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并没有逮捕后公安有权撤案吗证明 只是说带去配合调查 这种情况要被拘多少天

形形色色的非正常死亡_觅尔_天涯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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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形色色的非正常死亡 平顶山一醉汉被拘留后死亡 警方称其系割腕自杀      来源:大河网  醉酒打人被抓?正常。被抓后跑了?听过。跑以后死了?很巧。死后满身伤痕是自杀?罕见。一系列的巧合加起来就是佘守亮之死。    佘的家属并不相信这是巧合,认为他当时根本就没有逃跑,而是受到体罚而死。公安局否认此说法,认定佘守亮是自杀。    佘守亮死后留下的痕迹难以还原成完整的情节,连尸检报告也没有解开他的死亡谜团。    ●警方:从公安局逃走后割腕自杀    ●死者家属:没有逃走,是受体罚而死    ●省检察院尸检报告也没有解开谜团    警方醉汉发酒疯被拘,却从公安局逃走    佘守亮最大的毛病是一喝醉酒就控制不住自己。这个50岁的男人是平煤集团十一矿机电队工人,32岁时就曾因为醉酒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8月14日,佘守亮到平煤集团职业病防治医院治疗矽肺病。8月16日中午,朋友摆喜宴,他去喝喜酒。据警方调查,当天下午6点半左右,喝醉酒回到医院的佘守亮先在住院部二楼走廊撒尿,将不锈钢垃圾桶跺坏,并追打对其劝阻的护士。后来,他在一楼遇到住院的病人、69岁的连付才,便上前谩骂、殴打,导致其心脏病发作被送往病房抢救。    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九里山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将仍处在醉酒状态的佘守亮带至派出所。8月17日上午,民警对醒酒后的佘守亮进行讯问,佘承认酒后打人。派出所决定对其治安拘留十天,罚款500元,佘接受这一处理意见。    下午3点多,佘的家属得知情况赶到九里山派出所。他们亲眼看到佘守亮戴着手铐走上警车,“穿着白色背心、灰色裤子,身上没有发现任何伤”。办案民警称,佘守亮已被治安拘留,要送往拘留所。为了取得连付才的谅解,佘守亮的家属离开派出所后给连付才送去了1000元钱,并道歉。    但是,佘的家属很快就接到民警的通知,佘守亮跑了,需要协助查找。佘的妻子解华平很不理解:“既然接受处理,为什么要逃跑?”    湛河公安分局副局长曲军政向记者讲述了佘守亮的“逃跑”过程:17日15时30分左右,两名派出所民警带佘守亮到分局汇报审批。到分局大院后,民警将其手铐打开。先是到5楼办情报资料,照相、录指纹,然后到2楼办审批手续。民警杨鲁伟去屋里办手续,张铁峰在门口站着看守。大约5分钟后佘守亮趁张铁峰不备脱离视线。张铁峰发现佘守亮不见了,急忙喊杨鲁伟。二人跑步下楼,到分局院大门口附近找,没有找到佘守亮。然后,他们又连忙返回办公楼,从一楼找到六楼仍不见佘的踪影。民警通知佘的家人一起到亲戚家去找,也没有见到人影。    警方 逃跑后割腕自杀 家属 他为何满身伤痕?    8月18日下午4时多,湛河公安分局通知家属前去局里,然后宣布:佘守亮已经死亡!当天上午,他的尸体在北渡镇高架桥附近土坡上被架设电线的工人发现,已被送到殡仪馆。    警方称,发现尸体后,平顶山市公安局和湛河分局的技侦人员对现场进行过勘查,初步认定他是割腕自杀。经市局督察支队调查,两名民警负有看管失职责任。“如果说他是自杀,用那么残忍的自杀方式算得上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佘守亮的家属说。他们闻听警方的解释之后,马上赶到殡仪馆认人。    尸体遍体鳞伤,仍然流淌着鲜血。他们请摄影师对尸体拍了照片:“头顶像钝器所伤,伤口两寸多长;左臂骨折;右肘部皮肉翻裂见骨;胸部有两处渗血的脚印;后背及臀部有大面积青紫淤血;两个膝盖部的淤血呈青紫色;双手腕部发黑发焦。”家属难以接受自杀的说法,怀疑佘守亮被拘禁后,民警对他体罚甚至殴打致死。    警方称“尸体在北渡镇高架桥附近土坡上被发现”,其实这个地方就在湛河公安分局西墙外50米左右,紧临路边。    家属质疑:他一直戴着手铐,为什么恰在那时被打开手铐?曲军政说,从派出所押解到车上时,因为处于运动状态,要对其安全负责,到分局以后,按照程序就没有必要再戴手铐了。这一是因为拘留手续还没有完全批下来,二是办手续方便。    据了解,佘守亮尸体被发现时上身赤裸,他的白背心哪里去了?曲军政说,他们也没有找到白背心的下落。    警方称,佘守亮是割腕自杀,身上的多处外伤是在自杀过程中形成的,民警没有对其采取过任何粗暴行为。他们一开始解释,佘守亮身上的伤是逃跑时翻墙摔的,但是曲军政说目前已经排除了翻围墙的可能性,最大可能是从门口走出去的,分局的大门平时可以随意进出。    家属质疑:为什么不让家属去死亡现场,其被送至殡仪馆以后才通知家属?他用什么工具自杀?膝部的淤血分明是长期跪地所致,难道是自己罚跪?如果割腕,为什么要把左臂弄骨折?身上的脚印是谁踢的?    更重要的是,一般人都知道割腕要割动脉血管,但是,他腕部的伤却不在动脉血管位置,致命的可能性不大。     分类: |
