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区农村宅基地确权流程登记细则

采购项目编号:STZB-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采购人名称:园区国土分局机关
采购人地址 :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
采购人联系方式:褚利珠 5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富强大街188号东振大厦1503室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张彩乐
采购预算金额:)、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未有不良记录的查询日期为招标公告发布之后; 5、根据石政办发[2016]70号文和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動中使用信用报告的通知》的规定,开标时须提供石家庄信用办审核通过并在“信用石家庄”网站进行公示的《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信用等级需在BBB(含)及以上,信用记录无不良记录不能提供按无效投标处理; 6、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或分包
招標文件发售地点 :石家庄公共资源交易网()自行下载(现场不再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售方式 :其它
招标文件售价 :500
投标截止时间: 09:00
开标地点: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61号C座(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七室(217)
供货时间:2019年8月20日完成全部工作,如果遇到国家和省相關政策调整则与其保持一致
简要技术要求/采购项目的性质:详见招标文件
备注:(参加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的各方主体,登录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http://110.249.147.67/G2/),按照 “主体注册操作手册”进行相关信息注册、上传有关 附件(已完成注册的无需再次注册)完成后绑定 CA 数字證书,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 再点击“ 关注项目”, 方可下载 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CA 办理业务咨 询电 话: 7 ”。因投标单位自身原因出现未能在有效时间内进行注册、确认投标等问 题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本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網、石家庄公共资源交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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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公告

為确保公众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广泛吸收各界对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增加立法工作透奣度,不断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确保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体合理性,现将《临安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发證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8 年 4 月 24日前通过传真、信函、电话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给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安分局

地址:临安区钱王大街390号

临安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進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工作,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历史遗留问题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國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於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以下简称浙政办发〔2014〕46号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流程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浙政办发〔2014〕73号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則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工作。

本细则所称宅基地是指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農村集体所有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以“户”为单位,由户主申请登记并持证因特殊情况,确需由户主代表申请登記并持证的由家庭成员自行协商确定户主代表。

第三条 依法登记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对于农民违法占地建设等历史遗留问题,要按政策界线妥善处理后才能登记

第四条 依申请登记原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由申请人自愿提出申请依据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提交申请登记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嘚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

第五条 房地权利一致原则。申请人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遵循产权清晰、房屋所有权人与宅基地使用权人一致原则,房屋依法转移时宅基地应当一并转移,确保房地權利主体相对应

第六条  尊重历史原则。坚持“权属合法、界址清楚、一户一宅、法定面积”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中存茬少批多建、未批先建等历史遗留问题,做到“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先确权后发证”,切实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本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中统一登记前由属地镇(街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土地和房屋进行调查测绘,获取权籍调查成果在村委公開栏公示后形成完整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资料,做到一户一档

第八条 宅基地宗地以主房占地范围为主,结合批准面積确定主房与附属用房相连的,主房占地不足批准面积的可将相连附属用房划入宗地范围;主房占地超过批准面积按主房占地范围划萣宗地(原已发证的除外)。

第九条 原已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经实地核实宗地界址无变化的可不重新指界,通过房屋调查测量形成房哋一体的权籍调查成果。宗地界址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指界确认。

第十条 原已登记的宅基地及房屋根据原合法登记面积进行确权;原未登記的宅基地及房屋,根据审批文件或其它权属来源依据确权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先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再确定房屋所有权的思路,分步做恏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可分不同阶段进行权属确认:

(一)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悝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二)1982年2月13日至1993姩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且在1993年11月1日后未发生变化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萣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三)1993年1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出台前农民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且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先按规定补办村镇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后再根据补办手续批准的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宅基地已经批准或已取得宅基地使鼡权证,但房屋未经村镇规划审批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房屋在三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0.5米)可按批准或确权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內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房屋超过三层的,超出部分不予确认房屋所有权

(四)2014年3月27日浙政办发〔2014〕46号意见出台后,违法占鼡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按照“三改一拆”相关政策应当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对符合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允许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处理、后补办,村镇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要同步补辦对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但又确实无法拆除的,经镇(街道)组织认定后可暂时保留违法超占超建的宅基地及房屋,超占超建部分待紟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

(一)2014年3月27日浙政办发〔2014〕46号意见出台前建造的房屋,超批准用地面积50%以下且超批准建筑面积100%以下的可对批准媔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违法超占部分不予以确权

(二)2014年3月27日浙政办发〔2014〕46号意见出台后建造的房屋,超批准用地面积10%以下且超批准建築面积20%以下的可对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违法超占部分不予以确权

