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内与他人通奸,这种情况会被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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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婚姻法赋予无过错方离婚时所享有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法律所特定。那么,配偶出轨可以要离婚损害赔偿吗?婚内能否提损害赔偿请求?

配偶出轨可以要离婚损害赔偿吗?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的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另外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

  (5)另一方无过错,即没有上述行为,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如各自与他人同居,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而提出损害赔偿;

  (6)当事人必须前起诉离婚才能依法捉出损害赔偿请求;

  (7)必须因严重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即包括物质上的损害,又包括精神上的损害。

  婚内出轨的概念只是包涵但并不等同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如果要看自己可不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还得看自身的具体情况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事实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的,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如下:

  (1)如果婚内出轨,并跟婚外的第三者同居,属于法定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离婚后的受害一方仍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2)如果出轨了但跟其他人没有同居,离婚后的受害一方原则上不能主张离婚赔偿,但实践中无过错方也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婚内能不能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没有离婚是不能提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限制

  既可以在离婚时提出,也可以在离婚后提出,但时效以1年为限。

  (1)原告可以在诉讼中提出。

  (2)一审被告不同意离婚的,加上没有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起诉。

  (3)被告二审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先调解,调解不成,一年内另行起诉。

  (4)协议离婚,但没有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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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我国离婚率急速上升,不仅对子女成长、家庭稳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造成这种局面的因素有多种,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婚内出轨,自1997年我国新刑法废除通奸罪这一罪名以来,我国除了对党员干部婚内与他人通奸有相应的处分措施,对普通人婚内与他人通奸没有任何处罚措施。

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虽然婚姻法规定:“夫妻任何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一般不可能取得对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就连取得对方与他人通奸的证据都很难实。因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过错,即便是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方与他人通奸,也得不到任何损害赔偿。

因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在分割夫妻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少分,所以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过错方在分割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原则上与无过错方平分,那么与他人通奸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更不会少分。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内出轨者以及婚内与他人通奸者没有任何不利的措施,这样会使某些道德败坏者有恃无恐、变本加厉,这样的行为不仅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还严重破坏了家庭稳定,已经成了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如果婚姻法没有规定婚内出轨者以及婚内与他人通奸者的处罚措施和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无过错者绝对是一种伤害。

因此,我认为国家应根据社会形势对婚姻法进行适当修改,增加“有配偶与他人通奸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一条款,将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的情形规定为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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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婚内出轨,会如何判决财产分割

离婚时有夫妻共同财产就分,没有就不分。女方出轨,属于婚姻过错方,只存在少分或少分多少的问题,不太可能让其净身出户。况且离婚财产分割并非只有照顾婚姻无过错方一个原则。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收人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个人特有的财产或双方约定分别所有的财产除外。根据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下列范围:

1、婚姻法列举明确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

新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当然,在一些现代企业或外资企业中,也存在着一定比例的高工资、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权等,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2)生产、经营的收益。如果说工资、奖金属于夫妻的劳动所得,那么,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劳动所得,也包括大量的资本性收入。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买卖股票和债券,投资于公司、企业经营,还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资本或筹资兴办公司、企业,这些人成为大量资本的拥有者,经营收益丰厚。这些经营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有人提出,为保护个人财产权,防止有些人不劳而获、借婚姻取得大量财产,应当将个人的经营收益作为个人特有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意见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应当看到,经营收益与工资、奖金一样,都是个人的收入,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在共同财产制下都应当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否则与法理相悖。如果从事经营的一方怕对方利用婚姻关系侵吞自己的财产,可以通过约定财产制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也有人提出,如果把生产经营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方经营的企业财产,另一方如何分割,将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的确,对一方的经营收益,如股票、股权甚至整个公司企业这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于涉及到婚姻法和公司法、证券法的关系,分割时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处理起来比较困难。这需要在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中积累经验。有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解决办法是: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对涉及股票、股份、股权或公司、企业等财产的,在不违反公司法的前提下,采取折价补偿或转移一半股份或股权等方式处理。具体做法:(1)对股票主要采取直接分割的方式,以避免对股票进行估价或折价带来的麻烦,但在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采取由持票一方折价给另一方补偿的方式予以分割;(2)对股份或股权,如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且受让一方亦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条件,采取直接转让一半股份和股权的方式分割,否则,则将股权处理给原持有人所有,由取得股权的一方按股权价值补偿给另一方,该价值尽量由离婚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一般以股权所在公司当年每股的净资产额确定其价值。

