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军各级军官授衔当年休假首次授衔的批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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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分为正大军区级和副大军区级,职务等级位为1等,并分三级:1级、2级、3级。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正大军区级主管和政委的军衔授予上将、中将,副大军区级主管和政委的军衔授予中将、少将。
等级制度是军队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对部队的正规化建设、制度化管理、调整军内各种人员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广大官兵的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从1952年全军统一评定“军队级别”开始,实行的新军衔制度,先后在军内设置过的等级形式有11种,其中有的等级形式是军队专用的,有的是沿用了地方干部的级别。等级存在时间最长的为24年,最短的仅2年。这些等级有的是在不同人员中设置,有的是在同类人员中重叠。
人民解放军仍然有6种等级,即军衔等级、军官职务等级、文职级别、文职干部职务等级、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等级,是世界上等级最多的军队之一。
第一次军官军衔,分4等14级,日,中国人民解放军首次授衔授勋典礼在北京怀仁堂隆重举行。将“授予军衔的命令状”授予、等10人。同日,国务院举行授予将官军衔的典礼。周恩来总理授予、等10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大将军衔。各大军区也先后举行了授衔典礼。全军正式实行军衔制。
军官军衔设4等14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大元帅实际未授予);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第二次军官军衔分4等11级,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予以公布施行。士兵军衔制度同时立法。
新公布的军衔制度不设元帅、大将和大尉,而以为最高军衔。军官军衔设3等11级,将官: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专业技术军官,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士官:军士长、专业军士;军士:上士、中士、下士;兵:上等兵、列兵。
第三次军官军衔分3等10级,日,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军衔条例设3等10级,将官: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陆军军衔——将官 校官 尉官 文职干部 学员 士兵
海军军衔——将官 校官 尉官 文职干部 学员 士兵
空军军衔——将官 校官 尉官 文职干部 学员 士兵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于日发布施行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规定武装警察现役警官警衔等级比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2章第7条规定执行,武警士兵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有关士兵军衔的规定执行。[1]
预备役军官军衔分3等8级,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三等八级: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1998年12月公布的《》规定,义务兵服役时间为2年,并且不再超期服役。根据兵役法,自1999年后,士兵军衔等级和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2-14]
截止2010年6月,按《》、《》及中央军委的文件规定,我军等级制度建设中,从将官到士兵共分7等18级,而军官则分为三等十级。
职务等级对应如下:
(1)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2)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3)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4)高级士官:6级士官,5级士官;
(5)中级士官:4级士官,3级士官;
(6)初级士官:2级士官,1级士官;
(7)兵:上等兵,列兵。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机构属于国务院、编制列入军队,双重领导)
02、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超正大军区级)
0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超正大军区级)
0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05、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06、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部
07、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部
08、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部
09、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
10、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
11、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
12、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
13、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
14、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
15、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
16、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
17、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
18、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
1、现役中校、少校首次授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16条规定,中校、少校军衔由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或批准降低或取消。
2、预备役上校首次授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23条第2项规定,预备役上校,由大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1、专业技术军官晋升大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23条第2项规定,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上校的,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或调整。
2、预备役中校晋升上校:
根据《》第26条第2项规定,预备役中校晋升预备役上校,由大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3、确定预备役师级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15条第3款第1项规定,师级军官职务等级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由大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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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ì guān]
士官,即“职业士兵”,高于士兵(普通士兵)。在我国,士官一般从服役期满的士兵中选拔,也可从军外直接招募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成为士官。士官不属于干部序列,不佩戴资历章。
士官制度是根据我军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建立和不断完善的。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为了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规定可以根据部队需要,本人自愿将一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以保留技术骨干。这就是我军士官制度的雏形。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超期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继续服现役。从此,“志愿兵”这一士官雏形被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1985年我军裁军百万,中央军委决定实行士官制度,军队的76种干部职务改由志愿兵担任。
09式士官肩章
1988年通过的《》规定,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和志愿兵,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军衔为军士长、专业军士(两个类别)。军士长是经过军事院校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专业军士是服现役满五年以上、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士兵。二者是独立平级关系,1993年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进行第一次修改,将士官的两个独立平行的军衔(军士长、专业军士)各分四级。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新兵役法,对兵役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将义务兵服役期缩短为两年,并取消了超期服役,规定士官实行分六期服役制度,为士官制度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14号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服役条例》第二次修订发布,对士官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对士官的使用范围、数量比例、激励机制、服役期限、生活待遇、安置办法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调整。此后,我军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志愿兵”只在涉及兵役性质时使用。根据此条例的规定,全军和武警部队士兵新式军衔(警衔)标志于日起正式启用,至12月底,1988年设置的士兵军衔等级和义务兵军衔中的军士、士官军衔中的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
