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军校毕业 军龄 工龄可视为缴费工龄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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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的概念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
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工作年限&,实际上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
计算工龄的方法
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3、工龄折算法。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计算连续工龄的原则规定
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
7.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
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按政策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0.归国华侨职工,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不作工龄计算的情况
职工在下列情况从事工作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
1.凡职工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任一定的职务,如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有压迫剥削行为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机关中的官吏等,其从事该项职务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
2.凡判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计算工龄。因反革命罪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应自恢复政治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
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
1、 在中国共产党的机关工作的时间,或者接受党的决定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做革命工作的时间;
2、 在民主党派的机关工作的时间,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的民主人士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做民主革命工作的时间;
3、 在中国工农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军队工作的时间;
4、 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人民团体的机关工作的时间;
5、 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政权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
6、 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政权所属的企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的企业单位工作的时间。
7、 起义人员参加国家机关工作的,从起义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曾经资遣回家以后参加国家机关工作的,从参加国家机关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8、国家机关新招收的工作人员,试用期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9、国家机关招用的临时工,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10、作为社会力量参加土改、征粮等工作的人员,后被调到机关为正式工作人员,如果他们不是象一般支援参加社会主义民主改革而是一开始就参加土改、征粮等工作即为专职脱产干部,其从事上述各项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11、参加&四清工作队&的人员后被吸收为国家干部的,其在&四清工作队&工作期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12、解放前在私营商店工作的职工,解放后仍在该店当职工,1956年该店转为公私合营,后由组织调到国家机关工作,其解放前后在企业工作的工龄与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13、原系国营农场、牧场、厂矿企业职工,后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他们在国营农场、厂矿企业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14、因工作需要,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他们在集体所有制单位专职从事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15、由农村基层信用社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他们原在信用社专职从事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16、工商联的工作人员,以前在下属同业公会工作的时间,应计算为工作年限。
17、农业税助征人员被录用为国家机关正式干部后,其被录用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从事农业税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由非国营企业调到国营企业的职工连续工龄的计算
1、原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职工和以工资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集股社员,不论是由于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转化到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工作的,还是经组织个别调到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工作的,他们原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连续工作的时间都应与到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后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原在私营商店以工资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的职工,转入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后继续工作的,可以将转入前最后一个私营商店的工作时间和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在合作商店的小商小贩,其生活来源主要是靠工资收入的,他们随合作商店转入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以后,可以将在合作商店的工作时间和在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4、部队干部的随军家属,原在部队所属的集体企业工作,后随其配偶调入地方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其在部队集体企业工作的时间与调到地方后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精简、离职、退职、&停薪留职&后又参加工作的职工的工龄计算
