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心得体会全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天津政务网--中共天津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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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日中国共产党天津市第十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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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绍史: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日07:31&&&来源: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针对当前政府履行职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深刻阐释了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对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此后又先后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有力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所谓法治政府,就是行政主体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这一方面要求政府在法治化轨道上行使行政权力,防止权力任意扩张,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依据和程序都要严格遵守法律规范,做到不越权、不滥权;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全面履行法定职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都要履行到位,该管的一定要管住管好,做到不缺位、不失职。同时,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积极回应社会公众的需求和关切,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事不避难,敢抓敢管,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能。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对保证法律有效实施至关重要。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法治建设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更加注重保证法律有效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我国80%以上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法律实施的重中之重。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是各级政府的神圣职责。只有作为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者的各级政府充分发挥引领和表率作用,带头信仰法治、坚守法治,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做到所有行政行为都于法有据、程序正当,才能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使人们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形成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从根本上保证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和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的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加快转变职能,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把精力主要放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必需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政府具体哪些该放、哪些该管,可以行使哪些权力,应当承担哪些责任,最终要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只有这样,才能对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边界作出清晰界定。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迫切需要。公信力和执行力是政府的生命力,也是执政党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关乎人心向背、事业兴衰。当前,各级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距离。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违法违规、失信于民、政令不畅、执行不力等突出问题。下决心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强调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政府只有自觉接受法律约束,行使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序,并承担法定责任,才能树立守规则、可信任的良好形象,形成稳定的社会预期,并有效引导其他社会主体的行为。同时,各级政府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对上级的工作部署不折不扣地执行,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全力以赴地解决,健全监督体系和问责制度,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准确把握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
坚持职权法定。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必须用法律法规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努力做到政府职权法授、程序法定、行为法限、责任法究。
坚持职权法定,首先要依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推进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法定化,实现组织法定。《决定》明确提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关键。但实践中,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之外擅自设定权力的情况还比较突出,例如增加审批环节、增设审批事项、违法实行优惠政策、实行地方和行业保护等。因此,行政权力要严格实行“授予原则”。各级行政机关无论履行哪一项职能,从行为到程序、从内容到形式、从决策到执行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和制度框架内运行。
坚持全面履职。全面履职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核心环节。只有各级政府全面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才能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履行职能,必须继续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让政府更好归位、市场更大发力、群众更多受益。
全面履职要求各级行政机关积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落实好依法作出的各项决策,维护好、实现好法律体现的意志和利益要求,不能只是被动履责或者消极行政。《决定》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要“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同时,各级行政机关还必须依照法治精神主动作为,严格在法律制度框架下实施行政管理。《决定》强调,“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当前,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还要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快建设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更好发挥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市场监管,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维护经济社会秩序。
