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女,汉族1986年2月3日生,户籍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现住大连市中山区。(系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华女,汉族1963年7月27日生,住黑山县
被告:锦州市铁富隆密封材料厂,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桃园北里1号笁商注册号:5。
原告朱某与被告锦州市铁富隆密封材料厂房屋买卖纠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买卖厂房的合同有效;2、请求被告协助原告变更产权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審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手续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朱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ㄖ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