1、解放后由于精简机构、关厂、并厂或者缩减生产被精减回乡、回家、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算。个别离职时间较短,离职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计算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3、在被精简退职的职工,又重新收回参加工作的,退职后复职前的时间不计算工龄,退职前和复职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4、原是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被精简退职后,又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退职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和再次参加工作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工作人员在全国解放以前,因为各种原因离开革命队伍,全国解放后又参加工作的,凡是因为革命意志不坚定而擅自脱离组织,解放以后又参加工作的,他们的连续工龄,一般应从第二次参加工作的时候算起;因为客观原因与组织失掉联系,解放以后又参加工作的,他们在脱离组织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6、&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的。&停薪留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7、科技人员被批准辞职,以后被新单位录用,其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对擅自离职的科技人员,经教育拒不返回也不补办辞职手续的,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其工龄从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8、被辞退的职工重新就业后,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
1、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工龄;超过6个月的病休期间,不能计算工龄。但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因劳成疾而离职疗养者,经组织批准,其超过6个月的病假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2、职工由全日休养改为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应将其连续全日休养的时间和连续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期间的休养时间(休养两个半日算作休养一天)合并计算工龄。
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1、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到速成中学学习的,其学习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日《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关于工作人员经批准入学学习能否计算工作年限的复函》规定:
2、调干生学习期间及学习前后的工龄按照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① 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② 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其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③ 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其中&调干生&是指凡是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正式职工,经组织上调派学习的或者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的,都算为&调干生&。
3、1966年至1970年大专院校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计算
(1)1966年大专院的毕业生,从1967年9月开始进行分配,参加工作的时间,从1966年7月起计算。
(2)1967年大专院校毕业生,推迟到1968年6月开始进行分配,工资从7月份开始发给;参加工作时间从1967年7月起计算。
(3)1968年大专院毕业生,从1968年11月中旬开始分配,工资从当年12月开始发给,参加工作时间从1968年7月份计算。
(4)1969年大专院校毕业生,从1970年6月开始分配,工资从当年7月开始发给,参加工作时间从1969年7月份计算。
(5)1970年大专院毕业生,从1970年6月开始分配,工资从当年7月开始发给,参加工作时间从1970年7月份计算。
4、在半工半读学校中学习,半工半读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5、技工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
6、高等学校毕业后考取研究生的,在研究生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7、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他们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1979年以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他们在校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但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8、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号)有关规定办理。
9、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计算工龄。
10、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其在国外学习期限内,可以计算工龄。
11、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可以计算工龄。
12、在职职工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的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13、五十年代赴苏联、东欧国家的留学人员,凡获得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的时间均计算为工龄。凡由国内派赴苏联、东欧国家直接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工龄从本人在国内考取(或被选定)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之日开始(即包括在俄语预备部学习或在国内实习、锻炼准备的时间)计算;凡在苏联、东欧国家学习一段时间后,再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工龄从正式获准注册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之日开始计算。
14、&文革&前赴苏联、东欧国家留学的本科生,所学专业与国内专业相比较,凡学习时间(包括在俄语预备部和国内高校学习及实习、锻炼的时间)长于国内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习时间均计算工龄(不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最低不得少于四年)。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
1、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国家机关、事业、企业部门工作的,他们的军龄应该计算为工作年限或工龄。
2、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3、义务兵退伍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应予计算为连续工龄。
4、转业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在等待分配工作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5、退伍义务兵的军龄从其入伍时间应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
6、军队干部复员、转业时,其退出现役的时间以办理离队手续之日为准。
教师的工龄计算
1、各级学校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其解放前夕所在学校(不包括敌伪、国民党或者其他反动党团举办的专门属于军事、政治性质的学校)连续工作的时间,与解放后在学校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由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职工)的,其任民办教师期间,
