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对总局完善绩效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意见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校全面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南方教育时报
第04版:大深圳
标 题 导 航
第01 : 头版
第02 : 大家说
第03 : 大件事
第04 : 大深圳
第05 : 大深圳
第06 : 大校园
第07 : 大校园
第08 : 大校园
第09 : 大岭南
第10 : 教科院
第11 : 教科院
第12 : 往事鉴
第13 : 读书课
第14 : 读书课
第15 : 原生活
第16 : 家教经
第17 : 家话议
第18 : 家事晒
第19 : 特别报道
第20 : 出国潮
第21 : 出国潮
第22 : 游学营
第23 : 观天下
第24 : 图片记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校全面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家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深圳实际,深圳市教育局研究起草了《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校全面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于日前反馈至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邮箱:。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动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学校内部治理,激发办学活力,打造教育深圳质量和“深圳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全面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是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完善教育治理体系的关键环节。 深化教育综合改革,要围绕教育治理体系变革和教育治理能力提高展开。学校是教育治理体系的重要主体和关键环节。当前,深圳全面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已进入“深水区”,要推进教育评价改革、办学体制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等,必须健全学校内部治理,落实依法治校,完善教育综合改革的组织基础和制度基础。 (二)是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激发办学活力的内在要求。 激发学校办学活力是教育综合改革的核心任务之一。当前学校管理存在“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问题,学校办学自主权不能得到有效实现,办学活力不足,办学特色不鲜明,影响学校办学质量的提升。必须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以学校为基本立足点,完善学校法人治理体系,建立依法治校长效机制,促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保障学校落实办学自主权,实现学校依法民主治校,自主优质办学,充分发挥学校作为教育“细胞”的基础作用。 (三)是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打造教育深圳质量的重要保障。 适应城市现代化国际化发展的人才需要,实现人才培养模式的变革,要扎实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以学生发展为本的学校组织架构和教育教学制度,充分发挥师生能动性,促进学校、家庭、社会联动,形成学生综合素养培养的有效形式和长效机制,提升学生综合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完善学校法人治理体系为核心,按照“整体规划、全面推进、持续完善”和“行政主导、学校主体、社会参与”的思路,创新现代学校制度的深圳实践形式,构建依法治校长效机制,提升学校法人治理能力,努力实现学校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和民主化。 (二)总体目标。 深圳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良好成效,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能力不断增强、办学活力得到有效激发。到2016年,全市各中小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要素完备并在运行模式上特色显现;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和自主发展制度体系趋于完善;科学的质量管理模式普遍确立;师生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不断完善,社会参与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形成政府统筹规范管理,学校按章自主办学,社会多元民主共治的深圳现代学校治理体系,促进学校自主特色发展,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提升,打造教育深圳质量品牌。 (三)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校。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增强学校运用法治思维、法律手段解决改革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全面提高学校依法治理水平。坚持民主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构,完善决策执行与监督机制。扩大社会参与,凝聚教育合力,实现多元共治。坚持实践创新。在全市统一部署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学校依法强化校本管理,持续探索和改进切合校情的学校法人治理运行模式和制度体系,加快学校自主特色发展。坚持优质服务。学校要以服务教育教学、服务师生及为家长和社区提供必要的教育服务为导向,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提高教育的社会满意度。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学校章程建设。 制定中小学校章程建设指导意见,明确章程的地位和章程制订的基本原则、内容和程序。2015年,全市依法治校示范校完成章程制定或修订工作。2016年,全市实现“一校一章程”,全部学校向社会公布章程,严格按章办学,接受社会监督。 1.章程要明确学校内部治理基本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公办学校确定校长、校长办公会议、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职责、议事规则、管理制度、相互关系及学校自主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等。民办学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理事会、董事会、校长等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 2.严格执行科学民主的章程制订程序。章程制定和修订必须充分听取和尊重师生、家长等方面意见,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意愿,体现学校办学特色和发展目标,突出规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规范章程核准(备案)工作。章程的制定、修订必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做好章程建设的指导和核准(备案)工作。 (二)健全学校治理结构。 加强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完善决策、执行与监督紧密结合的学校治理结构,到2016年,全市各中小学构建起以学校章程为依据,以校长负责制为主体,以党组织监督为保障,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家长委员会民主参与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1.健全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公办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完善校长、校级干部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健全校长、校级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任用机制。推行校长职级制,提升校长专业化水平。民办学校完善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2.完善中小学决策机构。公办学校应以校长办公会议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的理事会、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履行法定职权。完善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家长委员会对学校发展重大事项的决策咨询和审议功能。 3.推进校务委员会建设。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行政工作的审议机构, 由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社区代表、专家等人员组成。校务委员会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议,重点协调和审议涉及学校发展和师生利益的重大事项。 4.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主渠道的作用。