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研究上报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后由组织部门考核,符合干部任用要求吗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机关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机关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唐人社字〔2015〕55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 & &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务员管理从严从实、依法管理总要求,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政府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 & & 一、规范选拔任用程序
& & & & 市政府各部门提任科级干部,须履行下列程序:
& & & (一)沟通。市政府各部门出现职位空缺需选拔补充人选时,由单位主管领导和人事机构负责人就干部任免职意向与市公务员局沟通,沟通内容包括本部门职数设置、人员配备情况及拟调整的职位和选拔方式等。沟通同意后制定选拔任用实施方案并报市公务员局核准。
& & & (二)公布方案。在本单位范围内,采取一定形式公布经市公务员局核准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 & & (三)推荐拟任人选。采取单位党委(党组)推荐或在一定范围内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拟任人选。
对于本单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也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拟任人选。
& & & (四)述职测评。组织召开一定范围人员参加的述职测评会,由拟任人选进行述职。述职内容主要包括本人工作经历、履行现任职务职责情况、对拟任职位的工作思路、任职目标等。参会人员对拟任人选进行民主测评。
& & & & 通过竞争上岗方式产生拟任人选的,经单位党委 (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直接进行民主测评。
& & & & 参加民主测评人数应不低于本单位应参会人数的80%,同意票数未超过参加测评人数50%的,应重新推荐确定拟任人选。
& & & & 正科级领导职务人选的述职测评会,市公务员局派人参加。
& & & (五)组织考察。根据述职测评结果,单位组成考察组,对拟任人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察,考察时还应将拟任人选的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做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考察材料。
& & & (六)提出任职人选。根据述职测评和考察情况,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提出任职人选。
& & & (七)审批备案。以单位党委(党组)名义就任免职事项向市人社局党委呈报书面请示,连同有关任免材料及干部档案报市公务员局进行审核。对拟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人选由市公务员局组织进一步考察。经市人社局党委会研究讨论,同意的经公示无异议后,下发正科级干部任免职通知和副科级干部任免职批复。
同级职务转任(岗位轮换)的,经沟通同意后,直接上报任免职请示。
& & & & 二、实行任职谈话制度
对决定提拔任职的科级干部,实行任职谈话制度。提拔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含由同级非领导职务转任正科级领导职务),公示期满后,由市人社局党委指派专人进行任前谈话;其他新提拔任职干部,由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指派人员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增强新任职干部的履职责任感。
& & & & 三、严格实行干部任前档案审核制度
对拟提拔任用科级干部,严格实行任前档案审核制度。各部门(单位)在资格审查、组织考察以及填报任免材料等过程中,必须以干部人事档案为基础,认真把关,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凡档案记载干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身份(即三龄二历一身份)以及工资待遇、任职资格等方面存疑或有问题的,一律不能履行下一程序。
& & & & 各部门(单位)呈报干部任免时,须同时呈报拟任免干部人事档案,凡干部人事档案不符合上级档案管理相关要求的,暂缓提交市人社局党委会研究讨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唐山市公务员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5年 4 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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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字[2007]40号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党组字〔2007〕40号&&&&&&&&&&&&&&&&& &签发人:石千峰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进干部制度改革,依据相关制度、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全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四条 学院党委统一领导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中层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科级干部任用人选。学院党委组织部履行审核、审批、备案手续,并进行监督。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各项政策,献身党的教育事业,艰苦奋斗,做出实绩;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学院党政工作部署决策同本岗位的工作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本职岗位工作的组织能力;
(五)正确行使权力,廉政勤政,以身作则,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应有本科以上学历;
(二)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四年以上工龄;硕士研究生毕业一般应有二年以上工龄;博士研究生毕业一般应有一年以上工龄;并有在本院工作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
(五)特殊工作岗位还应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要求。&&&&
第七条 科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八条 选拔科级干部,须经过群众民主推荐、民意测评或组织竞聘会等民主程序提出考察对象。
第九条 民主推荐、民意测评或组织竞聘会要以有利于扩大群众参与的范围和程度为原则。&&&&&&&&&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总支(党委)组织委员或部门负责人组成二人以上考察小组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一条 考察科级干部人选,必须依据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表现,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二条 考察科级干部人选,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全面表现。
第十三条 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 酝& 酿
第十四条 科级干部任用人选,在研究决定任职前,应当在其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进行充分酝酿。
第十五条 科级干部任用人选,在党政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前,须征求本部门、本单位分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领导的意见。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党政班子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十七条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考察组主要责任人逐个介绍对科级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四)以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方能形成任用决定;
第十八条 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审核、审批、备案(呈报:部门或单位干部任免报告、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
第七章& 任& 职
第十九条 各中层部门、单位决定任职的人选,经学院党委组织部审核批复后,由该部门、单位宣布任免职。
第二十条 科级干部实行任期制。每一个任期为三年,每个岗位任职一般不超过四个任期。
第八章&& 交流& 回避
第二十一条 实行科级干部岗位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的;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工作能力的;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因其它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二十二条 科级干部可以在本部门、本单位进行岗位交流;也可以在其他部门、单位进行岗位交流。
第二十三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科级干部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科级干部。
(二)提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准以其它任何形式的会议代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科级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科级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科级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七)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科级干部聘任工作实施方案》同时停止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科级干部& 选拔任用&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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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为建立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打下坚实的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市直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市委各部委室,人大、政协的办公室、委(室),法院、检察院,工青妇等人民团体,政府组成部门,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科级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科级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五条&&科级干部任用坚持实绩晋升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工作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负责没有设立党委(党组)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科级干部任用和审核备案工作;市人社局负责政府部门单位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任用和审核备案工作;市直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科级干部的任用和审核备案报送工作。涉及关键岗位的按照《市直部门、单位关键岗位干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办理。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提任科级干部的,除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六项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四)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七条&&提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提任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或现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
(二)提任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或现任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