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3、各级学校的代课教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本校代课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4、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师工作的,其入学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包括经正当手续调动,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任教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剧团艺人和专业运动员的工龄计算
1、民间剧团演员和工作人员转入国营后,他们的连续工龄从解放以后最后一次参加民间剧团工作之日算起。
2、临时参加集训的运动员,在集训期间不作为参加工作,不应计算工龄。但通过集训调为正式运动员,或集训后即分配了工作,其工龄应从参加集训的时间开始计算。
卫生医务人员的工龄计算
1、解放前在私立医院和教会医院工作,解放后被接收为公办医院的,在解放后至接收公办前这段时间的一般工作人员(不包括医院董事会的董事等院方人员),如果专职从事医务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时间,可以和在公办医院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卫生医务工作人员参加工作以前,曾在联合诊所、联合医院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3、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极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在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并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乡干部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工龄计算
1、建国后,在乡一级或相当乡一级党政机关中,担任支部书记、乡长、秘书、财粮和治安委员等职务的半脱产干部,其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如果名义上是半脱产,实际上大部分时间从事该项工作,他们在这段时间内可以计算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乡一级中的妇女主任、青年团书记,在专职从事上述工作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2、公社半脱产干部转为国家职工后,享受国家生活补贴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半脱产(实际大部分时间从事公社专职工作)干部,被直接转正或录用为国家干部或工人之后,他们最后一次在公社半脱产从事党政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3、享受国家生活补贴专职工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集体编制干部,被直接录用为国家干部后,他们被录用以前最后一次在公社从事党政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4、公社畜牧兽医转为国家畜牧兽医后,其最后一次在公社畜牧兽医站任兽医的工作时间,可以与转为国家畜牧兽医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农民技术员经考核录用为国家农技人员的,他们被录用前最后一次聘用为县、社专职农业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可以和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从其被吸收为工人到单位报到并领取工资之日起计算。
7、农民技术员考入各级农业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农业工作的,其入学前最后一次聘用为县、社专职农民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兵团职工及城镇知识青年就业的工龄计算
1、兵团、农场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经组织调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在兵团、农场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2、原分配在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经县以上知青办批准按病退离开农场、垦殖场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他们病退前在农场、垦殖场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已安排到工矿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农场、插队知青及文革前支边青年,他们采取退职办法返回城市后参加工作的,其退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应从再次参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连续工龄。
4、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与到城镇后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62年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其在农村劳动的时间,可与到城镇后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下乡知青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5、知识青年参加生产服务合作社工作,后又被招收到全民所有制或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其在生产服务合作社期间的工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临时工的工龄计算
1、临时工被录用为正式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正式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临时工赴蒙援建回国后,经组织上直接安排工作并转为固定工的,其在蒙的工作时间,可与回国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临时工、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招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算起。
4、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合同工期间应征入伍,他们复员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在最后一个全民所有制单位当合同工的时间、服兵役时的军龄和复员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亦工亦农&人员,经招工、顶替后为固定工的,其在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在&文化大革命&中,经组织动员,随同配偶一起下放到五七干校劳动,后从干校回来被安排到全民单位工作的,其在五七干校劳动和去五七干校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现在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落实政策人员的工龄计算
1、原伪中国和中央两航公司起义人员,不论分配在机关、事业或企业单位工作,他们原在伪中国和中央两航空公司连续工作的时间和起义之后在机关、事业或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均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
2、职工经法院判型后又经复查平反,撤销原判或改变了处分,其已&服刑&的时间,对于因错判或撤销原判不给处分或改为行政处分(不包括开除)的,其已&服刑&的时间,可以与&服刑&前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职工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经过甄别,原处理确属不当已平反的,其错被处分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4、军队人员因冤错案,被错误处理离开部队至平反纠正这段期间不计算军龄,但原是干部职工的,应连续计算工龄。
5、判刑前没有工作的人员,确属冤假错案被彻底平反后,直接在劳改单位转为国家职工或者留场(厂)安置就业的,其在冤狱的时间可视同工龄看待,从&服刑&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归国华侨职工的工龄计算