2009年,我国士官军衔由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称谓由低至高为、、上士、、、、。[1]
士官实行分级服役制,同时减少士官数量,增加士官长数量。
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
我国的士官一般是士兵服役两年后,根据部队需要、本人自愿、组织考核后与军方签订合同成为的,必要时也从军外直接招募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进部队直接与军方签订合同成为的。但西方国家的士官,实际上是,和我国的区别就在于我国仅限中国公民,而西方国家是不限制国籍的。
士官按工作性质分指挥类和技术类。
指挥类顶多签到上士。技术类只有专业技能过硬的才有机会签军士长。一般来说能够成为军士长已经是非常不容易了,这些人都是部队基层不可缺少的技术尖子,全军一级军士长更是比将军都要少。
士官服役期
、各3年,、各四年,三级军士长五年,二级军士长六年,则一直服役到退休。
士官的选拔
士官一般从服现役期满的士兵中选拔,也有从军外直接招募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成为士官。
2003年,我军首次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这是我军的又一重大改革。此前,我军士官均从服役期满或超期服役的义务兵中选改。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旨在提高士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部队战斗力,以适应中国特色的军事变革。这项工作是依据士官编制的专业、分期和需求情况,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一部分部队需要的专业技术复杂、培训周期较长且数量不足的人员,特别是部队配备的新技术武器装备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招收的专业和数量,纳入全军士官年度选取计划。
凡经过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院)培训合格的具有相应专业的男性公民,政治合格,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28周岁(特殊专业需要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的,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均可报名应招。
基本条件是身高162cm以上,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20%[标准体重=(身高—110)kg],其他同征集义务兵的身体条件。
应招入伍后,经过集训,统一分配到技术岗位工作,下达士官任职命令,享受待遇。这些士官服满第一次任命的士官服役年限后,必须服满高一期的士官服役年限。特殊情况的,经军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提前退役。退役士官作转业安置,符合规定退休条件的作退休安置,本人要求复员并经组织批准的可作复员安置。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如果岗位需要,且专业突出,应该说可以一直干到退休。通常情况下,至少要服满上一期士官的服役年限,比如应招时被任命为第一期士官,则要服满第二期才能退出现役。
士官招收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应届毕业生持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学校所在地兵役机关报名;往届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报名,并领取和填写《申请表》。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拿不到毕业证书,可到所在高等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开具学历证明。
办理入伍手续前,应招士官本人要和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签订《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协议书》,表示本人同意入伍并任职为现役士官,愿意履行相应义务,并享受有关权利和待遇。
一、应招为士官入伍后,与从义务兵中选取的士官享受同等待遇,服现役期间享受基本工资、津贴补助、抚恤费、生活补助等待遇,以及探亲、保险、住房、医疗等其他待遇。
二、士官不能享受义务兵优待金待遇。
三、高级士官(五级、六级士官)经组织批准后,家属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其住房、家属安置、子女入托入学等待遇,五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营职军官相同,六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团职军官相同。
四、根据现行政策,士官服现役后可以报考军校,但年龄必须在22周岁以下(少数民族可放宽一岁,截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且服现役时间在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五、士官可以享受假期的种类有两种,分别为探亲假(探望父母或配偶)和休假,其中休假只限高级士官享受。探亲期间,按照服役年限和婚姻状况确定,时间为20至40天(不含路途时间),一级士官服役期内享受两次探亲假,二级士官以上的每年享受一次。
六、到部队后,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岗位的前提下,可以参加地方的专业技能考试。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颁布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2]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士官和非专业技术士官。
第三条 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军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作风纪律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 总参谋部主管全军士官管理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士官管理工作。
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司令机关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军衔授予与晋升、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机关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机关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
(四)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首长对本规定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第二章 配备使用
第六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编制标准和编制员额的规定。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士官人数满编的单位,不得选取义务兵进入士官队伍。
第七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分期编制职务等级的规定。坚持逐期遴选,梯次配备,不得随意高配。本期士官岗位缺编的,可以配备本期以下各期士官。非专业技术士官和女士官服现役的期限原则上为第一期。
第八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训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专业技术士官与非专业技术士官之间,专业技术士官各专业岗位之间,不得互相占用或者挪用编制员额。
第九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优先保障应急机动作战部队,优先保障高技术部队,优先保障基层连队。
第十条 机关和勤务保障单位不得占用基层士官的编制员额。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天。
第十一条 士官一般不安排代理军官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代理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通常代理副连职以下行政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确因作战、战备、训练等需要调动的,须经上一级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士官不得随意改行。确需调整专业的,应当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审批。
第三章 选取
第十四条 选取士官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发扬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选取计划、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规定时间和审批权限办理,确保选取质量。
第十五条 选取士官的年度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依据士官编制和现有情况拟制,逐级上报,经总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六条 选取为士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义务兵选取为士官,应当经过团级以上单位相应训练机构或者院校培训;经院校和总部、各大单位训练机构培训的技术兵优先选取。
(二)选取为专业技术士官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经专业技术考核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先选取。
