续降低。今年1月1日起,上海对本市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均进行了上调,并连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从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对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此外,上海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权益保障问题,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率持续提高,工伤预防的范围也不断扩大。集中宣传活动期间,有关大型企业和行业协会将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在今年内对13.15万名建筑施工、机械制造等重点行业的一线从业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进行工伤预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普及工伤保险政策、安全生产知识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

这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1、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病毒,算工伤吗?

要弄清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哪些情况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显然,感染新冠病毒并未在列。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3日联合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病毒的,应被认定为工伤。若不是在工作时间,也并非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病毒仍然不属于前述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根据这一通知,认定为工伤需要有两个条件,首先是在新冠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中,并且只有医务人员和与新冠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相关工作的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感染的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此,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病毒是不能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工伤。

2、下班路上被洪水冲走,算工伤吗?

前不久,全国多地遭遇暴雨天气,如果下班路上出现意外伤亡,算不算工伤?以下一则案例或许可提供参考。

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行政判决书显示,2016年7月19日18时左右,老杜驾驶二轮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行至石家庄市井陉县小作镇漫水桥被洪水冲走。

2017年4月7日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老杜的妻子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人社局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认为,遭遇自然灾害被洪水冲走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老杜的妻子向河北高院申请再审,高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老杜在下班回家必经的路段因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属于交通事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老杜的妻子所称老杜具有自发救灾和救人的行为,仅有公司单方说明,当事人出具的证明中均未提起此事。因此不能认定工伤。

3、陪客人吃饭后被车撞,算工伤吗?

2014年10月17日晚上9点,老陈接到所在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通知一同接待客人。老陈陪同客人在某大饭店内部歌厅唱歌、内部餐厅吃夜宵。某大饭店负责人为老陈在某大饭店单独开房间以方便陪同客人。

老陈入住时,因客人表示想到酒店外面吃些东西,便一道陪同。吃完回到某大饭店门口时,老陈被小轿车撞伤。老陈认为这属于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门认为,从老陈的通话记录、证人证言、用人单位举证材料及证言,可证实用人单位未安排老陈参与某公司来访的接待活动,老陈也非工作原因与某公司相关人员外出吃夜宵,其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

行政复议机关重庆市司法局评析,对本案而言,争议焦点在于老陈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遭遇交通事故。司法局认为,老陈系该用人单位财务部从事IT主管工作的员工,事实上受到用人单位的安排参与了对某公司的接待工作。陪同某公司客人外出吃饭属于工作接待的范畴,在返回途中因肇事司机过错遭遇车祸受到伤害,属于因工外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伤害的发生与其工作具有相当的关联性,应当认定为工伤。综上,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司法局指出,工作原因的认定并不是严格限定在双方约定的本职岗位工作范围内,其他为用人单位的利益所付出的劳动亦构成“工作原因”。其包括但不限于如“因从事用人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受伤、因从事工作而解决必要生理需要(如喝水、用餐、上厕所、正常的休息)时受伤及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从事超出本职岗位工作范围活动受伤”等情形。

同时,工伤中的“工作时间”也不是简单指用人单位制度下的标准工作时间,还应包括上下班途中时间、加班时间(包括自愿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因公出差期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

4、单位组织出游途中发生意外,算工伤吗?

2017年7月,小何所在单位组织部分员工出游,小何在景区游览途中摔伤骨折,次月单位向所在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因此,小何不服人社局决定并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此次旅游非强制性参加,且是占用休息日,属游玩性质,并非因公外出,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小何不服提出上诉,法院二审判决认为,单位组织员工参加旅游活动具有福利性质,尽管具有加强团队沟通与协作、增强员工的凝聚力的意义,但不应视为其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妥。

小何仍不服,向河北高院申请再审,河北高院经审查认为,该单位组织其员工参加旅游活动具有福利性质,亦具有加强团队沟通与协作、增强员工的凝聚力的意义,但员工是否参加该活动出于自愿,不带有强制性,且利用双休日,不应视为其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人社局对小何在此期间受到伤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妥,因此裁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律师分析认为,单位出游过程中受伤算不算工伤,要看具体情况。《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因此,旅游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主要看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员工在单位组织的活动中,脱离团队,私自活动期间受伤不能算是工伤。

5、在单位场所内骑车上厕所途中受伤,算工伤吗?

2015年10月1日17时10分许,老叶在工作期间在厂区骑摩托车上厕所时与公司叉车发生碰撞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老叶所在用人单位对该决定及行政复议结果不服,诉至法院。

用人单位认为,老叶受伤不在工作时间而是在去厕所的时间,不是在工作场所而是在车间外的厂区道路上,不是因为工作原因而是在回家途中,且老叶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是人的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厂区内的厕所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和必要补充,在工作时间因生理需要而上厕所的过程中发生意外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用人单位不服二审判决,提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任何用工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厕所是其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生理需要而上厕所的过程中发生意外,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工伤并无不当。

6、因工作和客户喝酒猝死,算工伤吗?

35岁的阿文是一名销售经理。因其工作特性,在外出差和客户应酬已是常态,避免不了饮酒。在一次去广州出差的过程中,阿文和客户贾某因签合同约好在饭店中进行具体商谈。此前阿文已经向贾某说过自己近期高血压严重不能饮酒,但客户以合同签订为由要求其一定要陪自己一同饮酒。阿文回到酒店后感到身体不适呼叫了120,在120到来前就突发心脏病死亡。

因为工作原因导致和客户喝酒猝死,该不该算作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阿文的饮酒行为是因为工作原因,可以认定为属于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饮酒并猝死的情况,但同时规定中也指出,醉酒行为不得认定为工伤。

专家分析认为,这一问题可从两个角度具体分析。一方面,饮酒行为目的是什么?结合案情,饮酒行为是在出差过程中因工作需要才进行的行为,所以一般情况下将这类行为认定为在工作时间以工作为目的而进行的相应行为,可以认定为工伤。另一方面,醉酒猝死是由谁导致?案例中,阿文饮酒是以和客户签订合同为目的,劝酒人是客户贾某,其劝酒行为间接导致了阿文猝死,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吃工作餐被鱼刺卡伤,算工伤吗?

