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分开了,土地使用证和户产证都是老人名字应该怎样确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805号民事裁定认为,按照投资协议,康明公司提供资金,获得综合楼十年的使用权。投资协议未反映出三鹰公司与康明公司具有共担风险的合意,三鹰公司援引的上述条款亦不能说明康明公司需承担经营风险。原判决适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认定本案法律关系为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并无明显不当。

由上述司法解释和民事裁定可以看出,认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关键是“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

关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的认定,有如下一些问题需要注意:

1、认定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成立不以适用上述司法解释为前提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只要符合该内涵,不论合同的名称是什么,都可以认定为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或混合法律关系中存在房屋租赁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162号民事判决认为,泰来公司和通产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及附件《租赁合同》无论合同名称还是合同条款均没有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约定,双方之间也没有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合意,故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7条之余地。但上述司法解释不予适用,并不影响双方混合合同关系所包含的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之成立。

2、合同名称中有“租赁”字样当然不影响房屋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晋民申344号民事裁定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3月10日签订的《商业写字楼工程合作建设暨租赁合同》,其主要内容是由申请人提供建设资金,被申请人提供建设用地,双方合作建设商业写字楼,该楼建成后,所有权归被申请人,由申请人整体承租经营使用,以租赁费抵消其垫支的建设投资款。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看,本案争议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3、涉案土地为划拨土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等规定的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的限制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违反这些规定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9民终24号民事判决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故本案《投资改建校门协议书》也应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性质。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本案的房屋租赁行为与普通房屋租赁有所不同,其区别在于承租人张瑞祥一方将使用房屋的对价先行支付给出租人。关于合同效力问题,诉争房屋系紫阳中学在国有划拨土地上所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将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建房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可见法律并未禁止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但《投资改建校门协议书》约定诉争房屋的使用权归张瑞祥永久所有。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得自由创设,物权法并未规定“永久使用权”,故该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属无效约定。《投资改建校门协议书》除双方约定由张瑞祥永久使用诉争房屋的内容无效外,其他协议内容有效。

4、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的合同,如标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则合同无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20261号民事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4798号民事判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本案中,依据双方所签《协议书》,合作的内容系对车站东侧临街房屋进行改造,将原有破旧房屋全部拆除,建设一排二屋楼房,后威涛公司如约建成临街二层楼房,双方在《协议书》中亦载明租金交纳方式并多次在《补充协议》确认减免租金事宜,故法院认定上述《协议书》应系房屋租赁合同,对京铁物流中心所持双方系土地租赁关系及威涛公司所持双方为房地产合作开发关系之主张均不予采纳。涉案二层房屋未取得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故双方所签《协议书》应属无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3662号民事判决认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陆军指挥学院与谷光里签订的《联建商业服务用房合同书》约定由谷光里投资,建成后房屋产权归陆军指挥学院,谷光里仅享有一定年限的经营使用权,谷光里并不承担经营风险,故该合同应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一审认定案由有误,本院予以调整。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取得了合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故双方签订的《联建商业服务用房合同书》及《联建商业服务用房补充协议》均无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1860号民事判决认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齐诚公司与文理学院之间的《协议书》虽然有“联合建设”的约定,但从《协议书》全部内容看,齐诚公司只提供资金,不参与实际建设,不承担经营风险,在文理学院优先使用3年后,齐诚公司拥有整橦公寓楼9年或公寓二分之一面积18年的使用权,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因涉案公寓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双方之间的《协议书》无效。

5、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合同法》第214条第一款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的合同同样应当遵守上述规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投资人(承租人)超过20年部分的权益归于消灭,相反,应当通过继续租赁使用或退还部分投资款(租金)的方式保障投资人(承租人)的权益。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和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1民终2041号民事判决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合作建房协议书》中约定由被告提供建设资金,并通过使用建成房屋24年以实现投资及收益回报,未约定被告承担经营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故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为房屋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被告已按照协议履行了出资建设等义务,自行车棚已投入使用,协议书中自行车棚改建扩建目的已经实现,被告按约定享有通过使用建成后的房屋24年来收回其投资及收益的权利,但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20年,故本院认为被告对协议书中约定的房屋享有20年的使用权。

第一部分 强制执行相关法律问题

一、强制执行相关法律问题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与救济

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需要注意的问题

违法建筑可否强制执行?

物业管理用房可否执行?

人防工程的买受人可否排除执行?

唯一一套住房是否可以执行?

唯一住房是否可以强制过户?

可否执行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房产?

可否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执行案外人房产之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唯一股东

可否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

对被执行局查封的房屋提起确权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法院拍卖房屋前,竞拍人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的拍卖溢价款退还协议是否有效?

房和地分开拍卖,成交后可否再撤销?

通过司法拍卖拍得的房产无法办产证,是否可以撤销拍卖?

参加法拍法律风险之补偿价及救济途径

多个普通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执行所得价款的分配顺序

法院强制执行中,债权人参与分配的相关法律问题

债权人有多个债务人,可否参与分配其中一个债务人(自然人)的财产?

执行分配中,员工工资和抵押权哪个优先?

法院强制执行中的债务抵消

强制执行中,“抵债”要考虑各债权人的受偿顺序

法院强制执行中变更申请执行人

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合并分立注销的,如何执行?

追加被执行人股东为被执行人相关法律问题

执行公司财产过程中是否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执行公司财产时,可否追加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可否追加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减资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可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院不可以追加去向不明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公司)对外享有债权,就不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了?

老股东抽逃出资,可否追加新股东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夫妻公司”不能还债,能否追加“夫妻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欠债后更换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就高枕无忧了?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判决生效后可否执行配偶的房产?

法院强制执行中,可否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仅夫妻一方是被执行人,未经析产可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被执行人是夫妻一方,法院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执行前第三人承诺代偿债,执行中可否将该第三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可否追加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

可否将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列为被执行人?

强制执行中暂缓执行与中止执行的情形及其救济途径

“执行程序终结”怎么理解?

终结执行后可否再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后可否再申请恢复执行?

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可能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迟延履行金如何计算?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参与分配,加倍利息法院是否支持?

被执行人赖在房子里不走可能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二、执行标的异议相关法律问题

从最高法院案例看强制执行中对生存利益的保护以及可否排除执行的判断标准

执行标的异议的指导原则或“总则”是什么?

执行依据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是否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

案外人所提异议的理由不属于执行标的异议的审查范围,法院如何处理?

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提出的时间

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提出的时间

执行标的异议的管辖法院

对于移送执行的案件,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向哪个法院提出?

如何打赢执行异议(之诉)?

如何打赢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法院案例:怠于催告过户,房屋买受人无权排除执行

符合四个要件,案外人执行异议就能得到支持?

案外人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的4个要件就能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案外人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四个要件就能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的关系

《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的关系

《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的关系

案外人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的四个要件就能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案外人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的四个要件就能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九民纪要”背景下,二手房买受人的权利可否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房屋买受人可否排除抵押权人对房屋的执行?

商品房买受人可否依据《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排除执行?

商品房买受人可否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商品房买受人可否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抵押权人可否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抵押权为由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已网签,买受人就可以排除法院的执行?

因限购而未过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得到支持?

房子(二手房)被查封后卖房人才交房,买房人可否提执行异议?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胜诉的前提是在什么时间支付了全部价款?

不动产买受人采取合意抵销的方式“支付”购房尾款,是否符合排除执行的付款条件?

买房人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排除法院的执行

购买经济适用房者的执行异议,需注意合同效力

动迁房满三年,案外人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排除执行?

