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求解啊国际贸易债务纠纷律师哪个比较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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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某网络交易平台上与一国外客户发生纠纷,这是在我之前的工作人员手上的业务。而那个网络交易平台现在停止了我公司在其平台上的会员资格,并将我的名字列在其平台的黑名单上,请问如果我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怎样作?另外,这笔交易是在元月分开始进行的,我工作的公司的营业执照在去12月被注销了,在这期间我公司注册了一家香港公司,而香港公司与原公司并不是一个老板名义下的,且那笔交易是发生在香港公司未注册之前,而这个网络交易平台也擅自将我们的香港公司登在他们的黑名单里面,请问香港公司应怎样维权呢?希望能即使得到法律援助!!!谢谢大家了!!!

  • 《法》规定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这一规定,申请清算的条件即破产原因有两种。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实缴制就是实收资本制度,也就是在注册公司时需提供验资报告,全额支付注册资金才可注册,认缴制就是注册时自行说明认缴数额和认缴期限,在期限内缴清即可,无需注册时全额支付。  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具体内容是: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其它集团公司名义的,由工商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工商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营业执照。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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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标的5万多少钱

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每件案事收取500元至5000元的基本费,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取: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每件按.5%~3.5%收费;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每件按1.5%~2.5%收费;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每件按0.5%~1.5%收费;1000万元以上每件按0.25%~0.75%收费。

二、律师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的收费标准

未办理而办理二审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办理过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的50%收费。

律师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等、再审、重审案件方面,代理申诉案件,每件收取代理费500元至3000元;办理再审、重审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二审或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一般民事诉讼律师费用谁承担

若无特别说明,律师费自己出,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仍要写在诉讼请求中。

法院不会判由败诉方承担你的律师费。

在中国不是强制的律师代理,就是说国家认为可以不请律师,所以说这个律师费就不是必须得开支,所以法院不支持。除非是侵犯着作权之类的案件等特殊的案件一般是不会支持律师费的;目前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四、哪些案件的律师费在胜诉后可由对方承担

(一)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

1、案件中,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第48条规定:“侵犯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着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如果专利纠纷案件中律师费要计算在被告的赔偿数额范围之内,必须是以“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为前提。”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69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人如依约履行,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民法典》第691条规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死者生前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

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费是否支持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样。比如:上海法院是支持的,2005年的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

在实践中,此费用也包括律师费,但有胜诉金额10%的比例限制。但《贸仲规则》(2005年版)则取消了此10%的限额规定,其第46条规定:“费用承担:(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在实践中,该费用应包括律师费,但仲裁庭对该用的承担问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因此,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其他如“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属约定不明确,可能不会得到关于律师费的支持,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综上所述,如果涉及到起诉,那么是律师是必不可少的,作为专业人士,在打官司方面有更好的思路和方法,而且律师的存在使案件的发展更有利于自己,但是律师费用的收取也是有相关的规定的,对于涉及到财产的律师费会相对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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