(三)选取为非专业技术士官的,应当具有胜任班长职务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担任过班长、副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的优先选取。
(四)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应当在本期各年度考核中均达到称职以上。
第十七条 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在选取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基层推荐。基层党支部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群众评议,根据本单位士官缺额、选取条件和申请人的现实表现等,提出预选对象上报。未经基层党支部推荐的,不得列为预选对象。
(三)机关考核。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预选对象进行考核和体格检查,择优提出拟选取名单。
(四)组织审批。党委根据司令机关提出的士官选取方案,集体讨论决定选取事项。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并下达选取命令。
(五)符合选取条件的,填写总参谋部军务部统一制发的《士官选取报告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选取士官应当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工作结合进行。士官参加短期轮训期间(含地方代培、出国进修)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按上述时间由送训单位办理。入院校学习二年以上的士官学员选取为士官或者高一期士官的,毕业时由培训单位办理。
第十九条 选取士官的批准权限,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一)选取第一期、第二期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
(二)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后(联)勤部、装备部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执行下一级部队的批准权限。师级单位对机关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由司令机关归口办理。
(三)各军区、各军兵种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审批高级士官,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总部机关和直(附)属单位高级士官的选取,分别由总参谋部管理局、总政治部直工部、总后勤部司令部和总装备部司令部审批。
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条 士官选取前必须经过相应培训。非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一般为三个月;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五个月左右;专业技术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和文化程度、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和第三年的士官中选拔,培训时间二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士官分级培训体制。专业技术比较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由院校和总部、各大单位训练机构承训;其他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军级以下单位专业训练机构承训;非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教导机构承训。
第二十二条 院校和训练机构未设置专业的士官培训对象,应当由团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短期培训,或者送军队和地方的专业对口单位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 中高级士官因工作需要或者部队武器装备更新换代,应当接受继续培训。士官的继续培训,由军级以上单位统一规划,有关院校和训练机构承担,必要时可以送地方或者国外有关单位培训,培训时间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四条 团(旅)级单位应当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士官队伍素质状况,有计划地组织士官进行在职培训,提高士官的专业技能、理论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利用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组织士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使初级士官达到中专(中技)水平、中高级士官达到大专以上水平。
第五章 教育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支部)、机关应当经常分析研究士官队伍的思想形势,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士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军事专业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
第二十六条 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组织士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新时期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进行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干爱兵和艰苦奋斗教育,引导士官坚定理想信念,强化职能意识,培养良好的军人道德,增强遵纪守法观念。
第二十七条 根据部队情况和教育内容,确定士官教育组织实施的方式方法。士官教育一般与义务兵一起进行,围绕解决士官带倾向性思想问题的教育,可单独组织。必要时,应当对中高级士官进行集中教育。
第二十八条 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行为引导,解决好士官在服役态度、晋级晋衔、求知成才、婚恋家庭、人际关系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组织士官积极参加“双争”评比活动,激发他们训练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积极性。重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二十九条 按照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在士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士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他们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士官应当认真履行士兵职责,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刻苦钻研本职业务,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充分发挥骨干作用,积极协助军官做好工作,为义务兵作表率。
第三十一条 建立士官定期述职制度、群众评议制度和检查分析制度。士官每半年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履行职责情况,通常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群众评议;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每年对士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纠正存在问题。
第三十二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者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且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签定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士官不得将不符合随军条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者在部队驻地为其购置户口。
第三十三条 士官除家属临时来队期间外,必须在连队(基层单位)住宿。家在部队驻地附近的已婚士官,节假日期间不担任值班或者其他勤务时,经营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可回家住宿。在偏远艰苦地区的仓库、雷达站、通信线路维护站等单位工作的已婚士官,如生活和居住条件允许,经师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其家属可以来队居住;单位需要招聘工人时,优先招聘士官家属。
第三十四条 士官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探亲(休)假。对符合探亲(休)假条件的士官,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等情况有计划地安排,一级士官由营级单位领导批准,二级以上士官由团级单位领导批准。士官因特殊情况,经团级单位领导批准,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次安排,往返路费按全军统一规定标准报销一次。
第三十五条 士官档案,按照总参谋部《士兵档案管理规定》,由批准选取单位的司令机关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第七章 考核
第三十六条 士官的考核,分为选取前考核和年度考核,依据士官条件和所任(拟任)职务、工作岗位的要求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专业技术、作风纪律和骨干作用等方面。考核结果,应当区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作为实施奖惩或者选取士官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七条 选取士官必须先经考核,未经考核不得选取。士官选取前的考核工作,由司令机关会同政治、后勤、装备机关组织实施。司令机关主要负责军事素质、管理能力、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考核;政治机关主要负责政治思想等方面的考核;后勤机关主要负责体格检查等方面的工作;装备机关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专业技术等方面的考核。