购买动迁房法律风险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败诉

借名买房,借名人提出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借名买房,借名人提出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借名买房,借名人提出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最高法院案例:借名买房,借名人享有所有权并可排除执行

对尚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买受人的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支持?

对尚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买受人的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支持?

对尚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买受人的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支持?

开发商是否有权排除法院对预查封房屋的执行?

买房人首封了房屋,申请强制过户前是否有必要向轮候查封法院提执行异议?

被执行的房屋上有抵押,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还能否得到支持?

购买有抵押的房屋,因买受人有过错而不支持其执行异议?

购买有抵押的房屋,因买受人有过错而不支持其执行异议?

从最高法院案例看:购买有抵押的房屋有过错,不能排除执行?

因房屋存在抵押而未过户,即因房屋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案外人不能对有抵押权的执行人提执行异议?

房屋买受人能否排除房屋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

抵押登记不明确,“抵押权人”能否对抗案外人的执行异议?

被拆迁人能否依据拆迁协议排除执行?

被拆迁人能否依据拆迁协议排除执行?

被拆迁人能否依据拆迁协议排除执行?

拆迁协议能否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工业厂房分割销售的买受人可否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针对商品房的执行异议要注意合同效力

购房者对商品房的执行异议

业主对商品房的执行异议

可否依据《商品房买卖意向书》排除执行?

商品房买受人可以依据其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排除执行?

“业主”可否依据《商品房认购书》排除执行?

业主全款购期房,可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业主凭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案外人执行异议成立要件之占有未经验收的一手房是否算作合法占有?

最高法院案例:房屋买受人占有未经竣工验收的一手房可以构成合法占有?

开发商被强制执行,业主支付的房款未达到50%也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保住房屋?

商业用房买受人是否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对抗承包人的执行?

可否以自己是业主为由排除执行?

最高法院案例:以房抵工程价款,不得适用《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排除执行

以房抵债背景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以房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以房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以房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以房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以房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案外人可否依据以房抵债协议排除执行?

案外人可否依据以房抵债协议排除执行?

以商品房抵债之协议可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以商品房抵债之协议可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案外人可否以“买卖担保协议”排除执行?

案外人可否以“买卖担保协议”排除执行?

以房抵工程价款之债,因房屋有抵押没过户,承包人的权利可否排除普通债权人的执行?

以房抵工程款,承包人的权利可否排除普通债权人的执行?

以房抵工程款,承包人的权利可否排除普通债权人的执行?

融资租赁背景下出租人的执行异议之诉

动产买卖未现实交付,买受人的权利是否可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机动车买受人排除执行需满足的条件

未过户,机动车买受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

未过户,机动车买受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

机动车买受人(非登记权利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

未过户,船舶等特殊动产买受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

动产抵债协议可否排除法院的执行?

保留所有权买卖背景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预告登记可以排除法院的执行?

只要办理了预告登记就能排除法院的执行?

次承租人在执行公告期满后可否提出执行异议?

依据《离婚协议书》对被执行的房屋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可否排除执行?

《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可否排除执行?

从最高法院的案例看离婚是否可以对抗执行

可否依据《离婚协议书》排除执行?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孩子,孩子是否有权排除对该房产的执行?

案外人依据以房抵债协议要求排除执行的,法院应重点审核协议的真实性和效力

案外人依据以房抵债协议要求排除执行的,法院应重点审核协议的真实性和效力

以房抵债判决不是确权判决,不是排除执行的依据

案外人误汇钱款进入被执行人已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法院可否执行该钱款?

质权人对保证金的执行异议

质权人对保证金的执行异议

质权人对保证金的执行异议

质权人对保证金的执行异议

质权人对保证金的执行异议

法院可否执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案外人基于债权转让所提执行异议

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以及案外人的异议

公司承包人的权利能否排除法院对“公司财产”的执行?

公司承包人的权利能否排除法院对“公司财产”的执行?

被挂靠的公司账户被冻结,挂靠人(账户实际使用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

被挂靠的公司账户被冻结,挂靠人(账户实际使用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

个人借用企业资质开发房地产,法院执行企业名下的该房地产时个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

隐名股东的权利可否排除法院对名义股东名下股权的执行?

隐名股东的权利可否排除法院对显名股东名下股权的执行?

隐名股东的权利可否排除法院对显名股东名下股权的执行?

最高法院案例:隐名股东无权排除债权人对显名股东名下股权的执行

法院是否有权以被执行人进入了破产程序为由裁定驳回执行异议(之诉)?

被执行人进入了破产程序就没有必要审查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了?

可否将执行异议之诉并入破产程序?

案外人排除执行理由之“我是真实权利人”当慎用

执行异议之诉理由之“我是真实权利人”当慎用

“九民纪要”背景下,执行异议之诉理由之“确权判决”当慎用

未实际出资的房屋所有权人,无权排除执行?

案外人可否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提出执行标的异议?

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请求权可否排除强制执行?

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请求权可否排除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是房屋买受人,卖售人可否解除合同以排除对房屋的执行?

“九民纪要”背景下,可否基于合同无效或解除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执行?

没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支持?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确权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确权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确权

执行标的异议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常见法律问题之徐汇法院篇

执行异议(之诉)常见法律问题之黄浦法院篇

对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裁定的救济途径一定是执行异议之诉?

可否对诉讼中的保全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民事执行中财产分配的异议

三、执行行为异议相关法律问题

强制执行中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通过什么途径救济?

法院强制执行中,执行标的物评估价明显“偏低”怎么办?

法院以存在轮候查封为由对房产过户的申请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如何救济?

强制执行案件中如果法院消极执行,当事人应当如何救济权利?

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救济途径

申请执行人可否对法院之间关于参与分配的往来函件提出执行异议?

可否对法院的提级执行裁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对补充赔偿责任的执行及异议

作为被执行人的保证人可否以保证期间已过为由作为执行的抗辩?

房子在过户过程中,法院可否查封?

案外人的财产可以保全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被保全人认为自己的财产被超标的保全,如何进行救济?

如何认定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是否超标的?是否考虑存在抵押等价值瑕疵?

法院超标的保全怎么办?

可通过反担保的方式解除财产保全

案外人能否对诉讼保全提异议?

第二部分 房产纠纷相关法律问题

“九民纪要”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名义产权人出售房屋,合同无效?

慎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诉请确认合同无效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买卖担保(让与担保)合同无效的三种理由

《房屋抵债协议书》和《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同时签订,效力如何?

承租人可否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为规避债务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和精神病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后果如何?

二手房买卖|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的协议是否有效?

虚假的二手房买卖如何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虚假的二手房买卖如何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非沪籍者所签公房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

涉及刑事犯罪,卖房人被骗,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购买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的合同是否有效?

转让在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转让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国企违反法定程序出售房地产,合同无效?

未经评估拍卖国有房屋,所达成的成交协议无效?

为规避执行而低价转让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双方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效力如何?

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列明甲方有两人但只有一人签字,效力如何?

工业用房未经批准分割转让的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过错方可否主张房屋租金损失?

连续两次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房屋如何返还?

房屋两次过户,但前一合同无效,所有权归谁?名义产权人可否请求原所有人迁出房屋?

一份判决书确认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对法律后果作出处理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的诉讼有无时效限制?

第三人可否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九民纪要”和房价上涨双重背景下开发商以无预售许可证为由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业主权利如何保护?

房价上涨背景下开发商以无预售许可证为由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业主权利如何保护?