坚持权责统一。权责统一是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政府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要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权利与义务统一、职权与职责统一,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是现代责任政府的基本理念。把国家法律赋予的公共权力当作部门权力和个人权力,或者只行使权力不承担责任的做法,都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坚持权责统一,要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需赔偿。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对法律负责,承担因自身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产生的各种法律责任。有权必有责,有权要尽责,不允许存在无责任的权力;用权受监督,监督要全面,不允许存在不受监督的权力;违法要纠正,人员要问责,有健全的行政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有些地方和部门行政权力运行不透明,监督渠道不畅通,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和行政问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有案不查、有错不纠、有过不惩的问题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这些问题不解决,就难以建成真正的责任政府。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统一。对缺位、越位、错位的行政行为都要强化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
坚持各级政府履行好各自职责。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的法律制度,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前提。针对改革实践中存在的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责边界模糊、职能错位,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调整主要依据政策性文件,缺少法律约束力和权威性等问题,《决定》提出“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为各级政府更好地发挥各自优势、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指明了方向。
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就是要求中央政府在逐步减少微观和具体管理事项的同时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关系全国政令统一、维护统一市场、促进区域协调、确保国家各领域安全的重大事务集中到中央政府,加强国家统一管理。中央政府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强化发展规划制定、制度机制设计、全局性事项统筹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协调等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同时,强化中央在重要领域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就是要求把有关省域内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任务交给省级政府。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就是要求强化市县政府在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执行职责,更加主动地采取措施,切实解决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食品安全、市政管理、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市县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界定和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减少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授权的随意性,切实保障各级政府在法治化轨道上开展工作。
保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主要任务
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以规范和控制政府权力为核心的行政法律体系逐步形成,但总体来看,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还不完备。部门职责分工主要通过“三定”规定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更多依靠政策调整,行政机关职能交叉、机构重叠、政出多门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外的行政行为尚欠缺程序规定,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较大。因此,要按照《决定》关于“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的要求,将加快推进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建设作为构建规范政府职能履行法律体系的重点,以法定化方式确定政府的权力来源和边界、机构职责设置与人员配备,把各类行政行为运行的全部过程纳入法治化轨道,为形成权职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提供制度保障。
实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决定》提出,“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目前,60个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国务院部门已经公开了行政审批清单,全国省级、市级、县级权力清单也在陆续公布。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全面梳理政府权力事项,明确政府权力边界。除了行政审批事项,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对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职权范围和程序等进行全面梳理,明晰法定权限和程序。这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前提和基础。对存在权力交叉的事项,各级政府和同级不同部门之间要加强衔接协调,划清权限,明确责任。对超越法律法规范围,通过红头文件违法设立的权力事项,应坚决予以取消。对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非行政主体,要坚决清理。对应该加强的行政权力也要加强,做到简政放权和加强监管齐推进、相协调。二是编制政府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对政府及其部门的权力设定依据、实施主体进行审核确认,编制成目录,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政府权力清单之外的权力,一律不得实施,更不得违规新设。政府权力清单要根据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进行动态调整。三是完善制度,规范政府权力运行过程。对政府权力行使的程序、环节、过程、责任进行分解细化,并制定相应的政府权力行使标准、运行流程、监督制约制度,防止政府权力行使的随意、异化和滥用。
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对政府权力的有效监督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一是加强政府内部监督。行政机关内部应健全绩效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突出责任落实,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同时,健全相应的奖励制度,对绩效突出的部门和人员予以表彰。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二是加大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应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依法公开行使职权的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使行政权力公平透明运行,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三是严格行政问责。要加强行政问责立法,依法规范和保障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 人民日报 》( 日 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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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常雪梅、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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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78910版权所有:江苏省人民政府&&&&&&&&备案序号: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提出更高要求,这就要求环保部门树立法治思维,有法必依,严格执法—— 怎样执法才算依法?
--《中国环境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提出更高要求,这就要求环保部门树立法治思维,有法必依,严格执法——怎样执法才算依法?