(3)知识产权的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无权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关于因继承所得的财产,有人提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女婿、儿媳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如果将一方继承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于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法的规定相违背;而遗嘱继承则体现了强烈的个人意志性,遗嘱人将其财产指定由特定的人继承,体现了对其所拥有财产的处分权,如果将夫妻一方因遗嘱继承而得到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于变更了遗嘱,这违背了遗嘱人的意愿,限制了其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观点的意义在于,努力从维护个人财产权的角度出发,积极保护个人权利,应该说,这种观点正是实行分别财产制的理论基础,而正与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基本观念相对立,如前所述,共同财产制关注更多的是家庭,是夫妻共同组成的生活共同体,而不是个人,在这一制度下,夫妻一方经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财产,同个人的工资收入、知识产权收益一样,都是满足婚姻共同体存在的必要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而且,法定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并没有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为女婿、儿媳只是分享了其配偶应得的遗产份额,并不影响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利益。在遗嘱继承中,可以将遗嘱人交由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视为留给整个家庭的财产,如果遗嘱人的本意是只给夫妻一方,不允许其配偶分享,则可以在遗嘱中指明,确定该财产只归一方所有,根据本条第四项的但书和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该遗产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特有财产了,这样,也就体现遗嘱人的意愿了。关于赠与的财产,与此同理,可以将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视为赠与整个家庭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也是与大多数人的思想观念相符合的,如果说丈夫的朋友赠送的洗衣机只归丈夫所有,妻子用来洗衣服要经过丈夫许可,那才有点奇怪呢。如果赠与人只想赠与夫妻的一方,可以在赠与合同中指明该财产只归其中的一方所有,这样,也就尊重了赠与人的意愿。有人提出,目前一些国家采用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一般是指夫妻通过劳动获得的财产,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的财产等应当规定为夫妻的个人财产。这次修改婚姻法没有采纳这种意见。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不断地扩大,共同财产的种类在不断地增加,目前,夫妻共同财产已由原来简单的生活用品发展到汽车、房产、股票、债券乃至整个公司、企业等,今后还将出现一些新的财产类型。上述四项只是列举了现已较为明确的共同财产的范围,但难以列举齐全,因此,作了这项概括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做出补充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关于“投资收益”的问题,做了进一步解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答:由于司法解释(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租金一般可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其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所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导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2、除去婚姻法认定的个人财产统统归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上海法院认为,对于有争议的财产的性质,应当以法律构成要件为基础,结合经验法则,通过对当事人举证和法院依法调查取证的结果综合分析、作出认定。对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还是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存在争议,经查证仍然真伪不明的,可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还可以采用“排除法”,即排除所有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其余的财产均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个人财产的认定,本栏目其他文章有专门讲解,在此不做赘述。

3、夫妻约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

新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离婚财产分割一定会给无过错方多分吗?

外遇离婚财产分割一定会给无过错方多分吗?因外遇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往往希望能在财产分割上申请多分,以弥补精神上所造成的伤害。但纵览整个婚姻法,关于这个问题并无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做出处理。协议不成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于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可在分割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以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但这种照顾不是民事责任,其性质不同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这里的过错并不限于重婚、姘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重大过错行为,还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义务或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损害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

影响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很多,不仅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同时开可能同时存在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的原则等。这些原则在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经常发生冲突、抵消,为此,外遇离婚财产分割无过错方多分,只是在双方同等条件下的适当照顾原则,不是必然要遵循的原则。

希望上述回答可以帮助你。

2020新婚姻法怎么规定婚内出轨

1、“出轨”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情感、身体上脱离正常了轨道,在婚外寻求第三者方来满足自身对性、情感的需求,即婚外情。

2、根据2018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由此可见,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4、婚内一方出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但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会得到一些照顾。

1、物质损害赔偿的包括:因收集对方有重婚行为证据的花费、起诉费、律师费等等直接的物质损害。

2、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因为婚外情离婚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明确的标准。

3、在实际操作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需要根据以下标准来确定:

(1)婚外情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

(2)婚外情过错方具体的出轨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

(3)婚外情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如,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影响了无过错方的生活。

1、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

4、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

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婚内一方出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但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会得到一些照顾。

婚内出轨“第三者”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婚姻中最重要的就是忠诚,如果有一方出轨就属于背叛婚姻,如果离婚,另一方是可以索要离婚损害赔偿的,那么新婚姻法对小三的处理是怎样的呢?婚内出轨了怎么办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此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系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不宜包括嫖娼、婚外情等情况;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规定排除了婚内一方起诉第三者要求损害赔偿的可能性,仅能起诉另一方配偶要求损害赔偿。

法院首先对双方进行调解,如果无过错方对过错方的过错给予谅解,过错方也也愿意接受调解,则双方存在调解的基础,法院会调解处理。

如果双方确实矛盾无法调和,或一方坚持要求离婚,则法院一般也会判决离婚。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照顾。

无过错方也可以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出赔偿要求,具体的数额则要根据无过错方的损害程度(包括精神损害)双方的经济状况、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

当我们面临对方出轨,职责对方出轨时一定要拿出铁一般的证据。但是婚姻的问题又涉及到个人的隐私,因此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一定要合法,保护他人的隐私,不能因为不合法的方式,而侵害了自己合法的利益诉求。

第一是需要证人证言,如果发现对方出轨,找同伴一起,对方可以作为人证,提供证言。于此同时,如果在过程中发生冲突,同伴也可以扯开,就不会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害。

2.尽可能多地收集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包括各平台的聊天记录,相关的电话记录、短信记录书信,两个人在公共场合较为亲密的照片、开房收据和相关互赠礼物证明等,间接证据也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可认定事实的成立。

3.监听监视做法需谨慎

非法安装监听和监视设备看起来效果很好,但是这样收集的证据容易因为违法获取证据而被排除,同时在这过程中还可能侵犯第三方的权利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这种方式需要谨慎而行。

法律对小三并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但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明知道他人已婚,还与其重婚的也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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