共6页/281条记录 首页 上一页 1血泪控诉-----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王恒旺等人惨遭刑讯逼供“被受贿”始末  阅读提示:在事实并不存在的“王恒旺、倪前锋、蒋辉、杨军受贿案件”中,王恒旺在法庭上的血泪控诉,听者无不为之动容,同时又极其愤慨。请广大网友看后评论,我不想多说。  更让人生气的是:我在网上报道王恒旺,蒋辉,倪前锋被“受贿案”的进展贴子屡屡被删。不知是哪位“高人”动用了什么办法,(我猜测可能对天涯网施加了压力)甚至连能让为民申冤的天涯网也对我的ID实行了封锁。我在网上所说的无半句谎言,这些能反映真实真相的贴子却被心虚的人屡屡删去。私下删贴只能说明他们心中有鬼,怕事件曝光。我敢公开实名发贴,我的电话是公开的(电话:+81-080- )QQ:也是公开的,网络也是公开的,而删贴的人呢?你敢公开你的电话吗?有理咱就到网上来辩论呀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理不说不清,事不辩不明,在法制已很健全的今天,民众在报刊,网络上发表自己的观点,揭露现实中的阴暗面,为自己申冤,同时也能促进社会的改革和进步。可某些司法腐败分子就容忍不了错误被别人指出,他们千方百计封住有话要说人的嘴,这是生为一个普通中国人的悲哀。作为老百姓我们还能用什么方法去获得我们的公正权利呢?民众发表心声是人民对这个社会制度还抱有希望,渴求冤案得以昭雪。如果人民不说话,说明人民对这个制度已彻底失望了,  以下是我哥哥在法庭上的血泪控诉:  “我实在没有办法,正如办案的魔鬼所说,今天不承认还有明天,明天不承认还有后天,没完没了,除非你死了,不然走不出这扇门。8月31日我在上班时,被带到淮阴宾馆,开始以为自己也没有什么问题,去了说明一下即可回来,可是我错了,自那时起,我便陷入了深渊噩梦之中,他们要我交代经济问题,交代假协议拆迁,交代受贿等,我实在没有问题可言,无权无职的我的确没有受贿,没有分钱啊。他们以我态度不好为由,对我进行精神肉体摧残,两人一班,轮流审讯、殴打体罚20多天,使我真正知道什么是人间地狱、什么是生不如死了。  第一:不让睡觉,开始5天,未让合眼,以后每天只让我睡1-2个小时,使我在20多天中始终处于迷糊、梦幻、半梦半醒中。当时不知自己身在何处?只觉得桌子在转、墙壁在转,也不知道是白天、黑夜,更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开始一周不知道刷牙洗脸,都觉得自己满嘴都是饭,胡子好长,不是自己本人。为了在桌子上趴一会,我被迫承认拿了吴志刚家1.5万元,但醒来略有清醒就开始否认,这样又受到惩罚。  第二:罚站,而且要求姿势很严,不说问题就不准动一下,为了让我承认拿了于保门家钱,不让我去厕所,我被迫承认,后来又推翻自己的供述,为此我被罚站三四个班次,大约20多个小时,腿肿的吓人,鞋子穿不了,只能穿一次性拖鞋。有一次,站不住了,趴在桌子上10来个小时,被迫承认了假协议骗钱一事,并称自己是主谋。当时我觉得不如死了的好,但防死设施使你无法死,又想到家人,只好胡编。当时的想法是自己要真的受贿就好了,现在可以交代了,但实在没有,瞎编假的又怕受罚,真的想迎合他们,使他们高兴。  第三:扇耳光,只要与他们的意图有误,就扇耳光,当时就试探着说,都无法计算被打了多少,因为不知道于保门家送钱多少,从2.2万,2.4万,一直猜到6万。被打了几十个耳光,嘴打出血,滴到地上还不让擦,要趴下舔掉,真是一点尊严人格都没有。  第四:在空调下冻,让我站在空调下,最低温度,关节冻得彻骨疼痛,摸一下都遭到辱骂和踢打,手臂、大腿及身上好多处青紫(到看守所余富美看到的紫疤就是那时候形成的)。他们逼我承认从边永成手中拿了吴校飞家2万元,并谎称倪前锋等三人已拿到5千元(每次逼我承认,都说他们三人已分到钱了),还要承认我索要的。我否认时,被那个恶魔(打人最凶的那人,我可以指认)一脚踢出老远,我被迫同意他的说法。  第五:最难受的是让我蹲着,为了逼迫我承认吴校飞家送了2万元,那个年轻的眼镜让我蹲了几个小时,腿脚都麻木了,失去知觉,当身体着地,他们就过来踢打,或者过来抓我的鬓发(两侧头发最疼),腿脚肿了,就踩踏你肿的部位,让你生死难忍,当时真的不能自己,不管什么都能答应,哪怕是杀人放火,只是希望早点结束这场噩梦。  把我整服了,态度好了,完全迎合他们了,开始诱供,通过引导、提醒、逼迫、篡改等手段,使我在不清醒的状态中,口供完全符合他们的要求。所有的口供都是他们引导我说,之后他们篡改而成的,我根本就不知道张安岑家送钱,那个支立保让我直接写出送给杨军2万元,我得5千元。吴校飞根本没有送钱,那个恶魔直接说出鑫源宾馆送钱全过程,只问是不是,不容修改和怀疑,只有签字画押。我要其举证说出吃饭有谁参加,竟无法回答,因为不知道送钱方式,有个戴眼镜的年轻人对我说,你们四个人分钱,哪次不是在杨军车上?哪次不是同一位置?我说的口供他们不记录(如会审记录谷、张二领导同意等),已不准核对笔录(否认边永成送钱索要等)我刚提出就被踢打。有的事情明明自己也知道是假的,但也尽量符合他们要求,和他们假的一致,目的只想早点结束。蒋辉没有给我钱,他们逼我承认拿他一万元,并逼我承认是在轿车里分给我,而不是办公室,于庆门家拆迁20万元,他们非逼我说开始是14万元,已不知从哪来的假话,为了否认于保门家送6万元,我跪着乞求他们,可不但没用,他们还三次逼着我改变送钱方式(第一次在丰泽园饭店送,第二次中间人送,第三次于保门个人在长江路边亲自送)。  当把口供得到后,石勇对我说: 我们不查了,准备结案,你交代的几笔总共5万多元,数额定下了,只要态度好,把材料完善好,我们算你自首,就可以放你出去等待以后处理。当时听说能出去,我真的是不顾一切的,被关了半个多月已失去了自我,当时恨不能跪下来感谢,使出浑身解数来迎合他们。他们也让我多睡几个小时,也给我凳子坐了。于是我按他们要求写了检讨、保证、悔过书等,而且做了录像(到市区做的),路上石勇、张健多次和我强调态度要好,准备放我等。但他们彻底骗了我,直到送我去看守所,石勇还骗我说:“本来打算放你,怕你串供,暂时让你在看守所二天,中秋节一过就来放你”。我还以为是真的,后来才知道自己就这样被骗进了监狱。假案毕竟是漏洞百出的,吴专飞当庭否认送4万元足以证明逼、骗、诱供客观存在(他们就是以此对我双规的),吴校飞、于保门两家的拆迁是杨恒武办理的(有书证),决定拆迁补偿方案的是谷、张二局长,即使送钱也该给他们,就是给我也应和他们分,怎么会分给不相干的人呢?吴自刚家如果真的行贿9.5万元之巨款,那他家就得一次性拿出12万元(他家交开发区2.5万元),高于他家拆迁补偿总额,一个普通的农户拆迁会花如此血本吗?这连孩子都不信的啊!会审制度是社会事业局坚持多年的制度,人所共知,有现成的书证(会审记录,7户协议都有谷、张二人签名),这个他们也否认,难道他们真的一手遮天了吗?这起假案也假得太离谱了!  他们逼我承认四个人“假协议骗钱20万私分”。最终查无结果就找了这7户逼迫人家做行贿口供。