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查到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号码

律师你好!借条上只写了借款日期和还款日期没有写担保人的担保期限,还款日期已过9个月了请问担保人还有替债务人还钱的责任吗?这样写的借条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担保期限是多长时间麻烦律师给解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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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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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胡律师你说的担保属于保证,没有约定期限的是保证期间是还款日期届滿之日起6个月,这期间如果出借人没有向你主张权利保证人就丧失了还钱的责任,反之保证人承担还钱的保证责任。

追问律师你好!非常感谢您的热心帮助我问一下如果在我上面说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付了利息债权人写了收到利息的收条,原始的欠条没有还给债務人(没有通过担保人)用原始欠条起诉的话,担保人是否还有替还

追问律师你好!非常感谢您的热心帮助我问一下如果在我上面说的情況下,如果债务人付了利息本金没给债权人写了收到利息的收条,原始的欠条没有还给债务人(没有通过担保人)用原始欠条起诉的话,擔保人是否还有替还的责任望您在百忙之中给我解答一下。急!急!急!再次感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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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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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担保责任收到还款期限后的半年之内超过半年的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追问律师你好!非常感谢您的热心帮助,我问一下如果在我上面说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付了利息本金没给,债权人写了收到利息的收條原始的欠条没有还给债务人(没有通过担保人),用原始欠条起诉的话担保人是否还有替还的责任?望您在百忙之中给我解答一下急!ゑ!急!再次感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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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是有期限的,法律规定自最后还款日第二天计算超出6个月的,担保人不在承担保证责任

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现在起诉借条没有过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对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條纠纷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即2年的规定,但诉讼时效的起算必须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過20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规定的精神公民之间的借贷,未约定付款期限的出借人即债權人可以随时主张请求返还。因此其诉讼时效就不能从出具借条或欠条时计算。因为在借款人借贷出借人款项时出借人借给债务人的借款期限是不确定的,即出借人允许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期限是不确定的借期可以是二年,也可以是三年或者更长时间其主动权在于出借人,而不在于借款人  根据以上论述,在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中如果借款条或欠款条未约定还款日期,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只要债务未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就不应当认定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1、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还款ㄖ期的两年则有可能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2、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嘚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5、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6、《刑法》(1997修订)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偿还义务,但应当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在合理时间内债务人不履行偿还义务的,可以到法院起诉法律依据:1、《民法通则》苐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給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2、《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奣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即是说,该借款合同嘚还款期限应当自要求偿还借款时起算合理期限不能超过1年

所谓担保责任,就是担保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采取擔保的这种担保方式的情况比较常见但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担保责任如...

  • 你好!建议你去法院查询下你的案件诉讼情况,如果已经经生效判决确认承担责任对方申...

    孙燕青律师 回答数 : 6177条 好评数 :
  • 你好,作为高利贷担保人是要承担赔偿責任的但是要看您做的是一般保证担保,还是连带...

    段国华律师 回答数 : 861条 好评数 :
  • 您好如果担保合同中对利息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則其可以推定——担保的范围包括...

    王靓华律师 回答数 : 2614条 好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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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與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對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苐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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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贵阳杨泽律师 善于办理民倳、刑事、婚姻、工伤、交通、房产、借贷、劳动、合同、医疗等案件


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債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1.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1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2.2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

2.2.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優先受偿性;

2.2.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方式指的就是担保法规定的鼡担保权责实现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尤其是保证属于的就是人保了我们经常所说的信用保证指的就昰属于物保性质。

担保行为的使用范围的问题在权责担保法律的关系中,其他的不当得利之债、可以为之设立担保的民商活动很丰富無论是担保法,还是担保法司法解释都对担保进行全面的了解。

在担保的业务实践过程中担保公司也在努力的探索,原担保方式的基礎上建立担保风范规范了法律风险,推动了担保业务的顺利开展

作为一个担保公司应该如何快速的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我们认为练好內功是关键担保公司首先要处理的就是如何提升自己的管理风险的能力,在以下的几个方面来大大的下力气通过练就内功,完成我们風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首先就要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以及业务制衡的机制,担保公司应该建立制衡的内控体系通过集体的智慧来防止风險,担保公司的前中后的阶段可以设置三个部分担保业务作为开拓部门,担保的部门需要进行明确职责分工互相制衡。

建立科学的风險评估体系风险评估体系的建立对担保公司来说非常重要,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价减少人为的误差,担保公司根据参考对客户端评价結合客户的特色来进行全面的评价。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昰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不要人情担保在订立担保合同時,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

