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与刑法因果关系专题整理的关系

军事刑法——军事刑法_公共主页_手机人人网_& 的日志军事刑法——军事刑法价值研究&&(共6页)& & & & & & & & & & 军事刑法价值研究
【作者】张&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摘要】&军事刑法的价值是军事刑法的灵魂,确立正确的价值追求,能够有效地指导实践,为我国现今不成熟的军事刑法制度提供尺度和准据。本文对军事刑法的价值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以期能够对军事刑事法制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军事刑法&价值&价值取向&
一、法的价值、刑法的价值内涵阐释
(一)关于法的价值内涵一般地说,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
法的价值主体是人,是具有社会性的个人、群体、人的类的统一。法作为一种价值客体,也即法律的现象或法的现象,对于作为主体的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法律价值是包含着人的价值预期的法律在与人发生作用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对人的作用。一方面,法律是人的价值的对象,本身必然蕴涵着价值;另一方面,存在着的法律又反过来对人发生作用。在这一过程中,法律潜存的或应然的价值就转化为现实的或者实然的价值。&因此,法的价值是法对于人的需要和满足,是人对于法之目标实现的不懈和永久的追求。虽然在不同的时代,法的价值的内容和要求不同,但法律的推行使得秩序和正义等价值被提到主要地位,其内在的精神品质始终不变,并成为对抗特权、专制、压迫等的手段和工具,这是不容质疑的客观事实。
(二)关于刑法的价值内涵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国家拥有对违法者进行处罚的刑罚权。
这就是法律中刑罚权的起源,它来自在自然法状态下执行私人判决而处罚违犯自然法的行为的权力。同时,&法律只有在涉及价值的立场框架中才可能被理解。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也就是说,是一种涉及价值的事物。法律的概念也只有在有意识地去实现法律理念的现实情况下才能够被确定。&在我国刑法中规定,刑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由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任何违反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的行为对于社会和公民的危害性都要严重,因此国家用最严厉的制裁方式刑罚对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益的行为进行打击和惩处。现代科学的刑法往往兼顾社会保护和权利保障这两种机能,更加注重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全面实现。因此,在现代刑法中,秩序和公正价值被赋予了更为深刻的意义,即通过抑制和打击犯罪,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实现,同时通过程序正义限制刑法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可能造成的不公正结果,从而实现其价值,也即对人们的有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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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与国家利益的比较与衡量问题。在任何一个社会里,个人自由都是不可或缺的,个人利益也是社会进步的基础。因此,刑法对个人自由的保障,实际上是对社会的一种保护。但社会又不是个人的简单相加,它具有自身的存在根据和发展规律,它是个人自由实现的客观环境。个人虽享有广泛而充分的自由,但这种自由是有限度的,一旦危及社会生存条件,必然为社会所不允许,因而会受到法律制裁。”⒆“例如,在社会整体面临着崩溃的情况之下,在社会处于战争状态之中时,个人自由会受到相当的限制,甚至必须被置于社会秩序之下,放在第二位;另一方面,还需要考虑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这对价值范畴同正义原则与功利目的这对价值范畴之间的更为复杂的关系。”⒇由是观之,整体上来看刑法在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应当优先选择个人自由,但具体到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刑法有可能选择社会秩序作为自己的优先价值。军事刑法正是这样一个强调秩序优先的特殊刑法领域。   与普通刑法的价值取向相反,在军事秩序与个人自由这一对价值范畴之间,军事刑法关注更多的是军事秩序而非个人自由。易言之,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并不是军事刑法的任务,军事刑法的首要目的在于维护军事秩序。