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国家征地补偿标准一个风力发电塔征地应补偿地多少钱

林地补偿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有一份50年期限的退耕还林的合同,现在还有40年到期,现在地被征用,补偿要怎么算
所有权69年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地修建防洪水渠每亩能补偿我多少钱
您好:请问风力发电占用了我家《林权证》上的一块山坡按国家规定给不给我们补偿?如果给政府和有关部门没人管我们该怎么办?
私人修路占用林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内蒙古赤峰市的征地标准是一样的吗?我们现在这是有好多价格,政府征用赤承高速公路用地是4万8千,这里每个村的标准还不一样,有的村是2万8.有的是1万8.政府要建设养殖小区,征地价是每亩2万,政府建设农民新村征地假是每亩8万,我这里说的都是一个村的征地,我想问问?政府征地有很多的价格吗?
你好!我是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的村民,我家林地被人强行占用开山取石,对方拒不支付赔偿,我想请教下,这个林地物价部门可以评估吗?国家有没有规定的补偿标准?
我家的退耕还林地栽种的是榆树和杏树,被通讯线路占用,大概每50米一根,共11根,通讯公司补偿款按每根50元。通讯线路安全距离是:架空通信线路与最低线到树枝的垂直距离1.5米,平行距离2.0米.在这个范围内的树木只要长到这个距离,他们公司的巡线工就要剪树,也就是说在这个范围内的树木永远也长不成林.通讯公司应按内林政字(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占用、征用林地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的规定的通知》的标准进行补偿
我于2010年8月与村委会和林业局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准备于今年3月栽种林木,坑已挖好,不想该地被国电风投征用,村委会已该地没有附着物拒绝补偿,并与2011年9月将合同书及林权证收回,请问像这种情况我能否提出补偿申请及履行合同,还有能否提出违约赔偿
矿山开采占用了我们大概30 亩左右的林地,应该怎么给我补偿,一次性买断,该怎么给我们植被补偿?
我家在吉林省白城市,风力发电要占用退耕还林地,请问一亩应该给补偿多少钱?这个补偿是给承包者还是土地所有者?我是承包人,不是土地所有者。。
想问一下杨树地被征用,补偿标准是多少?谢谢。您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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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地震荷载作用下的风力发电塔地震响应分析.pdf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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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风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的开发是由于当今世界的环境污染问题和能源
危机引起的。因为混凝土结构风力发电塔架具有抗腐蚀性能强、稳定性能好、现
场加工方便和维修费用低等方面的优点,而且风力发电机的单机容量越来越大以
及海上风力发电的快速发展,所以混凝土结构风力发电塔将会应用的越来越广泛。
本文基于地震荷载的作用,应用大型有限元软件FINAL ,主要研究的内容:
SSI 效应对风力发电塔自振频率和地震响应的影响;地基刚度的变化对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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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安海鸿塔小区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晋江市安海鸿塔小区改造工程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晋江市安海鸿塔小区改造工程是晋江市委、市政府为大力实施“111662”工程,进一步加快安海镇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旧城改造,改善群众商贸和人居环境,提升安海城镇品位,全面建设安海“城”而确定的重点项目之一。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本项目主体,依法取得立项、用地、规划等相关批准手续,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指导思想
为切实维护广大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妥善做好补偿安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积极稳妥、兼顾平衡”的基本原则,结合改造区域的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推进。
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仅适用于晋江市安海鸿塔小区改造工程规划区域内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作为其它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四、征地拆迁工作公开及监督制度
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六公开、二监督”制度:
1、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公开;
2、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程序公开;
3、被征地拆迁房屋的测量面积公开;
4、被征地拆迁人搬迁腾空时间、“选房证”顺序号公开;
5、征地搬迁过渡方式、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情况公开;
6、安置区及安置房坐落、户型、层次、朝向、面积公开;
7、接受具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机关的监督;
8、接受各界人士和被征地拆迁人代表组成监督组的监督。
五、拆迁范围
东至海八路桥中界线,西至江滨花苑,南至鸿江中界线,北至鸿江西路中界线。(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六、房屋权属的认定原则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有效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视为完全产权。
(二)为照顾被征地拆迁人的利益,结合改造区域的实际,虽不具有前款规定的有效证件但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并签订协议的,下列情形的房屋仍视为完全产权: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经公社(乡、镇)批准基建的房屋。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实施前,经县级政府批准使用耕地基建的房屋,或经乡(镇)政府批准使用非耕地基建的房屋。