他们逼得了一时逼得了一世吗?这7户拆迁都没占便宜(可以比较该地块50多户拆迁结果),不具备送钱的任何理由,我们四个办事员也没有能耐去拿这个钱,我与他们三人很少来往,分钱绝无可能。难道反腐败就是搞冤假错案吗?  如果世间有公道,这起假案一定会得到澄清。我想社会不致于那么黑暗,法制社会难道会允许他们如此胡作非为践踏法律吗?案中的许多疑点和矛盾就是办案人员、法官都心知肚明,他们难道都是昧着良心去完成领导交给的所谓政治任务吗?不然怎么会这样的?因为我的确未拿一分、未分一次啊!”  正像律师在法庭上所说的那样:本案的基本事实都不能成立,涉嫌行贿人员的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皆为非法言词证据,相关书证不能直接证明行贿受贿的事实。相关办案人员涉嫌采取非法手段取得了千篇一律的受贿经过、分赃经过,资金来源等口供。本案没有举报人,更没有受害人。更不合适的是,本案在法院未开庭前就由区纪委对四名被告人所谓的受贿事实做了全区的警示教学案例,这明显有违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的原则。辩护人认为本案是在某些人员的非法干预下捏造出来的“莫须有”案件。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坚信被告人王恒旺是无罪的。“百年案卷会说话”,为此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在充分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正当辩护权的同时,依法要求公诉机关承担起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透过现象看本质,全面客观审理此案,依法宣判被告人王恒旺无罪。    检察院办案人员在淮阴宾馆的消费发票。按照淮阴区现行消费水平, 1天消费比当地老百姓1年收入都要高!何等腐败!!!    证人于保门的亲笔书面证词。他根本就不认识王恒旺,更没有送过钱。他是在检察院的办案人员逼迫下作的伪证。    江苏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张建为了逼迫朴实老农民于保门违心做伪证,竟在公安网上发通缉令通缉老人无辜的儿子于鹏。在老人就范后,检察官张建立即撤销通缉令。(说是于鹏自首的,事实上于鹏自2010年春节后外出打工一直未归,何谈自首?)。办案人员发布与撤销通缉令是何等的随心所欲!    当事人家属跪在法院门前跪求法官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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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概况:  日,蒋辉被纪委“双规”。 8月2日,倪前锋被检察院关押审查; 8月16日,杨军被关押审查;8月30日,王恒旺被关押审查。4人被抓去后,纪委书记蔡绍忠立即向区委主要领导汇报并于9月3日向来淮阴区视察指导案件侦查工作的省纪委常委刘成林汇报,将道听途说的王恒旺、蒋辉、倪前锋、杨军四人伪造假协议,套安置房变卖,得现金18万元的案件向刘成林常委作了汇报。刘常委对淮阴区的案件侦查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日淮阴区纪委、监察局 2010年第8期内部刊物有记载)。然而,时间过去了一天又一天,办案机关反复查对全部拆迁档案,找不出一份拆迁协议涉嫌造假。眼看所谓的造假协议、套卖安置房、私分现金的案件变成了天方夜谭,无法向省纪委领导交代。于是区纪委和检察院办案人员风向一转,立马向这四人头上扣了个集体受贿罪。纪检部门办案人员一开始就在作有罪推论,邀功心切。先抓人、后侦查,为了顾全面子,掩盖错误,干脆捏造事实,向四位无辜人头上扣个集体受贿罪。
  淮阴区纪委检察院办案人员刑讯逼供。  王恒旺他们全都是遭到了残酷非人道折磨、被屈打成招的。三位无辜当事人亲笔所写的已提交法庭的《办案人员对我逼供》和证人于富美的录音可以证明。(在看守所于富美和王恒旺关在同一房间,他证明王恒旺刚进看守所时遍体鳞伤)  淮阴区检察院以看守所的检查单据(王恒旺等人刚进看守所时就量了血压根本就没脱衣检查)来证明没有对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不足以说服被告人家属和老百姓,只有提供体检时的录像、进入看守所后更换衣服时的录像以及在看守所前几天的关押录像,才能查明被告人身体状况。我们的纪委和检察院有这个胆量提供吗?  很可笑的是淮阴区检察院的领导竟对当事人家属说:“你们说检察官刑讯逼供,你们也就是在庭上听当事人说的,你们看到了吗?” 被告人被双规期间行动失去自由,被告人家属无法接近被告人。因此,要求被告人或者其家属提供纪委或者检察院刑讯逼供的证据,不仅违背了基本的法律规定,也违背了情理。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办案人员应该提供审讯当事人的全称录音录像来证明他们没有刑讯逼供。检察院能提供得出来吗?因为检察院办案人在淮阴宾馆私设办案点。办案点里既没有审讯录音设备,更没有审讯录像设备,为抹掉非法取证做准备。  江苏淮安市淮阴区王恒旺等人被受贿案,余富美(王恒旺进看守所和他同一房间,可证明王恒旺进去时身上有伤)  证人余富美说:膀子上,这块、这块(手指大腿两侧)都看到印子(伤痕),都是被打的青印和黑印,整个人都坐不住,身上各处都有伤,我看到都流泪了。  /v_show/id_XMjcwNjI5NzY0.html
