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平监狱第五监区犯人犯人在监狱做什么视频活的?

罪犯亲人去世,家人应该怎么和监狱申请才能够将服刑的犯人弄出来呢?要交钱吗?_百度知道
罪犯亲人去世,家人应该怎么和监狱申请才能够将服刑的犯人弄出来呢?要交钱吗?
  根据《监狱法》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如果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必须由本人才能处理的情况,如果附合法定条件的,可办理离监探亲。  《监狱法》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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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监狱都性化管理要该犯没问题向监狱提申请我想狱同意批准狱派狱警陪同家并且间规定
犯人所犯的是故意伤害罪,并且才服役近3个月,狱方也会同意吗?
时间太短了,而且又是故意伤害罪,是不可能的。
用金钱也没有办法解决吗?
现在谁有这个胆子收钱呀?快放弃这个想法吧!如果不信,你可以试一下,看我说错没有?
可以,亲人去世是可以的,法律有规定,可以操作。就看你关系怎么样了。花点钱,好办,因为不违规。谢谢,望采纳
可是犯人服刑才三个月,会不会有点短。
法律不管时间长短。法律就是那么规定的,我在监狱时,有回去的,另外再建议,他回去时时有干警跟着的,那个里面一般有他的主管队长,问问,多塞点钱。有好处。如果你不送点,呆俩小时。他们就要往回走,你懂得,,,采纳啊。别光说不采纳啊。嘿嘿
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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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犯人在监狱里面都干什么啊,_百度知道
犯人在监狱里面都干什么啊,
个监狱不一样,有些地方要人性化一点,可以按正常的休息时间,一天很少超时间。有些就不行了,可能要加班加点,
在监狱里是干什么活都有。关键监狱里主要是生产什么的。有些地方比喻是织布的监狱,那就织布,要是做机械的,那就加工机械产品。要是生产水泥的,那就要生产水泥等,一般刑期长的一般都不在农场劳动。短期的可能在农场劳动种庄稼。
比喻天堂伞听说主要就是犯人做的。还有足球,卫生筷子等。中国有一百多万呢, 能做多少事啊。多少我们生活中用的东西都是他们生产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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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的义务简单来说有四点①严格遵守律、法规和监规纪律②服从管理③接受教育④参加劳动
我想问ml是什么?
那字母JB代表什么?
进你下面那个洞插你
师傅在上受徒儿一拜!
话说回来我下面没有洞的,我纯爷们!
真没那癖好,
咱们加好友吧?
可是咱们还没有一起探讨ml呢?
那才叫没劲呢!都直接实验了。
还是探讨有成就感你说呢?
抽烟。扯淡。挨打。干活。主要看是在劳改队还是在那。不过一般都差不多。
都是军事化行动,有农业,有工厂
干活,手工活
捡肥皂,,,,
啥意思, 怎么练
每天看电视只能看新闻联播
你进去啦??
监狱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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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监狱名称:山西省原平监狱&&& 英文名称:YuanPing Prison Of Shanxi Province&&& 邮政编码:034101&&&& 长途区号:0350&&
&&& 地址:山西省原平市城北武彦村东(北纬38.45度,东经112.44度)&&& 乘1路汽车到,换乘到铝厂车。&& &目录 &&&& 1、&&&
&&&& 2、&&&
& & 监狱地理位置:原平监狱位于原平市城北武彦村东,北纬38.45度,东经112.44度,占地面积7700亩,距区6.5公里,4公里,京原铁路线2公里,属于河谷盆地温和半干旱气候区,四季分明,光照充足,年平均气温8.6度,良好的地理位置和便利的交通条件,为原平监狱创造了得天独厚的发展空间。&&& 监狱简述:山西省原平监狱始建于1958年9月,前身是山西省国营原平钢厂,内称第十一劳动改造管教支队,时属山西省公安厅主管。 日起成立地方国营原平农场,1966年内部名称改为第三劳动改造管教支队,对外名称为原平农场。1974年内部名称为第九劳动改造管教支队。日正式更名为原平监狱。原平农场的名称仍然沿用,到日,原平农场改为山西欣业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原平监狱多年来被忻州检察院和忻州市纪委等部门建立为警示教育基地。截至日,原平监狱顺利实现连续十一年无押犯脱逃目标。&&&& 发展历史:山西省地方国营原平钢厂关押的犯人主要是蒋、权下的军警宪特等历史反革命和土匪、恶霸、贩卖毒品等旧社会孳生的刑事惯犯。当时的管教干部把对押犯的改造重点放在了深挖其变天思想、改变其反动立场之上。1959年国庆十周年之际,根据国家《特赦令》和省公安厅特赦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展开了国庆十周年特赦工作,从9月16日到12月28日三批共特赦罪犯35名。&&& 的十年动乱期间,原平农场也成为劳改系统的重灾区之一,土地资源大量流失,监管改造工作受到重大冲击。在彻底砸烂“公检法”的狂潮与夺权的暴乱中,全场上下陷入一片混乱。改造和生产都受到了严重的破坏。但广大干部职工忍辱负重、坚守工作岗位、恪尽职守,表现出了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努力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劳动改造任务,在管教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劳动改造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政策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工作方针,在改造和生产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1974年更名为山西省第九劳动改造管教支队。“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特别是日至9月9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即八劳会议),以此为标志,正常的劳动改造工作全面展开。1982年原平农场被山西省人民政府评为山西省政法战线先进集体。