昆山某电子厂的老王服从产线安排在周六加班,因产线赶量中午只有半小时就餐时间,自己匆忙到食堂去吃饭,结果在吃菜的时候不小心被鱼刺卡住了,经过各种土方操作还是没能解决,只好去附近的人民医院急诊,治疗过程中,老王病情加重,并引起了胸腔感染、气胸、积液、血栓和肝功能受损等病症。住院治疗75天后才出院,花去费用6万多元。

老王认为,事故当天是个星期六,本身是休息日,自己接受产线的统一安排才加班工作,在食堂吃工作餐的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事故,并向昆山市人社局申请工伤事故认定。

相关部门指出,因为在产线加班工作,应该认定是在工作期间,属于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情形,老王虽然误食鱼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工作期间吃工作餐,是服从产线领导的工作安排,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事故。

8、厂区擅自离岗吸烟遭遇事故,算工伤吗?

老唐是东莞市一家中型物流企业的派遣工,平时比较喜欢抽烟,工作之余喜欢躲到车间的角落与同事们一起抽几根烟,聊聊天。一个工作日的上午,老唐来到车间后门准备吸上一根烟时,不远处一辆公用商务车向停车区驶来,在避闪不及的情况下,老唐被该车撞倒。经过医院的确诊后,老唐的右腿腿骨骨折且有轻微的脑震荡。老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期间受了工伤,派遣公司理应承担所有的责任,为他进行赔付。但派遣公司却认为,老唐在工作时间内外出吸烟,本就存在擅离职守的情况,其受伤行为与公司并没有任何关系,公司不应该承担任何费用。双方就工伤认定僵持不下。

专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1款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可认定为工伤。就本案而言,老唐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内受伤。同时,由于受伤地点位于公司厂区内,虽然不是老唐本人的工作地点,但可以视作为工作地点的延伸。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老唐是因为非工作原因而发生的此次意外,那么老唐的受伤就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下班早退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

老公替老婆上班受伤算不算工伤?

上班热到中暑算不算工伤?

单位空调温度过低导致重感冒算不算工伤?

下班路上被狗咬伤算不算工伤?

需要认定工伤的“奇葩”情形层出不穷,身为劳动者要准确分辨并不现实。重要的是,要了解发生意外时,应当如何用好工伤保险,维护好自己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

首先,要确认用人单位已经为自己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发生工伤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才能享受相应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没有按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保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拿到《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之后,如果受伤比较严重,例如有骨折、骨裂、缺损、影响正常生理机能等情况,还应当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如果受伤程度较轻,不构成伤残(零级工伤),则只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假期待遇,没有伤残待遇。

同时,为避免用人单位通过恶意诉讼拖延程序、拖欠待遇、“拖垮”职工,《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都作出了不少优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1、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其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用人单位拖欠工伤医疗费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3、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4、追索工伤医疗费,可以向仲裁庭申请裁决先予执行。

5、追索工伤医疗费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

6、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7、第三人不能支付或拒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

2012年,巴中市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唐某遭遇车祸后,获得了相应民事赔偿。今年1月,唐某起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求获得工伤保险赔偿。近日,此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交通事故遇上工伤事故,如何赔偿成了此案的争议焦点。

案件 获民事赔偿后索要工伤赔偿

唐某是巴中市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司机,公司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2012年11月19日上午,唐某驾驶客车从恩阳城区往柳林镇行驶时,与相对方向马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唐某严重受伤。后经巴州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唐某在本次事故中不负责任,对方对其进行了民事赔偿。2013年6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唐某本次受伤为工伤。

2014年11月24日,唐某本次伤害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七级伤残。唐某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理应赔偿其工伤保险补偿共计8万多元。

18日下午三点,此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是唐某,被告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唐某认为,自己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在上班期间,遭遇车祸,理应属于工伤,对于这一点,被告无异议。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被告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唐某有权利提出工伤待遇,但根据:《川府发【2003】42号文件》相关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被告还说,此案的根本问题就是:唐某是只能使用第三人侵权(本案为交通事故保险)赔偿,还是能使用第三人侵权赔偿和工伤事故赔偿这双重赔偿。被告称,根据上文被告律师所提到的法律,结合巴中市相关法律,唐某只能适用第三人侵权赔偿,或者“补差”。

唐某说,事发后,自己曾几次找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请工伤赔偿,但未果。主审法官调查得知,唐某虽多次口头要求工伤赔偿,但未递交书面申请。

庭审最后,由于唐某未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递交书面申请,原告唐某当庭表示愿意撤诉。

释疑 交通事故赔偿后能否申请工伤赔偿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这一类型案例越来越受到司法界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以及各省均先后出台了相关规定或者司法解释等。

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制度作出了一些新规定。随后,国务院对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1月1日实施,这些都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曾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此规定在2014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因第三人造成伤害的,受害者既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由第三人(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这两种权利都是有的。

哪些属于“因公外出期间”的工伤

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马瑛表示,关于“因公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因公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公外出期间”的,法院予以支持:一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是,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为了更好地保护因公外出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伤和交通事故能同时赔偿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