  淮阴区检察院办案人非法取证、炮制伪证。  现举一例:淮阴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张建为了逼迫老农民于保门作伪证,竟在公安网上发通缉令通缉他无辜的儿子于鹏(见于鹏通缉令)相要挟。在老人就范作伪证后,检察官张建立即撤销通缉令(说是于鹏自首的,事实上于鹏自2010年春节外出打工一直未归,何谈自首?)。办案人员发布与撤销通缉令是何等的随心所欲!国法何在?于保门被逼作伪证后,感到良心不安,在淮阴区法院杜院长和主审葛法官日去调查时说了真话——他没有送钱给任何人。说真话的老人被淮阴区检察院办案人日从打工地—吉林带走。于保门被检察院整整“保护”了七天,直至1月20日早上被检察官押着从法院后门走上法庭,当庭推翻法院的取证。公诉人说检察院办案人员的这种行为是“保护”于保门。办案人的这种“贴身保护”的真正用意昭然若揭!法律规定强制措施下的口供是无效的。  淮阴区检察院的领导的解释是:“因为于保门对法院法官说的话与对检察官说的话不一致,所以跨省把他“带”回淮阴。于保门到淮阴后主动要求住在检察院指定的宾馆7天,他自己不愿回家。” 家是最温暖,最安全的地方。这样解释也太牵强了吧!  看看证人于宝门的视频,他是如何被刑讯逼供胁迫作伪证的  江苏淮安市淮阴区王恒旺等人被受贿案。  所谓行贿人于保门说:我和王恒旺根本不认识,怎么能送他钱,况且按我家的条件,拆迁过程中我也没有讨到便宜,我不傻,我不可能送他钱!至于说送6万元钱给 他,都是办案人员两、三天不让我睡觉,一直罚站不让坐下的情况下,按照办案人意思从两千、五千、两万、四万、六万这样累加胡猜的。  /v_show/id_XMjcwNTQyMDcy.html
  航拍图以及由局长亲笔所做的记录恰恰证明:  1、本案几名被告人根本无权决定拆迁户的任何利益,拆迁补偿款是由社会事业局的领导决定的;  2、所有拆迁户的拆迁条件都是符合当时实际适用的拆迁政策的;  3、本案涉及的七户与其他53户之间相比较而言,并没有获得任何本不应属于他们的额外的利益(证人的录音录像证明——这些证人都是被检察院办案人关押 2-3天,被迫作伪证的)。因此,他们根本没有行贿的必要和基础。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分析,被告人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比如吴自刚家,拆迁合理合法,没有得到额外利益,办案人员竟说吴自刚行贿9.5万元!2008年淮阴区一套安置房只有10万元,他在没有得到任何额外好处的情况下,一个农民能一次行贿 9.5万元!天方夜谭!(用吴自刚自己话:“我家钱是树上结的?天上下的?我脑子有病?我送这么多钱?录像为证)  江苏淮安市淮阴区王恒旺等人被受贿案。  在当事人家属去吴志刚家取证时,吴志刚说:“……日妈,我家钱是树上结的,天上下的呀,我们也不容易。我你奶屄也没讨便宜,也没多拆钱,像我们家拿这个房 子还贴四万多,毛五万呢,第一下贴四万两仟多,到最后拿房子又贴六七仟,我没说好嘛,我要拿那么多钱出来,日妈还不如买了,08年一套房子就值十几万块 钱,十三四万块钱,我精神病啊?头脑不好啊?我不如拿钱买啰?找这找那干嘛呀…………日妈!到那(检察院)就没捞到来家,3夜2天,3晚上没捞到睡觉!就不给睡。他(办案人)几个人轮流,我站那都站不住。他要能给你睡哪!实际上我日妈回来以后,到现在我也不舒坦。日妈这死东西,就像平白无故从天上,坐床上能把腿都跌折了。你说是不是?”(有录像为证)  /v_show/id_XMjcwNTYwOTYw.html
  区检察院办案人违法设立办案点,随意篡改办案时间。  淮阴区纪委和区检察院办案人在淮阴宾馆违法设立办案点,办案点里没有审讯录音录像设备,为抹掉非法取证做准备。淮阴区检察院在日、 29日两次庭审现场以及卷宗里都自称9月10日立案,9月21日刑拘。然而在12月20日第三次庭审中,当被告的律师强烈要求公诉方提供立案期间的全程录音录像资料时,公诉方因只敢出示20日、21日两天所谓认罪期间的录音录像而遭到质疑,公诉人丁巍竟然随心所欲地把原本9月10日的立案时间当庭改口为9 月20日立案,视司法如儿戏。更有不可抵赖的事实是:倪前锋是8月2日被检察院带走的,证人卢晓霞当庭作证自己是9月 8日被检察院带走的,这些都是检察院很早就参与办案的铁的事实。检察院却在当庭如此抵赖,目的就是为了掩盖对三被告和七户证人刑讯逼供的违法事实。
  检察院办案人为得到他们想要的一致笔录,竟在纸上事先写好然后让当事人去读,同时录音录像。在庭审时,倪前锋说:在录像过程中,他故意将检察院办案人员提供的纸向自己跟前拉一点,然后假装弯腰捡丢在地上的笔,以便录像中能录上这张纸。事实证明,在后来检察院提供的录像中,果然存在这张纸,检察院办案人员对此竟不予解释!可见检察院办案人员的办案手段比重庆文强的黑恶势力有过之而无不及。
  江苏淮安市淮阴区王恒旺等人被受贿案。  所谓行贿人吴校飞说:一关几十个小时,办案人让我一直站着,厕所也不让上,手机、钥匙都被没收,裤带也被解去,不让睡觉,我几顿饭没吃,让我们承认送钱,要不就不让出来。我共拆了11万9千多元,根本没多拆,我也没有送钱给他们。  /v_show/id_XMjcwNTYwMzQ4.html
  江苏淮安市淮阴区王恒旺等人被受贿案。  所谓行贿人于庆门说:王镇(王恒旺)我连认识都不认识,跟他我连一根烟都没有抽过,没有这回事!我只送两条烟给杨军,别的也都没有给。我300多平米拿两套房子,你说送什么给你,送东西给你干嘛?我在那(办案点)受两三天罪,什么时候承认了什么时候才能走,被逼的。  /v_show/id_XMjcwNjI4MDM2.html
  江苏淮安市淮阴区王恒旺等人被受贿案。所谓行贿人张安岑说:你家王恒旺我连认都不认识,怎么可能说送钱给他呢?我送只与杨军有关,送了杨军一箱酒。  /v_show/id_XMjcwNjI4NjM2.html
  江苏淮安市淮阴区王恒旺等人被受贿案。  公安干警边永成——所谓吴校飞行贿的中间人说:“我出来后打电话问我亲戚吴校飞,他说没有送钱,在里面被逼的没有办法就说假话承认了。我问纪委人说许多都是屈打成招的。出庭作证要看效果,看风向,否则还要把我自己弄进去。”  /v_show/id_XMjcwNjI3NDMy.html
