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液违法群众纪律的行为是,怎么服务于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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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版:社会新闻
以人为本 服务群众
e河公安分局连续4年获“全省优秀执法单位”称号
  本报讯(记者 刘爱国 通讯员 艾燕)一派出所在办理一起聋哑人盗窃案件时,建议对该聋哑人行政拘留15日。e河公安分局法制科在审核时认为:虽然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行为人系聋哑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于是审批为行政拘留7日,保护了聋哑人的权益。  e河公安分局在提高执法质量的同时,倡导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在执法中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连续4年获得“全省优秀执法单位”,是全市公安机关唯一连续4年获此荣誉的单位。不久前,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郭丛斌到该分局调研时,对其法制工作给予高度评价。  高素质队伍,高效率工作。该分局有着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分局领导全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执法民警中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的人数占全局民警总数的80%以上。分局党委建立了定期研究执法工作和解决执法问题的制度,始终做到年初有安排部署,平时有检查指导,年终有总结考核。  转变执法理念和监督方式,全面发挥职能作用。该分局将执法监督工作分解落实到法制部门事前介入、事中服务、事后考评之中,使执法监督工作更具可操作性、更有针对性、更能够充分发挥监督保障的作用。  积极探索提高执法质量的长效机制。该分局针对基层公安机关执法特点,形成了一案一考核、每季一考核通报、年终总评制度;建立和完善了每周一课、每日一题和每半年举办一次法律知识竞赛的制度;推行“六项制度”,即案件主办人制度,一人阅卷、两人调查、三人合议制度,科长审核制度,主管局长审批制度,统一受案、统一退卷制度,整理副卷制度。  执法理念的转变、各项制度的落实给该分局案件办理筑起了一道“防火墙”。今年6月,北窑派出所辖区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办案民警建议对违法人员刘某行政拘留5日,e河公安公司法制科在审核时反复斟酌研究,认为办案单位裁决较轻,略失公正,决定改为实施10日行政拘留。  山东部分医院收取3元输液椅费 称为保障服务
输液要收“椅子费”,合不合理?
  资料图片    □记者&孙&燕  核心提示  据新华社报道,山东省部分医院日前被曝向病人收取3元的“输液椅”费用。面对公众质疑,医院的工作人员辩称,收费的依据是山东省物价局的文件,并不是乱收费。山东省物价局表示收费是为了给患者更好的保障。    新闻背景  近日有济南市民发现,去医院输液,坐的椅子居然被收3元钱,而这一收费项目是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正当收费。输液椅收费的依据是什么,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2月22日,记者来到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在地下一层的输液室,有近20名输液的患者。记者在市民黄先生的输液费用清单上看到有“输液床/椅”一项,费用是3元。黄先生说,3元钱不多,但他觉得很不理解,“输液已经交了药费、诊疗费,坐个椅子都要收钱,医院也太爱钱了”。  记者调查发现,不只是这家医院,山东其他几家省级医院都有输液椅的收费项目。一些医院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收取3元的输液椅费用,依据的是山东省物价局的文件,并不是乱收费。  如果有患者自带板凳输液或者站着输液,要不要收这笔费用?医院工作人员解释说,输液椅收费依据的是上级物价部门的文件,而且医院小票模板都是提前做好的,交费后打印出来,上面就有输液椅一项,即使你自带板凳,还是有这项费用。  记者随机采访了十几名患者和普通群众,他们中大多数人认为,这项收费不太合理,不知道物价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为什么会允许收这项费用。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很多医院都在收取输液椅费用,只是有些医院在费用清单上列出“输液椅”这一项,有些则把它归到另外的收费项目里。  记者从山东省物价局了解到,山东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省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第五条有如下规定:门、急诊简易病床调整为10元/床日;单纯输液床、椅按3元/次收费。与此相对应,济南市2009年也发布相关通知规定,单纯输液床、椅三级医院按3元/次收费,二级医院按2元收费,一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按1元收费。  山东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一些医院特别是大医院,看病的人非常多,输液室面积有限,收费是为了给患者更好的保障,比如有患者身体非常虚弱,输液时还可以提供病床。考虑到这些因素,才制定的收费标准。  一名医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输液椅也有成本、有损耗,收费是为了给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部分患者对这种说法却不太认同。他们认为,输液时一次性医疗用品、药品等都已经付费,医院就应该提供必要的服务条件,难道不收取输液椅的费用,就可以降低服务标准吗?  山东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初决定收费有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原来医院门诊的输液室非常简陋,为了让看病的患者更舒适一些,医院对输液室进行了改造,要求地方大一点,要通风,要有取暖设备;另外,原来的输液床和输液椅都比较简陋,输液的时候很不舒服,患者有意见,现在新配置的椅子都是可躺式的;还有一点,门诊医疗垃圾的处理也需要一些费用。