在刑法领域,对个人自由的保护主要是由军事刑法规范以外的其他普通刑法规范来完成的。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秩序包括国家的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公共安全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和军事秩序。其中“军事秩序是一种特别的社会秩序,其本质是指国家军事运作有条不紊,井然有序的状况。它既关系到国家政权、社会制度的稳定,又关系到国民生活安宁。”(21)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军事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军事利益。但军事刑法并非单纯地为了保护军事利益而保护军事利益,刑法保护军事利益的目的在于形成良好的军事秩序,以便国家军事活动能够顺利地展开。“军刑法之存在,是为了保持军队秩序(包括训练及战斗秩序),才会对每个军队成员施加约束与限制。在自由与秩序两种基本价值中,法律追求之首要目标系自由抑系秩序,或有争议,但军刑法所追求之首要目标,不是自由而是秩序。”(22)问题是,这样的主张其正当化根据何在?   如前所述,整体主义观念的奉行是军事活动顺利展开的基本要求。整体主义观念意味着以下推论:首先,在个体与整体之间的关系上,个体要服从整体。军事活动的整体主义要求个体必须绝对地服从整体发出的指令,所谓“服从命令是军人的天职”,“一切行动听指挥”,正是这种整体主义观念的真实写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战斗条令概则》中明确指出:“现代战争要求部队具有高度统一集中的指挥和严格的纪律。必须教育全体指战员树立统一集中的思想和整体的观念,坚决执行命令,听从指挥,自觉地遵守军事、政治纪律,按照统一的作战计划,准确一致地行动,彻底完成所受领的战斗任务,对于违反统一集中和破坏纪律的行为,必须给予严肃地批评和处理。”其次,在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上,要在整体的指导之下进行协同。军事活动是一种特殊的人类活动,比起其他社会活动来需要全体成员更广泛、更密切地协作。在军事领域,所有个体的一切活动不但必须在高度集中指挥下进行,而且还必须依赖于每一个个体的高度协作精神。这是由军事活动属性造成的。以服从和协同为特征的整体主义观念在军事活动领域的实现即意味着军事秩序的形成。具体表现为军事领域内的人员、物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行为在国家法律、法规、军队条令、条例、命令的指引下平稳有序地运行展开。   军事秩序的生成需要人为的调控。有学者认为,社会秩序具有自发生成的特点,刑法通过对行为秩序的控制来达到对结构秩序的保护,刑法难以对社会秩序进行结构性安排,其对社会秩序的调控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刑法的意义主要在于规定个人自由的禁止性条件。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司法者都很难具体地规定或者确认人类社会的各种具体社会秩序的所有细节,立法者只能规定个人在自由行动时可以形成社会秩序的基本条件,司法者只能根据立法者的规定来确认一个人的行动是符合还是违背有利于社会秩序生成的全部基本条件。社会秩序是个人自由的保证,但更重要的是,社会秩序还是个人自由的一种结果。社会秩序本身并不生产个人自由,相反个人自由可以生成社会秩序。(23)并引用哈耶克的名言来证实自己的观点:“人类活动的有效合作,并不需要某个有权下达命令的人进行刻意的组织。经济学理论的诸多成就中的一项成就,便是解释了市场以什么样的方式促进个人自生自发的活动彼此相适应、相磨合的,当然,其条件乃是存在着人人都知道的对每个个人之控制领域的界定。”(24)在我看来,上述结论在其他领域或许是正确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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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逗化豢佴下零事再IJ法思维曲廷换
陈金涛陈英
摘要信息化战争是信息化时代出现的新型战争样态。军事刑法思维应该随着信息化战争的出现而有所转变,只有这
样才能为我军打赢信息化条件下的局部战争提供可靠的刑法保障。本文以信息化战争为背景,以法律思维为切入点,对我
国军事刑法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做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信息化战争军事刑法思维军事刑法
中图分类号:E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