  一把辛酸泪——两位为无辜儿子不远千里上京喊冤的伟大母亲。她们在陌生的北京城尝尽辛酸苦辣。年老体弱不识字的老人多么渴望京城里的大官能主持正义,给她们公正,给她们一条活路呀。江苏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张建等人刑讯逼供无辜百姓,炮制群体冤案。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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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信,司法的腐败可怕啊,动摇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心!!!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恒旺等人案的主审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秉公执法、明察秋毫!撤销淮阴区法院对王恒旺等四人的一审判决。市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0)淮刑初字第0374号刑事判决。  案件发回淮阴区重审说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公正的,同时说明淮阴区法院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按照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院办理案件,侦查结束在将案件移交法院审理时有明确的标准即: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案件审理过程中补充侦查最多不能超过两次。而淮阴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在把该案件移交法院时,证据既不充分,事实也不清楚。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淮阴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反复多次向法院申请延期侦查。即便是多次侦查(其中跨省追捕说真话的证人于宝门,并关押老人7天,由检察官押着老人上庭去推翻法官的调查取证)可结果是:该案件仍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秉公执法的市中院法官退回淮阴区法院重审。这说明该案纯粹是那些为业绩,为升官发财的司法败类们炮制的冤案。  该案件中,始终都承认自己有罪的被告杨军,他在庭审中却说:“我承认有罪就有罪了吗?我有苦衷的。”而且从他给他妻子的信中,他是无辜的,他也想翻案的。杨军的苦衷总有一天会因为案件水落石出而真相于大白的。  检察院办案人员提供了十六名证人,只有四名证人出庭作证, 其余十二名证人在法院多次传唤后全部拒绝出庭。如果这些证人真的行贿了,这不正是绝佳的机会上庭去讨回他们的血汗钱吗?事实上他们没有行贿,他们不敢接受被告律师的质询,他们没有勇气面对被告人的无辜的目光。而出庭的证人中, 有三名证人当庭作证说在检察院受到了威胁, 如果不配合检察院作伪证, 则不让回家!另一名证人在王恒旺妻子郑媛以及法院调查时都称在检察院三天不让吃饭,不让睡觉,后来检察院为了逼迫其作伪证,竟然在网上通缉其孩子。最后一次出庭是在被检察院关押一个星期后,用警车和八名检察官压送出庭,。为什么法院多次传唤证人出庭证人总是拒绝出庭,而检察院让证人出庭证人就乖乖出庭呢?而且证言内容毫无疑问与检察官要求的完全一致。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检察院与纪委办案人员威胁证人,使得证人不敢说真话。  现在案件发回淮阴区重审,其实是给淮阴区法院一个机会,让他们知道法院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的,而不是看淮阴区检察院的办案人脸色来判决的。检察院办案人员也一样,错了就错了,工作中难免会出错,改了就好了,不要一错到底,穷凶极恶地去掩盖错误,以为这样做淮阴区的名声就保住了,恰恰相反,司法公正才是淮阴区的名片。有错就改,才能让人感到淮阴区的希望。司法公正才能让想到淮阴区投资的外商消除顾虑,加速淮阴区的发展。
  王恒旺、蒋辉等涉嫌受贿案法律意见  一、淮阴区纪委在案件事实未经法院审理查明并判决前,已经在其内部刊物上刊登并确定王恒旺等受贿事实的存在(见附件一),这无疑对检察院侦办此案施加了巨大的压力,迫使检察院不惜采取一切手段,使上诉人承认有罪,并围绕如何证明上诉人有罪去组织证据,无视上诉人无罪之证据  日淮阴区纪委、监察局内部刊物 第8期《我区查处一起拆迁受贿窝案》报道称:“2008年2月至2008年底,王恒旺、蒋辉、倪前锋、杨军等四人利用具体负责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共同收受被拆迁户所送钱物折合人民币20余万元,并为他人谋取私利”。该刊送“市纪委常委、区四套班子领导、市纪委办公室、研究室、各乡镇纪委、区直有关单位纪委(纪检组)以及淮阴区纪委各室”。可以说已经在很大范围内扩散。另外,根据该刊中《省纪委领导肯定我区案件检查工作》报道,淮阴区纪委在未经法院审理查明并判决的情况下,已经向省委领导报告了王恒旺、蒋辉、倪前锋、杨军等四人存在巨额受贿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此情况下,如果检察院的侦办人员不能想方设法证明上诉人有罪,纪委的工作人员、检察院协办人员将难以逃避法律制裁!  因此,毫无疑问,检察院侦办人员的所有调查取证,将围绕证明上诉人有罪进行,对于证明上诉人无罪证据将竭尽所能予以否定!这就是检察院违反我国刑诉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实行有罪推定违法办案带来的严重后果!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言词证据(包括上诉人的口供和证人证言),如果不能与其他书证紧密联系和印证,就绝对不能采信!
