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办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是不是从新分配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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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了土地使用证但因拆迁未完成致未能实际使用的土地,需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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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nh6226 于
11:01 编辑
朋友问了这个问题,我的感觉是可以向税务局争取下,不知道对不对,请高人指点!
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二、关……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证似乎不是纳税的必要条件!(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四、……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有证,我有使用权,但政府没交,所以我不在土地所在地,所以税务局应该找“实际使用人”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政府没交,我一平方也没有“实际占用”啊!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实物“或”权利,两者发生变化都是可以“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
没点关系恐怕没人鸟你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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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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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这种情况我经历过,人家的自由裁量权多大啊!
你说这种情况我经历过,人家的自由裁量权多大啊!
结果如何?
你懂的,暂放一边以后再说。
,有了土地证,你还想不交土地使用税,这个就难办啦,关键人家的这个使用不同于你理解的那样。
,有了土地证,你还想不交土地使用税,这个就难办啦,关键人家的这个使用不同于你理解的那样。
前些日子税务报还真有篇文章,分析了好多,结论是:不交
本帖最后由 马大哈哈 于
23:31 编辑
前些日子税务报还真有篇文章,分析了好多,结论是:不交
呵呵,人家的这个使用的范围很宽广,你去问问税务局是怎么解释的,上面那个说的的确有一定的道理,没有证,你用啦,也要交,有证,你没有使用,你可能不要交,但是人家的这个使用的含义是什么呢,有证,你所有权人是谁呀,我相信房地产公司基本都是项目公司,你所有权人应该是这个项目公司,你项目公司不再这个地方,不再所在地,我相信税务局不会放过你,你在我地盘上干活,你想不在我地盘上交税,我皮都扒啦你的,最关键的是人家的那个使用真的不同于我们会计理解的那个使用,我们很多会计都是人为我去开发啦,才使用,实际不是这样的,我见过一个法院判例,一个房地产只是拍下地皮,没有办理土地证,也没有去进行任何开发,也没有用于其他的用途,比如用于抵押贷款等,都没有,结果还是法院还是判人家要交土地使用税,因为你使用啦,法院理解的那个使用不同于我们会计理解的那个,所以这个地方有偏差,他是以你能受益去衡量的。
江西有个文件向税务申请批准后可以不交,
本帖最后由 猫瞪江湖 于
15:20 编辑
没拆迁完怎么会有证呢?理论上讲既然没拆完,地上的建筑物应该还有自己的产权证。我的经验是等拆完房子,把原有的土地证和房产证都注销掉,再去国土重新办项目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起始日也是从新的办下那天开始算。不然一直拆不掉,不是使用权期限也浪费了。
上面说的税务报上的文章就是这种情况。
我觉得这种是可以和税务谈的,现在拆迁都是由政府来干,只要没拆完就不能算实际交付给纳税人使用了。而且地块上土地证和房产证都是其他人的,实际使用人也是待拆迁户,开发商没有理由代其他人去交税。从税务局的角度,估计也不会放过那些人,如果开发商再交,就交两遍了。
合同交付日已到但没拆完、没证,此类土地使用税,反正某富士康是被查补了
操作过,跟税局商议,可以不交,
记得有个文是讲实际交付时再缴纳
税务不会跟你讲,自主认定,一般办证肯定要收的,你也可以找找土地交付备忘录,可以说没交付,不交纳
现实情况是主管税务机关不得承认的 顶对补缴不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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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办得到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吗?
提问者采纳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为了能够充分保证“农村村民居者有其屋”我国法律针对宅基地的转让给予了严格的限制性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农村村民住房的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是可以转让的,而“地随房走”是我国现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法律是允许房屋同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转让,只是禁止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是有一定范围限制的,即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转让给村外人员,该受让人必须在本村落户并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即一户一宅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房屋同时转让,并履行相关的登记和审批手续,而且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不可私下买卖,非法交易。 《宅基地取得、行使、转让的特殊性》 1.取得方式上的局限性。农民取得宅基地的方式主要是以合法审批建房原始取得,另有继承或受赠房屋、购买房屋、土地改革分配房屋等途径。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审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具备五个条件:一是具有村民资格;二是履行规定程序,村民向本村委会申请同意,经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三是符合土地规划;四是以户为单位,根据人数确定面积;五是分配的标准和面积,不得超出当地省政府的规定。
 2.行使时的排他性和规范性。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宅基地使用人行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宅基地,因此具有排他性;同时应依法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违法扩大面积,也不能以出卖、赠与、入股经营等方式处分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
3.转让时的限制性。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一定范围内有条件地转让,即经本村委会同意,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村内随住房的转让而有条件转让。1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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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要看哪里的农村,贪官多就好办!
湖北襄阳的,有具体的法规吗?
你房屋丢房产证?
一直都没有?
可以办得到,要去村委会开证明,好多手续搞的
还需要什么证明材料吗?
费用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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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782529
农田拆迁是不是有土地使用证就可以了?
例:A有土地使用证。农田15年前是B种的,有手续(非土地使用证),B后来不种地,地转给C种,C后来又不种转给A种,05年国家统一办理土地使用证,A取得了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当时未涉及到,B和C都没有异议。现在这块地要拆迁,该农田能确定只有A是合法土地征用费的唯一接收人吗?
提问者:江苏-常州拆迁安置浏览91次 11: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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