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明;清;民;共;六朝的开国皇帝是谁?他们谁最有本事。这六科举诞生哪个朝代代的龙脉都在什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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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民;三朝的皇帝谁最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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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朝代盗墓怎样处罚的?
明朝:不分首众,皆凌迟处死清朝:已开棺椁见尸者,绞!元朝:伤尸,杖一百七,刺配唐朝:取五脏,烹而祭之汉朝:不当所得赦也!
的感言:谢谢 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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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字,死!
历朝历代对盗墓者的法律制裁,都是相当严厉的。更趋合理完备的是明、清两朝律例,再前推往元、宋、唐、汉等,均有很严厉制裁条款。对盗墓者,官府从来没有手软过。轻者受杖、流放,重者绞、凌迟。其中,最厉害的当属大明王朝朱元璋定的规矩:凌迟。  “凌迟”,是什么刑?就是民间常说的千刀万剐。凌迟,一般最少是割八刀,先切头面,再是胸腹,最后枭首。从手到足,中间还有生殖器,均要挨刀,多者要挨3000多刀。有记录的最多一回是明朝作恶多端的大太监刘瑾被凌迟,计划要割3天,共挨3357刀。第一天割了357刀,先从他的胸前开始。晚上押回牢房后,刘瑾喝了两大碗稀饭,第二天为了制止他乱说,在他嘴中放了一颗核桃。但才割了十几刀就死了,最后并未能割足三天和总刀数。  西方法学界认为这是中国古代最严厉酷刑的代表刑种。可见,凌迟是十分恐怖的,对盗墓者具有相当的威慑力。  《明会典·刑律条》:“凡谋反及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子孙过房与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下条准此)。知情故纵、隐藏者斩。有能捕获者,民授以民官,军授以军职,仍将犯人财产合给充赏。知而首告,官为捕获者,止给财产。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从上面的规定看,对谋毁山陵(盗墓)的惩罚是毫不含糊的,共谋者即要被一块一块割肉,凌迟处死。父兄、妻女,甚至连堂兄弟都要遭殃,一块跟着死。最宽容的也要“流三千里”,罚去荒凉的边疆服苦役,永不得回原籍。  但这仅仅限于对盗掘帝王陵者的惩罚,在明代的法律中,对于以为普通民冢为对象的盗掘墓行为,亦列有专门的惩罚条例。  在《明会典·律例九》(卷一六八)“发冢”中,“凡发掘坟冢见棺椁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椁见尸者,绞;发而未至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与盗掘皇陵一样,即便盗墓没有成功,仅仅挖到棺椁,“发而未至棺椁者”也是不得了的,除了要接受杖刑,还要被流放。