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收入分配方案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事务,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要扩大教职工对学校领导和管理部门的评议权、考核权。 5.健全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是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组织。要制定家长委员会章程,明确家长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创新家长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作用,为家长委员会运作在场地、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 6.创新学校治理结构运行模式。鼓励学校在内部治理组织机构健全的基础上,探索适用于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模式。学校可结合实际确定各个组织结构的权责及运行规则,可根据学校课程建设、师资管理、教育评价等实际需要,自主设立学术委员会等机构,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学生事务,可发挥学生会的自主管理作用。公办学校可根据办学体制改革实际需要,探索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制度。 (三)完善学校管理制度体系。 围绕学校章程的实施和学校治理的有序运作,依法制定和完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汇编成册,形成适应现代学校建设和发展实际的常规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体系。 1.建立学校发展报告制度。学校应建立以学校发展规划(以五年为发展周期的策略性规划)、学校发展年度计划书、学校年度质量报告书和校长年度述职报告等为主体的学校发展报告制度,并及时向学校全体师生及社会公示公告全部发展报告。 2.建立以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规范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在课程设置、教学目标与策略、教学内容与方式方法等方面,按照学校实际和学生发展需求进行必要的个性化处理。 3.规范教师聘任和专业发展管理。 健全以岗位聘任为核心的教师职务职称聘任和聘期合同制度,规范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酬等各项具体制度。鼓励学校实施教师专业发展评价与目标管理制度。 4.建立学校师德档案管理长效机制。学校负责组织本学校师德考核和师德档案的建档、管理工作,成立由人事干部、中层干部、年级组长、学科组长、教师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社区代表等组成的师德考核工作组,负责综合研究、审核相关师德材料和各项评议情况,提出师德考核等次建议。 5.全面推进校务财务公开制度。完善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完善学校服务窗口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机制,创新公开方式、丰富公开内容。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使学生、家长以及教师对学校的意见、建议能够及时反映并得到相应的反馈。 (四)创新学校科学管理体制。 在章程指导下,以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体系为支撑,全面推行追求卓越绩效的管理模式,探索构建学校管理风险防控机制,切实保障学校办学质量和师生安全。 1.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应用。扩大全市中小学校卓越绩效管理试点范围,建设一批卓越绩效管理基地单位,培养一批教育系统的自评师和评审员,加快试点成果推广应用,推动卓越绩效管理的教育行业化和深圳本土化进程。到2016年,全市中小学校普遍推行卓越绩效管理经验,促进学校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完善发展规划,并将规划要求落实到教育教学与学校管理各个环节,探索办学重服务、重育人、重效益,自我完善,持续改进,追求卓越,有深圳特色的学校办学质量管理模式。 2.积极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安全问题分级响应机制。形成以校方责任险为核心、配套学生人身益外伤害险等商业险的校园保险体制,到2015年,全市实现校方责任险全覆盖,构建学校安全风险的事前预防和事后转移机制。落实好对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法定责任,探索学校安全事件处置的责任分担机制和社会化处置方法。 3.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和救济机制。探索与司法部门和律师组织等合作,完善法制副校长制度,引入律师等专业法律人士担任学校常年法律顾问。学校设立师生申诉调解委员会,及时调处学校内部纠纷。面对法律争议,学校应当积极应诉,认真履行有关法律义务。到2016年,全市实现“一校一顾问”。 (五)建立社会积极参与机制。 促进开放办学,为学校依法自主管理、自主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集聚多方合力,提升办学效能。 1.完善责任督学社会联系机制。以责任督学工作加强市民群众与教育系统沟通和互动。责任督学按照“依法监督、科学指导、深入调研、及时反馈、合理建议”的总体要求,对责任区内学校依法办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开展经常性督导,促进中小学校依法办学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探索构建学校与社会沟通协调机制。邀请市民代表与媒体记者走进学校,体验学校发展;邀请社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开展学校发展咨询、办学情况通报等交流活动。鼓励探索学校社会互动新方式,形成社会参与学校管理发展的新机制。 3.拓展社会教育资源。建立学校和社会教育资源开发、整合、应用、共享制度,形成社会与学校相互支持、相互监督,以及社会参与教育评价等专业服务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教育资源的积极作用,促进学校教育质量和学生综合素养提高,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工作创新。 成立深圳市教育局深入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市、区教育部门联席会议,抓好工作落实,研究解决具体问题,交流推广工作经验。市教育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保障工作推进。各区、校要主动争取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力量支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推进步骤和责任分工,分类指导,分步推进,保障经费,督办落实。要紧密结合区、校实际,突出重点,注重创新,务求实效。要认真做好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宣传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二)转变工作方式,落实简政放权。 建立以学校发展需求为导向的管理机制。完善教育行政部门机构设置和职能安排,提升管理效能。梳理和公布教育权责清单,在学校人事任免、资金使用、师资管理、课程设置等方面加快简政放权,精简各类考评,将工作重点转变到规划、政策、规则、标准的制定和落实上来,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加快培育独立的专业教育服务机构。实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清单管理,明确服务事项目录、服务质量要求,规范购买服务的管理规程和绩效评价制度。逐步将教育咨询、课程开发、资格认证、教育考试、质量评价、人才交流等业务服务事项纳入专业化社会服务范围。 (三)建构信息平台,强化技术引领。 实施“智慧教育工程”,建成具有“教育管理、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教育数字治理平台。开展基于大数据的教学评价分析,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逐步推进政务信息资源面向社会开放,完善信息公开。综合运用网站、微博、微信、APP客户端等媒介,全方位构建学校、家长和社会交流互动平台,以教育信息化引领教育服务和学校管理现代化。 (四)完善督查机制,提升工作实效。 将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基础性达标考核与办学水平评估、督导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不达标学校原则上不能通过其他综合性教育督导评估。将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成效作为年度考核、奖励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推进依法治校示范校(区)创建工作。将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情况作为社会化评价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家长、学生、市民对教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满意度调查。您现在的位置:&&&详细内容
商丘市科技局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意见征集公告
来源: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日 浏览次数:352
次 【字体: 】 【】 【】
商丘市科技局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
