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贸易公司经营范围围劳动就业服务

发改委欧鸿:教育文化等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将逐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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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名人访山西2015年政府购买基层岗位招聘对象范围更改通知
接省人社厅通知,将之前印发的《山西省2015年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中有关招聘对象更改为2014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2015年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2013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再列入本次招聘范围,具体实施方案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印发的《山西省2015年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通知(晋人社办发〔2015〕24号)为准。
忻州市劳动就业局
2015年山西省公务员考试日程安排
报名时间:日—3月27日
考试时间:日
领取考证:日—4月25日
成绩查询:2015年5月下旬
面试时间:2015年6月
报名专题:
&教师资格考试指南
毕业生求职交流群:&&&&&&教师资格证群:   教师招聘群:农村信用社群: 银行招聘群: 公务员群:
 事业单位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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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 &&&&&&&&文号:
现将《中山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5日
中山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进一步完善我市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市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数达到35张以上;居家生活的老年人得到养老服务广泛支持,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城乡老年人;符合标准的养老服务设施100%覆盖城市社区,每个镇(区)至少要设立或委托养老机构设立一所镇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60%的农村社区要设立社区(村)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产业规模显著扩大,老年产品用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成为我市服务业发展新的增长点,全市机构养老、居家社区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提供5000个以上就业岗位。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0.1~0.3平方米的标准,制定分区养老规划,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提出配套标准和规划指引。新建居住(小)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镇(区)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要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有资产、财政等部门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移交镇(区)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加快推进对道路、楼宇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城市生活环境。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村闲置的村办学校、厂房、农户住宅等,实施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建设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等互助型养老服务设施,为农村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失独以及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通过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发掘社会闲置资源、共享机构养老部分服务、综合利用社区服务设施功能等方式,发挥多种设施作用,增加养老服务设施的规模、扩展养老服务功能、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二)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
1.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继续加大对现有公办养老机构设施的升级改造,发挥托底和区域养老辐射作用,重点为城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下同)老人和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失独老人提供基本供养和护理服务。积极促进公办养老机构向公建民营模式的转变,镇(区)级公办养老机构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标,以承包、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实现运行机制市场化,并于2017年底前在全市培育2所以上农村敬老院成为区域性综合养老服务机构。
2.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根据城乡规划布局,统筹规划建设各类养老服务设施。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引导各类所有制投资主体进入养老服务领域,鼓励养老机构实施规模化、连锁化运营和跨区联合、资源共享。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港、澳、台、华侨和外国资本在我市设立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对民办养老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逐步实现网上审批、服务动态跟踪和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给予床位建设补贴。对租用闲置公房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的,给予优先承租且租金不超过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参考价。
(三)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1.健全政府供养制度。将本地户籍的城镇“三无”、农村“五保”等特困老年人纳入中山市低保管理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2.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在建立健全80周岁以上本地户籍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本地户籍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半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户籍老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3.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制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规范标准,对老年人的生理、精神、经济条件、生活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科学确定服务需求,为其入住养老机构或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
4.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和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为采购重点的指导性目录。
5.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制度。有条件的镇(区)可为本地户籍60周岁以上的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城乡低保家庭老人和80岁以上的老年人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鼓励其他60岁以上老年人自愿参加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增加养老保障渠道,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提高全社会保险意识。
6.建立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引导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创新,按照公平公正、保本微利原则,合理设计保险产品、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需求,构建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7.建立统计监测和评价制度。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发展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地反映养老服务发展状况,跟踪掌握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模、行业结构、经济效益等基础数据,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机制。
(四)发展和完善养老服务网络。
1.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立市、镇(区)、社区(村)三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市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的功能,对全市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服务进行统筹、指导、监督和培训工作;在镇(区)设立镇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开展综合性日间照料服务并组织实施和指导社区开展社区(村)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工作;在社区(村)依托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开展常态化的社区(村)日间照料养老和居家上门养老服务。通过政策扶持,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企业以及具有养老服务内容的社工类、公益类、慈善类等社会组织,兴办或运营老人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2.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网络。依托现代技术手段,逐步整合各镇(区)社会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市级养老服务综合信息系统,实现统筹管理和资源共享。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信息提供方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发展老年电子商务,依托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并实现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的有效衔接。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电子档案和服务需求信息,为开展养老服务提供数据分析和支持。至2017年,市级养老服务综合信息系统覆盖全市80周岁以上的本地户籍老年人;至2020年,市级养老服务综合信息系统覆盖全市60周岁以上的本地户籍老年人。