军事刑法思维是依照军事刑法的逻辑,按照军事刑法的价值其次,由于近年传统安全威胁没有减弱,非传统安全问题上取向而确立的一种对军事刑法的认识态度,也即从军事刑法的立升,使国际安全问题的综合性、关联性、整体性、突发性更加严重。场出发来思考和认识军事社会关系的一种认知活动。它是以军各主要国家竟相发展综合国力,积极应对以信息化为标志的新军事刑法为载体的一种思维方式。军事刑法作为专门规定军事犯事革命,充分展示军事实力,以期在未来世界战争格局中占据更罪与军事刑罚的部门刑法,区别于普通刑法的根源在于战争因素有利地位。相互竞争中难免产生利益的碰撞和摩擦,因此国家间的存在。军事刑法因战争的存在而产生,也需要因战争样态的变加强军事谈判与合作,在传统、非传统安全问题上主动承担国际化而转换法律思维,使军事刑法在提升战斗力,实现军事法治中义务与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的军事刑法只是对我国一国有效发挥最后保障功能。信息化时代使未来的战争形态发生质之内或我国之军人的军事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规定,有关战争犯罪的改变,军事生活方式及军事行为特征必将有所变化。现实中,等条款的规定在军事刑法中体现较少,使得我国的军事刑法没有随着信息化变革的不断深入,军事刑法已经暴露出诸多问题,需与国际接轨,与武装冲突法的衔接也很薄弱,显示了我国军事刑要适时地转换军事刑法思维。法的封闭性。
一、信息化战争条件下,原有军事刑法思维之不足最后,军地严格区分的思维方式已不再适应信息化的需要。我国现行的军事刑法是针对传统战争样态下可能出现的犯现行军事刑法要求严格区分军用目标与民用目标,严格区分军人罪及其刑事责任而制定的,是为了惩治传统战争样态下的军事犯犯罪和非军入犯罪,强调军事刑法与普通刑法的明确界限。而在罪,维护传统战争下的军事秩序,保障部队战斗力而制定并修改、信息化时代,大力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发实施的,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适应传统战争的特点。随着信息技展趋势。美国、英国、法国等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都坚持走军术的迅猛发展,信息化战争悄然登上历史舞台,这一新的战争形民结合、寓军于民的道路。军民技术紧密融合,高新技术两用化态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作战样式。这就导致现行的军事刑法的特征愈加明显。我国也倡导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新途径、新必然不能适应信息化战争的需要,如果我们还继续以原有的军事方法,在更广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把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刑法思维来指导立法、司法和执法,显然是不科学的。传统的军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①融合帔也越来越深。另外,我军事刑法思维渐渐暴露出其缺点不足:除了要应对传统安全威胁之外,还要应对反恐、维稳、处突、维权、
首先,我国的军事刑法经历了从单一立法到统一立法的发展国际维和、抢险救灾等非传统安全威胁,遂行多样化任务。战争模式,是以刑法的国家本位以及刑法的工具主义、重刑主义、万能实践以及国内外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启示我们,军警主义等思维理念为指导来制定的。在人权保障、以人为本,刑罚民联合行动是有效应对多种安全威胁韵必然选择。走军警民联的谦抑性以及刑罚轻缓化等理念提出的情况下,普通刑法进行了合行动的路子,对于全面提高军警民联合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多次的调整以适应平民社会发展的需要。但在修订普通刑法时,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圆在这种军民紧密结合的形势下,严并没有对与普通刑法合体的军事刑法进行必要的修改。我国现格区分军地已变得不大可能,这就导致军事刑法在信息化条件下行军事刑法更多的内容是引‘对传统战争情况下可能出现的犯罪和我军遂行多样化任务的情况下发生效力的缺失。
行为进行规定的,对信息化变革的关注不多。在我军信息化建设二、信息化战争条件下,军事刑法思维之转换
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军事信息犯罪的出现也不可随着信息化战争的出现,使我军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避免。军事刑法作为维护国家军事利益,惩罚军事犯罪的最后的甚至出现新类型的犯罪,客观上需要军事刑法做出相应的规范。保障手段,已远远不能满足部队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惩罚犯罪的需为了保证“打得赢、不变质”,不断提高部队的战斗力,对军事刑法要。由于军事刑法的立法空白,使得许多严重问题都没有纳入军的完善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军事法律人从某种程度上事刑法的调整范围。改变我们原有的军事刑事法律思维,以便适应信息化战争的要求。作者简介:陈金涛,吉林大学法学院军事法学专业硕士生导师,教授;陈英,吉林大学法学院2009级军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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