第三十八条 士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基层单位结合年终总结进行,按照本人述职、民主评议、综合测评、组织鉴定的程序,全面考核士官的现实表现,作出考核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同本人见面。
第八章 待遇
第三十九条 士官实行工资制度。士官的基本工资,由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组成。
第四十条 士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津贴、补贴、补助:
(一)士官按照军衔级别享受军人职业津贴。
(二)士官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和生活补贴。
(三)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职务津贴。经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代理军官职务的士官,享受与其代理职务相应的岗位津贴。
(四)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五)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子女保育、教育补助。
(六)士官的生活补助、伙食灶差补助、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生活待遇和地区津贴、专业岗位津贴、有毒有害岗位保健津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士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和公费医疗。
第四十二条 士官退出现役,分别按照复员、转业、退休费标准计发退役费。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经批准退出现役的,其复员费、转业费按以下比例计发:未服满本期第一年的为50%;未服满本期第二年的为 60%;未服满本期第三年的为70%;第三、四期士官未服满本期第四年的为80%。
第四十三条 高级士官家属随军后的相关待遇,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享受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
第四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分居两地的士官享受夫妻分居补助:
(一)符合随军条件配偶未随军的士官;
(二)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在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的第四期士官;
(三)在海军和总装备部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的,在导弹、卫星、核武器等试验训练基地服役并从事试验、测控工作的,在战略导弹部队服役并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第三期以上士官;
(四)在空勤岗位(包括通信、射击、空中机务等)和在核潜艇、核弹头保管岗位上服役的士官。
第四十五条 已婚士官配偶每年可以来队探亲一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天,其路费报销标准按照军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当年未来队探亲的,士官本人翌年可以增加探亲假十五天。
第四十六条 士官牺牲、病故或者伤残后,按照规定计发抚恤费。
第九章退出现役
第四十七条 士官退出现役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八条 士官符合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及时安排退役;不符合退出现役条件的,一般不安排提前退役。经院校培训二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士官,服现役未满第三期的,原则上不安排退出现役。
第四十九条 士官退出现役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拟制,与士官选取计划同时逐级上报,经总参谋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五十条 士官退出现役,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退休士官还应当填写《退休士官安置登记表》;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司令机关应当根据不同安置方式的要求,对退出现役士官的档案进行审查整理,按照规定实施移交。
第五十一条 退出现役士官的离队时间,作复员安置的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作转业安置的按照地方安置部门《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离队,作退休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对退役士官应当加强管理。士官退出现役命令下达前,应当参加正常工作;退役士官待报到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制度和规定。退役士官到安置地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单位负责处理。
第五十三条 士官退出现役费用结算,作复员安置的发至离队当月止,作转业安置的发至离队当年七月止,作退休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的,按照义务兵退伍费用发放规定执行。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士官的奖励与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可以提前晋升一个衔级工资档次,已达到本衔级最高工资档次的不再增加。提前晋升衔级工资档次的,中级以下士官由师(旅)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
第五十六条 师级以下作战部队的士官,因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中央军委和总部的有关规定,选送入军队院校培训后改任现役军官。
第五十七条 对受行政记过、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擅离部队连续十五天以上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士官,从翌年一月起停止自然增加工资档次一年。
第五十八条 对不履行职责、不起骨干作用的士官,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可以实行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停止执行原工资标准,改按义务兵最高津贴标准发放津贴。
第五十九条 士官违反纪律,其行为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处分条件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取消其士官资格,按义务兵对待:
(一)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留用察看期满仍表现不好的;
(三)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的;
(四)已确定转业无故逾期三十天不报到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计划外生育的;
(六)擅离部队或者逾假不归三十天以上的;
(七)其他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条 士官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其服刑、劳动教养时间不计算军龄,并停发工资,按有关规定供应生活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本期、本数。
第六十二条 各大单位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士官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士官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战时士官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组织部、总后勤部财务部、总装备部司令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印发的《志愿兵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1978年,根据邓小平同志提出搞“辈子兵”的设想,我军建立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1986年,总参谋部印发《关于试办士官学校和在军官院校增开士官班的方案》,士官教育走向正规。
●1995年,劳动部、总参谋部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1999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颁发《》[3]
、四总部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士官制度的实施办法》。
●2001年,四总部修订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2003年,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5年年初,四总部颁发了《关于加强士官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关于设立和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优秀人才奖的通知》,确定从2005年起,设立和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优秀人才奖,每年评选一次。
●2006年,总部召开军队特有专业试点成果观摩交流会。
●2008年,四总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士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9年,中央军委颁发《》,四总部召开全军深化士官制度改革工作会议。
.人民网.[引用日期]
.大学生征兵网.[引用日期]
.中国政府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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