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是怎么评价与裁判血亲报复小说行为的

在初民社会里面,裁判的作用只是宣告“法律”而已,并没有执行判决的力量,在这种情形下,自救是其唯一的手段,是以血亲复仇在古代社会有着天然和原始的正义,也是自然法的原理所在。例如澳大利亚的Kurnai人不仅以仇人的死为满足,还要将仇人的整个团体加以杀戮。美洲的印第安人(Commanche)复仇,则包括仇人及其家属。更有甚者,格灵人(Greens)报仇不仅对于仇人全家,甚至他们的牲畜也不放过。在古代一个缺乏政治力量维持公正的社会中,允许私人自行寻求赔偿自不足以为怪。只有当国家的权力发达以后才设法限制自救,国家开始司法独占,举凡古代的罗马、英国和法国,其法律亦皆曾如此。

这种人类社会的共同现象,对于古代中国也不例外。相反,古代中国的“礼/法”之观念实则又远超于西方。《周礼·地官·调人》职:“父兄之仇皆使之远避以和难,不避则执之。”《秋官·朝士》职又云:“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周礼》对复仇做出了规定,并有着法定的手续。其“调人”之官,正是一个避仇和解的职务,并且规定复仇只以一次为限,而不许反复寻仇。战国之时报仇之风极盛,游侠刺客故事早载于史籍。故孟子云:“吾今而后知杀人亲之重也,杀人之父者亦杀其父,杀人之兄者亦杀其兄,然则非自杀之也,一间耳。”[1]礼,莫大于人情;法,莫大于人情。《荀子·劝学》云:“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其《修身》篇又云:“非礼,是无法也。”荀子主张以“礼”为治,纳法入礼、以法明礼,在荀子的礼学观点中,是以礼为核心,礼法相通,以法入礼,法服从于礼的。至《隋书·礼仪志一》又曰:“秦平天下,收其仪礼归之咸阳,但采尊君抑臣以为时用。”再至汉代以礼入律以降,遂开启了后世传统法制“礼法一元化”的风气,形成了传统中国的所谓“法治”观念:“出乎礼,入于刑”。《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云:“制礼以止刑,犹堤之防溢水也”。在《后汉书·陈宠传》中则记载了当时名臣陈宠的一句名言:“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而在后来著名的《唐律疏议》中,长孙无忌又记载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当一个成年人亲眼目睹自己的母亲极端受辱时,会作如何反应?这在整个人类文明之中自不待言。《礼记·檀弓上》记载子夏问于孔子之言:“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礼记·曲礼上》曰:“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公羊传》更明言:“子不复仇,非子也。”儒学之义认为,在诉诸律法无果之时,个人可以凭借一己之力用极端的手段去追求自然公正,来恢复历史中的正义,使人类历史不致因为政治失序而陷入完全的不义与邪恶的泥沼之中。

《后汉书·卷八四》“列女传”记载了赵娥为父复仇的故事:赵娥是东汉时期酒泉郡禄福县(今甘肃肃州)人,其父赵安为同县李寿所杀。赵娥的三个弟弟都立志要为父亲报仇,可由于李寿防备谨慎,三人始终未能如愿。后来由于当地灾疫流行,兄弟三人都染病含恨死去。李寿大喜,与会宗族共相庆贺,说赵娥只不过一弱女子,不足为忧。父亲的被害和弟弟含恨而死的悲剧,加之以李寿的飞扬跋扈,使赵娥悲愤莫名,于是放弃家事(当时她已出嫁,且有一幼子),每日乘鹿车身藏利刃,时刻伺机寻仇。后来赵娥终于在都亭前与李寿相遇,她奋力杀死李寿,割下其头颅,诣有司请罪,伏法自首。时禄福长尹嘉对赵娥十分钦佩,不忍心给赵娥判罪,便“解印绶纵之”,准备弃官去职,弛法纵之。赵娥却说:“依法论罪,是君子常有的典范,我怎么敢贪生怕死,以枉官法。”同乡人听到这件事都往城里跑去,为赵娥的烈义行为而慷慨、感叹。守尉也不敢公开释放赵娥,就私底下让赵娥自行逃走。此事发生在汉灵帝光和二年,史家详载于史册。《后汉书·申屠蟠传》又载:“同郡缑氏女玉为父报仇,杀夫氏之党,吏执玉以告外黄令梁配,配欲论杀玉。蟠时年十五,为诸生,进谏曰:‘玉之节义,足以感无耻之孙,激忍辱之子。不遭明时,尚当表旌庐墓,况在清听,而不加哀矜!’配善其言,乃为谳得减死论。”外黄县令梁配采纳申屠蟠的劝谏,为复父仇的缑氏女子玉减刑,“乡下称义之”。