这一时期,一批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开始分配到场,以其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为支队的振兴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1983年根据中央政法委召开的公安工作改革会议精神,把劳改、劳教工作划归司法行政部门领导,的隶属关系由划归管辖,第九劳动改造管教支队的工作也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1987年4月,经、、局检查验收,支队召开了“山西省原平育新学校”成立大会,并举行了挂牌仪式,加强技术培训,突出政治教育,真正实现改造人、造就人的根本目的。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押犯的构成也在不断变化,支队立足于把押犯改造成新人, 要求管教干警做到“三象“:象父母对待俏皮的孩子,象医生对待病人,象教师对待犯了错误的学生”,在着力开展整章建制工作的同时为罪犯创造良好的改造和生活环境。&&&1995年6月,支队正式更名为山西省原平监狱。1996年3月根据部局《关于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和实施意见》的精神,监狱以五中队为试点,开始了全面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进程,到2001年,场办工业蓬勃发展,农作物亩产和农业总产值多年位居监狱农场之首,罪犯改造成果也得以彰显,并积极推行政务、狱务、企务公开,使监狱的整体工作迈出了新的步伐。&&& 2004年10月,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及财政部以司复《2004》10号对山西省监狱布局调整工作进行批复,原平监狱被列为重点改扩建单位。日山西鲁能晋北铝业有限公司100万吨氧化铝项目在监狱北面正式开工奠基,监狱以优先股的方式,一期以2000余亩土地支持参与氧化铝项目。以上两件大事拉开了原平监狱转轨跨越的序幕,监狱形成东西长375米,南北宽132米,占地49500平方米的新监狱。在党的十七大召开前夕,监狱作出了将罪犯全部收回监内劳动改造的决定,彻底结束了罪犯50年监外劳动历史。从2006年初经过三年时间的建设,监狱布局调整工程于2008年年底全部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座高楼林立、设施先进的园林式现代化监狱以其宏伟的雄姿昂然矗立于晋北大地。近年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原平监狱以崭新的姿态正在转轨跨越的道路上又好又快地前进!&& 监狱现状:现有监狱警察220人,押犯1500名左右。&& 监狱分为六个监区和一个集训大队,狱内加工内容:缠线圈、编织头发、压锡纸、制作工业用编织袋等。
&&&& 2007年以前,因为主要从事野外农业劳动,监狱关押的犯人刑期一般在5年以下,现在适当放宽到10年以下。&&&& 犯人的接见:依照法律规定,在押犯人可以同直系亲属接见,但必须接受监狱民警的监听。犯人在集训期间一律不准接见。集训结束分配下队后,依照法律规定,5日内应向家属发出通知。家属第一次接见时必须携带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即证明犯人同接见人是直系亲属关系。接见日期每月8 日开始每隔4天,以此类推,即第一监区8号,第二监区12号等等。为防止违禁品带入监内,一律不准携带任何物品,现金通过接见现场相关科室民警存入犯人个人帐户内,在监内商店用过帐方式购买。
&& 竭诚欢迎有识之士合作相关的加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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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二维码可印刷到宣传品鹿泉监狱十四监区是做什么的
鹿泉监狱十四监区是做什么的
09-03-25 &匿名提问
说白了就是管教, 公安部关于颁发《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三年规划》和《犯人生活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br& &br& &br& 第一章 总则&br& &br&
&br& &br&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劳动改造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以往的管教工作经验和当前犯人变化的新情况,制定本细则。&br& &br& &br& 第二条 监狱、劳改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犯人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的具体任务是:健全监管制度,准确地执行刑罚;实行严格管理,防止犯人逃跑、破坏活动,维护监管、劳动秩序;结合劳动生产,有效地实施政治思想和文化技术教育;切实管理好生活卫生工作,以保证完成对犯人执行惩罚和改造的任务。&br& &br& &br& 第三条 管教工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工作方针。监管、教育、劳动生产和生活卫生工作,要密切配合,相辅为用,不可偏废。&br& &br& &br& 第四条 对犯人的管理教育,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br& &br& &br& 第五条 对犯人的管教工作,应当正确执行政策,严格依法办事,禁止体罚虐待,防止麻痹松懈。&br& &br& &br& 第六条 监狱、劳改队的管教工作,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有关司法业务上受人民法院的指导。&br& &br& &br& 第二章 执行刑罚&br& &br&
&br& &br& &br& 第一节 收押&br& &br&
&br& &br& 第七条 监狱收押反革命犯,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和10年以上(含10年)有期徒刑的其他刑事犯,以及外籍犯、知密犯、女犯。&br& 女犯应当单独设立女监或女分监,一律由女干警进行管理教育。&br& 劳改队收押判处有期徒刑、余刑在1年以上、不属于监狱收押范围的犯人。&br& 专门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人,需要送监狱、劳改队执行的,由就近的监狱、劳改队收押改造。&br& 监狱、劳改队不得收押18周岁以下的少年犯。少年犯应当送少年犯管教所关押改造。少年犯管教所关押改造的少年犯,已满18周岁,余刑在2年以上的,应当转送监狱、劳改队关押改造。&br& &br& &br& 第八条 收押犯人,应当凭人民法院(包括专门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二份)和《罪犯结案登记表》。没有上述文件的,应当拒绝收押。如果发现上述文件的记载和实际情况不符或不完备的,由送押机关说明或者补充。&br& 犯人入监后,监狱、劳改队或单独设立的入监队应当通知犯人家属。通知书必须在3日之内发出。&br& &br& &br& 第九条 收押犯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绝收押:&br& (一)有精神病或者患有急性、恶性传染病的;&br& (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br& (三)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br& &br& &br& 第十条 收押犯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所携带物品进行严格检查。女犯由女工作人员检查。发现违禁物品或赃物,应当送请人民法院处理。检查后更换囚服。&br& &br& &br& 第十一条 犯人入监时,应当由干部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其他有关事项进行谈话教育,认真填写“犯人入监登记表”,并贴附犯人的1寸免冠照片。&br& &br& 第二节 对死缓、无期犯的处理&br& &br&