  近年来,雾霾、水污染以及多地发生的环境突发事件引发社会各界深刻反思,公众对环境保护相关部门的政策执行、监管责任日益关注,各级政府也加大了对环境问题的问责力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提出更高的要求。比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等,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毋庸讳言,在实际操作中,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目标和要求相比,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尚存在一定的距离。下一步,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在创设相应制度时,会面临哪些难点?如何克服弊端,完善制度建设,确保政令畅通?关注环境保护的法律专家对四中全会要求进行了解读,并提出了他们的建议。
  1 关键词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
  责权明晰才能问责公正
  近日,一位基层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向本报提出他的一个困惑,环保部门依照法律赋予的权限对企业实施了监管,但最后仍被纪检监察部门问责。执行到位是以制止了污染行为为准,还是以彻底消除环境隐患为准?
  这位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的困惑在基层环保部门普遍存在。许多招商引资项目,或者列入当地重点工程项目,在选址、生产工艺上难以避免环境污染,即便通过后期严格环境监管,也很难彻底消除环境隐患。一旦发生环境事故,环保部门难逃问责。
  企业作为违法主体,承担的责任反而没有多大,政府很少担责,而审批项目的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几乎没有被追责。
  长期研究环境法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珂对这一点深表遗憾,“政府和媒体动不动就把责任往环保部门这边引,这不公平,党委政府要有清醒的认识。”
  尽管我国环境法律将环保部门定位为统一监督管理部门,但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并没为环保部门设计具体的行使统一监督管理权的方式和程序。部门之间存在权责不明、职能交叉等问题,必然导致追责不全面、不均衡,无法适应“职责法定、权责一致、边界清晰、运行高效”的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四中全会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正好回应了现实之需。在行政部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可以厘清责任边界,有效地防止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推诿扯皮以及承诺不兑现等现象。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多位法律专家认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必依,非常重要,也十分紧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不仅可以解决乱作为问题,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还可以解决不作为问题,实现“法定职责必须为”。
  “在政府限权的改革大背景下,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更大的权力,充分体现了对环保工作的重视。权力大了,责任自然大,环保部门应该珍惜这些权力,充分履行和严格执行这些权力,更应该要做到位,做到规范化、程序化。”一位基层环保执法人员告诉记者。
  “对于易混淆责任,环保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反映,督促政府协助解决。如果其他相关部门没有很好地履行责任,政府也应该同样对其问责,这样可以增强他们的环保责任感。”周珂说。
  目前,环境保护部已启动了环保履责标准和责任边界划分的专题研究,目的是通过边界划分,进一步明确环保履职范围。各地也在抓紧亮出责任清单,切实做到放权不卸责。
  2 关键词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公正执法需要精准设限
  依法行政就是要消除现实中仍存在的诸多不公正。
  开车的人都深有感触,驾驶过程中,忘了系上安全带,一旦遇到交警就会被开罚单。同样的情况,若与交警熟识,这张罚单完全可以避免。当然,有时候会不会吃这张罚单,还取决于当日值班交警的心情。
  做到公正公平执法,必须压缩随意执法的空间。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对复杂多样的违法行为难以一一做出羁束裁量的情况下,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自行决定处罚的自主选择权。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相当于为自由裁量权设置了一个刻度表,方便行政执法机关找到处罚标准和执法依据。
  行政机关可以把法律设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分为3个档次即较重处罚、较轻处罚和不予处罚,并规定达到相关标准时应当考虑情形范围。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不予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予以较轻处罚;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应从重处罚等。
  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当下,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有着重要意义。它可以校正执法偏差,为提高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近年来,国家对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而处罚的弹性很大。比如,处罚两万元~20万元,最低和最高之间相差10倍。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关停的差别更大,环保部门掌握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某些情况下,迫于政府和社会要求严惩污染企业的压力,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在处罚中习惯于按照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划定的处罚上限进行处罚,如此处罚对于行政相对人是否公平?是否充分给予了行政相对人事后救济的权利?这些都是环保行政部门未来将要面对的问题。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在环保行政处罚中,要理性处罚,要讲究效果,考虑相关因素,实现行政执法目的,防止出现裁量不当、畸轻畸重、同案异罚、宽严失度等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解志勇说。
  行政执法领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关键领域,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构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及推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等措施,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转变职能、深化改革的基本方向和重要任务。
  下一步,政府如何细化、量化执法基准,完善执法流程,健全配套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建立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这一行政处罚的刻度表,值得期待。
  3 关键词 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将权力锁进制度的笼子
  相比其他部门的规章制度,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相对健全,有一套相对完备的问责体系。为什么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仍然频频被问责呢?从表面上看是执法不严的问题,实质上是体制机制的问题。其中,让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最难以抗衡的是各种不当干预。环保部门对GDP贡献大的企业,往往难以有效监管,存在着行政管理手段不到位的问题。
  解志勇认为,《环境保护法》并不缺乏实体法规则,执法不严的原因,很多时候与实施不力有关。有一种情况是,只要是招商引资的项目,或者列入当地重点工程的项目,环保设施往往可以“先上车后补票”。对于这类项目上马,环保部门只能默许。需要注意的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极有可能因此被问责。
  四中全会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把整个政府作为执法的主体。针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人情执法、关系执法”的问题比较突出的问题,四中全会要求,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多位环保专家提出,在国家提出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依法行政的社会氛围将会逐渐形成,上级领导随意干扰行政执法的行为将会有所顾忌和收敛,但是仍需要完善纠错问责机制。比如:如何去追究干预者的责任?如何去实现这些法条涉及的问责?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还需要出台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作进一步完善。