  二、淮阴区检察院日刑事立案后,淮阴区纪委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只是起到组织协调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四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根据该条规定
  真是无法无天啊
  三、刑事立案是检察院独立行使侦查权和检察权的开始,纪委无权参与和干预,检察院也有义务排除纪委参与和干预,否则,不仅纪委违反党纪国法,检察院侦查程序同样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  淮阴区检察院对四名上诉人在日进行刑事立案, 9月21日刑事拘留。9月10日至20日期间没有依法办理任何强制措施手续。  我国刑诉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刑事立案,意味着淮阴区检察院独立行使刑事侦查权和检察权的开始,淮阴区纪委双规阶段的结束。淮阴区纪委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上诉人进行与案件有关的任何工作!作为侦查机关的检察院,也有法定义务排除纪委的参与和干预!如果纪委继续双规四名上诉人,那么,不仅纪委违反党纪国法,而且检察院也因为没有独立行使侦查权和检察权而导致侦查程序违法!检察院通过违法的侦查程序获得的所有证据都不得予以采信!  因此,检察院在日-9月20日期间没有依法对四名上诉人办理任何强制措施手续,属于非法拘禁,期间获得的上诉人供述(包括在纪委和检察院的供述),不管检察院是否能够提供同步录音录像都不具备合法性,无疑都是非法证据!况且,根据刑诉法规定,讯问应当发生在刑事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而不是在刑事拘留前!
  四、本案四名上诉人都是在被纪委和检察院长期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以相同的题目、相同的语气开始有罪供述,这样的有罪供述实质上是长期非法拘禁的产物,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不应予以确认  根据纪委和检察院提供的资料,四名上诉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情况如下表:  姓名 纪委双规日期 纪委限制自由  截止 检察院非法拘禁  截止 天数 材料名称  蒋辉
45 11 56 xxx户情况交代、悔过书  倪前锋
40 11 51 我的主动交代、悔过书  杨军
26 11 37 我的主动交代材料、悔过书  王恒旺
12 11 23 我的主动交代材料、悔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纪委违反宪法规定,非法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就是非法拘禁!  截止四名上诉人日被刑拘日期,四名上诉人被非法拘禁最短23天,最长竟达56天!长时间失去人身自由给人的精神和心理造成的强大压力是难以想象的!四名上诉人被长期非法拘禁,相互之间没有联络,以相同或者相似的题目,主动交代,几行文字,正常情况下半天就可以全部完成了,他们却用了几十天!只有一种合理解释:他们是在按照纪委和侦查检察官的意志写供述!这样的口供即使誊写一万遍,与一遍有什么区别?难道违法的东西重复次数多了就合法了!
  看见这种帖子就来气!一气愤社会的黑暗,二气愤群众的懦弱。既然他不给你活路,直接拿刀办了丫啊。害怕就重金悬赏啊,在网上发帖屁用没有,领导都很忙哪里有空上天涯啊。
  [发自iPhone客户端-贝客悦读]
  五、检察院在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后,行使补充侦查权对证人于宝门进行补充侦查没有法律依据,程序违法  一审中,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辩护律师的申请,对证人于宝门进行调查取证,于宝门明确表示没有给上诉人送过一分钱,之所以在检察院说行贿,是因为检察官不给睡觉、不给吃饭、不给回家等,与吴专飞和卢晓霞的说法完全吻合!但是,检察院在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人民法院违法调查取证的情况下,竟然申请延期审理,对于宝门补充侦查。检察院的这一做法没有法律依据,程序违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律师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或者合议庭休庭后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辨认、质证才能决定是否作为判决的依据。未经庭审辨认、质证直接采纳为判决依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作出判决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根据上述规定,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只要经过庭审辨认、质证就不能提出异议;即使未经庭审辨认、质证直接采用,也应当首先提出纠正意见,不纠正直接作出判决,也只能是抗诉,而没有任何权利进行针对性的补充调查取证!检察院在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后,再对同一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实际上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蔑视,对人民法院法官依法行使职权的公然挑衅!这与法律精神背道而驰!因此,检察院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宝门进行补充侦查,程序违法!于宝门在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出庭所作证言不应予以采信!
  六.审判程序中由检察院通知证人于宝门出庭作证程序违法,而且检察院对证人于宝门押解出庭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非法拘禁证人出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七条 证人应当由人民法院通知并负责安排出庭作证。  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确实需要证人出庭陈述的,公诉人应当要求延期审理,由人民法院再次通知证人到庭提供证言和接受质证。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检察院希望证人于宝门出庭接受质询,也应当通过人民法院通知。根据于宝门在庭审中的答问可知,检察院将于宝门从吉林强行带回,关闭在酒店,收掉手机,禁止其和家人联系,出庭时竟然多名警察押解出庭!因此,于宝门出庭作证,不是基于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而是基于检察院的暴力行为。其在一审的证言不具备合法性,其真实性更是不存在!(由检察院通知证人出庭的事实,建一审卷宗(三)第64页于宝门对辩护人的回答!)  检察官美名其曰保护证人,可是有什么证据证明证人受到了威胁!案件中有那么多证人,检察院为什么不采取同样的保护措施让其他人也到庭呢?那样岂不是更能够体现检察院对证人一视同仁,体现检察院普遍的仁慈之心,而不是独厚于宝门!