如果把棺椁给打开了,命基本就保不住了,要被官府绞死。  盗“李林甫老婆的墓”赔尽家财  明万历年间,曾发生了一件影响深远的民间盗墓事件。  湖北徐鼎等乡民盗掘唐玄宗李隆基时有名的奸相李林甫老婆杨氏的坟墓,李林甫生前极尽逢迎谄媚之能事,权倾一时。据说,徐鼎盗墓后发了一大笔横财,盗出的黄金多达万两之巨。事后证明,这是一起盗墓“冤案”,时当地奸人漆有光向官府告密,导致徐鼎盗墓事发。而徐鼎所盗的墓也不是李林甫老婆的墓,而是元朝吕文德妻子的坟墓。  吕文德也是元朝有名的人物,本是南宋荆湖制置使。但这人很贪,蒙古人消灭南宋统一中国的一次重要战役——襄樊之战中,忽必烈看到汉人贪财的致命弱点,悄悄遣人以玉带贿赂吕文德,结果吕文德让元军在襄樊城外占据了有利的地势。如果不是吕文德贪财“放水”,襄樊之战南宋得胜,其灭亡的进程就会减缓,中国的历史甚至可能重写。如此贪官,老婆的陪葬品自然是不会少了。  但是这笔横财徐鼎大概命不该有,此事惊动朝廷,命得一保,却赔尽家财。  腾骧卫百户仇世亨向当时的皇帝朱翊钧(史称“万历皇帝”)作了报告,朱翊钧命令身边的宦官陈奉全权前去处理,将这笔横财没收进自己的小金库,而不是国库。陈奉受此事件启发,为了完成朱翊钧给他下达的“敛财”指示,在湖北兴国一带公开盗墓,甚至以开矿为名,打起了皇陵——朱翊钧的曾祖父朱祐杬和曾祖母蒋氏的合葬墓显陵的主意,引发了有明一朝最为严重的盗墓之风,时民间反盗墓抗议情绪激烈。  这段事情史上有记载,见《明史·宦官列传二·陈奉》(卷三○五):“兴国州奸人漆有光,讦居民徐鼎等掘唐相李林甫妻杨氏墓,得黄金巨万。腾骧卫百户仇世亨奏之,帝命奉括进内库。奉因毒拷责偿,且悉发境内诸墓。巡按御史王立贤言所掘墓乃元吕文德妻,非林甫妻。奸人讦奏,语多不仇,请罢不治,而停他处开掘,不报。”  挖李自成祖坟者遭义军斩首  朱元璋开创的大明王朝以刑律严酷著称,但白纸黑字的盗墓处罚条例,实际上并未能镇住盗墓者,和过去朝代一样,境内发冢现象不断。  甚至,朱元璋的子孙也干起了盗墓的勾当,不同的是,其以破坏风水的名义进行。  明朝倒数第二位皇帝、熹宗朱由校,出于泄女真人王气、挖断大清龙脉的需要,在天启年间,不只一次,将位于现北京西南大房山系九龙山附近的金国帝王陵寝全给捣毁了。时臣奏称,金人与女真人是一家,女真人兴起的“大清”是金国龙脉未断所作怪(朱由校盗挖金陵一事,详见本书“堪舆篇:盗墓史上的‘挖祖坟’事件”)。  李自成领导的农民起义爆发后,天启二年的进士、刑部主事汪乔年,还奉诏盗掘过李自成的祖坟。《明史·列传第一百五十·汪乔年》(卷二六二)记载如下:  初,乔年之抚陕西也,奉诏发自成先冢。米脂令边大受,河间静海举人,健令也,得其族人为县吏者,掠之。言:“去县二百里曰李氏村,乱山中,十六冢环而葬,中其始祖也。相传,穴,仙人所定,圹中铁灯檠,铁灯不灭,李氏兴。”如其言发之蝼蚁数石,火光荧荧然。斫棺,骨青黑,被体黄毛,脑后穴大如钱,赤蛇盘,三四寸,角而飞,高丈许,咋咋吞日光者六七,反而伏。乔年函其颅骨、腊蛇以闻,焚其余,杂以秽,弃之。  李自成听到祖坟让汪乔年给挖了后,气得咬牙切齿,发誓报仇。在《明史》的主编张廷玉笔下是这样写的,“自成闻之,啮齿大恨曰:‘吾必致死于乔年’。”果然,后来汪乔年让李自成给斩杀了。  明律严酷无情,但盗墓之事频发,根本原因还在朝廷身上。  南京东郊有座紫金山,也叫钟山,明时称蒋山,从古至今都是风水先生眼里的宝地,连现代的孙中山、蒋介石都希望死后葬于此。日,孙中山在北京与世长辞。孙中山病重时,同僚曾建议葬于北京的景山。弥留之际醒来的孙中山听罢连声说,“不,不,我要紫金山。”对风水极为信奉的明太祖朱元璋自然也不会将万年兆域放在别处。  史载,明太祖朱元璋在南京东郊紫金山营建孝陵时,东南方有“吴大帝陵”,这是三国时孙权的陵墓,旧名“孙陵冈”。当时负责工程建设的中军都督府佥事李新打算把孙权的陵墓迁走,朱元璋称,“孙权亦是好汉,留他守门”。