(五)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1.加强医疗卫生与居家养老相结合。整合基层医疗卫生资源,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持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的老年人免费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畴内的老年人保健康复服务,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诊视、家庭病床等有偿服务。推动家庭医生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深度融合。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待服务,包括优先挂号、就诊、交费、取药等。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提供老年慢性病防治、康复、长期护理和临终关怀等服务。发展和加强康复、老年病、长期护理、慢性病防治和临终关怀等延续性医疗服务的机构。
2.支持举办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统筹布局养老服务和医疗服务资源,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对内服务的医务室或利用周边医疗资源引入医疗机构在养老机构开设分支机构,鼓励养老机构和其他社会资本设置独立的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可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探索将养老机构等老龄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导,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整合医疗康复资源,鼓励和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利用医疗护理技术和医疗康复设施设备开展医护型、康复护理型的养老服务,开设的养老服务床位纳入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建设补贴范围,促进医养融合发展。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协议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在医疗护理技术、远程医疗、转诊和巡诊服务方面的合作与帮扶机制的形成。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或补贴等形式,委托民营精神康复医院等社会力量开办残疾人养老机构,为贫困重度精神、智力、肢体残疾老人提供符合特殊需求的专业化养老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远程通信技术、全息影像技术、新电子技术和多媒体计算机技术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老人进行远程医疗会诊。
(六)加快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1.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机制。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继续教育、职称和就业培训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鼓励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等各类人员从事养老服务业,积极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适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应当纳入,不断扩大覆盖范围。支持中山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或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培训,开展养老护理员远程培训试点,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建立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引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养老服务行业中逐步设置社会工作岗位或引入社工服务。
2.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本市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办养老服务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相关规定,实行执业资格认证制度,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制度,稳步提高养老护理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对在养老机构等老龄服务机构中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试政策。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的从业人员,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政府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3.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制定政府向专业的社会组织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辅具配置、紧急救援、法律服务等养老服务政策措施。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管理、运营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培育发展老龄产业协会、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养老服务企业商会、为老服务专业人员协会、老年学研究会等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及养老机构等级认定等事务,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服务中介、风险分担中的作用。积极培育为老服务特别是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的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老年产品的开发、提供养老服务等,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支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
(七)加快养老产业发展。
各镇(区)和有关部门要围绕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制定养老产业发展规划,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放宽养老服务产业的准入门槛,放宽养老服务企业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经营场所)等登记条件,对养老服务企业的审批登记实施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提供政策及技术指导服务。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自由贸易区等功能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发展养老产业。鼓励建设休闲养生、特色医疗、文化教育、科技服务的养老基地,扶持老年健康服务业、文化教育产业、休闲旅游业等养老服务重点领域的发展。鼓励企业研发适合老年人的助行器具、视听辅助、起居辅助、营养保健、服装饰品等生活用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支持和鼓励与养老服务业行业相关的国有企业带动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我市养老产业。鼓励开发老年宜居住宅、老年公寓等生活居住设施。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家政服务、组织开展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方式,积极参与社区养老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市、镇(区)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省出台的底线民生保障政策,按规定落实困难老人有关底线民生保障政策。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集中使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进一步拓宽资金渠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鼓励农村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的要求。鼓励和引导慈善机构将无定向的慈善捐款重点投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特别是社区(村)日间照料服务设施建设和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并建立慈善款投向及使用效能的公开、公正、透明的监督机制,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
(二)开展养老服务业信贷融资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各金融机构要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条件的企业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纳入相关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的资助范围。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鼓励保险机构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引导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要按照国家统一安排,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三)完善用地政策。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由属地政府拟定供地计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所需的用地指标,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民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对社会资本依法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鼓励利用存量用地,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强用地监管,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及地上所建房屋应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严禁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搞房地产开发。鼓励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办养老机构。