意见征集公告
市科技局起草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初稿),在深入调研、反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发布《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初稿)专家论证会情况,对《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交意见和建议(通过本文底部评论功能可直接提交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集时间: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6日
联系电话:
地址:商丘市府前路市政府1号楼10楼商丘市科学技术局
附件:1.市科技局举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初稿)专家论证会
2.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市科技局举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初稿)专家论证会
2016年1月19日,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初稿)进行了论证。来自商丘师范学院的专家教授以及市科技局班子成员及相关科室负责同志参加了论证会。
会上,市科技局局长张建民首先介绍了与会的各位专家,随后论证会专家组组长商丘师范学院化工系教授梁峰主持了论证会。市科技局党组成员徐守民就《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初稿),从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强化科技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助推作用、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促进政府基金和金融资本服务科技创新、完善技术转移转化机制、推进开放式创新、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机制、加快发展各类科技园区、优化创新驱动发展环境等十个方面进行了认真汇报。
各位与会专家与到会的人员进行了充分讨论与交流。通过讨论与分析,与会专家一致肯定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初稿)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可行性,并提出三点意见:一是我市科技创新工作虽然在高新区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科技研发平台建设等方面,发展很快,在全省位次前移不少,但明确还存在创新能力不强、动力活力不足、体制机制还不能适应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问题。要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必须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破除束缚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构建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科技创新体系、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的政策和制度环境,以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和动力;二是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提出将创新型企业家、高技能人才纳入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省优秀专家和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等评选推荐范围;三是完善科技创新评价考核体系、落实领导责任体系,提出把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及上市情况纳入对县(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重要指标,加强定期评价、考核。根据专家的意见,对文件进行了充实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论证会专家名单:
商丘师范学院:梁& 峰 &化工系& &&&教& 授
商丘师范学院:曹广秀 &材料系 &&&&教& 授
商丘师范学院:陈树平& 计算机系& &教& 授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1.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科技创新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需求和问题导向,破除束缚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聚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与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打造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创业的新引擎,构筑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新优势,推动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新格局,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为建设创新型商丘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2.主要目标。到&十三五&末,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的政策、制度体系,科技创新的活力和动力显著增强,技术转移转化机制更加完善,科技创新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力争创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家、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1家,国家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达到5个,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达到5个,省级研发中心在大型骨干企业实现全覆盖,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现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全覆盖,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50%左右,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主要农作物基本实现良种良法全覆盖,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1.6%,全社会研发投入占生产总值的比例力争达到2.0%,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300件。
二、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和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调整创新决策和组织模式,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一)加快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3.加快培育科技创新龙头企业。实施科技创新龙头企业培育工程,通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培育知识产权优势、构建产业创新联盟、建设高层次创新平台、集聚人才和技术等途径,整合创新资源,重点支持若干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的骨干企业(集团)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具有较强行业引领能力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型龙头企业。(由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落实)
4.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支持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落实)
5.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引导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围绕重点产业和行业龙头企业集聚创新发展,提升重点产业和产业链配套能力。实施&科技小巨人&成长行动计划,加快培育&科技小巨人&。对研发投入达到一定比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市财政科技研发经费给予奖补。(由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落实)
(二)促进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