&br& &br& 第十二条 对于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人,在缓刑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2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意见,报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核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决;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要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报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核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处理。&br& &br& &br& 第十三条 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在服刑满2年时,如果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所在监狱应当提出减刑意见,报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核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于服刑已满2年,不够减刑条件的犯人,应当加强改造,经常考核,在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时,要及时提出减刑意见。&br& &br& &br& 第三节 减刑、假释和又犯罪的处理&br& &br&
&br& &br& 第十四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人(包括原判死缓、无期徒刑已减为有期徒刑的犯人),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所在监狱、劳改队应当依据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提出减刑意见,送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决。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和劳改单位集中的地区,由派驻劳改队的人民法庭裁决。&br& &br& &br& 第十五条 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人,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但有期徒刑的犯人,必须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的犯人,必须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节,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有期徒刑犯的假释,由犯人所在的监狱、劳改队提出意见,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无期徒刑犯的假释,由犯人所在的监狱提出意见,报请本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核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br& &br& &br& 第十六条 对于犯人在刑期间又犯罪的案件,由监狱、劳改队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处理。&br& &br& &br& 第十七条 犯人在逃跑期间又重新作案,如果所犯新罪是在捕回后发现的,应当和脱逃罪一并起诉处理;如果所犯新罪在犯罪地发现的,即由犯罪地的公安、检察、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和程序,予以处理。判决后,原则上仍送原所在劳动改造场所执行。&br& 对原住大中城市的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应当通知原住地公安机关,注销其城市户口;刑满后,一律留场就业。&br& &br& &br& 第四章 保外就医、监外执行&br& &br&
&br& &br& 第十八条 犯人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亲属又有抚养条件的,可以准许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br&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br& (二)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疗无效的;&br& (三)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有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br& (四)身体残废,失去劳动能力的。&br& 犯人在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期间,算入刑期以内。&br& 虽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准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br& (一)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br& (二)罪恶民愤很大,苦主不谅解,群众不同意的。&br& &br& &br& 第十九条 凡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的犯人,需要办理下列手续:&br& (一)由犯人所在监狱、劳改队提出书面意见,报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劳改局批准。&br& (二)事先应与犯人家属和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办理取保手续。