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房子归妻子,怎么限制她买卖房子?

  房产加妻名 离了仍归夫

  他为了婚姻和谐在房产上加妻子的名字,法院认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施某在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婚房,婚后,为了让妻子覃某能跟自己好好过日子,施某在房产上追加覃某为共有人。可两人的婚姻还是走到尽头,这套房子应该怎么算?覃某认为应该算夫妻共有财产,而施某认为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3月4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公布的家事审判改革的典型案例中给出了答案,房产属于施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今年42岁的施某,于2007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4岁的覃某。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因为覃某怀孕,在认识仅3个月后,两人决定结婚。2008年初,两人的儿子出生。新生命的降临,在增添喜悦的同时,也让这对夫妻间多了不少争吵,他们这才发现两人的性格差异很大。

  撑到了2012年,施某感觉这段婚姻无法再维持,起诉离婚,然而覃某不同意,法院也未予准许。两人继续在一起生活,依然争吵不断。此时覃某提出,只要在施某婚前购买的房产加上她的名字,就和施某好好过日子。为了表达诚意,2014年3月,施某将自己名下的房子,变更登记为夫妻共有。他本以为这样,覃某就能和他安心过日子,但事与愿违,两人依然争吵不断,后来覃某干脆离家外出打工。无奈之下,2014年8月,施某到良庆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儿子归他抚养,并确认房子归他一人所有。施某的理由是,他是在覃某承诺与他一起好好过日子的前提下,才答应将自己的婚前房产变更登记为双方共有,这属于附义务的赠与。现覃某未能履行义务,他有权撤销赠与。

  覃某也同意离婚,儿子归施某抚养。但她认为房子是两人的共同财产,应该一人一半。房子可以归施某,但是要补偿她一半的房款。

  关键词:附条件的赠与

  已经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子到底该怎么算?法院认为,房子确实是施某于2005年7月全款购买的,属于施某的婚前个人财产。2014年3月,该房产变更登记为双方共有,依据生活常理,施某不可能毫无缘由地将其婚前房产变更登记为双方共有,该行为应是基于他欲与覃某共同维系和谐美满家庭的愿望。现在该愿望无法达成,即双方共有房产的意思表示的基础已不复存在,由此,该房应归施某所有。考虑到覃某的经济情况,法院判定由施某补偿5万元给覃某,孩子归施某抚养。

  一审判决后,覃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将双方登记为共有的行为认定为施某对覃某的赠与,且赠与行为是基于欲与覃某共同维系和谐美满家庭的愿望;双方起诉离婚,视为施某赠与的初衷已无法实现,即附条件的赠与后,赠与条件不存在,由此判定并无不当,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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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卖不出去可以先离婚,但是夫妻双方要对该房产协商一致后,在上表明双方共同拥有的房产待卖出后再进行分割,夫妻双方要在离婚协议上确认协商的内容一致后要签名,接下来就可以走离婚程序了,夫妻双方都要带上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以及结婚证亲自到一方的的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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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房子卖不出去可以先离婚吗:房子卖不出去不影响离婚的进行。我国《民法典》规定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所以男女双方选择结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受房子卖不出去的限制。如果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对房子的处

  • 可以,对于这个没有先后顺序的要求,夫妻双方可协议分割财产的分割比例、时间、方式,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申请法院判决。如果协议一致,按双方约定时间处置财产,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在判决后处置财产。

  • 可以先离婚,再卖房。也可以先卖房再离婚。房子只是你们离婚要分割的财产,但不会成为阻碍离婚的障碍。

  • 如果房屋尚在出租状态,房屋所有人应在售房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在实际案例中这个期限一般为15或30天。这样承租者可以提前了解房屋所有人的出售意愿,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利用这段时

  • 只要房子产权明确,是否有抵押不影响买卖。由于抵押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交易无法完成。只有还清贷款,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才能完成交易。如今一般是买卖双方事先达成一致,签订房屋合同

  • 1、房子在没有过户之前,是不可以买卖的; 2、即使有赠与合同公证书,如果赠与人死亡了,但是受赠人没有更名过户,那只能由赠与人的子女继承,如果想更到你的名下,除非房主的子女继承后同意。 特别建议:办理完

  • 离婚应该处理财产问题。对于房地产,无论离婚后归谁,卖不卖都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也没有说必须同意卖。这取决于个人意愿,想卖就卖。