6.牢固树立技术创新的市场和目标导向,围绕企业主体和产业发展组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革政府应用性项目的形成机制和支持方式,面向企业技术需求编制项目指南,以企业为主牵头组织实施产业导向类科技项目。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政府引导、企业牵头、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实施。健全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创新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吸收更多企业参与研究制定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引导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推动企业成为研发投入和成果转化的主体。(由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落实)
7.更多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三)激励企业建设研发机构
8.制定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和绩效考核办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省级科技创新团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补。(由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负责落实)
9.支持企业建立新型研发机构,达到一定条件的可以直接认定为市级科研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的相应政策。(由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
三、强化科技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助推作用
(四)大力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10.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补,同时在土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认真落实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相关优惠政策。(由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
11.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开源技术,打造&互联网+&创新平台,建设&互联网+&创业社区,促进互联网与各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对高校、科研院所利用闲置楼宇构建市级众创空间的,市财政科技研发经费按其改造费用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众创空间提供的宽带网络、公共软件服务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补贴。(由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五)市财政科技计划设立创新创业引导专项
12.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列入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规划,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促进其增强孵化、服务能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快速发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四、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
加强科技与经济在规划、政策等方面的相互衔接,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六)强化产业需求导向
13.围绕全面实施三大国家战略规划和我市建设先进制造业、高成长性产业和现代农业的战略需求,培育千百亿级优势产业集群,编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以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制冷装备、纺织服装、生物与健康、现代种业、农业物联网、环保装备等为重点,强化科技创新的全链条设计,凝练一批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专题和重点研发专项,集中统筹配置创新资源,一体化实施。(由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七)促进产业技术协同创新
14.实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工程。以高成长性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支柱产业为重点,积极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机制灵活、互惠高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全覆盖。(由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
15.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围绕重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需求,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组织实施20项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力争突破30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构建创新链,实现补链、延链和强链,推动产业向中高端攀升。(由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落实)
16.围绕我市若干传统优势产业、高成长性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依托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质检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骨干创新平台及大型骨干企业研究开发机构,联合省内外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探索建立市级产业协同创新中心,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开展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市财政统筹相关资金给予支持,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由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负责落实)
(八)支持开展产品、业态和商业模式创新
17.实施企业产品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培育工程。调整自主创新资金使用方向,公开选拔推介一批商业模式(业态)创新示范项目给予奖补,通过示范效应引导更多企业参与商业模式(业态)创新活动,打造新的产业增长点。在市科技进步奖中设立企业技术创新工程奖,激励企业探索技术、管理和商业模式创新。(由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九)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和推广应用创新产品
18.落实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加大政府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鼓励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五、促进政府基金和金融资本服务科技创新
发挥金融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助推作用,培育壮大创业投资和资本市场,提高信贷支持创新的灵活性和便利性,促进各类金融工具协同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十)发挥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
19.充分利用和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基金及市创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等促进创新创业基金的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产业早中期、初创期新型企业发展。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政策,鼓励境外资本投向创新创业领域。(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落实)
(十一)强化资本市场对技术创新的支持
20.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及海外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或挂牌,支持上市、挂牌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并购重组再融资。(由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落实)
21.逐步研究推进市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发展其他权益类交易场所,向符合条件的非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股权登记托管、产权交易、知识产权登记评估质押等服务。鼓励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拓宽融资渠道。(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商丘银监分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落实)