民法上“胁迫”的认定——和房屋买卖密切相关

卖房人如何证明自己是受胁迫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房屋买卖中价款显失公平的认定

附义务赠与房产可以撤销?

工业厂房分割销售合同效力——上海法院篇

虚假的一房第二卖经过虚假诉讼被认定为有效合同,受害者如何救济?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可否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二、合同解除和违约赔偿

房产纠纷中违约责任的成立及违约金的调整与过错的关系

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合同的解除与法律后果

由于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律后果(宝山法院篇)

由于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律后果(青浦法院篇)

由于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律后果(二中院篇)

上海崇明法院和二中院判决: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合同解除,卖售人无需赔偿

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和二中院判决: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卖售人有权解除合同

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上海二中院支持解除合同的经典案例

上海一中院判决: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解除,结婚没用,拖诉讼时间没用

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卖售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为什么不具备购房资格者付了全款房东也可以解除合同?

买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卖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买房人迟延过户是否构成违约?

买房人逾期付款就构成根本违约?——分期付款背景下的买受人利益保护

买房人已支付大部分房款并已实际入住房屋,卖房人就不能解除合同?

买房人付了全款就不会违约了?

买房人欠付房款不足总房款的三分之一,卖房人无权解除合同?

买房人要求变更买房人,构成违约?

卖房人迟延(重新)网签的法律责任

房子噪音太大,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房子漏雨,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卖房人在网签前或过户前遗失房产证,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多卖房人之一没有收到房款,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可否解除合同?

支付违约金就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取得

房屋买卖中合同解除权的产生-消灭-产生

合同解除权的产生和消灭

房屋买卖中解除权的产生和消灭

从房屋买卖合同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却给对方宽限期看解除权的产生与消灭

房屋买卖一方放弃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后果

卖房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后可否再以买房人一万元尾款未付为由解除合同

买房人未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卖房人拒绝过户的抗辩事由?过户手续不全谁来审查?

房屋买卖中,可以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

房地产买卖双方都不履行合同,哪方违约?合同可否解除?

可否以房屋买卖双方互失信任不再具有履约基础为由解除合同?

是什么合同漏洞使得房屋买卖一方想违约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双方在约定的过户日重新磋商贷款事宜未成,买房人不构成违约?

房屋买卖合同对部分条款没有约定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据是什么?

《居间协议》未约定首付款支付时间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即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买房人要想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应当起诉谁?

买房人嫌20%的违约金太少怎么办?买房人如何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数额?

房屋买卖中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谁来举证?

卖房人违约,买房人可否主张佣金损失?

卖房人违约,买房人是否可以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卖房人违约,买房人主张的房价上涨损失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房屋差价损失和已付房款利息损失可否同时主张?

调整违约金,谁来举证实际损失?法院可自由裁量?

房屋买卖中一方违约,谁来举证证明守约方的损失?

卖房人违约,何时对房价进行评估?

计算房屋买卖中实际损失的时间点

法院判决卖房人赔偿买房人房屋差价400万,这就是违约的成本

房产纠纷中主张违约金,注意实际损失这个“马蜂窝”

房屋买卖中,适用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如何处理?

逾期违约金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

房屋买卖中,逾期违约金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

房产纠纷中,逾期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房屋差价、利息、中介费损失可否同时主张?

房产纠纷中,逾期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房屋差价、利息、中介费损失可否同时主张?

卖房人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即违约,买房人不可依据违约责任条款主张违约金?

房屋买卖中,预期违约可否适用违约金条款?

房屋买卖中损害赔偿的边界

卖房人逾期交房违约金多少合适?

工业厂房买卖中,卖售人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每天多少?

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解除,守约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

房价下跌,买房人违约,卖房人可否要求赔偿房屋差价?

房价下跌,定金不一定是违约责任上限

工业厂房分割销售导致不能过户,合同解除的依据是什么?损失应当如何分担?

工业厂房分割销售赔偿差价纠纷中,是否应当在假设可分割销售的前提下评估房价?

从一个案例看发函的重要性和函件内容背后的法律关系

合同一方有多人但只有一人签字或盖章,合同是否成立?

房产纠纷中诉讼请求的选择

非真实买卖,房屋所有权如何取回?

诉讼是否可以免除或推迟房屋买卖一方履行合同义务?

买房人可否仅以发票作为已向开发商付款的凭证?

父母子女间房屋买卖与赠与的甄别

是房屋买卖还是房屋赠与?

是房屋买卖还是房屋赠与(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房产证上有未成年人的名字,卖房时需要注意什么?

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房产的合同是否有效?

借名买房注意事项与风险防范

房屋买卖中所涉善意取得的举证责任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之一出售未成年人房产的法律后果

没有证据证明哪方拒绝网签的法律后果

买房人要求卖房人配合过户的权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房屋共有人之一没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以房抵债不构成善意取得?

买房人按约履行合同并已装修入住就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是谁拒绝网签?现有证据下的证据规则运用

买房人要求减名字,卖房人是否应当配合?

房屋买卖中,以阴合同的时间节点配阳合同的违约条款可以吗?

“对部分条款未能协商一致”成了房屋买卖中的免责金牌

有租客的房子的交房时间如何确定?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部分)卖房人为精神病人,卖房的程序怎么操作?

房屋产权人一房二卖,第一买房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一房二卖构成诈骗犯罪?房屋归谁?

卖房不卖车位导致不能过户,卖房人违约?

房屋买卖适用“家事代理”?

符合哪些条件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会被认定为赠与?

房屋买卖中,付款补充协议的“最后付款期限”应该怎么理解?

按份共有房屋买卖中,买房人应当把房款支付给谁?

房屋买卖中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卖房人假报“房龄”要承担什么责任?

连锁买卖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如何认定?

夫妻双方分别向同一人购买不同的房屋,可否作为共同原告一并起诉?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夫妻一方卖房的合同,配偶不能诉请撤销该判决?

买房人没有违约,就一定能拿到房子?

以房产出资却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法律后果

“二手房”的隐蔽质量瑕疵责任谁承担?

二手房买卖中的细节法律问题

二手房买卖中涉及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相关问题

房价疯涨,房屋买卖双方都应当知道何谓“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手房买卖违约金|北京上海法院的规定及解读

北京上海深圳江苏法院关于二手房买卖的规定

房价疯涨,买房人怎么样才能把房子拿到手(过户到自己名下)?

房价疯涨专题:10个相关法律问题

聚焦房价飞涨法律纠纷:《购房意向书》、前后两份合同、法律适用

房价疯涨,违约泛滥,买房人应当知道的法律常识

房价飞涨背景下的违约与救济

购房款主要由一方父母所付,离婚时房屋产权如何认定如何分割?

房屋登记制度不完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如何确定?

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卖房人不能向买房人交房,责任如何承担?

是房屋买卖还是房屋借用?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未到,法院可否判决过户?

购买动迁房,需考虑做预告登记

买房人通过司法查封的方式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及风险

从承租人要求返还“转让费”看抽象法律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上海:人防工程可以办产证,所有权归开发商

四、委托公证卖房相关法律问题

“套路贷”背景下委托公证卖房的合同效力

民间借贷背景下委托公证卖房的合同效力

委托公证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认定买房人与卖房人的公证委托代理人恶意患通损害卖房人利益的关键点

公证委托代理人出售委托人的房屋,一定有效?

持违法公证委托书卖房,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借款时被迫做卖房的公证委托,房屋被多次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为“担保”民间借贷债权而办理委托公证,受托人出售委托人的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卖房人的代理人与买房人恶意串通损害卖房人的利益,法律后果如何?