1、因建设需要,由国内有关部门聘请回国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科学人员、技术人员,在归国前最后一个工矿、文教卫生等部门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2、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被调回国或因受当地政府迫害,有可靠证明者,其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3、在前侨党或中央侨委派出干部主办的侨团、侨校、侨报等单位工作的职工,其在国外工作的这段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4、由前侨党和我驻外使馆决定派到某一侨团、桥报、侨校及其他单位中工作的归侨职工,其在国外工作的这段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5、被中央侨委和我驻外使馆吸收为&侨干&的归侨职工,他们在国外参加爱国侨务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6、因工作需要由前侨党和我驻外使馆劝留在当地工作的归侨职工,他们留在国外工作的这一段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7、曾在兄弟党领导下从事革命活动的归侨职工,如果经过两党协议将其移交给我方领导,他们在兄弟党领导下从事革命活动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8、出境定居的归侨职工又回归的,其出境前的工龄可以与回来后又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9、六十年代初期,因未执行中央有关规定,而被精简的归侨职工,现已重新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被精简期间及精简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宗教界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
1、在基督教青年会、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天主教爱国会、佛教协会、道教协会和伊斯兰教协会工作的人员,在上述宗教界工作的时间,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①属于由党和政府机关调派,决定在这些团体做工作的人(包括宗教界进步分子中的一些实际上已经作为干部使用的人员),他们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②解放后在这些团体靠自己劳动收入为生和一般职员(如会计等)和勤杂人员,他们的工作时间一般都可以计算为工龄或工作年限;
③对这些团体中属于安排照顾性的人员,只发给他们生活费,他们在这些团体的时间不能计算为工作年限。
2、原宗教界爱国组织、宗教团体和教堂寺庙雇佣的职工,转调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后,他们在任职期间以固定工资收入维持生活的工作时间,可与转入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转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宗教界爱国组织、宗教团体和教堂寺庙内的宗教职业者,其在宗教单位的任职期间,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员,他们的工龄可以从各教正式成立市级爱国组织之日算起。
受处分人员的工龄计算
1、职工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可以计算为工龄。
2、在四清运动中被戴上贪污分子帽子的人员,凡没有开除或受刑事处分的,其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工龄。
3、职工在劳动教养期间,不计算工龄。
4、未被开除公职的劳动教养人员,其劳教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国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其缓刑期间,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待,即: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
6、刑满留场就业人员,转为正式工人后,其工龄从刑满留场(厂)就业之日起计算。
7、解教留厂就业人员,原是国家职工在劳教时未开除公职的,应与劳教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但劳教期间不计算工龄。
8、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他们的工作年限
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9、汽车司机肇事服刑刑满释放后,对肇事判刑刑满释放并已恢复政治权利的汽车司机,应视其事故的性质分别对待。凡经判刑机关同意,由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其连续工龄可以前后相加计算。服刑期不计算工龄。
10、曾被判刑的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判刑后开除军籍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刑满释放后分配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判刑后保留军籍的,可以将服刑前后的军龄合并计算,基参加工作时间可从第一次参加军队之日起计算(包括建国前参军、建国后被判刑的复转军人)。
特殊工种职工的工龄计算
1、从事井下、高温工作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其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2、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其工龄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每年按一个零三个月计算。
3、常年居住在4500米高山原地区工作的职工,其工龄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
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根据地、解放区内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和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由我党组织决定,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扩,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建国后干部和工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参加中国共产党、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和国家机关、人民军队及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起始时间。
干部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和连续工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表现为,计算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同时就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但能够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却不一定同时就可以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其区别表别为,两者的目的、作用不同,计算方法上也不大一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确定起点,回?何时参加&的问题: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是确定长短,回答&有多少年&的问题。在计算方法上,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后由于组织原因间断3年以上者,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应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时算起。而连续工龄如属由于组织原因中断,则不论间怕的时间有多长,除中断工作的时间不予计算外,均可以将第一次和第二次工作时间前后合并连续计算。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
1、 根据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的规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它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同志,应肯定他们为革命所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2、在根据地、解放区我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除另有规定者外,从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算起。