揆诸史乘,虽然魏晋以降明文禁止复仇,但礼经复仇之义深入人心,后世学者未见有否认此道义之合法性者。这类事情在历史上更是层出不穷、不绝如缕,许多悲壮激昂的故事更是由亲杀仇人而演成。桓温因手刃父仇而名重当时,时人称焉[2]。韩暨[3]、沈林子[4]、张景仁[5]等人,为父报仇,俱以仇人头颅祭亡父之墓。韩暨更因此而显名,举孝廉,屡辞不就。这说明,无论是当时的司法官吏还是后世的史家,无不为孝子烈女所倾倒,他们更在守护着一个人类文明的底线:人伦道义。而有司的崇敬孝子孝女,也非但不加之罪,反而更会优遇褒奖。赵娥复仇自首,长尹为之动容,乡人更是“为之悲喜慷慨嗟叹”,州郡为之刊石表闾,画像于壁,太常张奂嘉叹,以束帛礼之,黄门侍郎梁宽追述往事为其作传,“令酒泉画其母子像于厅壁,而铭赞之”[6]

孟子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7]细观秦汉以后的中国古代法律,无不充满着“礼”的色彩。儒家的“礼”,在古代法律中,不但在精神上高居“主位”,而且更深入律法条文,成为“法之义”、“法之理”,使律法倾向于“礼治化”。儒家思想支配了一切古代法典,这是中国法系的一大特点。换言之,“礼”,为法律提供了指导原则和道德权威,成为亲亲与尊尊两种精神结合的枢纽,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和中华法系最主要最显著的特色。而这其间,历史上又尤以《唐律》为最。《唐律》是中国古代礼法合一的最典型代表,她上承魏晋隋律之大成,下启宋明清律之轨范,充分体现了古人德礼为本、礼法协调的精神内涵。《明史·刑法志》中所论“唐撰律令,一准乎礼以为出入”,此论可谓精准。

儒学以“礼”为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以礼入法”是儒学的一个宏大议题,而在中国法制史上,作为第一部成功处理礼法关系的法典——唐律,更是礼法结合的最终产物,她在世界法制史上也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四库全书总目·唐律疏议提要》说:“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此论精辟。传统中国的“法”,把“礼”作为最终的依归和灵魂、指导,其内容也处处可见“礼”之精神。礼在法律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法要以维护礼为其首任。朱子云:“礼者,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也。”[8]礼的首要责任和功用就在于明人伦、定秩序,以具体的形式使人们通过目能所及的方式获得人类行为的正确准则,本就是人类文明的共通之义,而在中国古代礼/法之关系下的“法”之语境,更是尤为显著。

《旧唐书·烈女》记载贞观年间,绛州有位叫卫无忌的女子,父亲被同乡人卫长则所杀,她在一次宴会上用砖头击杀了卫长则,主动请罪。这事经褚遂良传到了唐太宗耳中,唐太宗不但免了卫无忌的罪,还嘉奖其孝烈,给田宅嫁妆。唐高宗时,濮州有一位孝女贾氏,父亲被同族人杀害,她发誓不嫁,将弟弟抚养长大以报父仇,待弟弟杀了仇人,取其心肝,祭奠亡父后,要被判罪,贾氏又欲代弟服罪,高宗知道后,哀怜姐弟俩,给予特赦免罪。

