烦请告知国际贸易纠纷被刑事拘留该怎么应对?

刑事律师为什么总讲刑事拘留黄金37天?

(注意:本文特指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

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的开始,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罪行轻重的基础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说是证据的核心。

当事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相对孤立无援,很难保持清醒的头脑应对公安机关的讯问,加之又不通晓法律,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接受讯问时应享有的权利、如何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做出更有利于自己的供述等问题均存在困惑,专业的刑事律师如果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第一时间介入,对犯罪嫌疑人来讲无疑是雪中送炭。

笔者作为从业多年的刑事案件律师,在犯罪嫌疑人“有理说不清” 的情况下及时准确地判断出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再结合长年积累下来的司法实践经验,提出如下刑事拘留黄金37天刑事辩护3项纪律(法律条文)7项注意(专业刑事辩护),为当事人提供精准法律服务。

1、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向侦查机关提交委托手续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在亲友被拘留的第一时间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及时提交委托手续,侦查机关知道律师介入后将避免非合法手段办理案件;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以及案件目前的基本情况,可以有的放矢地准备辩护方案和应对措施,使案件避免失控。

2、会见当事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会见当事人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一是让当事人知道自己并非孤立无援,体验到亲人的关系和不放弃,从而坚定其积极维护诉讼权益的信心;其二是让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讲解法律规定使当事人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其三是告知当事人在审讯过程中所享有的回避及拒绝签字等诉讼权利;其四是告知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的法定酌定情节,疑罪从无从轻的理论知识,为争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无罪、罪轻建立基础。

3. 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

刑讯逼供等情况仍时有发生。在亲友无法见到当事人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便成为了当事人向外传达侦查机关违法办案信息的唯一途径。辩护律师了解到侦查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况后,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形成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压力,使侦查机关必须依法办案,也直接、间接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与利益。

4.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在了解案情、会见当事人以后,根据案件情况和专业的判断,制定刑事辩护方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通过申请取保候审,使当事人解除羁押状态,减轻其心理和生理压力,同时通过申请取保候审,反映案件情况有利于当事人的理由和依据,提供给侦查机关多角度地了解该案,避免造成冤案。

5. 提出专业法律意见

辩护律师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辩护律师通过专业的角度分析案件,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避免侦查机关只听到被害人一面之词的情况,帮助侦查机关全面全局地办理案件,争取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撤案。

辩护律师依法向检察院提出无逮捕必要的法律意见。在侦查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七日内,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意见书的方式向检察院提出意见,使检察院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让检察院在作出逮捕决定前审慎考虑,避免错捕之后所可能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一旦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部门就必须释放当事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6.收集无罪的证据材料供侦查机关参考

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可以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并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7、刑事辩护人性化内容及措施

刑事案件作为对自由和生命的处罚,其法律后果往往具有一次性,紧迫性,不可逆转性等特点,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意义极为重大,这就决定了刑事辩护业务与其他律师业务相比,人性化要求更为突出,决定了刑事辩护应以人性化服务为根本归宿。人性化的核心内容即为“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做好人性化服务,关键是做好“三个把握”和“三个避免”。“三个把握”指时刻把握当事人(和委托人)的想法及预期;把握案件进展;把握证据内容及分析结论。与此相对应,“三个避免”指要避免与当事人想法产生严重冲突;避免不及时跟踪案情,对案件进程的了解严重晚于当事人;避免回答当事人问题时语焉不详、不置可否。

来源:刑事法律圈 作者:智豪律师  声明:本号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及书籍,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如需转载、节选,请联系作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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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江苏新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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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南京多所高职院校的9名大学生突然被河南警方跨省带走,刑事拘留。

记者调查发现,2019年5月至8月的短短3个月时间内,涉事学生在有人组织下,前往南京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注册数百家公司,随后营业执照、公章等公司要件被组织者收走。这些注册的公司被人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涉及金额巨大。(学生均为化名)

多名学生被“跨省”刑拘

校方表示:个人行为与学校无关

2020年6月18号上午,南京交通技师学院16级学生小强家里突然来了几名民警,要求小强立即前往南京江北新区山畔派出所录口供。到19号傍晚,小强仍没有回家。

涉事学生当天收到的短信

“18号下午小孩跟我说当天回不来了,警方要连夜录口供,录完就回来。”小强的家长张女士说,“第二天晚上家里没人,我们就报了警,辖区民警就告诉我们,孩子被河南警方带走了。”