  • 离婚协议之中必须包括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的约定条款。因此离婚协议之中不可以先不写孩子的抚养权。离婚协议之中是必须要写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的。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由双方协商一致。在离婚协议之中需要明确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于哪一方。对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

  • 在离婚纠纷中是可以不用带孩子上法庭的。离婚案件之中,原告被告双方应当到庭。并没有法律规定孩子也应当到庭,尤其是年龄比较小的孩子。如果孩子的年龄超过了8岁,需要向法院表达自身的意愿,那么可以出庭,但是并不是必须的。如果法院要求出庭,孩子也是可

  • 已经办理了不动产证的房子,只要其符合当地房管局和法律允许的房屋是可以进行买卖交易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一般是指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一项证明;一般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该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是一致,如果出现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一般是以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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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话叫“半路夫妻一辈子的贼”,很多人对此并不认同,特别是现在很多年轻女孩,还相信头婚不行就二婚,下一个更好下一个更妙。

事实是,头婚都没能把日子经营好,二婚也很难把日子经营好,确实有那些二婚过得很幸福的人,但这只是少数,我们不能总是抱着幸存者的心态。

头婚关系相对简单,所要面临的问题也少很多,二婚夫妻面临的问题更复杂,特别是还带着孩子的那种,很容易发生矛盾。

比如下面这位李女士,因为一套房子,夫妻俩就闹起了离婚,这对夫妻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我们一起来看看。

李女士之前有过一段不幸的婚姻,离婚后带着孩子一个人生活,后来遇到了现在的老公,两人登记结婚。

李女士没什么文化,在一家商场做导购,收入并不是很高,丈夫是搞装修的,虽然非常辛苦但是收入还不错。

丈夫让李女士把商场的工作辞了,跟自己一起来搞装修,李女士没有答应,丈夫也没有选择强求。

去年年底的时候,夫妻俩买了一套房子,按理说结婚买房子,夫妻俩应该会过上更好的生活才对,怎么反而闹起了离婚?

其实,主要就是这房子的写谁的名字上发生了矛盾,双方因此争执不休,所以才闹到了离婚的地步。

李女士表示,丈夫买房首付的时候自己给了一些,现在又听人怂恿,想让自己再帮忙还一些房贷,李女士自然是不会答应。

由于李女士的拒绝,丈夫就要把李女士的名字从房本上去掉,李女士自然也不答应,于是两人发生了激烈的冲突。

李女士表示自己收入本来就不高,自己不是不想给,而是没有钱,丈夫完全就是在跟自己借题发挥。

李女士表示,自己跟丈夫之所以会闹成这样,跟丈夫那些亲戚有脱不开的关系,都是他们在后面作恶人。

那么事情真的如李女士所说,丈夫是因为房子才要跟自己离婚吗?而丈夫的亲人为什么又会成为恶人?

对于自己跟李女士的矛盾,丈夫却是另外一番看法,丈夫表示自己确实是因为房子才闹到离婚,但房子并不是主要的原因。

丈夫表示,这个房子是他全款买的,首付是他给的,后面的分期付款也是他在还,而不是李女士说的她也给了一部分。

因为李女士的户口在农村老家,丈夫的户口也不在这里,当初李女士说为了两人的孩子做打算,李女士就把户口迁到了这个房子上。

等于是李女士没花一分钱,但是成了这个房子的主人,再加上两人又是二婚夫妻,男方亲戚自然就有些闲话,要是两人以后离婚,岂不是李女士白白分走一半。

丈夫一想也是这么个道理,于是就让李女士拿出一点钱来,不一定要给多少,主要就是一个态度,结果李女士不肯拿,所以矛盾一触即发。

其实从两人的争吵中,可以得到很多有用的信息,两个人其实是有感情的,只不过两个人之间有很多矛盾与误会,而且互不信任。

原来李女士跟丈夫结婚前都有一个孩子,这套房子李女士一分钱没出,丈夫担心李女士的儿子会来分财产。

而且李女士有些事情做得确实不地道,有些事情也瞒着丈夫,所以两个人误会越来越深,彼此互相防备。

这个时候旁边有人在一议论,两个人的矛盾自然就立刻被引爆了,说白了还是两人没有足够的感情基础,而且缺乏信任,又有点不太坦诚,自然是幸福多舛。

如果两人还想把这段婚姻维持下去,就不能再藏着掖着,有什么想法都说出来,大家开诚布公地谈一谈,沟通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

虽然男方听信别人的话,跟妻子闹矛盾有些不对,但是房子是男方买的,女方确实没出钱,有这个顾虑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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