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单招录取名单?

  参加高校单独组织的艺术类“校考”的考生,由考区招办出据报考证明。报考证明上要写清楚参加青海省2016年高考报名的考生号,粘贴一张小二寸半身照片并加盖考区招办的骑缝章。

  参加由我省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的考生,专业考试报名、专业考试地点在青海师范大学。报考时,由考生所在中学或考区招办出据证明(写清楚参加青海省2016年高考报名的考生号)。其他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艺术类专业考试不合格者,按普通类编排考场(中职毕业生按“对口高职”编排)。

  八、高职院校单考单招

  高职院校单考单招计划纳入院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内,未完成的计划转入之后按和省招委确定的录取的招生计划中。

  单考单招的生源是普通高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中职毕业生所报考的专业须与中职阶段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我省各高职院校单考单招《简章》由院校公布。

  高职院校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文化课考试,也可结合学生的高中学考成绩,只组织以职业技能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

  单考单招工作在4月底前完成录取并向省招办注册名单。5月10日前院校派人到省招办普招处做计划转接工作。

  单考单招考生被录取后,不允许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全国统一高考。

  文化课考试费每名考生每科次缴纳23元,按五科次缴纳(综合科目按两科次收取),蒙文、藏汉双语考生加收少语文考试费。文化课考试费由考区招办收齐后,按每生每科次16元标准缴省考试管理中心财务科。

  艺术、体育专业考试费、填报外语专业考生口试费,由青海师范大学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1.青海省高考报名基本信息代码

  2.青海省有关省外在青务工人员随迁(读)子女就地高考报名录取条件

  (此通知须全文转发并向社会公开,广泛宣传,不得删减)

  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青海省高考报名信息代码

  11北京市12天津市13河北省

  14山西省15内蒙古自治区21辽宁省

  22吉林省23黑龙江省31上海市

  32江苏省33浙江省34安徽省

  35福建省36江西省37山东省

  41河南省42湖北省43湖南省

  44广东省45广西壮族自治区46海南省

  50重庆市51四川省52贵州省

  53云南省54西藏自治区61陕西省

  62甘肃省63青海省64宁夏回族自治区

  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71台湾省

  81香港特别行政区82澳门特别行政区

  01中共党员02中共预备党员03共青团员

  04民革会员05民盟盟员06民建会员

  07民进会员08农工党党员09致公党党员

  10九三学社社员11台盟盟员12无党派民主人士

  1城镇应届2农村应届3城镇往届4农村往届

  5农村户口转城镇应届6农村户口转城镇往届

  注:5、6中不能包括“省外在青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已获得中等学历教育证书一年(含)以上者均为往届生,其他归为应届生。

  考生特征代码(含保送生推荐条件代码)

  02思想政治品德突出者

  03高中阶段获奥赛奖(省赛区一等奖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科技创新一、二等奖(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单项活动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技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

  [以上均以教育部网上公示名单为准]

  04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前6名

  05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

  06自主就业城镇退役士兵

  07三等功退役军人

  08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09省级(含)以上优秀学生干部

  10省级(含)以上三好学生

  11省级劳模、先进工作者

  13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归侨

  20有考试违规记录者

  21牧区照顾(黄南、海南、海北、海西州)

  22牧区照顾(玉树、果洛州)

  23农牧民独生子女

  24青南地区“民考汉”考生

  25公安系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

  26符合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录取条件考生

  27省级运动会体育优胜

  28解放军烈士子女

  01汉族02蒙古族03回族04藏族

  05维吾尔族06苗族07彝族08壮族

  09布依族10朝鲜族11满族12侗族

  13瑶族14白族15土家族16哈尼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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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海师范大学2021年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教育部及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青海师范大学章程》,为保证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原则。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校内相关机构、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青海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与对口支援及合作共建高校派出的交流生培养模式包括“1+1+2”“1+2+1”“1+3”“2+2”等四种。

第五条 城北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延长段38号;城西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38号。

第六条 青海师范大学为青海省省属普通高等院校。

第七条 青海师范大学主管部门为青海省教育厅。

第八条 青海师范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和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青海师范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等情况,确定来源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考试须在相应批次报考我校专业且资格审核、体检合格、高考成绩符合所在省级招委会划定录取分数线,报考体育类、艺术类的考生须专业测试合格。

第十三条 总原则为根据我校招生计划及考生志愿按省级招生机构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四条体育教育专业录取原则为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高水平运动员、体育单招考生的录取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考生身高、视力等不得低于教育部及省级招委会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专业测试成绩合格,报考美术类专业、音乐类专业、舞蹈学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市、区)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如遇个别省份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省级招委会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公共外语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七条 相关考试科目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总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所填报专业录取满额且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在未录取满额的其他专业中进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

第十九条 各专业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对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考生,按省级招委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当生源不足时,本校可对招生专业计划给予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校所有专业无往届生、应届生限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我校按照《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标准及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8〕471号)核定批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延长段38号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电话(传真):0971-6318787,网址:,Email:zsb1@。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我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进行补充。

第二十八条 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相关政策相应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二,青海师范大学2021年分数线

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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