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委领导班子会出面给得了大病的人搞募捐吗

市委书记在慈善大会暨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慈善救助基金捐赠仪式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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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书记在慈善大会暨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慈善救助基金捐赠仪式上的讲话
尊敬的会长、局长,各位领导、同志们:今天,我们在这里开展一项非常有意义的“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慈善救助基金”捐赠活动,这是市委、市政府的一件大事,是民政工作的一件要事,也是全市特困群体的一件喜事。刚才,等同志作了很好的讲话,部分企业代表作了发言。本次活动还得到了市慈善总会和民政局的高度重视,会长、局长亲临活动现场进行指导,并作了重要讲话。特别是全市部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代表和与会人员踊跃进行了爱心捐赠,募集了部分救助资金。在此,我代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向踊跃捐款的单位和个人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借此机会,我讲三点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慈善捐赠的重要意义一是社会困难群体的需要。近年来,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明显提高。但由于基础差、底子薄,仍有一些家庭没有彻底摆脱贫困,特别是一些重病患者家庭在生产生活上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尽管政府出台了相应的救助措施,加大了对这些贫困家庭的救助力度,但要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问题,还需要全社会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因此,建立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慈善救助基金,让特困家庭切实感受到党的温暖,这是各级各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二是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慈善救助基金,就是将政府的“德政”和民间的“善举”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分散、零星的慰问帮扶变为经常化和规范化,建立起符合我市实际,真正能使困难家庭有效得到帮扶的工作机制,有利于推进慈善事业的创新发展。三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需要。当前,我市正在扎实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我们的慈善义举就是一种关心人、帮助人、救助人的具体行为.设立市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慈善救助基金,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于帮助和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推进社会保障社会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二、规范管理,让有限的基金发挥最大效益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慈善救助基金是根据中央、省及市的有关要求,通过全市企事业单位、广大干部群众自愿捐赠而设立的,是帮助生产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渡过难关、摆脱困境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非盈利性互助资金。募集的资金除少部分用于助学、助困等慈善项目外,绝大部分按比例划入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慈善救助基金,用于救助特困大病患者。在基金的使用上:一是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运作,专业管理,专款专用,让捐赠单位和个人满意。二是要精打细算,分轻重缓急,帮扶面应当先集中在身患重病,急需救助的家庭范围内,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帮扶效益,产生事半功倍效果。三是要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三、强化组织领导,形成良好的工作格局慈善事业的善款主要来源于社会组织、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自愿的捐赠。全市各部门单位要采取节约办公经费等形式,带头捐赠,并认真组织开展“天天慈善一元捐活动”,带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募集更多资金。市直各部门尤其是纪检、民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对慈善活动的引导、服务与监管,主动协调,密切配合,推动慈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慈善影响,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浓厚氛围。要大力表彰在慈善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企业和团体,宣传他们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典型事迹。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和参与慈善活动的良好社会风尚,动员更多的人,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推动我市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同志们,建立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慈善救助基金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关心。让我们共同携手、共同努力,为特困家庭奉献出自己的一片爱心,为构建和谐贡献出自己应有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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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发言 范文分类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5〕5号
保护视力色: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商业保险机构:
&&&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医改〔2014〕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要求,为保证本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适用范围
&&& 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适用本通知(以下简称“参保居民”)。
&&& 二、居民大病保险的经办机构
&&& (一)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市医保办))委托,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承办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并由市医保中心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居民大病保险委托合同,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居民大病保险。
&&& (二)参保居民首次申请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时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当年本人办理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的定点经办机构;一旦选定,年度内原则上不要更改。
&&& 三、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待遇
&&& (一)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居民大病保险包括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 日起,本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纳入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 (二)参保居民患上述大病,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其中,参保居民中已参加本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
&&& (三)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审核管理等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的有关规定。
&&& 四、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凭证
&&& (一)参保居民(不含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申请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 1.身份证(未领取身份证的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