3、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实施前,经县级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
七、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办法
(一)房屋建筑面积由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按国家现行房地产测绘规范进行测算。
(二)若被征地拆迁人对实施方案中所列价格无异议、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并签订协议的,被拆迁房屋为平屋者可享受下列优惠:
1、平屋外墙到滴水线水平投影面积按50%计算拆迁面积;
2、平屋的天井水平投影面积按50%计算拆迁面积。
八、征地拆迁补偿方式的确定办法
(一)拆迁住宅、店面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拆迁面积较大且产权清楚的,可选择部分货币补偿、部分产权调换相结合,原则上必须先确定意向户型的产权调换面积,剩余面积实行货币补偿。
(二)拆迁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三)拆迁企业厂房、仓库、办公楼及其它配套用房(包括土地补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根据需要,照顾被征地拆迁人将厂房、仓库、办公楼及其它配套用房的货币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按安置价购买新建二楼商场。
(四)拆迁中涉及寺庙、文物古迹等其他房屋或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九、征地拆迁补偿价格的确定办法
被征地拆迁人对实施方案所列价格无异议、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并签订协议的,除按实施方案规定补偿安置外,还可享受实施方案规定的分时段优惠奖励。但是,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不适用实施方案规定的优惠奖励办法。
1、对实施方案中所列价格有异议的,委托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对被征地拆迁房屋市场价进行评估;若选择产权调换的,还应对新建安置房市场价同时进行评估。经征地拆迁当事人协商认可后,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安置。
2、征地拆迁当事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协商后仍无法达成协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办法
拆迁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房屋,只能选择产权调换,拆迁前由公证机关就被征地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
十一、鼓励措施
被征地拆迁人对实施方案所列价格无异议、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并签订协议的,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书证材料和房屋建设年限等情况,合法建筑实行分时段给予补差价减免或奖励;违法、违章建筑分类给予折扣补偿安置或按重置价折扣补偿。凡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搬迁腾空并签订协议的,一律不再享受实施方案规定的优惠奖励办法
十二、强制措施
被征地拆迁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搬迁腾空并签订协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部分&&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十三、征收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一)住宅用地
1、已完成基建的合法住宅用地和地上房屋及房屋附属物按实施方案第三部分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2、征收合法住宅空地(经批准用地扣除建筑占地后的部分)及经批准但尚未基建的宅基地均按54万元/亩给予货币补偿;若土地规费未缴清的,按实扣除结算。根据需要,照顾每宗经批准但尚未基建的宅基地的被征地拆迁人按安置价2300元/平方米购买一套120平方米以内(含120平方米)的新建住宅。
(二)工业用地:按21万元/亩补偿,地上建筑物按附表五重置价标准进行补偿;若土地规费未缴清的,按实扣除结算。
十四、征收未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及非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不分征收土地的原具体地类,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统一按5万元/亩进行补偿。若被征地拆迁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并签订协议的,按5万元/亩一次性给予奖励补助。
第三部分&&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十五、货币补偿的原则
选择货币补偿的,原则上要求房屋权属必须清楚。被征地拆迁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并签订协议的,一次性付清征地拆迁补偿款。
十六、产权调换的原则
(一)实行“等面积调换、差价互补、限量扩购”原则
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同时,还应就拟调换安置房的户型、套数、面积签订《产权调换意向书》。
(二)实行“先搬迁腾空签订协议、先选房”原则
被征地拆迁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并签订协议的,发给“搬迁腾空证”;被征地拆迁人凭“搬迁腾空证”参加公开抓阄并按抓阄结果领取“选房证”顺序号。选房安置时,被征地拆迁人凭“选房证”顺序号按顺序在安置区内选取安置房,并办理产权调换相关手续。
为鼓励提前搬迁腾空并签订协议,在公告规定正式搬迁之日前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协议的作为“提前批”,“提前批”实行分时段公开抓阄确定 “选房证”顺序号。公告规定正式搬迁之日起,以当日完成搬迁腾空并签订协议的作为一个批次,每日批次在第二天参加公开抓阄确定选房顺序号。
为落实国家保护华侨权益政策,经晋江市侨台外事局确认为华侨私有房屋的,被拆迁人必须在抓阄确定顺序号之前,提供该局出具的“侨房证明”,即可在其所在批次优先取得“选房证”顺序号;若同一批次有多户侨房的,以公开抓阄方式确定“选房证”顺序号。
(三)实行“就近安置”原则。
被征地拆迁人在指定安置区内选取安置房,安置房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商品房。
原一类店面原则上安置新建一类或二类店面;原二类店面安置新建二类店面(新建步行街的内街一层店面);原三类店面(二楼商场或复式店面的二楼店面)实行指定区域集中安置新建三类店面(二楼商场或店面)。
十七、住宅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
1、根据住宅的建筑结构、装修类别不同情况分类补偿;自建民宅按附表一、二所列标准结算,套房按附表一、二所列标准结合附表三层次调节系数结算。