但历史上也有依律治罪而不加赦宥的,但却因此受到后世的批评:开元十九年,雟州都督张审素遭部下陈纂仁诬告,称其贪赃枉法,玄宗乃遣监察御史杨汪案之。但杨汪在路上却为张党所劫持,胁令善奏。张审素的另一部下董堂礼护主心切,擅自杀了陈纂仁,又以兵七百人包围了杨汪,胁迫杨汪为张审素雪冤。救兵至,杨汪脱身,上奏张审素谋反,遂坐斩,籍没其家。张审素的两个儿子张瑝、张琇因未成年,流徙岭南。几年后,张瑝张绣兄弟逃回洛阳,隐名埋姓,藏匿市中伺机复仇。此时杨汪已经迁转为殿中侍御史,并改名为万顷。开元二十三年,分别十三岁和十一岁的张瑝张琇兄弟趁夜在街上截击杨万顷,将其砍死,之后将父亲的冤情及杀死万顷的原因写成表状挂在斧头上,逃亡江南,并准备继续杀其他仇家,然后再向官府投案自首。但还没达成就被官府捉获。此案轰动朝野,民众群情激愤,皆矜张氏兄弟孝烈,宜加矜宥。中书令张九龄也认为应宽恕,“宜贷死”。而侍中裴耀卿与李林甫坚持认为“国法不可纵报仇”,否则会破坏国家的法律。玄宗支持后者意见说:“复仇虽礼法所许,杀人亦格律居存。孝子之情,义不顾命,国家设法,焉得容此!杀之成复仇之志,赦之亏格律之条。”说“杀人而赦之,此途不可启也。”于是下令处决了瑝、琇二人。然士庶咸伤愍之,为兄弟二人作哀诔,榜于衢路。市人又敛钱于死所造义井,葬之。《文献通考》记载了胡安国之侄胡寅批评玄宗处置不当云:

复仇固人之至情,以立臣子之大义也。仇而不复则人道灭绝,天理沦亡,故曰父之仇不共戴天,君之仇视父。张审素未尝反为人妄告,杨汪受命往按,遂以反闻,审素坐斩,此汪之罪也。蛙与琇忿其父死之冤,亡命报之,其失在不讼于司寇,其志亦可矜矣。张九龄欲宥之,岂非为此乎,而裴、李降敕之言,何其戾哉!设法之意固欲止杀,然子志不伸,岂所以为教?且曰曾参杀人亦不可恕,是有见于杀人者死而无见于复仇之义也。杨汪非理杀张审素,而蛙琇杀汪,事适均等,但以非司冠而擅杀当之,仍矜其志,则免死而流放之可耳。若直杀之,是杨氏以一人而当张氏三人之命,不亦颇乎?

马端临并按曰:“复仇之义乃生民秉彝之道,天地自然之理。事虽若变,然变而不失正,斯为常矣。[9]《周礼·朝士》所云“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无罪”,按照古代的标准就是 “盗贼群辈若军,共攻盗乡邑家人者,杀之无罪。若今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无罪。”[10]而“辱母案”杀人的于欢报警求助无门,且不论有关方面是否涉嫌渎职,这显然早已是“书于士”。儒学之义正是这样首先建立在人伦的基础上推演邦国文明,这种类似的故事在历史上实在可谓不绝如缕,国家法律层面更是保护之、杜绝之。如,依唐宋律,祖父母、父母被人杀死,子孙私自和解的流二千里,期亲尊长被杀而卑幼私下和解的徒二年半,大功徒二年,小功徒一年半,缌麻徒一年[11]。明清时候亦有相似规定,子孙私和祖父母、父母之仇者杖一百徒三年,期亲之仇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则依次递减一等[12]。要之,古代中国的礼法制度,无论是对亲亲相隐,还是血亲复仇,皆予以谅解、维护、肯定之。在这份肯定背后,乃是对天理人伦的守护、和对道德秩序的尊重。更在这样对伦常孝道的认同和尊重之中,获得敬畏生命的感觉经验,以此敬畏生命的精神,作为传统中国礼乐刑政一切价值之大本。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于欢为捍卫母亲尊严而作出的行为是天经地义的,是古中国传统法典中一切人伦孝道的正当表达。而关于此案舆论中所有对于欢所表示出的同情与支持,则无不透露着中国民族古来一贯的、天然的、朴素的正义感,唯有人秉此正义,则可在重亲亲之谊与严人伦之别的伦理道德生活中不断传承,民族之精神亦可据此以上通百世下彻子孙,横贯兄弟亲戚。国人之生命精神于此亲亲尊尊之处,方可发皇蹈厉,振奋向前,而爱敬仁义之情,便可弥沦于天地之间。是以吾人相信,本我民族数千年之大义正气,于欢捍卫生母之孝行,终将得以正名。