&&& 2.符合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收据或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
&&& 3.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
&&& 4.年度首次申请时需提供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家庭医生建立签约服务关系的协议书;
&&& 5.如果委托他人办理报销事宜,被委托人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应当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申请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 1.身份证(未领取身份证的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学生证;
&&& 2.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
&&& 3.符合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收据或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
&&& 4.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
&&& 5.如果委托他人办理报销事宜,被委托人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 五、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流程
&&& (一)参保居民发生大病医疗费用后,应在医疗费用收据开具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到本人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大病医疗费用,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 (二)商业保险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本市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
&&& (三)商业保险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及报销款支付。报销款的支付原则上采用银行卡的形式。
&&& 六、居民大病保险的费用结算与拨付
&&& (一)医疗费用的结算
&&& 1.商业保险机构应按月汇总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费用,填写费用结算表和结算申报表,生成计算机数据库数据。
&&& 2.商业保险机构于每月的1日至10日,持上月医疗费用结算表、结算申报表以及计算机数据库数据,向市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 3.市医保中心根据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商业保险机构申报结算费用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予支付;符合规定的费用在每月月底前予以拨付。
&&& (二)服务费用的结算
&&& 商业保险机构根据全年考核后的实际报销情况,于次年第一季度填报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服务费用拨付结算申请表,经市医保中心进行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其拨付服务费用。
&&& (三)上述用于购买居民大病保险的资金,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关于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财务列支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36号)的规定,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 (四)市医保中心负责制定居民大病保险经办考核办法,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居民大病保险进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服务费用的结算挂钩。
&&& 七、其他
&&& (一)参保居民申请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应同时符合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
&&& (二)商业保险机构受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申请的启动时间为日。
&&& (三)本通知自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日。
&&& 对日至本文件实施之日期间发生的费用,符合本市居民大病保险范围的,可按本文件规定报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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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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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1- 劳保咨询:12333 医保咨询:962218 人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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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委常委、副市长巴特尔就爱心万里行走进海口募捐活动相关工作提出要求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www.&
& 来源: 本站原创
  12月18日,海口市委常委、副市长巴特尔到省残疾人基金会,就在省残疾人基金会成立2周年之际,海口市委、市政府和省残联、省残疾人基金会将联合开展&大家都来为残疾人捐助一元钱&爱心万里行走进海口助残募捐活动的相关工作进行交流并探讨。
  探讨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委书记罗保铭关于&用实实在在的举措关爱帮助残疾人朋友&的指示精神以及省长刘赐贵提出&做好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努力让每一个身处困境者都能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的要求,并结合海口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双创&活动而开展。
  省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省残疾人基金会理事长符永,省残联党组成员、副理事长林世闻,海口市残联理事长蔡志森等参加会议。
  符永向巴特尔介绍了省残疾人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并提出活动的建议与意见。巴特尔表示,省残疾人基金会成立两年来,帮助我省残疾人解决了很多的实际困难,受到广大残疾人的称赞和社会各界的好评。此次受省委常委、海口市委书记孙新阳的委托,海口市委、市政府将全力做好爱心万里行走进海口助残募捐的工作,营造全市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
  符永表示,感谢海口市委、市政府对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大力支持,我们将继续努力,发动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奉献爱心,让残疾人兄弟姐妹和健全人一样过上幸福的生活。募集到的善款将统一管理,公开透明,将善款全部用于帮助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解决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培训、扶贫解困、宣传文体、社会保障等困难。
记者:润&&&&林
责编:黄愉媚张家口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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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发布人:xfj  来源: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发布日期:日
国办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年底大病保险覆盖城乡参保居民
&&&&来源:&&&&
本报北京8月2日电&&(记者白剑峰),要求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
  《意见》提出,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意见》要求,完善大病保险筹资机制。各地结合当地社会发展水平、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细致做好资金测算,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并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加强医疗保障各项制度的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相关报道见第二版)
《 人民日报 》( 日 0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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