但未迁一个孙权墓,营建中却毁坏了大量的古冢和古代建筑。孝陵动土前,上面有主无主的坟墓很多,后都因孝陵营建给挖掉了。  万历年间对“徐鼎盗墓”的处理方式,也助长了民间的盗墓行为。当时有朝臣上奏,认为在未审清盗墓的情况下,即作出罚没的决定欠妥。万历五年进士、曾预修《大明会典》的冯琦观点最有代表性,称“以理而论,乌有一墓藏黄金巨万者?借使有之,亦当下抚按核勘。先正其盗墓之罪,而后没墓中之藏。未有罪状未明,而先没入赀财者也。”  清“已开棺椁见尸者,绞”  明亡清兴,龙椅易人。清朝,对盗墓行为的惩罚更为详细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少数民族的满族人进入关内后,比汉人更明白其中的道理。清军刚入关时并无系统的法律,临时使用的就是朱元璋定的明律。后来才根据清朝的情况,“参以国制,集议允当”,定了《大清律例》。  清律在《刑律》“贼盗”中,辟有“发冢”专节。对民间盗墓行为,依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和盗掘对象的亲疏,列出了七种类型。其中第一条称,“发掘坟冢见棺椁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椁见尸者,绞;发而未至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冢先穿陷及未殡埋而盗尸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开棺椁见尸者,亦绞……”与明律并无两样。可见,历朝历代的官府对盗墓行为持一贯的反对态度。  除了对盗墓行为本身进行惩罚外,清律对“辱尸”行为的制裁,也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若残毁他人死尸及弃尸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谓死尸在家或在野未殡葬将尸焚烧残毁之类若已殡葬者自依发冢开棺椁见尸律从重论);若毁弃缌麻以上尊长死尸者,斩;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减一等。”对亲属间的行为也有规定,“毁弃子孙死尸者,杖八十;其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毁弃家长死尸者,斩。”  凤阳盗墓者被枭首示众  《论语》有这样一句话,“子不语怪、力、乱、神”。鬼怪、偷窃、盗墓这类事情孔子便不屑言语,后代不少文人便喜欢把“子不语”用为记述荒诞不经故事的书名。清代文人袁枚写过一本这样的书,后听说有书名雷同的,乃改为《新齐谐》,但读者仍习惯叫《子不语》。  《子不语》有一则巫师“佟觭角”驱鬼怪的故事,这个“鬼怪”是一名被砍头的盗墓者。  傅九家住北京城,有一天,他从正阳门出来经过一小巷时,与一个急冲冲的男子撞了个满怀。这一撞却出了蹊跷,两人的身体竟然合到了一起,傅九顿时觉得身体像遭到水淋一样,打起了寒噤,原来是鬼魂附身。家里人便请佟觭角来治病,鬼听说后,便骂道,“我不怕铜觭角、铁觭角也。”  佟觭角来后,架起了一只油锅,怒目相视,警告鬼怪道,“你是哪里的鬼出来害人,如果不老实说,叉你下油锅。”当时京城有不少人围在现场观看稀奇。油锅烧开后,佟觭角手持一支铜叉,做欲向傅九的脸上刺去状。  这鬼一吓,立即招供,“我李四也,凤阳人。迫于饥寒,盗发人坟,被人捉着。一时仓猝,用铁锹拒捕,连伤二人。坐法当斩,今日绑赴菜市。我极力挣脱逃来,不料此人拦住,心实忿忿,故与较论。”后来一打听,在傅九与鬼相撞的当天,是刑部秋审日,那天果然有一名来自朱元璋老家凤阳的盗墓者被枭首示众。  