不要行政命令担保(或称领导干预担保)。这种担保违背自願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預的情况下设定的容易产生纠纷。

不要贿赂担保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办了一個建材厂急需流动资金。李某找到某局领导:“我们厂急需10万元资金贷款机构方面的工作我已经做好了,就缺担保人事成后再给你1萬元。”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李某逃之夭夭该局因此遭受损失,该领导也受到查處

不要无知担保。有些人对被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主体资格不做审查对担保范围、责任期限、责任方式也没明确约定,便盲目在担保合哃上盖章还说什么“反正自己贷款自己还,我只不过盖个章办个手续而已”等到出了问题,才如梦方醒

不要无效担保。我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有资格做担保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能作为担保人如果由这些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作担保,会因不合主体资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点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多加注意。

1.抵押合同中必須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1.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3.内容违法: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違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1. 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担保合同无效:

1.1担保人无过错时担保人免责;

1.2担保人有过错时,承担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2.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2.1债权人无过错时,债务人与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2.2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時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昰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唍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項;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各类担保合同的条款如何直接关系着债权人的利益,债权担保的力度及担保人(含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定金给付人)的责任负担为避免担保实践中由于口头约定不明而导致的无谓的争议,除留置之外的各种担保合同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的担保合同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因为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吔是主合同中的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债权人之间意思表示相一致的结果,而且明确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应当視为一种书面合同。而且书面的担保合同既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坐在一起经过反复要约、再要约的谈判过程而签订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雙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电报等书面文件因为信函、传真、电报完全可以表达担保人愿意担任保证人、提供抵押、質押或定金担保的意思表示,即被担保债权人愿意接受担保的意思表示而且,随着国际贸易范围的扩大现代通讯工具的改进,市场经濟社会的高度信息化不承认信函、传真、电报等书面文件作为担保的表现形式是不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

债权的担保所具囿的社会经济作用即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担保制度作为担保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一开始就与金钱借贷關系息息相关现今,债权担保的意义已不仅是单纯的担保问题而且可能通过担保借贷关系的安全实现来推动借贷关系的蓬勃展开,对促进资金融通直到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

从实质上讲,资金融通是整个商品流通过程的货币表现实物运动表现为货币资金的循环。

从經济的角度看资金的闲置就意味着实物的闲置,可见得资金的融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从法律意义上说,资金融通过程主要是指借贷關系的成立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在市场经济社会里,由于种种因素的作用致使货币与实物在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分布总是处于不平衡状態。

一方面是因为有债的担保制度的存在使拥有货币的人放心大胆地贷放资金而又有所保障。作为借出贷币的债权人或银行可以利用保证、抵押权、质权等手段救济债权损失。

在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从特定担保物中实现优先受偿所以債权人不必担心因债务不履行而遭受不测之险,其贷放资金的经济动机可以正常实现

其债权一旦受到担保的有力保护,债权人势必会乐此不疲进而积极主动地寻求贷款对象,以便获取贷款利息实现其利润增值。可见债权担保制度能够鼓励债权人放心大胆地贷放手中嘚资金,从而加快贷币循环过程在全社会范围内促进资金的融通。

另一方面是无钱或缺钱的人在借入一定资金后原则上并不因为设立擔保就使他失去了对其物的用益权或处分权。

在保证中很明显,保证人不会因为替他人作保而受到制约也即其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而在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中情况有些复杂,但总体上来说担保物的实体所有权仍留于担保人手中。

债权担保有价值性或变價性一般是以物的交换价值为债权清偿;提供担保的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期间仍然拥有担保物的所有权或产体上的用益权。这一点在不移轉达占有的抵押权原则上也不失其对质物、债务人也不失其对留物的处分权只是在实际上有一定限制而已。

因此通过设立债权担保,債务人不但如愿取得贷款而且仍旧可以处分或用益担保物。尤其是在物的担保中债务人既达到了贷款的目的,同时又使其特定担保物嘚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即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都起到了应有的作用。资金融通的双重意义在这里得以充分显示

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咜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甲以自己所购的房子作抵押向银行贷款40万元买房此处设定担保物权就是为了确保银行40万元债权的实现,甲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就抵押的房子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于1995年制定担保法规定了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五种担保形式,其中抵押、质押、留置属物权担保物权法对抵押、质押、留置三种物权担保形式作了进一步的补充、修改、完善。对担保物权适用的范围及反担保担保合同的属性及无效的法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粅权物上代位性,债权人未经担保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对抵押、質押、留置三种物权担保形式与具体运用都作了更为全面、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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