公证委托卖房的合同效力

当房屋买卖遇到民间借贷——不同的担保,不同的后果

牵扯到债务和委托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

代理人以卖房人的房产折价抵偿自己的债务,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

房屋所有人可否以不认识受委托人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附条件合同能规避买卖担保协议无效的规定?

房屋买卖中一方拒绝按约办理委托公证构成根本违约?

委托人死亡后委托代理是否还可以存在?

出售“共有”房屋,合同无效?

部分房屋共有人代其他共有人签字出售房屋的合同无效?

无权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无权处分会导致合同无效?

伪造房屋所有权人的签字,合同有效(无权处分)还是无效(非真实意思表示)?

在房屋买卖中,当无权处分遇上期待权

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中,按份共有人无权处分相关问题

无权处分房产导致的违约,违约金如何调整?

卖房人无权处分,买房人可否主张房价上涨的损失?

当善意(或恶意)购买遇到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谁能取得所有权?

六、农村房屋相关法律问题

农村房屋同村村民间转让的合同无效?

非农户口者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房屋?

购买农村房的合同被确认无效,责任如何承担?

“现状”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的影响有多大?

出售农村房屋给同村村民后房屋被动迁,出售方可否获得动迁利益?

农村房屋出售后,拆迁利益的三七开是怎么回事?

七、动迁房相关法律问题

上海农村房屋买卖相关法律问题总结

上海农村房屋买卖相关法律问题总结

买卖农村房屋合同的效力及动迁利益的分配

部分房屋共有人与动迁组签订的动迁协议无效?

不具备购房资格者购买公房,合同效力如何?

动迁利益如何在产权人和非产权人之间分配?

非居住房屋被征收,(次)承租人可以获得哪些补偿(或赔偿)?

农村宅基地房屋在买卖之后被动迁,动迁利益如何分割?

购买未满三年的动迁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产权人将按94方案购买的动迁房出售给非法同居者的合同是否有效?

可否以动迁房不满三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解除合同?

动迁房买卖中,将房子过户至买房人指定之人名下的约定

房屋买卖合同中卖售人应配合将房屋过户至买受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之约定的效力和法律后果

动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动迁房买卖中对部分房屋共有人无权处分意见的反驳策略

动迁房买受人实际居住多年,动迁房共有人的无权处分的主张是否成立?

动迁房买卖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立遗嘱后房屋发生动迁,遗嘱是否仍有效?

可否依据“五联单”(《配套商品房供应单》)认定房屋所有权人?

动迁房买卖中房东可否以承担违约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动迁房买卖中,注意区分逾期违约金和解除合同违约金

婚前公房婚后拆迁,离婚时拆迁利益如何分割?

八、做低房价和做高房价相关法律问题

做低房价:阴阳合同or合同变更?

买房人做低房价,卖房人可以不履行合同?

二手房买卖中做低房价失败,谁来补缴税费?

房屋买卖中做低房价,是谁埋在谁脚下的定时炸弹?

卖房人拒绝履行做低房价的约定是否构成违约?

房屋买卖中:做低房价被举报后谁应补缴税款?有租约的房屋如何交付?

做低房价逃避税款的约定是卖房人不承担逾期过户责任的免责事由?

房屋买卖中做高房价的约定是否有效?

做高房价与骗贷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相关问题

宝山法院一判决:逾期迁出户口每天50元违约金

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逾期违约金每天多少钱?

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每天多少钱?

迁出户口是付款的条件?和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什么关系?

买房人可否以卖房人无权迁出房屋内的户口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

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十年,买房人可以主张几年的逾期违约金?

卖房人因客观原因没迁出户口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卖房人没有迁出他人的户口构成违约?——从真实意思说起

标的房屋内的户口没迁出,卖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贷款没到账,卖房人就可以拒绝迁出户口?

非农户口者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房屋?

十、房产新政(含限购)相关法律问题

对“如因房屋交易政策原因造成无法交易”的理解

沪家庭有两套房还买房导致交易无法完成,责任如何承担?

房贷新政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要求退回定金?

北京限购商办类项目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分析

央行规定北京离婚后一年内贷款按二套房政策,买房人不能贷款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政府禁售酒店式公寓,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承担什么责任?

诉讼中开发商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是限购对象为由解除合同可否得到支持?

北京认房又认贷,买房人已付定金能否拿回来?

买房人明知自己限购还买房导致不能过户,法律后果如何?

买房人明知自己限购还买房导致不能过户,不构成违约?

上海房贷新政,认房认贷首付提高,买房人能否要回定金首付款?

上海房贷新政解读及风险防范

买房人限购,卖房人是否有义务配合买房人重新网签?

买房人以自己限购为由拒付房款是否构成违约?

区分房屋买卖中的限售和限购

限购者购房,责任如何承担?

买房人网签时限购,卖房人拒绝网签构成违约?

买房人明知自己不具有购房资格而购房,合同不能履行,居间方可否主张佣金?

不具备购房资格者购房失败,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

“沪九条”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网签时是限购对象,合同一方就一定可以解除合同?

“限购令”导致卖房人买不到房,房屋买卖合同可否解除?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遭遇“限购令”,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退房“类住宅”,可否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金或房屋差价?

新政导致买房人限购,卖房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买了“类住宅”,可否向开发商要求退房?

买了开发商的“类住宅”,如何维权?

违约加新政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责任如何承担?

买房人为规避限购而假结婚,卖房人是否有义务配合买房人变更合同主体

警惕!买房人限购,卖房人违约

买房人不知有限购令而签订《居间协议》,可否要求退还定金?

上海一中院判决:新政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要回定金或首付款?

规避限购政策的代持房屋协议是否有效?

为“规避”限购而转让名下已有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因新的限购政策导致合同解除,“获利方”是否应当赔偿对方房屋差价?

房屋所有人一房二卖,买受人因无购房资格而无法主张房屋差价损失?

最高法院案例:支持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房屋差价损失

十一、抵押和查封相关问题

为担保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而设立的抵押,是否有优先受偿效力?

房屋存在抵押,法院可否判决过户?

卖房人未如实披露房屋的抵押情况,买房人可否不履行合同?

买房人可否以卖房人未注销抵押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

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不履约的合法抗辩

抵押登记与预售登记哪个效力优先?相应的合同哪个效力优先?

买房人在房屋被查封后拒付第三期房款是否构成违约?哪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警惕!房屋在网签后被查封怎么办?

房子被查封,不能过户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房屋被查封的风险与预防

房子被另案查封,继续履行的诉请会被驳回?

房子被另案首封,法院不能判决过户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为什么法院不能判决被查封的房子强制过户?

卖房人的房子被查封或拍卖,买房人应该怎么办?

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子被查封,买房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在过户前被法院查封,卖房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网签后过户前房屋被查封,买房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买卖法院已查封的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转让有抵押的房屋,合同有效吗?

以房地作抵押(部分房屋系他人所有)的效力如何?

十二、和银行相关的问题

银行未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放款日放款,买房人违约?

买房人在卖房人指定的银行贷款不成,责任谁承担?

买房人可否以合同中没有银行卡号为由免责?

卖房人以拒绝提供银行卡号等方式恶意拒收银行贷款,买房人违约?

银行贷款未如期放入卖房人账户,买房人违约?

买房人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卖房人再次协助办理贷款申请是放弃了追究买房人的违约责任?

买房人按约申请贷款,但未在约定的过户日前获银行批准,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迟迟不放款,买房人构成违约?

