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有权力找行政人事部部查看自己的病假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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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用假病假条“泡假”单位咋办?律师:查证属实可炒人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分享到:员工用假病假条“泡假”单位咋办?律师:可到医院查证 若遭拒可投诉 查证属实可炒人
  ■怀疑员工造假“泡病假” 公司无证据炒人反被告上仲裁
  ■发现“患病”员工很健康 单位申请查证却遭到医院拒绝
  ■遭遇员工开具假病假条 用人单位却不知如何处理才合法
  目前,大街小巷随处可见“代开病假条”的小广告,因为病假证明而引起的劳动纠纷并不少见。那么,员工开具了病假条,是否就可以享受医疗期的待遇?企业又可以做出如何的处理呢?本报记者结合具体案例采访了相关劳动法专业人士。
  【典型案例】
  怀疑员工造假“泡病假”
  公司无证据炒人成被告
  陈某于2011年3月入职某公司,双方劳动合同签订至2013年12月,而2013年10月,陈某从医院开具一张“严重乙型肝炎,建议休假治疗”的证明,并指出其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劳动合同应当顺延,期间,他还不时向公司邮寄相关诊断证明。
  公司认为,陈某的家人本身在医院工作,其病假条为通过熟人关系开具,遂要求陈某去医院复查。陈某拒绝复查后,公司认为其连续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与之解除了劳动合同。之后,陈某不服申请了劳动仲裁。
  发现“患病”员工很健康
  申请查证却遭医院拒绝
  某公司员工李某向医院开具病假单,享受医疗期后,公司怀疑其有“泡病假”的嫌疑。于是,单位前往开病假单的医院查询,却被告知医院有义务对患者的情况予以保密,如果要查询相关材料,必须要有司法部门的调查令等才可查询。
  面对医院的回答,单位只得作罢。而此后,单位发现李某正在另一家单位工作。单位当即决定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如何查证李某的病假单无从下手。
编辑:王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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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
“关于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请示”(京人(85)第40号)收悉。关于参加了工资改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如何计发问题,现复如下: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三日印发的《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规定,参加了工资改革的人员,其离休、退休待遇,以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在计发参加了工资改革的人员的病假工资时,也应以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
劳动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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