机关的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凡享受供给制待遇提为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当工勤人员或当工人之日算起。
3、建国前入党(团)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和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建国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之日算起。
上述人员脱党(团)或被开除党团籍后又重新入党(团)的除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已有结论者外,从其重新入党(团)或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4、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党的任务,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仅有某些革命活动,如为我地下党传递过信件,张贴过标语、参加过反帝反蒋游行示威等,而主要从事社会职业的,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5、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日,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组发[1988]10号)补充规定,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于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副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民兵指导员、农会主任(主席)、妇救会主任、青救会主任,一直担任上述关脱产职务,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于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党支部书记、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以及当地尚未建立政权之前,由农会代行乡(村)政权职责的农会主任(主席),一直担任上述半脱产职务,在建国前或当地解放后三年内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6、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党员,一九五三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以从入党之日算起。对于解放战争时期在游击区、解放区、根据地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党员,仍按&建国以前脱产,一直支持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的,其参加革命工作,也从入党之日算起&的规定执行。
7、根据地、解放区公立学校的正式教员,凡一贯服从人民政府调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公立学校任教之日算起。
8、我党开办的各类学校、训练班学员,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在我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和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大学、公学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
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在当地解放后开办的革命大学和被我接收、恢复开学的高等学校,以及抗日中学、联合中学、师范、职业学校等各类中等学校和开部学校附设的中学部、预备班学习后分配工作的,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在职工作人员,由组织选送到各类学校学习,毕业后即重新工作的,其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变。
9、对于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及其学员,学习结业后,没有立即分配工作,而是转入专业学习或进入正规学校学习的,或者结业自谋职业的,以及自行脱离中断学习的学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均不能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对于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各类中等学校学员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仍按中组发[1982]11号和组通字[1983]49号文件规定办理。
10、起义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起义后即参加工作的,从起义之日算起;曾资遣回家的,从以后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留用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人民政权下当干部之日算起。
11、转业军人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军之日算起。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人员又参加革命工作,凡间断年限不超过3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算起;间断年限超过3年的,一般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12、因负伤、患病或队伍转移、组织被破坏等原因脱离革命队伍,离队期间积极寻找组织,主动为党工作,当地解放就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或离队期间未积极寻找组织,也未有损害革命的言行,三年内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可以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自动离职或因思想落后脱离革命队伍,以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一般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逃亡者,如携械、携款、畏罪潜逃,后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律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13、被俘人员,在被俘期间没有错误,或虽有错误,但情节较轻,获释后,即积极寻找组织,自觉进行革命工作的,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变。自首情节严重,或有叛变行为,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但过去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已有结论者,一般可不再变动。
14、被开除公职或判刑,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因过失犯罪被判刑,情节较轻的,或缓刑、监外执行未离开工作岗位的,也可以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15、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按规定确定。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组织手续更改过来。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必须由县和县以上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审议,报党委审批。凡省、市、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的,应由省、市、自治区党委审批;凡地(市)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的,应由地(市)和审批。省、市、自治区党委常委、副省长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司局正职以上干部,报中央组织部审批;中央管理的其他干部,委托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审批,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干部要求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如实地各组织提出理由和证明人,听从组织审定,本人不得自行变更,也不得擅自索要证明材料。个人出具证明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并有组织、人事部门签署的意见,方为有效。