因买房人过错导致银行不能放款,卖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假离婚导致银行不能放贷,买房人构成违约?

卖房人配合买房人第二次贷款,是否还可以解除合同?

卖房人拒绝配合买房人办理贷款手续,卖房人违约?

转按揭办不了,买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何认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套取银行贷款?

为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认定及合同效力

为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

房价疯涨,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可否继续履行?

最高院公报:买卖附有违建的房屋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邻居搭“违建”,卖房人承担不能交房的违约责任?

十四、居间合同的法律性质和相关法律后果

具备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居间协议是本约还是预约?

《居间协议》可以被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违反《房地产居间协议》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定金罚则?

房屋买卖的预约合同(居间合同、认购书)的责任承担方式及责任范围

《房地产居间协议》被认定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标志性要件是什么?

《居间协议》或《定金协议》是本约还是预约?

《居间协议》或《定金协议》是本约还是预约?

最高法院判例:判断预约合同的关键是意思表示,而非仅看合同内容是否完备

买房人未按居间协议的约定补足定金,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十五、与中介相关的问题

房产中介收取的“团购费”是否应当返还?

中介把关不严导致房屋买受人或卖售人损失,责任如何承担?

与中介公司签订的独家委托卖房协议的效力和法律后果

二手房买卖中居间方居间成功的标志是什么?“房屋买卖合同”指哪一版?

不履行或解除居间协议,居间补偿费如何支付?

房产中介在二手房买卖居间中有过错,要对受害者承担何种责任?

房价疯涨,对居间合同中“不得绕开中介公司签约”约定的理解

和中介公司的官司怎么打?

卖房人逾期交房,买房人可否直接提取卖房人存留在中介处的尾款?

房屋交易不能完成,已付房款难以追回,中介承担什么责任?

中介有违法行为,就不能主张佣金了?

中介与开发商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所附条件未成就,中介就拿不到钱?

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要向中介全额支付佣金?

行政管理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从中介伪造卖房人网签签字说起

十六、商品房(一手房)买卖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业主付款迟延,开发商仍要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上海市嘉定区法院这么判

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之松江法院判决分析

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之浦东法院判决分析

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之青浦法院判决分析

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之上海一中院判决分析

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标准之上海部分法院判决分析

开发商关于学区房的宣传未兑现,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开发商关于学区房的宣传未兑现,责任如何承担?

商品房买卖中,买房人使用了代金券可否再要求退钱?

开发商是否应当履行其销售人员对购房者的承诺?

开发商变更规划损害业主利益,业主如何主张权利?

买了物业用房,开发商履行不能,责任谁来承担?

开发商与限购的买房人签订《购买订单》,不能履行的责任如何承担?

开发商停止提供销售宣传中承诺的班车服务,业主如何维权?

买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中的合同无效风险——以购买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为例

是合作开发合同还是房屋买卖合同?“分割销售”合同无效?

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与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开发商是否应当向业主支付惩罚性逾期交房违约金?

开发商明知买房人没有购房资格还与之签订预售合同,合同的解除与责任承担

开发商变更小区平面布局获得了规划许可,是否还构成违约?

十七、婚姻-家庭-继承问题

离婚的法定依据是什么?

夫妻一方转移财产的应对及法律依据

夫妻一方患有抑郁症,法院就不能判离婚?

离婚,夫妻共有房屋归谁?

离婚,房产增值怎么分?

离婚,有限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离婚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离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扶养费的追索

夫妻约定财产制背景下的法定补偿请求权

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购买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所有权归谁?

离婚协议中对于动迁利益分割的约定存在欺诈,如何维权?

赌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卖房人死亡,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

共有房屋的使用收益陷入僵局,如何破?

离婚父母一方出售未成年子女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侵犯法定继承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亲子关系的鉴定与推定,及相关法律责任

公房承租人死亡,公房谁来“继承”?

夫妻一方因遗赠扶养协议取得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同居期间购买房屋之分手后分割相关法律问题?

同居结束后析产,赠与?借贷?平均分?

十八、租赁合同相关问题

最高法院: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的认定

租赁违建的合同无效,装修损失如何分担?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支付房屋占用费的截止日期

融资租赁合同中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的选择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租赁物归属何方?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房屋消防验收不合格,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未依法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

租赁违建的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房屋新产权人可否要求租客搬走?

租期未到,承租人可否要求继续使用违建?

出租人给承租人发合同解除函之后,次承租人应当向谁支付租金或房屋占用费?

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没收保证金后还可否再主张违约金?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还可否享受免租期的免租优惠?

从转租的法律责任看及时发函的重要性

出租人解除合同,承租人翻建房屋的花费可否获得补偿?

出租人以合同无效为由停水停电,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出租人未协助承租人办理营业执照,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承租人可否以房屋实际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面积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租赁房屋甲醛超标,承租人可否解除合同?

房屋有瑕疵,承租人不付租金,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损失谁承担?

当事人起诉解除合同,法院可否认定合同无效并直接对法律后果做出判决?

二审中,向哪个法院申请续封?

财产保全错误就要赔偿?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问题

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条第二款看合同相对无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经竣工验收合格,合同中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或违约金的约定应否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裁判规则

以发包人擅自使用推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否要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六个月期限的起算时间

放弃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举证责任

垫资与工程欠款的辨别,垫资利息与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的区别

发包人逾期付款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解除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解除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鉴定与原因力的关系

发包人提供有缺陷的设计等原因导致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为何要承担责任?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工程质量风险责任的承担

对建设工程竣工日期的认定

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视为竣工验收合格日期?

建设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性质和计付标准

最高法院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关于发包人逾期不结算后果的裁判规则

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是否还可以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少鉴定原则”

建设工程质量有问题,发包人起诉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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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的限售政策是怎样的?

&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发布【限售令】,自2017年9月23日起,在重庆主城区新购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才能再过户交易。 1、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认定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2、新购买二手住房的认定时间以取得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时间为准。 另外给您简单说一下新房产权证可以拿到的时间;您是全款买房,可以向开发商索要相关资料去房管局办理产权证,这种情况下,产权证一般30个工作日内就可以拿到。如果您是贷款买新房,产权证一般要90~180个工作日才能办好,如果开发商拖延办证的话,时间会更长。 您关注的隆鑫盛世普天属于住宅项目,如果您现在购买的话,也是在两年的限售时间之内的,意味着您需要在拿到产权证之后两年才可以进行交易。 &nbsp希望我给您提供的信息能够对您有帮助

南昌出台的新购住房限售政策内容有什么?

据报道,9月22日,重庆、南昌分别出台新购住房限售政策,其中南昌规定,自9月23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所有新交易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方可转让。 报道称,当天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住宅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称,自9月23日起,在全市(含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范围内,所有新交易的住宅(含新建商品住宅和存量住宅,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方可转让,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字样。 土地出让方面,南昌市此次规定,市区范围内的住宅用地和商住混合用地,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出让。该方式出让用地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含商住)项目,在商品销售及转让过程中,实行限房价、限对象、限转让等政策(简称“三限房”),并优先满足本市户籍在市区无自有住房的成年市民,并限购一套。 分析人士表示,从全国看,最近几个月三四线城市是去化库存的主力军。后续在库存明显减少的情况下,三四线城市价格上涨预期强烈,未来不排除将有更多去库存较快的城市发布楼市方面的约束性政策。 希望相关政策的出台可以维持房价的合理和稳定!