(十二)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
2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产品和服务创新,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对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型小微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制定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管理办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商丘银监分局负责落实)
六、完善技术转移转化机制
强化尊重知识、尊重创新、充分体现智力劳动价值的分配导向,让科技人员通过创新创业、技术转移转化得到合理回报。
(十三)改革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管理制度
23.扩大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自主权。健全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其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十四)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
24.落实相关法律和政策,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可以提高到不低于70%。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
25.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建立促进国有企业创新的激励制度,对在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权激励。认真落实国家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股权奖励收入,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
(十五)加大对科研工作的绩效激励力度
26.进一步加大对市级科技成果的奖励力度,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的积极性。(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27.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制度,合理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支持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体现科研人员的创新价值。(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28.改革完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聘用制度,优化工资结构,保证科研人员合理工资待遇水平。完善内部分配机制,重点向关键岗位、科研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十六)发展多层次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29.以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审查河南中心、河南技术产权交易所等国家级科技服务机构为依托,探索建立市级技术转移网络,研究制定促进市域技术市场发展的政策。(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落实)
30.对经技术转移机构促成在我市转化的项目,财政科技资金按实际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技术转移机构奖励。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七、推进开放式创新
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吸纳国内外创新资源,在更高层次上构建开放创新机制。
(十七)大力推进与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深度合作
31.推进市政府与郑州大学、河南大学、商丘师院、中科院所属院所及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等单位的全面合作。重点建设郑州大学商丘研究院、商丘师院大学科技园。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也要根据当地实际,深度开展与高校、科研院所的战略合作。市级科研计划、资金和相关政策优先支持市校(院所)合作项目实施。(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32.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学会、协会与全市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接。对承担企业委托研究课题的,按照企业支付其研发资金的一定比例,由市财政科技研发经费给予补助。在我市建立研发平台、中试基地、成果转化基地和人才培训基地的,在建设用地、工商注册、税务征收、研发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
33.外地高校和研发机构在与我市开展战略合作、实施原创性研发活动或联合组建研发中心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经市政府同意可按照市财政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重奖。(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十八)扩大市级科研计划对外开放
34.制定市级科研计划对外开放管理办法,吸引国内外大学、科研院所、企业研发中心等单位及其科研人员,通过单独竞标或与我市企业、单位联合申报等方式,参与承担我市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35.鼓励和支持我市有条件的单位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八、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机制
按照创新规律培养和吸引人才,壮大创新人才队伍,按照市场规律让人才自由流动,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有所成。
(十九)构建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
36.加大科研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培养力度。市级研发计划和资金优先支持科研领军人才、省级创新团队、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和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申报的科研项目。(由市人才办、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37.加强创新型企业家、高技能人才培养。完善创新型企业家、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和评价机制,对表现突出的优秀企业家和高技能人才进行表彰,将其纳入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省优秀专家和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等评选推荐范围。把高技能人才纳入创新人才团队培养计划,鼓励其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由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38.加强实用技术人才、紧缺人才培养。积极实施职业教育攻坚计划,支持驻商和市属高校开展实用技术、技能培训,拓展校企合作途径与方式,加强实用人才、紧缺技术人才培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落实)
(二十)建立健全科研人才双向流动机制
39.支持科研人员合理流动。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创新平台设立首席专家、特聘研究员等特设岗位,按照人在岗在、人走岗销的方式引进其他单位科研人才。允许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在不影响单位权益的条件下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科技局、市教体局负责落实)
40.支持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到研发机构兼职。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
41.完善科技人才流动社会保障管理制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科研人员在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促进人才双向自由流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
(二十一)实行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引进政策