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对于干部提出的要求,即要防止不按规定办事,无原则地迎合个人意愿的作法。
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干部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审批权限通知》(组通字[85]35号)又规定,中央管理的干部(含已离休干部)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报中央组织部审批。中央、国家机关的正司局长(含已离休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更改到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的,报中央组织部审批。其他干部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根据新的干部管理权限仍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审批。
16、土地革命时期伯中国左翼文化团体(包括左联、社联、记联、音联、剧联、美联、教联、语联八个团体),中国互济会、反帝大同盟;抗战前夕及抗战初期的中华民族解放先锋队(民先);抗战后期及解放战争时期的民主青年协会(民协)、中国民主青年同盟(民青)、新民主主义青年社(新青社)、民主青联盟(民联),是我党在国民党统治区长期残酷的地下革命斗争中,为适应复杂的环境和完成各个不同时期,不同方面的斗争任务而建立的秘密外围组织。这些组织受党的直接领导,有较严密的组织系统和较严格的纪律;吸收成员是个别履行手续,参加后必须接受组织交给的任务,服从组织安排;这些组织斗争时间较长,在一省或数省有较大影响,起到了党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纽带的作用。
凡参加上述党的秘密外围组织的正式成员,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参加这些秘密外围组织之日算起。间断革命工作的,按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的有关条款确定。
17、救亡演剧队、抗敌演剧队、抗敌宣传队、新中国剧社、上海劳动妇女战地服务团,是抗战时期我党在国民党统治区直接领导的进步团体。这些团体大都设有党组或特别支部领导,其成员绝大多数贯彻执行党的方针路线,宣传党的抗日主张,在组织动员群众坚持抗战方面起了重大作用,并同国民党反动势力进行了尖锐复杂的斗争。
凡参加上述进步团体的正式成员,拥护党的主张,服从组织安排(需经当时该团体党组织负责人的证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这些进步团体之日算起。间断革命工作的,按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的有关条款确定。
18、生活书店、读书出版社、新知书店及其联合后的三联书店,在建国前实际上起到了我党在国民党统治区的出版发行机关的作用。其性质与新华书店一样,其工作是在我党领导下进行的,其经营目的是为了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我党的方针政策,在扩大革命影响、唤起广大青年投身革命、冲破国民党反动政府的文化围剿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凡是三家书店的正式工作人员,拥护党的主张,服从组织安排(需经当时分店以上负责人证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一九三七年八月以前进店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一九三七年八月三家书店受党直接领导时算起;一九三七年八月以后进店的,从进店之日算起。间断革命工作的,按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中组发[1982]11号文件有关条款确定。
19、一九三四年根据我党提出的,抗日救国六大纲领》在上海建立的&中国民族武装自卫委员会&(简称&武卫会&),一九三五年《八一宣言》以后在上海、南京、西安等大城市建立的妇女界、职业界、文化界&救国会&和上海&国难教育社&,一九三六年成立的重庆&救国会&和上海、广州、南京、武汉&学生救国联合会&(即秘密学联),抗战前夕及被期在上海、北平建立的&东北救亡总会&和武汉、长沙等地&青年救国团&,是我党在国民党统治区直接领导的抗日救亡群众团体。凡参加这些团体、编入组织系统、过组织生自学成才的正式成员,在团体活动期间和停止活动以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上述团体之日算起。
20、抗战爆发后,在白区以公开合法形式进行抗日工作的,例如&第八集团军战地服务处&,&汉口基督教女青年会战时服务团&,&保卫中国同盟&9解放战争时期名为&中国福利基金会&),是我党在白区直接领导的进步团体。凡参加这些团体的正式成员,在团体活动期间和停止活动以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以从加入上述团体之日算起。
21、抗日战争时期的桂?文化供应站&、湖南&观察日报&,抗日战争至解放战争期间的&国际新闻社&,上海&时代出版社&、香港&华商报&,解放战争时期的上海&联合日报&、&联合晚报&,是我党在白区直接领导的新闻、出版机构。凡建国前参加这些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加入上述机构之日算起。
22、湖北、云南、贵州&新民主主义青年联盟&(简称&新联&),湖北、广西&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简称&新青团&),云南&民主工人同盟&(简称&工盟&),广西&爱国民主青年会&,遵义&曙光社&,北京&职业青年联盟&,香港&新民主主义青年同志会&,是抗日战争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我党在白区建立的由进步青年组成的秘密外围组织。凡当地解放前参加这些组织的正式成员,解放后即分配干部工作),并直接转为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团员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加入这些秘密外围组织之日算起。
上述各类组织、团体的成员,在组织、团体活动期间或停止活动以后,间断了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加入这些组织、团体之日算起。
23、对于我党在敌伪统治区建立的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仍按照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3]34号和组通字[1984]22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手续办理。对于秘密外围组织要根据其建立的状况和进行革命活动所起的实际作用,区别情况,严格把关,审查确定。对于抗日战争时期,我党在国民党统治区建立和直接领导的、其成员是专职从事革命活动的、在组织动员群众坚持抗战起了重大作用的进步团体,可予审批。
当地解放前夕,为迎接解放参加我党组织和领导和护厂、护矿、护路、护校以及其他群众性组织的成员,应肯定其对革命做了有益工作的这段历史,但不能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对于建国前我侨党在国外建立的秘密围组织,不再逐一审批。参加过这类组织现在国内工作的归侨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参照中组发[1984]7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以本人档案记载及国内能够查到的确凿证明材料为依据,研究办理。
24、&牺盟会、决死队&和其他新军部队,都是由我党发动组建,并始终是党领导指挥的革命组织、革命武装。所有&决死队&(包括其所属的工卫旅、政卫队、暂编一师等部队)成员的这段历史,都应从他们参加决死队之日起计算军龄。
参加&牺盟会&的,只有下列人员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 由我党组织或我党领导下的各革命组织动员派往牺盟会工作的,从派往工作之日算起,在牺盟会新发展的党员,从入党之日算起;
(2)牺盟会的各级领导人员(指特派员、协助员以及牺盟会县分会、区分会负责人以上人员),在牺盟会活动期间和停止活动以后,一直在我党领导下坚持革命工作的,从参加牺盟会之日算起。参加了山西军政训练班、民众训练团和国民兵军官教导团抗日救亡活动的,从参加这些组织之日算起。
25、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华东人民革命大学、西北人民革命大学、江西&八一&革命大学、湖南人民革命大学、湖北人民革命大学,它们和华北大学、中原大学,以及各军政大学一样,都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革命大学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含建国前入革命大学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含建国前入校,建国后分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建国前我党开办了延安中学、晋察冀边区联合中学、太岳中学、冀南六专署简易师范等几百所中等学校。这些学校虽然也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但基本上是以学习文化为主,不同于&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所以其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入校之日算起。