佟觭角驱鬼的故事显然不足信,但故事里反映出的盗墓者被刑部施以极刑的事实,则不应该怀疑。这也说明,民间盗墓现象在清代虽然不像东汉末、唐末、五代时期那么严重,也是客观存在的,甚至很普遍,不然清律上也不会有“发冢”一条。在清朝,有不少人靠盗墓养家糊口,其中不乏致富者,好多笔记中都有记述。  《清稗类钞·盗贼类》中所记“焦四以盗墓致富”,就很典型。这个焦四是广州人,乃是盗墓高手,“有听雨、听风、听雷,观草色、泥痕等术,百不一失”。焦四手下有几十号兄弟,其发家就是因为盗到了一座“肥冢”。  清朝盗墓现象甚至比明朝还严重,连皇帝都干过盗墓的事,赫赫有名的乾隆皇帝弘历,就偷盗过明陵建筑中的金丝楠木大柱。虽然这只是民间传言,但从侧面反映了清朝当政者的心态。后来,出于巩固政权、稳定汉人的情绪的需要,才杀鸡儆猴,严惩凤阳籍这类盗墓者。  元“伤尸,杖一百七,刺配”  厚葬—盗墓—反盗墓—法律惩罚,是相互作用、层层相连的一个历史现象。  盗墓历史悠久,古代官府打击盗墓的历史也很长。明、清律例对盗墓行为严惩不贷,之前朝代莫不如此。《大清例律》源于明律,明律则是结合元、宋、唐、汉各朝典章而制定,特别是唐律对明律的影响最大。  作为元朝的掘墓人,朱元璋在制定大明例律时独具匠心。实际上,元朝对盗墓者的惩罚也颇有特点,除了“杖刑”、“死刑”之外,还有“刺配”一条。  “刺配”之刑在中国运用亦较多,宋朝时即很有名,晚期时有570多项犯罪行为都可被判“刺配”。中国古典“四大名著”之一的《水浒传》第七回,“林教头刺配沧州道鲁智深大闹野猪林”。这个林教头,就是大宋80万禁军教头林冲,如此地位显赫之人都要被“刺配”,可知这一惩罚方式范围之广泛。但“刺配”被发挥到淋漓尽致的是元朝。  元律中的“盗贼”词条下亦单列“发冢”:“诸发冢,已开冢者同窃盗,开棺椁者同强盗,毁尸骸者同伤人,仍于犯人家属征烧埋银。诸挟仇发冢,盗弃其尸者,处死。诸发冢得财不伤尸,杖一百七,刺配。诸盗发诸王驸马坟寝者,不分首从,皆处死。看守禁地人,杖一百七,三分家产,一分没官,同看守人杖六十七。”  刺配盗墓者,就是在其脑门上刺上“我是盗墓者”这类意思的字后再流放。后来手段更丰富了,又从刺双颊发展到刺面、刺左右臂、刺项等多种方式。俗话说“人要脸,树要皮”,中国人最看重面子,这比朱元璋的手段还狠,通过现代所谓的“名誉权”进行镇压,摧毁盗墓者的心理。  唐“取五脏,烹而祭之”  如同其较高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唐朝的法律在中国所有的封建朝代中,也是比较完备合理的,堪称典范。唐朝对发冢行为的处置考虑得比较周全,处置也相当厉害。  《唐律疏议·贼盗》(卷十九)中列出了17条,其中就有“发冢”,其对盗墓者的惩罚条款,成为后世朝代参考条例,并为历代文人、学者在盗墓著述中所引用。  全文抄录如下——  诸发冢者,加役流;发彻即坐。招魂而葬,亦是。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  【疏】议曰:礼云:“葬者,藏也,欲人不得见。”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后代圣人易之以棺椁。有发冢者,加役流。注云“发彻即坐。招魂而葬,亦是”,谓开至棺椁,即为发彻。先无尸柩,招魂而葬,但使发彻者,并合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谓有棺有椁者,必须棺、椁两开,不待取物触尸,俱得绞罪。其不用棺椁葬者,若发而见尸,亦同已开棺椁之坐。“发而未彻者”,谓虽发冢,而未至棺椁者,徒三年。  其冢先穿及未殡,而盗尸柩者,徒二年半;盗衣服者,减一等;器物、砖、版者,以凡盗论。  【疏】议曰:“其冢先穿”,谓先自穿陷,旧有隙穴者。