42.实施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工程。结合重大战略需求,加大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研发基地、高层次研发中心和技术创新联盟等集聚人才载体建设力度,促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对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在县(区)及引进单位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市财政统筹相关资金给予资助。符合省特设岗位的聘用人才,推荐享受省政府津贴。(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二)鼓励支持各类人才创新创业
43.鼓励支持高校、科研单位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离岗创办企业,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期间重新回原单位工作的恢复原身份。3年期满后继续领办创办企业的,按辞职规定办理。经单位批准辞职的,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外地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我市创业、兼职的,享受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由市委组织部、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44.引导支持其他人员创新创业。对大学生、创客、返乡技术人员等创新创业的,市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给予支持。(由市教育体育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九、加快发展各类科技园区
遵循创新区域高度集聚的规律,谋划建设重要创新载体,积极开展创新改革试验,及时总结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十三)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创新型产业集聚区
45.推进高新区体制机制创新。现有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积极借鉴北京中关村、深圳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经验,加强创新资源的高效整合,完善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创新发展。在市级统筹、整合基础上,加快创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46.培育发展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积极引导支持产业集聚区加强研发机构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强化人才支撑,提升招商引资科技含量,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创建省级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省级高新区。(由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四)发展现代农业科技园区
4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和省级创新型农业产业化集群,由受益财政根据其资金投入以及绩效情况给予奖补。(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负责落实)
十、优化创新驱动发展环境
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加强创新政策评估督查与绩效评价,形成职责明晰、积极作为、协调有力、长效管用的创新治理体系,更好发挥政府推进创新的作用。
(二十五)加强创新政策的统筹
48.加强科技、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政策、规划和改革举措的统筹协调与有效衔接,发挥好科技界和智库对创新决策的支撑作用。建立科技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组织开展创新政策清理,及时废止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的政策条款,对新制定政策是否制约创新进行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49.加大科技创新重大政策落实和督查力度。建立科技、财税等部门定期会商和督查制度,创新政策调查和评价制度,广泛听取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定期跟踪分析政策落实情况,推动国家和省、市支持自主创新的重大政策落到实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
(二十六)完善创新驱动评价考核体系
50.加强政府科技综合统计和部门科技统计,把全社会研发投入纳入统计指标,体现创新的经济价值。研究探索建立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统计局负责落实)
51.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加大技术创新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比重。对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和产出分类考核,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考核机制。(由市政府国资委、市统计局负责落实)
52.把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及上市情况作为考核县(区)科技创新的重要指标,加强统计、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由市政府目标办、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53.把创新驱动发展成效纳入对县(区)领导干部考核的范围,作为考核评价县(区)经济发展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由市委组织部及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54.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力度。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由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文广新局负责落实)
(二十八)改革科技管理体制
55.强化科技计划的设计制定。打破条块分割,构建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具有商丘特色的科技计划体系。重大科技专项突出政府目标导向,其它科技计划突出企业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在创新中的引导激励作用。(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56.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建立科技项目资金公共管理平台,逐步探索依托专业机构管理项目。按照转变职能的要求,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现有具备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等逐步改造成规范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逐步制定专业机构管理制度和标准,加强对专业机构的监督、评价和动态调整,促进专业机构逐步市场化和社会化,并接受社会监督。(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57.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研究制定加大研发投入的发展规划。市、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法定增长要求安排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支持,优化投入方式,提高经费使用效能。(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负责落实)
58.深化科技评价制度改革。研究建立分类评价标准,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应用研究和产业化开发主要由市场评价。逐步探索鼓励支持学会等开展第三方创新评估,促进科技创新。(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59.推动各类研发平台资源开放共享。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和激励机制,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研发平台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市财政统筹相关资金给予支持。(由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负责落实)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60.强化党政一把手落实创新驱动发展的责任机制,建立由科技部门牵头,财政、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61.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配套文件和具体实施方案,逐级明确任务和责任,确保落实到位。(各县〔区〕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上一篇:[ 03-11 ]
下一篇:[ 04-06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征求意见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