近期重庆的房产政策对房产市场的影响?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发布【限售令】,明日(9月23日)起,在重庆主城区新购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才能再过户交易。 1、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认定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2、新购买二手住房的认定时间以取得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时间为准。 简单来说,就是过去你拿到产权证了马上可以过户交易,明天开始你新买的房子,要等拿到产权证2年以后才能卖,让你多持有这套房2年时间简称【限售】。 影响会有多大? 简单解释无非几类: 1)限售以后流通的房子会变少,那么是不是反而还会涨? 2)这么多城市限售,没有见到哪个城市跌 3)限售2年是打击短期炒房,重庆买房是看中长期丰厚的投资回报,几乎没影响 4)现在政府限价,买到新房就意味着赚钱,所以都是来抢的 如果单独来看限售2年,确实是个再温柔不过的手段 目的性也很明确:抑制短期炒房行为导致的房价快速上涨 因为限售能够 .cn/choose/.cn/contract/ 这个问题可复杂了。要慎重啊! 要想把这些问题写入合同难度不小。

1、 会所同时使用。否则罚款;
5、 保证多久产权证到手
6、 所有涉及到的证件复印附上
7、 签字人委托书正本副本
8、 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9、 要求查附上面积测定证明
10、 审查开发商的资质、销售资格
11、 地上物的排他权、房屋结构、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价款及付款期限、房屋及产权证书的交付时间、质量条款、保修责任等关键内容更应审慎对待,
12、 如果打算采用向银行贷款按揭的方式购买期房,应当考虑到贷款不成的情况,因为银行在放贷前既要审查楼房的建设情况、也要审查贷款人的资信和还贷能力。因此,事先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贷款不成时买卖契约可因此解除,可以省去很多麻烦,购房人不会再为追索已付的首付款而耗费精力。
13、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含3%),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方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14、 双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15、 中心花园面积、泳池确认入合同
16、 查五证,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是否出让、土地的批准文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明开发商已合法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并交纳了土地出让金;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房屋的规划已取得规划部门的许可;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允许在该土地上进行该项目的开发建设;
4.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允许该项目的工程进行施工建设;
5.销售许可证,允许销售该房屋.
开发商证明上述五证是真实有效且未经修改的最后版本,任何修改都必须即使通知我方,我方保留权利。
17、 比如要看土地许可证上有没有注明土地已被银行抵押、预售许可证上包不包括房地产商正在出售的房屋,并且还告诫买房人只看“五证”不够,还要了解房地产商有没有资质、了解小区的整体规划、了解要买的房是否已被房地产商抵押…证实无抵押
1.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和预售管理办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都没有提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查这个许可证列明的规划建设单位是可以申请更改的,通过看此证和查规划并不能保证买房人所买房屋的规划环境不会改变。
2.有预售许可证没有土地许可证售房的不止一两家,按建设部相关规定和合同示范文本,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的就可以出售。批准文件真伪和有效性,普通买房人更难辨别。
3.按我国抵押法的相关规定,有抵押的不等于不能转让(出售),经抵押人同意,被抵押物一样可以转让(出售),在实际操作上房地产商将土地抵押换取贷款对加快房屋建设不一定是坏事,没有周转资金,房子迟迟盖不起来,对买房人不同样是风险?
4.房地产商超许可证面积销售并非从房号上就一定能看得出来,最近北京某小区的面积纠纷实际上是房地产商在公摊上做手脚,所有房号都包括在许可证范围之内,当时从许可证上很难看出破绽。
5.没有强制性法规要求房地产商在售房时必须向买房人出示“五证”正本,售楼人员经常给买房人出示的都是影印件,如果房地产商在影印件上做手脚,买房人还是防不胜防。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买房人保护自己的方法只能从合同入手,将风险“转嫁”给政府,和房地产商的合同在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中约定清楚:“第一次付款时间为合同在政府做完备案登记后__天内。”这样所有查证手续都由政府完成,将来出什么问题也由政府负责。目前法院判定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的惟一标准是合同有没有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登记,银行能否给买房人发放贷款的前提同样也是合同有没有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对于居住环境特别关心的买房人则最好从合同的补充协议入手,要求房地产商注明光照、房子间距等条件,这比去查将来可以变更的规划来得更实际一些
20、 环保家装无异味
22、 房产允许抵押、置押
24、 万分之一违约款太低
25、 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收房时一定要查看相应的法律文件(一表二书等),避免因入住行为造成既成事实给自己带来被动。
26、 确认楼层和楼号的描述
27、 开发商对赠送的产品质量负责。
28、 要开发商承诺工程进度便于破产前打官司
29、 可否写两人所有,开发商对产权不得抵押

请问买新房子要注意些什么吗?有什么猫腻没有?

1、开盘绝对没有好房子,好的房子全部被保留,然后每个月推出几套,但单价升得很快,要么就是你有关系,我们才给你好的房子。
2、售楼员会用许多方法来逼你买房(业内叫SP),让你无时无刻感到紧张,这时你千万要冷静。要自己看中才买。
3、别以为高层中的九到十一楼不错,那你大错了,这些楼层正好是扬灰层,脏空气到这个高度就会停顿,我们是不会告诉你们的。
4、要关心的是桩有多深,因为新房漏水大多是因为房屋沉降过大,造成外墙裂缝才漏水的。
5、如果报纸广告上的哪个楼盘单独印了一个房型,那你千万不要去买这个房型,不是买不掉的就是位置有问题,我们叫最后冲刺,你想啊,他干嘛不印其他的呢?
6、到售楼处后直接问售楼员看一样叫销控的本子,这样你才可以确切的知道哪些房子是真的没了,哪些房子还在,这本东西特别准,只有少数楼盘会做一份假的。

还是关于二手房的几个问题,帮看下~

1、看清产证,确认是否到了可以进入市场交易的年限,到了的话就没问题
3、根据当地的税收政策,卖家主要有个人所得税、营业税,买家主要是契税,另外还有些手续费之类的
4、税收都是国家规定的,不是个人说了算的,卖家有卖家的税,买家有买家的税,但是双方可以协商由一方包另一方的税
5、营业税是卖家应缴的税,但是同上题双方可以协商由谁缴

这个说不准的,未来政策会遵循抑制投机适当放宽投资行为的大趋势。热点城市放开限购会立即产生投机行为,所以热点城市明年不会率先放松限购,要放松限购需先从非核心城市开始,一旦引起非理性上涨政策也会马上加码,如果一切正常,政策则会一个城市接着一个城市逐步放开。最后笔者加一句,像厦门、南京、天津、杭州等重点热点城市,明年还不会取消限购。

101℃聚焦:9.26你不知道的大事?