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各类学校,哪些学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原属地(市)、县级单位开办的,由省、市、自治区党委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精神审定;原属省和省以上单位开办的,由中央组织部审定。
27、建国前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创办的北京&外国语学校&,凡建国前入该校学习的学员,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28、&新中国妇女职业学校&第一期学员和全国妇联第一期保育干部训练班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凡建国前正式入校(训练班)学习,毕业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29、凡是参加&西南服务团&的成员,服从组织调动,一直担任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参加&西南服务团&之日算起。
30、苏南公学、苏南新闻专科学校、苏北建设学校属于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凡入上述学校学习的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结业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对入学后因政治审查清理出校的,自行脱离的,或结业后不服从分配而自谋职业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入校之日算起。
31、华北职工干部学校(包括其前身晋察冀边区行政干部学校、公教人员政治学校、华北职工学校),凡在该学校学习的学员,结业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以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32、&华东新闻学院&在建国前举办的&讲习班&、&专修科&的学员,凡原大我在职工作人员,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之日算起;其中一部分随军南下的原济南新闻干校学员,可从入济南新闻干校之日算起。
33、建国前入华东大学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含建国前入校、建国后分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在该校学习后转入正规大学学习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正规大学毕业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华东白求恩医学院,属于部队办的军事院校。凡一九四九年四月以前入该校学习,入学即取得军籍的该校学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34、一九四六年初东北局批准创办的东北大学,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一九五O年四月一日该校改为正规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后,继续留校学习的学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入东北大学之日算起。
原东北大学短训班学习结业转入正规大学学习的同志,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正规院校毕业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35、建国前由华北人民政府创建的中国政法大学,凡建国前入该校经短期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之日算起。其中?朝阳学习队&转入政法大学学习的,可从入&朝阳学习队&时算起。一九五O年二月转入人民大学学习的该校学员,一九五O年九月底以前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可以从入政法大学之日算起;一九五O年十月以后陆续毕业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毕业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36、一九四六年十月经东北局批准创办的东北行政学院(含东北科学院),在一九四九年八月改为正规大学之前招收的四期学员,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37、一九三八年夏我冀中军区和北方分局创办的&冀中抗战学院&,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入该校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工学)之日算起。
38、一九四五年九月冀东行署创办的&冀东建国学院&,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入该校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39、河南省委一九四九年九月初办的&开封师范农村工作队&,建国前入该队学习的学员,学习后直接分配干部工作的,或参加土改工作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正式入该队学习时算起。
40、一九四九年七月九日至八月八日中央组织部举办的&平津各大学毕业生暑期学习团&(即华北各大学毕业生暑期学习团),凡在该学习团结业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学习团时算起;结业后自谋职业或另考学校的,从其以后实际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41、一九四九年上海解放初,参加上海&南下服务团&的干部,凡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可从其参加&南下服务团&之日起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42、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浙江干部学校第一期、浙江财经干部学校、杭州青年干部学校、杭州新闻学校、哈尔滨外国语学校(包括其前身延安抗日军政大学俄语大队、东北民主联军总司令部附设外国语学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43、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入苏中公学、华中公学、华中大学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44、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华北人民政府公营企业部工作人员训练班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该训练班之日算起。
45、原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干部学校是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的短期训练班。原非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的短期训练班。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一九四九年三月十七日至一九四九年十月四日中共北平市委开办的三期干部训练班,是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开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的短期训练班。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训练班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该训练班之日算起。