综合考虑,才决定收3元的费用。    说法  医院的行为违法  患者可进行价格举报  输液椅收费的依据是什么?此行为是否违法?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涛告诉记者,我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这说明,价格听证会制度的必要性和严肃性。所以,作为公益性服务的医院在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收费问题上,必须先经价格听证,经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在会议上听取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说明后,才能作出决策。  依照我国《价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特别是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并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如果没有经过价格听证会,或者没有正确执行价格听证会的决定,按照该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责令其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为  此,我建议患者可以对上述收取输液椅费的医院进行价格举报,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达到纠正该单位的错误行为和追回其违法所得。    收取输液椅费  实在太荒唐  收取输液椅费会不会进一步激化本就紧张的医患矛盾?郑州高新区法院法官何展说,质问医院为何这样,医院抬出了上方宝剑——这是经物价局核准的正当收费!可如今是法治社会,我们不仅要见到上方宝剑,更需要考察上方宝剑的合法性。稍经考察便知,物价局对输液椅费的核准是不合法的,至少在程序上是不健全的。输液椅费绝对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却未进行听证,物价部门的核准涉嫌违规。试想,如果这项令人匪夷所思的收费项目,如果真被拿上了听证会,消费者是绝对不会答应它通过的。医院方面也要好好反省一下,即便手中有物价部门的核准,可收取输液椅费这样荒唐可笑的费用,是否与白衣天使四字的要义相去甚远,也不符合我国正下大力气进行医改的初衷。    为患者提供优良设备  是对医院的基本要求  郑州大学法学硕士朱怀州说,让群众“得实惠得方便”,是公益性部门和单位“以人为本”的体现和归宿。山东部分医院向病人收取3元的输液椅费用,很显然与“以人为本”的服务要求和目的而相悖。  作为公立医院,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是不必多说的明白道理,所以,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优美的环境和优良设备正是对医院的基本要求,也是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而上述山东部分医院为了向病人收取输液椅费,竟以原来医院门诊的输液室简陋,现在需要改造,需要通风、需要安取暖设备,甚至处理医疗垃圾也需要一些费用等理由来叫苦,这  是非常站不住脚的。因为医院本来就应最讲卫生,就应为患者提供通风、舒畅、安装取暖和静音等设备的场所。而原来没有达到这些要求,患者不追究就算了,可是,其现在做了本应做的事还要患者加钱,这不是等于说去饭店吃饭要掏桌椅费,上影院看电影要付银幕钱一样吗?    建议  追加法律监督机关的职权  新密市检察院检察官杨喜荣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我国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法律监督的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也越来越大,也越来越宽,这对我国的法律统一实施起到了巨大的、不可代替的作用。但是,由于在受案范围、起诉条件、原告资格等方面的限制,检察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还较为困难。因此,本事件中有关医疗和政府部门制定的不合理收费才长时间无人过问和无人监督,患者权益才会受到侵犯。这样看来,对一些不当的,诸如乱收费等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提起公诉已显得非常重要。  最高检察院有关领导指出:行政权力的特性,决定了它比其他国家权力更具有被滥用的可能,也更需要监督和制约。由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共同行使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职能,是一种理想的、实际可行的监督途径。因此,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的权力,建立行政公诉制度,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制度的监督功能,对于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如果立法赋予检察机关这种权力,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的危险时,法律规定由无利害关系的主体,即检察机关以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但可以保护国家的利益,也保护了受害公民的合法权利。拿本事件来说,如果多交输液椅费的患者因为怕报复而不敢举报或起诉有关医院和卫生部门的话,检察机关就可以无利害关系的主体来起诉。所以,建议通过修改现行法律,确立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有利于与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作斗争。  (线索提供&王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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