而对于那些践踏人伦的流氓强盗及涉嫌渎职人员,则不妨再比照下著名的《唐律疏议》中的规定:

开元二十五年定《开元后格》[13]):诸强盗,(谓以威若力而取其财。先强后盗,先盗后强等)得财,徒二年。一疋徒三年,二疋加一等,十疋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杀伤奴婢亦同。虽非财主,但因盗杀伤者,皆是。)其持杖者,虽不得财,流三千里。五疋者,绞。伤人者,斩。

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十五疋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一疋加一等,三十疋加役流。无禄者,各减一等。枉法者,二十疋绞;不枉法者,四十疋加役流。

诸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一尺笞四十,一疋加一等;八疋徒一年,八疋加一等;五十疋流二千里。与者,减五等,罪止杖一百。乞取者,加一等。强乞取者,准枉法论。

诸官人因使,於使所受送遗及乞取者,与监临同。经过处取者,减一等。(纠弹之官不减。)即强乞取者,各与监临罪同。

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格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其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14]

[1]《孟子·尽心下》。

[2]《太平预览·卷四八一》。

[3]《魏志·卷二四》。

[5]《南史·卷七四》。

[6]《后汉书·列女传》。

[7]《孟子·离娄上》。

[8]《论语章句集注·学而》篇。

[9]《文献通考·卷六六》“刑考五”。

[10]《通典·卷一百六十三》“刑法一”。

[11]《唐律疏议·卷一七》“祖父母父母为人杀”;《宋刑统·卷一七》“亲属被杀私和”。

[12]《明律例·刑律》“尊长为人杀私和”;《清律例·刑律》“尊长为人杀私和”。

[13]按,“格”,与律、令、式,均为唐代刑法体系的一种。简单来说,唐律有完整的逻辑结构,含有假设、处理、制裁三部分。令、格、式仅有假定和处理两部分功能,大多没有制裁(除少量格外,如刑部格),如违反了令、格、式就需要到律中寻找相应的制裁内容。

[14]《通典·卷一百六十五》“刑法三”,《唐律疏议·卷第六》“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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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亲同态报复,在远古社会是具有天然正当性的。先秦的儒家也高度评价血亲报仇行为,比如对杀父之仇人,孔子主张“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意思是说,父仇不共戴天,在路上碰到了,就算没带兵刃也要和仇人搏斗。

在先秦儒家的观念中,即使仇人是一国之君,复仇也是天经地义,楚王杀伍子胥父兄,伍子胥立誓:“我必覆楚!”其后他破楚,鞭王尸,终雪大耻。伍子胥的大复仇行为,为儒家所赞赏。太史公赞他“弃小义,雪大耻,名垂于后世”。儒家认为伍氏非不忠,而是大英雄所为。

但是,血亲同态报复又必然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其一,怨怨相报何时了。其二,公共秩序被私人报仇破坏,社会必将陷入人人自危的丛林世界。因为,当国家出现之后,必定会禁止民间的血亲同态报复行为。但是,基于种种原因,血亲同态报复又难以彻底禁绝。当发生血亲复仇事件之后,当如何裁判这类复仇行为呢?

唐朝的才子陈子昂认为,按照法律,杀人者死,血亲复仇若是杀人,同样是死罪。若不判其死罪,法律将失去尊严,社会将乱了套。但是,血亲报仇又合乎古义,有自然的正当性,如果将合乎自然正义的复仇者当成罪人,又违背了礼义,“无义不可以训人,乱纲不可以明法”。

那怎么办呢?陈子昂说:“如臣等所见,谓宜正国之法,置之以刑;然后旌其闾墓,嘉其徽烈,可使天下直道而行。”意思是说,先按法律治复仇者的死罪,然后旌表其人。这样,于法于礼,两全其美。

当时刚刚发生了一起著名的血亲复仇案:邽县徐元庆之父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死,徐元庆最后杀死赵师韫,然后到官府自首。此案将如何判决,引发了争议。陈子昂的意见,便是针对此案而言。朝廷采纳了陈子昂之议,处死徐元庆,并表彰其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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