  出了环境问题,当地政府一般会丢卒保帅,让下级环保部门承担责任。周珂认为,这与目前政治体制有关,应对体制做一些变革,比如可以对特定案件进行某种程度上的垂直管理,将某些权责不清、下级部门能力和水平难以查处的案件,交由上级环保部门进行管理和处罚,这样有利于责任划分,避免地方行政干扰。
  曾在安监一线工作过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认为,环保系统可以借鉴安全生产的党政同责体制建设的经验,在药品和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民生领域推行地方党政同责制度建设,使地方党委切切实实地履行自己的领导责任。
  一般情况下,政府若因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问责,关联部门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必然被问责。这要求环保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及时向同级政府反映情况,对需要同级政府予以协助解决的违法问题,环保部门应如实上报。如果同级政府不予处理或者拖延不办,环保部门应该可以被免被追责。“破除行政干预的掣肘,关键是程序的切入。所有对程序的干预,都应该记录在案,将来有责任的话也容易划分。” 解志勇提出建议。
  4 关键词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充分公开方可化压力为动力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增设了一个章节——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依法公开信息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是环保部门的一项权力,也是责任。
  四中全会要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信息公开范围、公开内容、公开后产生影响没有把握,或背后有不愿意让公众知道的信息,很多地方对信息公开、公众参与采取审慎的态度。
  实际上,信息公开对环境监管有百利而无一害。环保民间组织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认为,充分的环境信息公开,不仅有利于公众参与和监督,还可以有力地遏制地方各种干扰。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将执法过程、处罚结果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有助于规范执法。同时,环境信息实时公开后,干扰者感到风险大,自然不会贸然施加压力。
  今年6月18日,@青岛环保发布崂特啤酒有限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超标,被崂山环保分局处以罚款654元。这条信息发布后,引起网民处罚额度过低的热议。
  针对网民议论,@青岛环保第一时间就信息公开、处罚目的、法律规定与网民互动,答疑释惑,详细解释企业查处过程、违法情节、处罚依据,并应部分网民要求公开计算过程,取得了公众的理解。
  在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开发的污染地图手机客户端上,污染地图汇总了众多省市废气污染源的实时排放数据,山东有多家企业被标注为超标排放废气。“按道理说,这些地方的公众压力一定很大,但是事实上刚好相反,公众十分认可当地环保部门的工作。”马军说,这些都得益于山东的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工作做得好。
  去年6月,山东省环保厅开通政务微博“山东环境”,17地市环保局也先后开通政务微博,成为公众参与环保的重要平台。政务微博在政务公开、互动交流、倾听了解民意、发现环保舆情、及时关注处理重大环境问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山东的经验可以为其他地方环保部门带来启示,要敢于面对问题,公众是环境保护的同盟军,有了这支可靠的同盟军,环保部门在与破坏环境势力博弈过程中,可以形成强有力的制衡,改变过去一直处于被动应对的状态。”马军建议,各级环保部门不妨试着运用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的手段,化解行政执法中面临的压力和风险。
  目前,面对频频被问责,很多环保官员心里感到十分委屈。“有些事情不得不做,有些事情无法改变。环境问题迟早会出,板子迟早要落下了,不如充分公开环境信息。”马军说,“充分地向社会公开,也就放下了,放下了,也就轻松了,信息公开是摆脱掣肘的好办法。”
  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
  陈媛媛
  “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众的内心里。”卢梭的这番话,此刻读来,更加意味深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破解社会管理难题,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环保系统的干部职工更要树立法治思维,更要用法治方式来严格执法、秉公执法。
  破解环境管理难题
  目前,我国的环境问题到了高发期,社会上有很多人将矛头指向环保部门。很多环境问题背后隐藏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如果处理稍有不慎,就可能伤害群众感情,甚至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影响政府公信力。同时,环境治理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全社会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当下环境问题,实现公平、公正,可以消弭社会矛盾冲突。
  形成法治思维,有利于避免不当行政干预。基层环境执法人员经常受困领导和人情干扰,无法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执法。当潜规则代替了法治,就会降低法律的威慑力。依法治国就是要破除各种潜规则,杜绝法外开恩,逐步改变社会上那种遇事不是找法,而是找人的现象,以实际行动让老百姓相信法不容情、法不阿贵。
  严格执法 秉公执法
  法治思维的形成有赖于严格执法、秉公执法。只有让社会公众看到法治的力量,才能有助于形成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和法治环境。
  纵观近年来被追责的环保官员职务犯罪可以发现,腐败和监管缺失是一些环境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幕后推手。要做到防腐,就要求环境执法人员坚持大局意识与依法办事相结合,形成秉公执法、严格执法的法治精神,这也是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对环境执法人员提出的更高要求。
  要在全社会形成法治思维,执法部门必须秉公执法。秉公执法是执法为民的保证。一旦离开了法律,脱离开秉公执法,执法必然受到权力、金钱和私情等因素的腐蚀和影响,执法为民就会变成一句空话,甚至蜕变为执法为权、执法为钱、执法为情。因此,面对权力干预、金钱诱惑、私情影响,环境执法队伍要敢于担当,敢于自我约束。
  环境执法人员只有树立起捍卫法治、坚守法治的职业信念,才能不为所动,做到刚正不阿、勇于担当。同样,环境执法人员只有秉公执法、勇于担当,才能逐步提升执法公信力,使得老百姓逐步信仰法律,才能让污染者自惭形秽,停止对环境的破坏,在整个社会培育出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
  要全社会形成法治思维,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执法。只有严格履行职责,才能算是尽责。法律不仅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而且具有制度刚性。执法自由裁量的弹性过大,都将对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提出考验。
  环境执法人员必须秉持和坚守法治的职业伦理,只服从法律。这样,才能做到严格执法,不枉不纵。信仰法治,坚守法治,把法治精神当做主心骨,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和服务于法律,一是一,二是二,不偏不倚,铁面无私,秉公执法,这样才能获得公众理解和支持。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做出责令停业或关闭决定而未做出的……环境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责,将被追责。因此,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是对环保事业负责、对自己负责、对组织负责、对人民负责。
  依法行政应成为考核指标
  法治素养应成为考核党员和干部是否合格的一个基本指标。各级环保行政干部要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方式;各级环保部门只有通过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积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让人民群众理解现代法治精神,改变传统思维习惯,养成依法办事风尚,形成法治信仰。
  这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也就不会停留在法律文件上,而是铭刻在每个人的心中,成为我们文化道德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样,环保部门才能打破多年环境执法“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的困境,让环境法律法规真正成为惩治污染行为的利器。
-《中国环境报》-
& 上海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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