第八条&&提任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二)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三)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第九条&&科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除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一般不准破格提拔或者越级提拔。&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部门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七、八条规定的资格要求。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当注重用好各年龄段干部,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和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三章&&动议
第十一条&&市直部门单位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科级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本部门本单位科级干部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由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市委组织部沟通同意后,制定上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或请示(主要包括调整科级干部的理由、掌握的原则、空缺职位及数量、职位标准条件、程序步骤等)。未经批复的,不得随意动议科级干部。涉及干部提拔的还要报市编办审核科级职务职数空缺情况,没有空缺职数的不予批准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要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科级干部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四条&&民主推荐由本部门本单位党组织主持,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市委组织部汇报推荐情况。
在推荐程序上,也可以先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组织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五条&&会议推荐在本部门本单位全体人员中进行。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参会人数超过30人的,谈话人数不得少于参会人数60%。&
第五章&&考察
第十六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正确分析和对待票数,既要把得票作为用人的重要参考和基础,又要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待干部,把干部推荐得票情况与组织平时掌握的德才和实绩情况对照起来分析,综合考虑人选。对坚持原则、敢抓敢管而得票相对较少的干部,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坚决纠正唯票取人现象。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一般)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八条&&部门单位党组织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市委组织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九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本部门单位党组织成立考察组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条&&考察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科级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同时,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考察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三)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四)向部门单位党组织反馈考察情况;&
(五)部门单位党组织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市委组织部汇报。
第二十二条&&考察科级拟任人选,要征求计生、社区等部门意见,必须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
第二十三条&&考察科级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制度,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组成。&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或本部门单位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必须在考察前报告,经市委组织部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或者承担组织(人事)工作的科室负责人,逐个介绍科级干部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八条&&需要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研究任用的,必须呈报本部门本单位党组织报告,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查阅档案审核单和党组织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要对呈报的材料严格审查。&
需要报市委组织部备案的干部,按照规定及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二十九条&&科级干部职务实行委任制、选任制,事业单位科级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实行科级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新提拔科级干部,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或上报组织(人社)部门任职前,在本部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一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科级干部,由本部门本单位党组织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科级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任命的,自相关会议研究任命之日起计算。
(二)由本部门本单位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研究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群团组织选举产生的,自选举之日计算。
第八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三条&&严格落实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关于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甘组通字[2013]58号)要求。科级职位出现空缺且本部门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按公开遴选相关规定程序选拔;科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竞争上岗在本部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
第三十四条&&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必须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第三十五条&&竞争上岗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采取理论测试、演讲答辩、民主测评、领导打分等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理论测试原则上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每3年组织一次。&
第三十六条&&公开遴选、竞争上岗要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重点检测人选的综合素质、实践能力、适岗程度,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三十七条&&实行科级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综合能力的;在一个部门一个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市直部门单位的科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8年以上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部门的科级干部,特别是干部人事、发改、财政、审计、土地、交通、建设、环保,以及事关民生改善且专项资金较多的扶贫、民政等部门关键岗位的科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的,必须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三)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有计划地选派到基层、艰苦边远乡村和复杂环境锻炼工作。&
(四)加强干部交流统筹。坚持注重实际、利于发展的原则,积极推进科室之间、部门与部门、部门与县(市、区)之间的干部交流,开展同类身份的部门与下属单位、下属单位与下属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
(五)干部交流由本部门本单位党组织及其组织(人社)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不同身份的干部不得进行交流。
(六)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本部门本单位党组织或者组织(人社)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三十八条&&实行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科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社)、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部门单位党组织及其组织(人社)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条&&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一条&实行科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科级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实行科级干部降职制度。科级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四十四条&&日常管理由本部门本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科级干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对责任范围内科级干部的管理负直接责任。
科级干部管理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委各项规定情况;(二)正确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三)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制度的情况;(四)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的情况;(五)执行财经纪律,厉行节约的情况;(六)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情况。
管理的措施主要是:(一)落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按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立科级干部廉政勤政档案,实行动态跟踪管理。(二)实行签到考勤制度,严格科级干部日常出勤考勤。(三)实行请销假制度,科级干部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办理公务、病假、婚假、产假、丧假以及探亲假等,必须严格履行外出请假制度。(四)严格落实财经纪律,厉行节约,杜绝违规使用公款或公共资源为自己或本科室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实行科级干部岗位责任制,督促科级干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时间和精力投入工作中。(七)强化对科级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坚决制止科级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谋取私利、参与打牌赌博、收受红包礼金、公车私用、接受宴请等违纪行为。
第四十五条&&科级干部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日常考核由本部门本单位负责,采取谈心谈话、跟踪了解、明查暗访、现场监督、日常登记等方式,定期对科级干部学习情况、到岗情况、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建立日常考核登记册和干部工作落实情况台帐。
年底考核由组织(人社)部门和本部门本单位共同进行,采取述职述廉、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方式,全面掌握科级干部一年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评定等次。涉及关键岗位的科级干部,由本部门本单位与市委组织部共同考核、共同研究、共同评定等次。
日常考核和年底考核将作为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章&&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十不准”要求,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程监督,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和用人失察失误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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