(四)落实扶持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国家和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切实执行好国家和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对退役士兵、毕业不超过两年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中养老服务个体经营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养老服务业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待遇。
(五)理顺管理体制。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镇政府(区办事处)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依法申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敬老院,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登记;有条件的镇(区)可以逐步推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社会化。
(六)健全工作机制。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扶持、资金引导、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职责。由民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养老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业价格形成机制,把养老服务纳入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统筹组织。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的职责。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保障土地供应,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参与养老机构建设,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及时支付医疗保险费用等,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并加强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力度,加强养老服务人员管理、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卫生计生部门要研究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提升养老机构医疗康复服务能力。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要统筹建立医养结合协作推进机制,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残联对养老机构内的贫困重度残疾老年人按残疾类别、等级等情况分类给予适当补贴。商务、金融、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体育、旅游、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七)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要积极培育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推广使用全省志愿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规范完善为老志愿服务登记注册、培训服务、激励表彰等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邻里守望、敬老爱老等志愿服务活动。到“十三五”末期,争取95%以上的城镇社区和80%以上的农村行政村成立基层老年协会。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社会化养老的消费理念,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消费环境。推动各级文化娱乐、公共体育等设施对老年人开放,为其娱乐、健身等活动提供使用场所和优质服务。鼓励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老年文娱体育活动。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先进典型,强化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观念和思想准备,构建具有广东特色的养老文化。
(八)加强监督检查。自2016年起,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政府年度考核目标体系,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政策措施。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计划。市老龄办牵头,相关老龄工作成员单位配合,加强对本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目标考核,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任务目标特别是重点任务分工的落实情况。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漳州市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确定 相关暂行办法出炉
来源:闽南网
  漳州市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确定
  相关暂行办法出炉,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
  闽南网1月9日讯 目前,漳州市正致力于深化体制改革,提出放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一些社会服务项目,可由政府部门直接向社会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把政府直接向社会提供的一部分服务,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那么,哪些服务项目政府可向社会购买?政府如何购买服务?政府向民间购买服务项目,又该如何监管?漳州市出台《漳州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以上事项作了细化,即日起实施。
  哪些机构能接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即购买的主体是政府部门,这是指市本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他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根据实际需要购买服务。
  而哪些机构能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办法》指出,这些承接主体如果是社会组织,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评估登记3A以上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如果是企业,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此外,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并具备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也能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哪些项目可向社会购买?
  一般性公共服务方面:公共教育服务、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社会公用设施管理维护、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残疾人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战略物资储备等事项。
  社会管理性服务方面: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安置帮教、公益宣传等事项。
  技术服务方面:科研、行业规划研究、行业规范、行业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研究、数据调查、数据处理、统计分析、资产评估、审计服务、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事项。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经济形势分析宣传、法制宣传、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专业技术审查、公共信息系统开发与软硬件维护、技术业务培训、公众档案整理、后勤保障等事项。
  接下来,漳州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具体实施目录,并报市政府审批。
  政府购买服务如何操作?
  政府购买方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参照公布的购买服务目录,按照履行职能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确定本部门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
  财政局审定确认后,购买方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其拟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背景资料、具体项目、采购方式、承接主体资格、具体服务需求等有关信息。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项目、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项目金额、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日常跟踪监管、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为一年。其中经常性服务项目,经财政局同意后,合同履行期限可适当增加,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政府购买服务如何监管?
  漳州市财政局负责指导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严格资金监管。市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任何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漳州市民政局、工商局及行业主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联合市财政局、购买主体建立相应的信用记录和应用制度,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购买主体应及时将购买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内容、资金安排、绩效评价标准和结果等信息,通过政府采购公共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海都记者 周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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