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期已到,但没通知被担保人人,双方自行约定续借,还与被担保人人法律责任

借款二十万,担保人要承担多久的法律责任?_百度知道
借款二十万,担保人要承担多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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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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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到期后的2年内。
怎么有人说到期的半年之内?
直到还款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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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担保期限已过,但担保合同里面写有二年的追索期,担保人还有责任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您好!我在2012年四月份给别人担保了一笔300万的民间借贷(典当行借款),担保期限为三个月,担保合同约定的追索期为二年,今年7月份债务人跑路了,债权人就上门来告诉我债务人还欠他们100万没还清,同时向我索要100万本金及一个月的利息,(期间债权人从没上门告诉我还有100万欠款的事,而且债务人一再向我保证我担保的款子已经全部还清),请问此种情况下我有权拒还吗?
您好!我们两个教师为一学生担保从民间放贷人处借款十三万元,约定的借款时间从日到日 ,也就是说到日此借贷合同应当到期了。由于时间很短我们以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结束借贷合同,可没想到日债权人突然打电话要我们两个担保人还钱,原来债务人搞养殖场垮了。后来我们两担保人了解到: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一直在按合同执行着,根本没按合同期限即时终止合同,债务人仍每月定时付息18000元给债权人直至2011年6月...
担保合同约定的期限过了,借贷双方还在执行借贷合同但没有告知担保人,担保人还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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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夫妻):
因 急需资金,现向王某借款,
人民币(大写):贰万
元整,小写:20000.00
借款日期2011
年3 月 15 日保证于2011 年 6 月 15
一次性还清本息。如到期不还,本人自愿承担违约金每天200
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借款人(夫妻):李某某
担保人(夫妻):
此款到期,如果李某某
不按期归还,就由我
全部偿还,并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我想向你咨询一个问题,我与日给人担保了五万元,借期3个月。定于日归还。可到期后借款人没按时还款,而是由给息续借大概又付了6个月的息。现在又有2个月没给利息了。这时债权人起诉,担保人还有责任吗?谢谢
我是担保人,现在合同过期两个月了债主才像借款人讨债,这时借款人不见了,债主向我索取赔偿,但我认为债主应该在合同有效期内收回款项,和我取得联系借款人不还和我有关系。现在过期这么久,急得明确答复,万分感谢!
有明确的约定借款合同逾期未还,过去一年多了,担保人还有责任吗?
为别人担保借款3万元借款期为一个月合同上写担保期为2年,现在过了一年半了,朋友不还钱,我作为担保人还有责任吗??要是被债主起诉该怎么办??
我父亲给人担保借款。日开始的到日至担保期为1个月。到期的时候借款人和被借款人,两人自己续借没有通过担保人。现在借款人不知去向。被借款人要求担保人偿还。担保人还有责任偿还么 ?
今借到刘某现金20000元大写两万元正,借款时间09年1月23日 至3月6日
按时还款,使用期限40天,超期一天支付违约金500元
借款人与担保人自愿用车辆鲁jxxxxxx,和房产抵押。
借款人,王某
担保人,赵某
借款时间09年1月23日
(注明:刘某是今天2月份起诉的,单位的工资已被法院冻结,担保人也没有车辆)
请问贵老师担保...担保合同约定的期限过了,借贷双方还在执行借贷合同但没有告知担保人,担保人还有责任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您好!我们两个教师为一学生担保从民间放贷人处借款十三万元,约定的借款时间从日到日 ,也就是说到日此借贷合同应当到期了。由于时间很短我们以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结束借贷合同,可没想到日债权人突然打电话要我们两个担保人还钱,原来债务人搞养殖场垮了。后来我们两担保人了解到: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一直在按合同执行着,根本没按合同期限即时终止合同,债务人仍每月定时付息18000元给债权人直至日。债权人在合同到期没有催还本金,而是一直从债务人处拿月息,现在债务人无还款能力了,债权人逼担保人还钱合理吗?敬请帮助
担保合同约定的期限过了,借贷双方还在执行借贷合同但没有告知担保人,担保人还有责任吗?