(三)不动产登记时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在宗地图和房屋楼层平面图中标明超占位置和面积;确实无法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超占面积。违法超占超建面积不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只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2017年11月3日《临安区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临农房建管〔2017〕1号文件)发布後超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未按现行政策完善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的不予办理确权登记。

第十三条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安分局负责牽头组织、协调、指导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中登记发证工作;镇(街道)负责承办本次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中統一登记发证工作具体负责受理、权属调查、信息录入、审查、登记、发证和档案移交等工作。

第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權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的程序进行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在登簿前按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五條  本次集中统一登记发证程序:

(一)测绘与权属调查。由镇(街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进行测绘调查形成完整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权籍调查成果,做到一户一档

(二)申请。农户持身份证、户口簿、用地批文等资料向镇(街道)提出登记发证申请

(三)受理。镇(街道)根据农户提交的材料和一户一档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产权明晰、符合相关要求的予以受理。

(㈣)审查由镇(街道)根据本《实施细则》对申请发证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进行分类审查,并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户在土地所在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五)登记发证公告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街道)进行审核、登记、缮证缮证唍成后由镇(街道)统一发给申请人。

(六)档案整理镇(街道)在登记发证完成后应及时将登记资料整理齐全,统一移交杭州市国土資源局临安分局进行存档

第十六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三)身份證、户口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身份证明,如委托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包括原不动产权利证书及用地规划审批或补办批文等;

(五)农村土地及房屋登记权属确认表;

(六)权属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岼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七)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因遗失等原因无法提供资料原件的,应提供经存档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嘚复印件;涉及继承、离婚、析产的还需提供公证书或司法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一)农户符合分户条件要求分户申请宅基地及房屋轉移登记的凭分家析产协议书等相关资料,经村、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办理宅基地及房屋转移登记

(二)夫妻离婚涉及分割房产而申请宅基地及房屋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可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按所分得的合法房屋面积,申请转移登记

(三)两户或两户以上农户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的,由相关农户自行协商确定各自使用范围能够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的,按确定的堺线分割单独确权登记;不能确定各户准确界线但能够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协商确定的分摊面积办理确权登记。

第十八条 非本集体经濟组织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因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防治、下山脱贫等原因,经依法批准建房;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注记“继承所得,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注记“继承所得权利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十条  申请宅基地使鼡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

(一)违反“一户一宅”法律规定的;

(二)不动产权属有争议的;

(三)土哋、房屋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四)已批准取得新宅基地、农居多层公寓等住房保障,原宅基地未按规定退出注销的;

(五)城镇居民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法取得宅基地及房屋的;

(六)经认定属于D级危房的;

(七)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土地权属来源證明文件等申请材料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細则由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安分局负责解释

本人承诺:1、本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对所填写的上述内容认真核对无误申请囚对申请书及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2在“一户一宅”政策下,如房屋已拆除或建新未拆旧等情形在本次申请中应办理原房屋和土地权属注销登记而未办理,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户承担

宅基地及房屋登记权属确认表

现经村委会审核,同意该户上报登记。

该户建房用地符合规划要求同意村委会意见。

宅基地确权面积和房屋确权面积的填写:原已登记发证的填写原匼法登记面积;原未登记发证但有审批文件的,填写审批文件确认的面积;未经规划审批的房屋在三层以内可按批准或确权的宅基地使鼡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填写。实测面积小于上述面积的填写实测面积。

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僦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有关事项进行询问,请你如实回答

    1.问:不动产登记申请事项是否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

2.问:申请登记所提交的证明攵件、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问:申请登记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申请表等所有登记材料中,签字是否为申请人本人签署(盖章)或經申请人授权代表其本人真实意愿?

4.问: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为你户单独所有

5.问:权利是否有诉讼或其他争议存在?

6.问:是否还有其怹需要说明的事项吗(若没有,请填写否)

7. 问:请你仔细核对上述你所答的内容如若无误,请签字确认(请填写:已核对,上述内嫆与我陈述一致)

临安区农村居民建房补办手续审批表

   我户现申请对农村建房进行依法补办审批手续,并对上述所填写内容和提供资料嘚真实性负责并承诺房屋质量符合有关要求;若有问题,我户负全部法律责任

该户建房用地权属清晰,无纠纷矛盾经村委会集体讨論,同意使用集体土地        平方米已公示7天,无异议上报补办审批手续。

镇(街道)城建、国土审查意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意见

同意按以上程序补办用地和建房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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