“未殡”,谓尸犹在外,未殡埋。“而盗尸柩者,徒二年半”,谓盗者原无恶心,或欲诈代人尸,或欲别处改葬之类。“盗衣服者,减一等”,得徒二年。计赃重者,以凡盗论加一等。此文既称“未殡”,明上文“发冢”殡讫而发者,亦是。若盗器物砖版者,谓冢先穿,取其明器等物,或砖若版,以凡盗论。  问曰:“发冢者,加役流。”律既不言尊卑、贵贱,未知发子孙冢,得罪同凡人否?  答曰:五刑之属,条有三千,犯状既多,故通比附。然尊卑贵贱,等数不同,刑名轻重,粲然有别。尊长发卑幼之坟,不可重于杀罪;若发尊长之冢,据法止同凡人。律云“发冢者,加役流”,在于凡人,便减杀罪一等;若发卑幼之冢,须减本杀一等而科之:已开棺椁者绞,即同已杀之坐;发而未彻者徒三年,计凡人之罪减死二等,卑幼之色亦于本杀上减二等而科;若盗尸柩者,依减三等之例。其于尊长,并同凡人。  实际上,不要说盗墓了,偷盗、毁坏陵园内的一草一木,唐律都是不允许的——  诸盗园陵内草木者,徒二年半。若盗他人墓茔内树者,杖一百。  【疏】议曰:园陵者,三秦记云:“帝王陵有园,因谓之园陵。”三辅黄图云:“谓陵四阑门通四园。”然园陵草木而合芟刈,而有盗者,徒二年半。若盗他人墓茔内树者,杖一百。若赃重者,准下条“以凡盗论加一等”。若其非盗,唯止斫伐者,准杂律:“毁伐树木稼穑,各准盗论。”园陵内,徒二年半;他人墓茔内树,杖一百。  盗掘王陵的后果,确实很严重。唐人载孚在《广异志》记录了一则,盗掘唐玄宗李隆基宠妃华妃墓而遭严惩的事情——  “尽收群盗,拷掠即服,逮捕数十人,皆贵戚子弟无行检者。王乃请其魁帅五人,得亲报仇,帝许之。皆探取五脏,烹而祭之。其余尽榜杀于京兆门外。改葬贵妃,王心丧三年。”  五位主犯被处以酷刑,心、肝、肺都被挖了出来,放在热油锅里炸后祭祀华妃。这种处罚盗墓者的手段,大概为古今仅闻,闻之丧胆。  武则天将徐敬业爷爷挖出毁尸  从大唐开国到灭亡,近三百年的时间内唐律在处罚盗墓者方面进行了不断地修正、充实。而这修正的背后,应该与民间盗墓现象频繁发生有直接的对应关系。  《太平广记·墓冢一》(卷三八九)引《博异志》上“杨知春”故事,唐玄宗李隆基当皇帝的开元年间,在盛唐县界一座叫白茅墓的古墓被盗。这座墓陪葬甚丰,盗墓者掘出古墓后发现,四间墓室都有宝物。北室中有玉棺一口,棺中有一美女,好像活的一样。头发乌黑稠密,牙齿洁白整齐,胖瘦高矮适中,如同画上的美人。身着紫色的帔巾,脚穿绣花袜子和镶嵌珍珠玉石的鞋子。用手摸摸,好像还有体温。玉棺的前面,有一个银杯,里面盛满酒。这伙盗墓者竟将酒喝了。看到女尸左手无名指上戴着一个玉环,一时摘不下来,有一盗墓贼竟用刀砍断了美人的手指。  从这则故事里,可以知道堂堂的大唐盛世,盗墓现象也同样是十分猖狂的。  民间盗墓现象的存在,很可能是受到了制定法律者“盗墓行为”的启发。武则天当政时,便曾干过掘坟焚尸的事件,将之作为打击异己者的手段。  《朝野佥载》是记录隋唐两代朝野逸闻的笔记,卷六中记录了这件事情:唐英公徐初卜葬,谣曰:“朱雀和鸣,子孙盛荣。”张景藏闻之,私谓人曰:“所占者过也。此所谓朱雀悲哀,棺中见灰。”后孙敬业扬州反,弟敬贞答款曰:“敬业初生时,于蓐下掘得一龟,云大贵之象。英公令秘而不言,果有大变之象。”则天怒,斫英公棺,焚其尸,灰之应也。  虽然故事角度讲的是报应和惩罚,但武则天盗墓的史实也从中透露了出来。这里,武则天是把掘坟扬尸,当做一种统治工具,威吓异己者,徐遭报应,是因为他的孙子徐敬业是反臣。  汉盗陵者“不当所得赦也”  严惩盗墓行为是巩固统治、安抚社会情绪的需要。中国人讲究孝道,盗掘坟墓乃大逆不道之举。即便是新皇帝登基,或是皇家遭到大事而大赦天下,“盗墓罪”并不在其赦免之列。  《汉书·外戚传》(卷九十七下)记载,当时监察官司隶解光,上奏刚当了皇帝的哀帝刘欣,奏中称,“臣谨案永光三年男子忠等发长陵傅夫人冢。事更大赦,孝元皇帝下诏曰:‘此朕不当所得赦也。’