46、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江淮公学埠子集分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由埠子集分校转入雪枫中学学习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以后正式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47、中共河南省委、省人民政府一九四九年六月在开封创办的河南大学,一九五O年三月以前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在该校转为正规大学后,未入正规院系学习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48、原中国医科大学和中国医科大学药学院(包括其前身东北药科专科学校、东北药学院),曾属于军队建制。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上述学校学习并取得军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即入伍)之日算起。
49、一九四八年秋在哈尔滨市创办、一九四九年二月迁入沈阳市的原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军区军工部工业专门学校(简?军工专&),一九五O年八月以前属于部队建制的军工技术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并取得军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即入伍)之日算起。
50、一九四九年二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商业部在沈阳创办的东北商业专门学校,在一九五O年四月迁往长春之前,属于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一九五O年四月以前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51、东北青年干部学校(包括其前身哈尔滨青年干部学校)是东北局青委于一九四七年六月为吸收和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一至五期)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52、鲁迅文艺学院(其前身是延安鲁艺)从一九四八年十一月迁入沈阳至一九四九年十月底,仍属于为我党培养文艺干部的,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第七期、第八期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53、华中军政大学湖南分校于建国后正式开学,其学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建国前算起。
5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工作人员,由组织调派或经组织批准报考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或享受供给制、或享受调干助学金待遇的,可视为组织选送,其毕业后即重新工作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仍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时算起。
55、原非我在职人员,建国前入我军开办的学校或训练班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入伍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学校随部队行动中招收的学员,从招收到部队之日算起。凡建国后入校(或到部队)的学员,无论学校是否属于建国前开办,其入伍时间不能从建国前算起。
确定或更改上述人员的入伍时间,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历来填写的自传、简历和&文化大革命&前的干审结论以及组织上保存的原始资料为主要依据。个别确需复查的,应由本人所在在组织进行调查。个人索取的证明材料,不有作为依据。
56、由我党派遣出国和因组织破坏或因受到敌人通缉、追捕而被迫出国的党员、共青团员以及在国内已参加革命工作的非党(团)员,出国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党团员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在国内已参加革命工作的非党(团)员,其出国前、后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
在国内未正式参加革命工作,由我党派遣出国,出国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派遣任务之日算起。
57、在国外参加中国共产党在华侨中的党组织(简称侨党),回国后承认其党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加入侨党之日算起。
在国外接受我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经中共党员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以从接受党的任务之日算起。
58、建国前在国外参加马来亚共产党、菲律宾共产党、越南共产党(即印度支那共产党)的归侨干部,在国外及回国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上述党之日算起。参加过其他国家共产党的归侨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需经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组织、干部部门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马来亚&人民抗日军&和菲律宾&华侨抗日游击支队&,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归侨干部,经有关当事人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上述武装部队之日算起。
59、归侨人员如有中途脱离组织,中断革命工作等情况,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参照中组发[1982]11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归侨中有影响的知名人士,不符合确定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应实事求是地充分肯定他们的革命历史和他们对祖国的贡献。他们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需经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60、原杨虎城部三十八军指战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按以下规定办理:
(1)凡符合〈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按此文件办理。(2)&七七&事变爆发后,凡随部队参加了对日作战并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从其参加部队之日算起。(3)凡在1936年12月直接接受我党交给的任务,参加我党领导的军事斗争、政治斗争,并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1936年12月算起。(4)在晋东南八路军&军政训练班&受训毕业,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1938年2月算起。(5)参加由原38军地下工委主办的教导队(第一期至第五期)和第四集团军学生队(第一、二期)的学员,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学之日算起。(6)受我党组织派遣到各地建立地下据点,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派遣任务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的原杨虎城部96军指战员,凡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经原地下党领导人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的计算
破产企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再就业后的工龄计算,按其原在国有企业的工龄及再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在重新就业的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计算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
参见:《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
执行日期:日
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龄计算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参见:《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
执行日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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