  七、检察院派出的公诉人当庭拒绝播放辩护人提交的、由上诉人王恒旺的配偶郑媛作为公民调查取得的合法有效证据,以及审判人员不予播放,并在判决书中不予提及、不进行任何分析,没有给出不予采信的任何理由,都属于侵害郑媛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提供证据权、侵害了上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保障权和法律面前平等权!不仅检察院作为侦查和检察机关违法,而且法院的一审审判程序同样违法  上诉人王恒旺的家属为了证明上诉人王恒旺没有受贿事实,找到6名行贿证人了解事实真相,并且进行了录音取证,结果录音证据显示六名行贿证人在没有任何外部压力的情况下,异口同声地称没有行贿!证据显示他们是在纪委、检察院工作人员不让睡觉、不让吃饭等方法威逼下,不得不作伪证!  郑媛作为普通公民,一个弱女子,无法像纪委那样可以对某人双规,无法像检察院那样动用警车警察,没有能力迫使某人作证,没有能力和条件给行贿证人或者行贿证人家属施加压力!这样的录音证据,毫无疑问,其内容的真实性无容置疑!相比于检察院提供的违法取得、存在种种严重矛盾、漏洞百出的证据,毫无疑问更具备证明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上诉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公正判决为最高宗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不仅应当收集上诉人有罪的证据,还应当收集上诉人无罪的证据!同时还应当保证像郑媛这类“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否则就侵害了郑媛作为一个公民依法享有的提供证据权、侵害了上诉人王恒旺等人的诉讼保障权和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审判程序就属于违法程序!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法发[199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三十八条:“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六种证据外,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视听资料,经过查证属实后,可作为证据使用。”根据该条规定,郑媛通过调查获得的录音证据,只要查证属实,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中,不管是法院调查,还是检察院调查,被录音人都确认录音确实是他们所说,因此,真实性不容置疑!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退一步讲,就郑媛提供的录音录像证据的合法性而言,目前我国刑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并没有就人民群众取得录音证据、提供证据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明确的规范,没有禁止人民群众通过录音取证。更没有规定人民群众录音需要取得证人的同意!根据法无禁止即合法的基本法理,郑媛作为公民提供的录音、录像以及其他能够直接充分反映上诉人无罪的证据,就是合法有效的证据,法院必须进行调查核实并当庭予以辨认、质证,而检察院也必须予以接受!否则,程序就不合法!
  退一步讲,就郑媛提供的录音录像证据的合法性而言,目前我国刑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并没有就人民群众取得录音证据、提供证据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明确的规范,没有禁止人民群众通过录音取证。更没有规定人民群众录音需要取得证人的同意!根据法无禁止即合法的基本法理,郑媛作为公民提供的录音、录像以及其他能够直接充分反映上诉人无罪的证据,就是合法有效的证据,法院必须进行调查核实并当庭予以辨认、质证,而检察院也必须予以接受!否则,程序就不合法!
  操,我看不下去了,悲哀啊!这是中国人的悲哀啊!  
  连云港赣榆县也有一起冤案。/Reporter/Article/220229.html
  江苏赣榆:一镇政府临时工被公诉贪污罪,被指因举报官员遭报复  作者:朱孔剑
  一名镇政府司机被赣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日,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决刘传开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然而本案初审庭审,刘传开当庭翻供,直指赣榆县人民检察院刑讯逼供、诱供。刘传开的两位辩护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刘传开并没有贪污和挪用公款。判决后,刘传开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维权万里行周刊 记者 朱孔剑  刘传开,48岁,原系赣榆县金山镇人民政府临时聘用人员,担任驾驶员职务,没有担任其他职务,被捕前系金山镇长的专职司机。  刘传开与妻子在金山镇上还经营一家名叫如意饭店,刘传开被捕前,因资金问题饭店被迫停业。此前,金山镇政府一直定点在该饭店招待就餐。直至刘传开案发前,金山镇政府仍欠如意饭店餐费十几万元。  日,刘传开在金山镇政府被赣榆县检察院人员带走。8月12日,刘传开家人在赣榆县检察院,确认刘传开因涉嫌贪污罪被拘留。8月24日,经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刘传开被执行逮捕,羁押于赣榆县看守所。  赣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刘传开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日向赣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日,记者旁听了赣榆县人民法院公开庭审刘传开贪污案。  赣榆县检察院指控刘传开犯贪污、挪用公款罪  2007年8月,赣榆县金山镇党委政府在建设徐福庙过程中,与安徽省芜湖万银仿古工艺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芜湖万银公司)签订了定制钟、鼓、香炉等法器的合同,总造价为人民币96000元。该笔货款先由金山镇财政所暂付给供货方,再由相关企业捐助给镇财政。同年10月11日被告人刘传开按照金山镇党委政府安排从金山镇财政所借款人民币60000元,前往供货方安徽万银公司支付定制法器余款56000元。同年,10月30日,连云港市金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下称金康化工)出具一张人民币35000元的现金支票,该支票由时任金山镇副镇长黄臻交给被告人刘传开,被告人刘传开于日到中国农业银行赣榆县北化支行提取人民币35000元,后没有上交到金山镇财政所入账,非法予以侵吞。  2010年10月,被告人刘传开在金山镇财政所清理欠款时,谎称其在日付给法器供货方人民币57000元的货款,虚报人民币1000元,非法占为己有。  2007年11月,连云港丰泰海藻有限公司(下称丰泰海藻公司)捐助给金山镇党委政府人民币20000元,该笔款由金山镇副镇长黄臻收取后交给被告人刘传开,被告人刘传开擅自将该20000元用于其个人饭店(如意饭店)经营进行营利活动。