2、三楼储藏间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按附表一所列单价进行结算;若被征地拆迁人有套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与套房面积合并调换。室内标高低于海八路、鸿江西路路面标高的储藏间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见附表一所列单价。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
1、拆迁自建民宅拟调换新建住宅面积(套数乘以户型面积)必须最接近产权调换面积;若调换多套住宅时拆迁面积超出拟调换面积的,超出面积大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可再调换一套90平方米以内新建住宅;超出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拆迁套房实行拆一套调换一套最接近拆迁面积的新建住宅,超出调换面积部分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2、若被征地拆迁人对实施方案所列价格无异议、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并签订协议的,新建住宅的安置价为2300元/平方米。由于建筑结构原因,安置面积超出产权调换面积的,超出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部分,按240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1至7层为2600元/平方米结算、8层及以上每增加一层增加层次差价40元/平方米。
十八、店面的补偿安置办法
(一)店面的认定办法:自行改变土地用途,将沿海八路、鸿江西路的一层合法房屋作为店面经营,拆迁时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
1、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2、持有税务登记证或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
3、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延续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
(二)店面进深的认定办法:进深按原房屋临路第一层第一自然间计算,但最大进深认定不超过10米;超出10米部分按住宅认定,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若被征地拆迁人另有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与住宅面积合并调换。
(三)店面分类和补偿安置价格详见附表四规定。
(四)店面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以产权证为依据认定,一份产权证现状为一间店面的,只能调换一间最接近拆迁面积的新建店面;若一份产权证含有多间店面的,实行等面积调换且调换店面间数不得超过原店面间数。
十九、企业厂房、仓库、办公楼及其它配套用房的补偿办法
(一)补偿标准
1、经批准合法使用的土地,按征收工业用地21万元/亩给予补偿;若土地规费未缴清的,按实扣除结算。
2、企业厂房、仓库、办公楼及其它配套用房按建筑结构相应重置价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五。若厂房、仓库、办公楼及其它配套用房层高超过4米的,层高每增加1米按相应建筑结构重置价增加5%给予补偿。层高按从室内地面至檐口计算。
(二)原则上对企业厂房、仓库、办公楼及其它配套用房实行货币补偿。根据需要,照顾被征地拆迁人将厂房、仓库、办公楼及其它配套用房的货币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按安置价3500元/平方米购买新建二楼商场,严格限量扩购。
二十、房屋附属物的补偿办法
房屋附属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七。
第四部分& 搬迁过渡补助办法
二十一、住宅的搬迁过渡补助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附表六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地拆迁人一次搬迁补助费。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
1、过渡期限:36个月。
2、搬迁补助费:按附表六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地拆迁人两次搬迁补助费。
3、搬迁过渡方式:被征地拆迁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并签订协议的,鼓励被征地拆迁人自行过渡,以产权证为单位,对采取自行过渡的被征地拆迁人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若被征地拆迁人在改造区域内同时拥有多处房产的,只能享受一次自行过渡奖励。过渡期间,按标准发放被征地拆迁人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若被征地拆迁人每月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700元者,给予补足至700元/月。
若被征地拆迁人确实无法自行过渡的,提供临时过渡周转房,但不再发放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自行过渡的5000元奖励。
4、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时间计算办法:补助时间自被征地拆迁人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协议之日算起,至书面通知入户安置为止。若被征地拆迁人按规定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再发放三个月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若被拆迁人未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第二个月起,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属项目主体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的,被征地拆迁人自行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应每月双倍发放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若被征地拆迁人使用周转用房过渡的,按产权调换面积计算发放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十二、店面的搬迁过渡补助办法
1、搬迁过渡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附表六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地拆迁人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一次性发给被征地拆迁人两次搬迁补助费。
2、拆迁造成停产、停业补偿:根据认定的店面面积,按每月30 元/ 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经济补偿。
二十三、厂房、仓库、办公楼及其它配套用房的搬迁过渡补助办法