6月21号,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警方(以下简称河南警方)向小强父母送达了刑事拘留通知书。

除了小强,当天,南京交通技师学院还有多名在校生被河南警方带走。“我们学校有4个孩子,其他情况警方都没跟我们说。我们就通知家长处理这件事情。”小强所在班级班主任告诉记者。

6月30号,记者联系河南警方了解情况。对方表示,案件正在侦办,不能透露相关信息。

河南警方送达家长的拘留通知书

实际上,今年4月底,南京交通技师学院学生金某已被河南警方带走调查。4月30号,学校老师告知部分学生家长,2019年暑期,金某找到多名学生,以1000元至1500元的“报酬”,带人注册公司,注册后就收走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对此,南京交通技师学院学工处一王姓教师向记者强调,此事与校方无关:“小孩的违法违纪行为是他的个人行为,跟我们学校没关系。您宣传报道时,我们学校的名字是不允许提的。”

大量“办公司”涉嫌违法犯罪

记者走访多位学生家长了解到,被刑事拘留的9名学生分别来自南京交通技师学院、南京技师学院、江苏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南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高职院校。他们大多曾和金某一起,去年暑期前往南京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公司。

学生小刚此次没有接到警方传唤,留在南京。他告诉记者,有社会势力渗透进校园,在学校发展“下线”,而金某就是校园内的“领头人”之一。

“金某是介绍人,介绍我们这群人去的。每人要开6个公司,然后有的人给1000元,有的人给1500元,通过微信转账。然后金某又介绍他身边的人办公司,然后他身边认识的人又介绍其他人。”

记者查询工商登记手续时发现,短短3个月内,同一批学生注册公司数量近300家,登记时间集中在2019年6到8月,部分学生之间互为股东、法人,企业注册地址也高度一致,公司类型集中在网络科技、物流、人力资源等领域。

“领头人”金某和学生开设公司关系盘根错节 高度复杂

有学生家长听说,这些注册的公司可能存在洗钱或诈骗等违法行为。

登记机关:察觉异常但对方手续齐全

强行注销公司行政风险较大

南京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相关人员告诉记者,去年9月,他们已对情况有所察觉,初步排查出疑似虚假注册企业近300家。其中一名学生就注册了32家企业。但依照相关行政法规,在手续齐全的前提下,他们又必须给这些学生办理企业注册登记。为此,审批局向新区部分单位发函警示。

“实际上我看几个小孩子我都面熟,都到我们大厅跟我吵过架的。办的时候我就问他们,究竟是不是本人的意愿?你们知不知道你们办公司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行政审批局经济事务审批办工作人员祁爱民表示。“我们觉得应该警惕这个问题,所以写了情况汇报。这个前提是办了这么多虚假登记啊,这是不正常的行为。”

除自己开办公司外 学生们还互为股东、高管

在金某被警方带走后,今年5月14号,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召集包括小强在内的部分学生及家长、辖区街道、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共同开会协调,试图通过强行注销企业注册登记来解决这一问题。

但在股东无法全部到场、缺少公章、营业执照且涉及公司债权债务不明晰的前提下,强行注销对于多部门都有较大行政风险。直到6月18日小强等学生被刑拘,这些公司企业登记仍未注销。

“如果涉及公司有债务,注销的风险会更大。”江北新区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表示,一旦这些公司存在抵押、借贷等行为,而对公账户又被强行注销,金融管理行政部门将被追责。

律师观点:出借身份注册公司风险极大

涉事学生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事实

对此,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倪杰律师表示,目前涉事学生和家长能够努力的首先是注销相关企业的登记,避免企业存续期间继续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然后积极配合办案警方查清事实,找出真正实施犯罪的责任人。

“让公安机关把事实查清楚,虽然公司实施犯罪了,但是实际上来说,他们这些所谓的法定代表人只是代持股的股东,或者只是名义上的股东,这样将背后操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找出来。”

家长告诉记者 部分学生羁押在新乡市看守所

倪杰表示,身份信息至关重要,必须妥善保管,尤其是出借身份注册公司更需谨慎。此次事件涉及的在校学生,对自己的法人身份需要承担的责任没有清醒的认识,用极小的利益换来了巨大的代价。

“一旦身份信息借用出去,那么必然你将承担借用身份信息的不利后果,因为这是你自己处分的。作为企业股东也好,法定代表人也好,要清醒的认识到:公司的违法犯罪涉及到刑事处罚,尤其是涉及到人的刑事处罚时,必然会落到法定代表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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