&br& (三)犯人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时,应填写“犯人出监鉴定表”,及时送交犯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以便进行监督改造。&br& (四)对家居外省、市、自治区的犯人,可以将犯人和档案材料转给当地劳改局,由他们指定一个就近的劳改单位负责管理。并在犯人痊愈或刑满时,办理收监或释放手续。&br& (五)犯人在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原则上由其家庭负担。个别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劳改单位可酌情予以补助。&br& &br& &br& 第二十条 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的犯人,由犯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考察,并认真做好下列工作:&br& (一)应将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犯人的情况,向犯人居住地的治保会介绍清楚,由治保会进行具体的监督考察工作。派出所要定期进行检查,劳改单位也要定期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掌握情况。&br& (二)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犯人,病已痊愈,或表现不好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劳改单位收监执行。&br& (三)犯人在监外死亡、迁移地址或因重新犯罪被捕判刑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函告劳改单位。&br& (四)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犯人,刑期届满时,劳改单位应当及时办理释放手续。&br& &br& &br& 第五节 复查、申诉、控告&br& &br&
&br& &br& 第二十一条 监狱、劳改队有协助法院、检察院复查案件的责任。在执行刑罚中,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转请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处理:&br& (一)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而又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罪行,要及时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处理。&br& (二)如果发现或认为原判决有错误时,应当及时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br& 上述案件,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当时,可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br& &br& &br& 第二十二条 监狱、劳改队对犯人提出的申诉材料,应当及时照转,不得扣留。&br& &br& &br& 第二十三条 犯人写给各级党政领导机关或负责人的控告信件,劳改单位应当及时照转,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扣压和打击报复。&br& &br& &br& 第二十四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设立犯人申诉、意见箱和控告箱,接受犯人合理化建议和申诉、控告材料。申诉、意见箱由监狱、劳改队指定专人开箱处理;控告箱由驻劳改单位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或劳改单位纪律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开箱处理。&br& &br& &br&
第六章 犯人死亡的处理&br& &br&
&br& &br& 第二十五条 犯人死亡后,应当作出医疗鉴定,尸体要经过当地人民法院检验,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全部进行尸体检验有困难时,也可只对非正常死亡的犯人进行尸体检验;对正常死亡,法院只审查医疗鉴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br& &br& &br& 第二十六条 犯人病危时,可通告其家属来监(队)看望。犯人死亡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如直属亲属在港、澳、台或国外的,原则上也可以通知,但需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批准。犯人的遗物,应当由家属领回或由劳改单位代为寄回。如逾期1年仍不来领取或无处投寄的,可经信托公司作价处理,上缴财政部门。&br& &br& &br& 第二十七条 犯人死亡后,凡是有火化条件的地方,应当进行火化,骨灰盒家属可以领回。家属表示不愿领回的,或逾期1年家属不来领取的,即可掩埋处理。没有火化条件的地区,家属愿意领回尸体时,应当允许。不愿领回尸体的应当备棺掩埋,树立标记。&br& 对少数民族犯人死亡后的尸体,可按其本民族现行的风俗习惯处理。&br& &br& &br& 第二十八条 犯人因公死亡,监狱、劳改队应当对其家属予以安抚,按照国家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或为抢救生命财产等作出贡献的,还可酌情增加补助费。&br& &br& &br& 第七节 释放&br& &br&
&br& &br& 第二十九条 释放犯人应根据下列情况:&br& (一)刑期满了的;&br& (二)假释的;&br& (三)人民法院裁定释放的。&br& &br& &br& 第三十条 监狱、劳改队在犯人刑期届满之日必须予以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br& 释放回家的,要发给路费、途中伙食费和粮票,办理粮、油供应的转移手续。患有重病的,应当通知家属来接,或由劳改单位派人护送。&br& 犯人释放前,应当为其做出出监鉴定,填写“犯人出监鉴定表”,连同判决书(或抄件)一起移送释放人员安置落户所在地的公安机关。&br& 对在劳动改造期间因公致残的,释放时可根据国家规定和具体情况发给生活补助费,或由国家养起来。&br& &br& &br& 第八节 其他&br& &br&
&br& &br& 第三十一条 对于犯人的释放、假释、死亡、调动、脱逃已满两个月未捕回,以及脱逃捕回等变动情况,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和担负劳改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以及本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指纹管理单位。&br&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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