1、搬迁过渡补助:按附表六标准一次性发给一次搬迁补助费,大型机械设备按300~800元/台一次搬迁补助费计算。
2、拆迁造成停产、停业补偿:按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2 元/ 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经济补偿。
<P class=M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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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学政与中广核(临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潍民一终字第1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辛学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广核(临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山旺镇(原龙岗镇)杭山村西南2千米。法定代表人童明光,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红玉,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风涛,该单位职工。上诉人辛学政因与被上诉人中广核(临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2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辛学政与临朐县山旺镇百沟村民委员会签订山林承包合同,承包百沟村的山林地20年。2010年4月,中广核公司按照山东省发改委核准意见,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与当地政府签订占地补偿和建设期间地上附属物的补偿协议,建设刘王庄风电场工程项目。日,因中广核公司风力发电项目工程建设占用辛学政承包的山林地,临朐县龙岗镇政府(现山旺镇)与辛学政签订协议书,约定临朐县龙岗镇政府租用辛学政承包的百沟村马山山林10亩,每亩每年补偿标准为460元,共计每年4600元,补偿款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支付给辛学政,一年一补。并约定签订合同后,辛学政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龙岗镇政府、中广核公司工程部工作。日,辛学政与中广核公司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于中广核公司因风电项目建设占用辛学政承包的山林地,已由山旺镇政府就杆塔占地和地上附属物赔偿问题与辛学政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双方无异议。对于电力线路走廊经过辛学政的承包地是否赔偿的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辛学政就双方存在的争议问题向临朐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中广核公司赔偿损失59.067万元。日,临朐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临农裁字(2014)第08号裁决书,对辛学政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辛学政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条例》规定的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林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共计赔偿其84.658万元。以上事实,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山东省发改委官员刘王庄风电场工程项目的核准意见、刘王庄风电工程建设用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和临时占用地合同、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临农裁字(2014)第08号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原审法院认为,辛学政承包山旺镇百沟村山林地中的杆塔占地及地上附属物已得到赔偿,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电力线路走廊经过辛学政的承包地是否应当赔偿。中广核公司占用辛学政的承包地建杆塔是用来支撑电力线路,辛学政已就杆塔占地及地上附属物与龙岗镇政府签订协议并得到补偿,辛学政应当允许电力线路经过其承包地上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划定的电力走廊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但辛学政可以种植株干低矮而且经济效益较高的植物。电力走廊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可以不进行征用,保持原有的土地所有权性质和经营权不变。现辛学政主张赔偿的电力线路走廊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未进行征用,其要求中广核公司对电力走廊范围内的土地按照拆迁征地标准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辛学政要求中广核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辛学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66元,由辛学政负担。宣判后,辛学政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对涉案林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被上诉人强行征收了涉案林地,却未按照法律规定对上诉人支付土地补偿金及安置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中广核公司以原审判决正确为由进行了答辩。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之规定,划定的电力走廊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但可以种植株干低矮而且经济效益较高的植物。电力走廊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可以不进行征用,保持原有的土地所有权性质和经营权不变。现涉案电力线路走廊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未进行征用,上诉人要求中广核公司对电力走廊范围内的土地按照拆迁征地标准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266元,由上诉人辛学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尹 义代理审判员  石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瑞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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