您好!我们两个教师为一学生担保从民间放贷人处借款十三万元,约定的借款时间从日到日 ,也就是说到日此借贷合同应当到期了。由于时间很短我们以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结束借贷合同,可没想到日债权人突然打电话要我们两个担保人还钱,原来债务人搞养殖场垮了。后来我们两担保人了解到: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一直在按合同执行着,根本没按合同期限即时终止合同,债务人仍每月定时付息18000元给债权人直至2011年6月...
我担保日至2012年月11日担保借款5万一个月,到期后未经我同意,口头,电话也没有一个,擅自把时间修改为
至借款人日起诉找我担保人还款。但借款合同担保责任有一条借款到期日起两年,我应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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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用各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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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屋买卖中,合同未约定贷款审批期限,但私下里双方约定在买方拿到房产证后七日内交付银行贷款,但银行贷款还未正式完成,请问这个约定是否有效?谢谢!
我是担保人,总共5万元,借款人在外地工作,银行没将借款人告上法院,将我和另一个担保人告了,期间银行工作人员已偿还了2.5万,我也去还了1万,法院审理后,以另一个担保人家属有病为由,没有对另一个担保人执行,而对我进行执行,但我也没有偿还能力(另一担保人是老师,我是协管员),在法院要拘留我的时候,我借了2.5万偿还了剩余部分(我是这样认为的,因为钱是交到法院的,剩余部分包括诉讼费用差不多2.5万不到),法院结了案。说是与我无关了,剩余部分由银行人员偿还(事实在我...
我作为甲方今天跟乙方签订林带买卖合同,合同规定10月21日开始采伐时乙方交清余款。但是今天下午去办理相关证件时,行政主管部门通知11月15日前禁止采伐。我想问一下,这算是我违约吗?需要赔付乙方损失吗?合同成立吗?
借款人(夫妻):
因 急需资金,现向王某借款,
人民币(大写):贰万
元整,小写:20000.00
借款日期2011
年3 月 15 日保证于2011 年 6 月 15
一次性还清本息。如到期不还,本人自愿承担违约金每天200
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借款人(夫妻):李某某
担保人(夫妻):
此款到期,如果李某某
不按期归还,就由我
全部偿还,并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正确认识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担保人往往是在未正确认识担保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就贸然当了保证人,甚至理解为作担保只是一种承诺形式,自己并不需要真实的为此承担义务。但是,在法院...
  在现实生活中,担保人往往是在未正确认识担保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就贸然当了保证人,甚至理解为作担保只是一种承诺形式,自己并不需要真实的为此承担义务。但是,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常常发生担保人因为对这种债的法律关系认识不够而使自己陷入不利债的关系当中,最终蒙受了经济损失的案例。
  关于个人担保责任的保证方式和范围,一般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对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法律也有专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案例:原告罗某、被告万某、尹某、曾某是朋友关系,日,被告万某在被告尹某、曾某的担保下向原告罗某借款40万元,借款时被告万某立下《借据》给原告执存,被告尹某、曾某也分别在《借据》的担保人处签名确认。当事人未对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进行约定。
  被告尹某在庭审中辩称:借款人是万某,该借款是万某的个人责任;万某借款当时说自己有矿山,有偿还借款的能力,是被骗了才当担保人的。故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万某向原告罗某借款40万元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万某应当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借款时,双方只是约定了还款期限,但对利息没有作出约定,双方的借款认定为定期无息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利息从借款逾期之日计算。
  被告尹某、曾某在被告万某向原告借款40万元时承诺作为担保,由于双方对担保的方式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因被告万某未能偿还借款40万元给原告,担保人尹某、曾某对被告万某的4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通过这个案例说明,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自主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且优先于法律的强制规定。但是如果当事人未约定上述事项,则由法律规定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关于个人担保中的保证方式的问题,若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里面规定保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责任,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另一种是连带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两种方式均可以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自主约定,但是如果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优先,由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保证担保的范围,这同样可以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自主约定,且优先于法律规定。但是,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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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c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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