穷治,尽伏辜,天下以为当。”  解光所言就是汉元帝刘奭在位时永光三年(公元前41年)发生的事情,当时名叫忠的男子领头盗掘葬在刘邦长陵旁边的傅夫人墓。后刘奭大赦天下时,听奏此事一点没有含糊,表示这种罪他是不能赦免的。这伙盗墓贼后来全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均被诛杀掉了。  汉朝对盗墓的处罚同样是毫不留情的。当时的一条标准是“发墓者诛,窃盗者刑”。  盗墓者一经事发,等着的就是遭砍头的死刑。而如此严厉处置盗墓行为,除了传统的伦理因素使然,应该是盗墓现象太多了,不严惩不足以发挥警示作用。  《淮南子·览冥训》(卷六)称,“晚世之时,七国异族,诸侯制法,各殊习俗,纵横间之,举兵而相角,攻城滥杀,覆高危安,掘坟墓,扬人骸……”秦汉以前,挖坟辱尸还被当做一种战争手段,羞辱对手。由此而引发的后果,就是盗墓行为在民间的急速流行。  刘邦加大对盗墓行为的惩罚是有原因的,刘邦得天下正是从制止和反对盗掘陵冢中增加了社会“印象分”。当年与项羽争天下时,刘邦向天下发布了项羽的“十大罪状”。其中第一条就是,“入秦无暴掠,羽烧秦宫室,掘始皇帝冢,收私其财”。  所以刘邦在打下天下,建立刘姓大汉王朝后,对盗墓现象表现出了严惩不贷的态度,毅然做出了一种姿势,维修秦始皇陵,派人守护,连农民起义军领袖陈胜都沾了光。  《汉书·陈胜项籍传》(卷三十一)记载,“高祖时为胜置守冢于砀,至今血食。王莽败,乃绝。”以后的皇帝都注意这方面,据《汉书·平帝纪》(卷十二),汉平帝曾下诏表示,“义陵民冢不妨殿中者勿发”。  西汉时被民间议论较多的封王盗墓事件,在正史上都有记载。《汉书·淮南衡山济北王传第十四》(卷四十四)记载,刘邦的孙子刘赐便干过盗墓的勾当,“王使人上书告内史,内史治,言王不直。又数侵夺人田,坏人冢以为田。有司请逮治衡山王,上不许,为置吏二百石以上。”当时的衡山王刘赐告内史,内史遭审讯时检举刘赐的问题,称他多次侵占别人的田产,还毁人家的坟墓,占为自家田地。  后来汉武帝刘彻并没有同意严惩刘赐,但从官府要逮捕刘赐治其罪的情况来看,当时法律对盗墓行为的处罚还是严厉的,封王掘人家坟墓也面临牢狱之灾。这里补充一句,刘赐后来因为乱伦被诛,这可能也应了民间盗墓者“不得好死”的报应说法了吧。  盗秦桧墓者被从轻处罚  但古代对盗墓者也不尽都是严惩,如上面说的刘赐,就被汉武帝放过了一马。这是因为刘赐与汉武帝是“一家人”。如果没有这种关系呢,有的也会被宽大处理,而且会得民众的理解,这就是盗掘贪官、奸臣、恶人等“坏人”的坟墓。  周晖是明朝万历年间的南京文人,著有《金陵琐事》、《续金陵琐事》、《二续金陵琐事》和《琐事剩录》等。专记明初以来金陵掌故,上涉国朝典故、名人佳话,下及街谈巷议、民风琐闻。南京为六朝古都,周边陵冢多多,盗墓也层出不穷,周晖的笔下自然少不了的。  《续金陵琐事》(上卷)记载,明宪宗朱见深当皇帝时,江宁人盗掘秦桧墓事发,被抓住后,却没有被严惩,被从轻处罚:“秦桧墓在江宁镇,岁久榛芜。成化乙巳秋八月,为盗所发,获货贝以巨万计。盗被执,而司法者末减其罪,恶桧也。有蔡西圃名昂,历事大理,亲阅囚牍,为作诗以快之。”  这里顺便交代一下,据现代考古发掘,秦桧及其家属墓都在今南京城南的江宁镇一带,秦墓在历史上曾被多次盗发。2004年南京曾发现一座宋朝大墓,当时媒体一度报道是秦桧墓,因没有从墓中找出墓志,参与考古的南京博物馆考古队一时也无法认定,最后公开的说法是“疑似秦桧墓”。据未经公开证实的消息,后来专家就墓中出土后运南京博物馆的物品推断,此墓就是秦桧墓,当时发现的那具女人尸骨,应该是秦桧妻妾中的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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