【国内篇】 波音首个海外工厂在舟山揭牌 首架飞机明年底交付 据报道,9月26日,波音公司与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的舟山波音完工中心有限公司和波音 商飞联合项目中心在舟山正式签约揭牌,该项目的开展将有利于拓宽中国民机国际合作交流的渠道,提升国际战略伙伴关系,并且优化中国民机产业发展环境,完善提高产业能力建设。 军队将实行军粮差价补贴新模式 随工资伙食费发放 据报道,近日,军委后勤保障部下发通知,确定新的军粮差价补贴供应管理机制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行,将以军粮差价补贴为突破口,建立军粮标准化供应、规范化管理、集约化保障的顺畅高效运行新机制,及时落实到官兵餐桌上,后勤保障部要求,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周密组织筹划,精准高效保障,确保新机制顺畅运行。 人社部:异地就医结算并不意味着医保实现全国漫游 据报道,人社部医疗保险司副司长颜清辉9月26日回应称,异地就医结算并不意味着医保实现全国漫游,如果医保全国漫游,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无序就医,无序就医不是我们的追求目标。人社部也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革、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网信处罚微博微信贴吧:对违规信息未尽到管理义务 据报道,日前北京市网信办依据相关规定就新浪微博对其用户发布传播不法信息未尽到管理义务以及百度贴吧对其用户发布传播非法未尽到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网上违法违规行为。 36小时9城出台楼市新政:“限售”或蔓延至全国 据报道,自9月22日开始,长沙、重庆、南昌、南宁、西安、贵阳、石家庄、武汉、无锡9个城市密集出台了调控政策,分析人士称,到目前为止全国已经有45个城市执行了不同年限的限售政策,要求所有新购或者部分新购房源,锁定一定年限后才可以再上市。限售未来预计将快速向三四线蔓延,后续可能会超过50个城市执行限售。 【娱乐篇】 方力申澄清复合邓丽欣:复合是假 还是要存钱结婚 据报道,9月25日方力申出席电影慈善特别场时针对网传正存钱准备2018年迎娶前任邓丽欣表示,内容我看了一下,事实不到10%,不过可能现在大家只看标题,不看内容,所以很多人恭喜我,却没人向我求证,并表示说不定我2018年真的会结婚呢?钱还是要存的,但复合就并没有! 谢娜结婚纪念日宣布怀孕 范冰冰杨幂等人送祝福 据报道,9月26日上午张杰发微博晒照默认谢娜怀孕!随后,谢娜转发张杰的微博,坐实怀孕消息还大秀恩爱,今天正好是2人的结婚纪念日,选择今天公布怀孕消息,意义重大,圈内还有范冰冰杨幂陈学冬等人纷纷送上祝福,为夫妻俩感到开心。 王心凌私密照风波后首露面 坦言这两个月很煎熬 据报道,日前在深圳举办的“Cyndi Wants! World tours 2017王心凌世界巡回演唱会”是王心凌私密照外流后的首次公开露面,王心凌接受访问时也表示,这两个月来心情很煎熬,两个月之后站出来,我只想要让他们看到,我还是那个很正面的、想要带给大家力量的王心凌。 张柏芝否认与神秘男新恋情:只是感情很好的朋友 据香港媒体报道,9月25日,张柏芝在社交网站上晒出一组照片,照片中的她戴着墨镜,开心比V,和旁边的神秘男士亲密合影,随后,张柏芝回应称:这是真相,请大家停止啦,我和他们一家是感情非常好的朋友,媒体们请不要牵连别人谢谢! 华谊CEO回应《芳华》撤档:预售不卖低价是有信心 近日,冯小刚执导的电影《芳华》临近上映,却在路演期间突然撤档,引发各种猜测,华谊电影CEO叶宁回应关于电影撤档的各种揣测,称前期看片会反响非常好,影院经理看过都非常感动,因此提档到9月29日,整个宣发团队也对影片的票房非常有信心,足以说明有关电影预售不佳的猜测并不成立。

楼市限售政策会向三四线城市蔓延吗?

据报道,10月23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9月70大中城市房价变动情况显示,热点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环比继续全部下降或持平,目前全国限售城市扩大到了50个,整体看调控政策还在继续升级加码,限售未来预计将快速向三四线蔓延,后续可能会超过50个城市执行限售。 报道称,9月份包括长春、哈尔滨、沈阳、西宁、贵阳、乌鲁木齐等城市均进入了全国房价环比增幅前10的行列,这也说明目前此类城市购房政策相对宽松,市场受追捧,尤其是贵阳市场是近期的热点。类似城市后续若房价上涨幅度难以下滑,预计这些城市是今年第四季度政策频频收紧的重点城市选项。 数据显示,截至日前,2017年年内房地产调控政策已经接近180次,租售并举、共有产权、限售等房地产长效机制已经逐渐落地,更清晰的长效机制在加快制定布局,未来房地产政策核心是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房地产回归平稳。 专家称,限售事实上,就是楼市的去杠杆政策,使得购房者必须要以自用为目的配置资金。否则按照3-5年的交易周期看,已经不太可能吸引高杠杆的高成本资金进入,整体看调控政策还在继续升级加码。 希望限售政策的实施可以早日让房价趋于稳定合理!

和深圳相比,武汉人少地多,只有放开大学生落户,才能保住房价和增强创新力,限售可能会打压房价,造成金融市场恐慌!

限售是楼市调控的最大特点吗?

据报道,进入11月,全国迎来住房租赁政策发布的密集期,仅在11月13-19日一周时间里,就有超过9个城市发布了住房租赁相关政策,在近期全国范围的楼市调控中,限售成为本轮政策最大特点。 报道称,截至目前,2017年房地产调控政策已接近180次,加入限售的城市扩大到50个,限售年限一般在3-5年,以南京为例,根据南京网上房地产数据统计,10月份南京二手房成交4615套,比上月的6161套下降了1546套,环比降幅25.09%,比2016年10月降超六成。 分析人士表示,限售政策将快速向三四线城市蔓延,限购限贷政策不足以抑制市场热度的城市,预计都会启动限售,限售是2017年楼市调控的一个新生事物,明显打击了投机投资需求,降低房地产的投资属性,对于加杠杆的投资者来说,风险越来越大。 希望限售政策的不断实施可以让房价早日下降!

南昌市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 ●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贷款的最高限额由25万元和30万元,相应上调为30万元和35万元。居民首次购买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购买第二套住房也可比照享受首套住房优惠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提高到35万元;市政府投入资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在国家房产新政出台后,为落实国家调控政策,防范市场风险。昨日,南昌市正式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优化投资环境,增加居民消费,刺激日渐低迷的楼市。 昨日,南昌市正式批准下达《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建议》)。 “近几年来,南昌市房地产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尽管当前有国际国内经济的影响,但南昌市房地产业总体仍处于稳健、有序的态势。”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意见》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开发商信心,提高消费者信心,最大限度地把开发成本和房地产交易成本降下来,以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新政解读之刺激消费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35万 以前,南昌市城镇居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最高限额为25万元,但昨日出台的《意见》把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高到了35万元。 《意见》明确规定,居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的,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由25万元上调为3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由30万元上调至35万元。 在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的同时,南昌市还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市民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至20%。 倡导市民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 《意见》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用于购买普通自住房后,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结清贷款后可按相应额度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意见》鼓励职工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 购二套住房也可享首套住房优惠 《意见》指出,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另外,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可获贷款基准利率0.7倍优惠,同时,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 《意见》对居民购买第二套住房政策也开始“松绑”。《意见》规定,一户家庭中若有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二套住房时,可比照首套住房优惠贷款政策执行。 二手房买卖交易资金由银行托管 《意见》规定,今后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对出售自住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内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收取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简化二手房交易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推行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银行托管制度,以降低二手房交易风险。 新政解读之住房保障 政府出资购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意见》要求,我实际需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对全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户进行全面摸底,适时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扩大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做好应保尽保。 市政府投入资金从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房中,收购部分小户型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分配房源。 新政解读之支持房产开发 房产企业所得税按年清算 以前,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一个楼盘时,需要先把各种费用缴齐,但这次《意见》则明文提出,这些费用可以延缓,房地产企业可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今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意见》规定:“一次性清理对房地产开发过程的各类收费。”没有政策规定和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坚决取消,包含各种形式的保证金,能降低标准的降低标准。同时,建设项目的前期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市场化原则,全面放开。 积极鼓励房屋拆迁货币补偿 《意见》明确,进后南昌市房屋拆迁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相结合,积极鼓励货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以补偿的货币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房的,仅对其差额部分征收契税。对购买商品住房、二手房作为拆迁安置房的,与拆迁房面积相等的部分可免征买方契税。 新政解读之政府监管 建立房地产联席会议制度 《意见》规定,建立房地产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主持,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房管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等部门参加,专题研究和分析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和措施。

南昌市在1月21日出台的房产限购令中规定,从2月1日起,南昌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在市内房地产市场较活跃的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新区这5个区范围内,只能新购一套商品住房。据了解,此限购令受到业内质疑,普遍认为其只限城区不限郊区、只限新房不限二手房、不限户籍的特点,将因“火力”偏弱衍生负面影响。

而此次出台的限购令细则限购力度明显加大。据南昌市房管局介绍,此次限购在“旧版限购令”基础上限更大范围(除四县外南昌市区全限购)、限本地也限外籍人口、限新建商品房也限二手房。

南昌市规定,在市区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南昌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在本市满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1年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满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市区购房。

通知还要求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此外,各商业银行对居民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南昌市有实行房屋限购令吗?什么时候开始实行的?

