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协会收到投诉后多久作出问责决定应当由 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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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受理和处理投诉会员事项的程序规则(试行)
来源:http://www./law_detail.asp?id=24
为规范武汉市律师协会会员惩戒工作,根据《律师法》、《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的意见》、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以及省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惩戒委员会受理投诉的范围:
1、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直接接待的当事人通过来信或者来访对本会会员进行的投诉;
2、市司法局委托进行调查的投诉;
3、上级律师协会交办的投诉;
4、在市司法行政网上留下真实联系方式对本会会员的投诉。
二、对本会会员的投诉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接待,完成受理手续。
三、投诉律师的当事人(后简称投诉人)须填写《市律师协会投诉登记表》(有关部门交办和网上投诉的由承办人负责填写,并附有关材料)。
四、投诉人须提交事实经过材料、《委托代理协议》、收费凭证等与投诉内容相关的材料(含证据)。
五、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在接到以上材料后,应审核投诉事项是否属于本会受理投诉的范围,并在7日内将是否受理的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会受理范围的应耐心地说明理由。
六、网上投诉的,投诉人未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被投诉人有材料证明投诉内容不实的,本协会在网上发布相关信息7日后没有新的材料,该网上投诉的事项将不再予以调查。
七、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完成受理投诉的手续后,应报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
八、对投诉事项的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投诉人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调查报告;
2、被投诉人的情况说明,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3、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询问;
4、审核被投诉人(承办律师)的案卷和相关材料;
5、到与投诉有关的部门进行调查。
九、对投诉事项,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在调查的基础上可以主持调解。投诉人不同意调解的,对经调查,本会会员确无违规行为的,市律师协会可以书面回复投诉人;对经调查,有证据证明本会会员有违规行为应处以行业处分的,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及时将调查的情况提交惩戒委员会讨论。
十、本惩戒委员会应在调查人员提交调查情况后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十一、本惩戒委员会委员适用法律规定的回避原则。
十二、本惩戒委员会作出《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十四条规定的处理决定前,应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并告知其听证的权利。
十三、本会会员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的,本惩戒委员会应提交上一级律师协会处理。
十四、对严重违规的会员,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给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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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律师投诉查处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规范律师投诉查处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
江苏省司法厅
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律师违规违纪行为查处工作效能,省厅制定了《关于规范律师投诉查处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为加强和规范对律师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1、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接到投诉信件、电话或接待来访后,应即填写《律师事务所、律师投诉受理情况登记表》(附件一),详细登记。
2、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投诉内容确定是否受理,并填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投诉受理告知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投诉告知书》(附件二、三),分别告知双方当事人。需转办或指定办理的,应同时发出转办或指定通知,并告知投诉人。
1、对有具体被投诉人、违纪事实和调查线索的投诉,均由被投诉人所在地律师协会调查处理。
违纪情节严重,可能受到停业以上行政处罚以及不符合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资质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直接调查处理。
2、对指定、转交办理、委托调查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调查终结,并将调查结果、相关证据及处理意见书面报上级机关或律师协会,同时填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投诉查处结果告知书》(附件四),将调查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3、对委托律师协会进行调查,需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构成违纪的事实和证据进行重新核实。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经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或律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调查处理:
(1)没有明确被投诉人的;
(2)匿名投诉,且没
(3)投诉事项已经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完毕 ,
明确答复当事人,或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在不能提供新证据的前提下,仍就同一内容反复投诉的。
对不予调查的投诉,应在接收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办或指定办理的案件自收件之日起)填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五),书面告知投诉人。
1、对违反《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行为,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对违反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行为,由律师协会进行行业处分。处罚或处分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对委托或指定调查案件的处罚或处分决定,应由委托部门做出。处罚或处分结果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
3、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应在作出处罚或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或处分结果告知投诉人。
1、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提出申诉;对省律师协会调查处理不服,可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诉。
2、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提出申诉的应及时研究决定是否受理,并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3、原调查处理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对申诉案件的复查,并提供有关案卷及相关证据材料。
4、申诉案件应在一个月内调查处理结束,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当事人。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申诉复查时间。
1、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行政或行业处罚、处分后,应及时整理并归档,将处罚或处分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进行公开披露。
2、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制度、投诉查处会商制度、投诉查处信息通报制度。
3、要严肃工作纪律,落实责任。对工作认真负责,查处工作效率、质量高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敷衍失职、久拖不办,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情况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4、省律师协会、省辖市司法局对自行受理、指定及委托调查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汇总后,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上报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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