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与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起冲突

这个区分主要是看根据那个合同的,如果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那么该文本第15.4款规定:“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也就是劳务分包人支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根据这个条款,分包单位的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是由总承包单位支付的。

所以您就看一下题目选用的是哪个条例,然后选择对应的责任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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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工程造价审计核减额超出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包方)承担”。这个条款,在法律方面或审计法规方面有何硬性的规定及依据?... 我想问一下“工程造价审计核减额超出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包方)承担”。这个条款,在法律方面或审计法规方面有何硬性的规定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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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价服[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其中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收费,由基本费和核减追加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费按照项目送审造价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核减追加费率按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计算,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施工单位支付部分由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核增部分由施工单位支付审查费用。浙价服[号、浙财建[2001]5号《关于建设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二条2款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沪建计联[号、沪价费[号《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备注第5条规定:工程造价审核收费(1)项目送审价核减率在5%以内的(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2)核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负担,超过部分由原编制单位负担;(3)项目核减、核增部分分别计算审核费用,核增部分由原编制单位负担审核费用。(你在上海,执行的是这个。)

但是这个条款并不违背现行的法规,规定此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施工单位办理造价业务时不讲依据的乱报,导致建设单位多付咨询费。如果你合情合理的编制,就不存在这项费用。

有这个规定,造价协会出了规定

具体的规定名称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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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空题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的工作人员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和安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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