1月21日,南昌市公布限购令新规,该项规定全称为“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的政策”。政策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南昌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在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新区范围内,只能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就是说除了这几个区,其他的高新开发区,湾里区,象湖板块的房子不在限购令范围内,政府这么做也是希望人口向郊区转移,从而达到控制房价和缓解交通压力的目的。
其中,交易时间的认定,以在南昌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新规实施后,购房人在网上签约前应填写《家庭成员购房情况申报表》。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查验购房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对《家庭成员购房情况申报表》核实并复印存档,在网上签约时录入家庭成员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家庭成员购房情况申报表》原件作为合同附件及房屋登记的申请材料。

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产管理部门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串通,骗购住房的,暂停其网上签约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新购住房两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在哪些地区实施了?

9月22日,重庆、南昌分别出台新购住房限售政策。重庆规定,自9月23日起,在主城区新购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才能上市交易。南昌也规定,自9月23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所有新交易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方可转让。   同出两年限售政策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主城区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的通知》称,为认真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遏制炒房,促进重庆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9月23日起,凡在重庆市主城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新购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才能上市交易。据了解,这是重庆首次出台新购住房限售政策。 同日,江西省南昌市也发布限售政策。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住宅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称,自9月23日起,在全市(含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范围内,所有新交易的住宅(含新建商品住宅和存量住宅,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方可转让,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字样。  土地出让方面,南昌市此次规定,市区范围内的住宅用地和商住混合用地,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出让。该方式出让用地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含商住)项目,在商品销售及转让过程中,实行限房价、限对象、限转让等政策(简称“三限房”),并优先满足本市户籍在市区无自有住房的成年市民,并限购一套。“三限房”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请问户口不在南昌,想在南昌买房,会不会被限购?具体政策有哪些?

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在南昌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新区范围内,只能新购一套商品住房。
  限购令或将推高郊区楼盘价格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南昌出台的房产限购令,没有把南昌县、湾里、新建县、高新区等地纳入限购的范围,在市内商品房住宅被限制购买后,郊区楼盘就成了投资、投机者的必然选择,这就必然将推高这些区域的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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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证和房产证有什么区别1、土地证和房产证之间是有明显的区别的,要证明房产的所属权,还得是房产证说了算。所以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有土地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是不能进行购买的,因为土地证仅仅只能证明该土地的审批使用年限,而在该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的所属权却并不能证明,大家购买的是房产,并不是土地。2、土地证和房产证的概念是具有共性的,但是在某种情况下,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是房主所拥有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那么其房屋可以进行买卖、赠与、抵押、出租等。

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邀嘉宾韦勇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土地证和房产证有什么区别的问题。土地证是证明你拥有该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书;房产证是证明你拥有该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文书。有部分城市实施房地合一发证,即房产证与土地证合并颁发一张证。房屋所有权证(即房产证)是你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可以对房屋行使买卖、赠与、出租、抵押等权利。土地证只是证明你的房屋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是国有土地使用证,那么其上的房屋可以进行买卖、赠与、抵押、出租等;如果是集体土地(或宅基地),那么其上的房屋就不能抵押,买卖、赠与也需要得到村镇相关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

近年来我国房价不断上涨,但是大家对于买房的热情始终未减。买过房的朋友都知道,付完款后会得到两个证。一般这上面的名字都是相同的,但有时也会存在问题,那就是土地使用证跟房产证名字不一样。这个时候我们该怎么办呢?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区别:土地证是证明你拥有该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书;房产证是证明你拥有该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文书。有部分城市实施房地合一发证,即房产证与土地证合并颁发一张证。房屋所有权证(即房产证)是你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可以对房屋行使买卖、赠与、出租、抵押等权利。

购买房产后都会拥有相关的证明证书。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都听说过或者见过房地产权证和不动产权证,但是小编相信绝大多数的人对它们二者的区别却存在疑惑。不要着急,接下来找法网的小编将针房地产权证和不动产权证有什么区别的问题为大家作出详细的解答。一、房地产权证和不动产权证(一)房地产权证在房屋竣工验收之后交付购房者之前,由房地产开发商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初始登记,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起30天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房地产权证,即大产证。对新建商品房,法律规定可由合同一方申请小产证。小产证即将房地产开发商取得大产证的房地产分割以后,由购房者取得的房地产权证。

产权证和房产证的区别:产权证是权利人依法管理、经营、使用和处分房地产的凭证。现在颁发的房产证是由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二为一,统一制作的房地产产权凭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土地承包是三农问题的核心,是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关键.它是农户与集体土地所有者之间以合同形式签订的,旨在确立承包农户的经营权,是现阶段实行耕者有其田大政的重要体现和独创的形式.农村土地承包一轮一般为30年,山林则可50年或更长.着眼点是保护农民的利益,保持农村的稳定.土地承包合同无论有没有公证,一概受法律保护.除依法征用外,任何人或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和侵犯农户承包地的合法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是解决城市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需要用地的一种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要通过市场招投标或等价交换的原则,使国家获得补偿.二者无论在性质上还是补偿的方式和补偿的数量上,或者是用地期限和续约方式都有明显的区别.

网友提问:房产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关系是什么?房子是单位分配,现在自己买下。因为办理手续中出错,国有土地证上的楼号和房地产房屋所有证不一致。土地管理部门不给更改。想请问,如果这样会给我以后的买卖房屋带来那些影响,我该通过那种途径解决这个问题?国有土地使用证在买卖房屋时起到什么样的作用?赵湘律师回复:两证应该是统一的,可持相关资料去做变更。现实操作中,大多业主手中只有房屋产权证,但如果国土证在业主自己手里的话,应该一致,否则会影响房屋出售。

不动产权证完全等于房产证,二者针对的对象不同。房产证全称是房屋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只针对房屋所有权登记。而不动产权证记载了权利人名下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等其他各项不动产的权属信息。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是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是证明土地使用权的证书,房产证是证明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的所有权的证书。现在主要是房地一证,不动产产权证书就包含了房产证和土地证,属于房地一致原则。房屋作为不动产,物权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才能证明权利的归属。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我国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来,土地证出现的越来越少,很多户主都已经办理或更换为不动产权证,所以不动产权证与土地证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相信大家都比较想了解,下面就请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不动产产权证与土地证的区别不动产证上,除了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位置等原来房产证内容外,还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不动产单元号,具有唯一代码,相当于证书记录的不动产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身份证号”,通过不动产单元号就可以锁定该不动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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