  被告人当庭翻供 公诉方证人大多为政府领导  庭审中,公诉员刘颢宣读完公诉书后,被告人刘传开当庭翻供,直指赣榆县人民检察院刑讯逼供、诱供。刘传开在法庭上诉称,因为遭到赣榆县检察院刑讯逼供,逼不得已瞎编说自己取了35000元现金,后在一足疗店丢失,没有报案。公诉员听闻后瞠目结舌。  公诉员刘颢当庭多次语气严厉重复地告知刘传开,要“考虑后果”,旁听席上一阵嘘唏。辩护人指出公诉员在法庭上语气带有“威胁”色彩,影响被告人的真实陈述。  刘传开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并没有挪用公款。因为金山镇政府欠刘传开的如意饭店的餐费十几万元,黄臻将丰泰海藻捐助的20000元交给刘传开后,刘传开经金山镇分管领导副书记陆来德同意冲抵欠如意饭店的餐费。刘传开称,此笔款项在日,经金山镇党委秘书孟庆锋签字,以如意饭店餐费到金山镇财政所报账,金山镇财政所开具还款收据。  刘传开当时还称,2007年去芜湖万银公司付款时,是受黄臻安排要求刘传开支付57000元,并不是56000元。刘传开带52000元的银行卡和8000元现金去的芜湖,付款时刘传开从银行取款49000(取款5万元以上需要提前预约)加上8000元现金,正好57000元,付给芜湖万银公司。2010年6月,赣榆县纪委调查时,派人前去芜湖万银公司查账,芜湖万银公司并没有提供账本,致使无帐可查。  赣榆县检察院公诉员在法庭上出示了包括时任金山镇人民政府常务副镇长黄臻、金山镇政府综治办桑节明(时任金山镇财政所副所长)、金山镇财政所长姜启会、金山镇财政所出纳樊继巧、金山镇党委秘书孟庆锋、金山镇党委副书记陆来德、赣榆县政府副县长苏长晓(时任金山镇党委书记)、连云港市灌云县政府副县长李占超(曾任金山镇党委书记政、镇长)、金山镇政府镇长刘永全(时任金山镇党委副书记)、赣榆县委党史办科长葛永明等在内的十几位金山镇以及赣榆县领导干部的证言。  当天法庭的旁听席除了刘传开的家属亲朋,还奇怪的出现了赣榆县纪委的干部。审判长在法庭上也多次质问刘传开是否曾举报过金山镇政府领导黄臻。  刘传开曾反映镇领导贪污
纪委查实属黄臻责任  2010年5月,一建筑工头尹某因为向金山镇政府讨要工程款,受到分管领导黄臻的百般刁难,于是找到好友刘传开,刘传开向尹某提供了一些黄臻涉嫌违法乱纪的信息,尹某找到赣榆维权人士刘顺武到在赣榆论坛上发帖,后引起当地纪委的注意,并成立调查组,纪委调查结果为反映情况失实。但尹某的工程款顺利拿到。  赣榆县纪委在调查这起网络举报案时,找到了刘传开。日,刘传开向县纪委反映怀疑金山镇副镇长黄臻将金康化工捐助的35000元贪污占为己有。  记者获得一份金山镇三套班子的会议记录,会议时间为日。赣榆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刘永绪参加会议,县纪委通报关于网络举报黄臻的情况通报。会议记录显示:金康化工捐助的35000元现金支票,黄臻安排桑节明取回后交给黄臻,之后不知去向,是黄臻管理不严。  赣榆县纪委通报后,根据金山镇三套班子会,纪委通报调查结果,日,黄臻替刘传开向金山镇财政所上交35000元补上了金康化工的捐助款。  2011年初,黄臻调离金山镇,任海头镇海州湾生物科技园区副主任。此时,刘传开并不会知道一场打击报复的冤案正在悄悄上演。  是谁取走了35000元?  2010年6月,刘传开向纪委称,2007年10月,时任金山镇党委书记苏长晓和副镇长黄臻安排其到镇财政所借款6万元,并带上县委党史办葛永明、陈会中去安徽芜湖万银公司支付定制的钟鼓香炉余款,黄臻当时交待让刘传开付给安徽万银公司57000元,后万银公司将发票开给了葛永明,具体怎么开的发票,刘传开并不知晓。  根据金山镇党委书记苏长晓安排,该笔款项由金山镇上几家企业赞助。后黄臻从丰泰海藻公司拿到的20000元捐助款交给刘传开,刘传开还到金山镇财政所。2008年春节后,黄臻告诉刘传开说企业的捐助款都到位了,已经和财政所清帐了。2009年3月,全县乡镇财政所清理账务时,刘传开被告知还欠财政所钱。于是,刘传开再次找到黄臻,黄臻说35000元的现金支票搞丢了,被人用假身份证取走了。黄臻说三人(黄臻、桑节明、刘传开)都有责任,三人必须均摊,刘传开没同意。刘传开纳闷,黄臻当时为什么没有报案?  2010年6月,黄臻在接受县纪委调查时,称支票丢了。日,金山镇财政所长姜启会向赣榆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日,该支票被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赣榆支行北化分理处兑现,黄臻、桑节明和刘传开都不承认到银行提现。  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调取银行支票存根,在支票背面身份证号码栏内,填有一个错误的身份证号码,除前六位数字,其余与刘传开身份证号一致。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现金支票上的身份证号码是刘传开亲笔书写。送检的样本只有刘传开一人的亲笔书写样本,却没有黄臻和桑节明的亲笔书写样本。刘传开的同胞哥哥刘传统也在金山镇政府工作,他认为这是明显故意针对刘传开而来的。  黄臻证言前后矛盾 报复动机最大  黄臻证言,1,贪污35000元。2007年10月我安排桑节明到金康化工领取了35000元现金支票,后我将该支票交给刘传开,让其将该款取出后交给镇财政所,直到赣榆县纪委调查我才直到刘传开没有将35000元交镇财政所。2,贪污1000元。刘传开从安徽回来后给我四张发票金额总计96000元,镇财政先付给定金40000元,这次应付56000元,刘传开说他付了57000元。3,挪用公款20000元。2007年11月,丰泰海藻老板刘明安排财务人员送给我20000元现金,我将该款交给刘传开,让他交到镇财政所冲抵购买法器的借款,刘传开自己说这20000元冲抵餐费,付刘传开家饭店(如意饭店)餐费必须经金山镇政府办公室审核,我签字同意才能付他家现金或顶他欠款,刘传开没有跟我汇报将这20000元用于他家饭店周转做生意。  与其说黄臻的叫证言,不如直接说是指控,其他10余位证人的证言与黄臻证言相互佐证。为何一年前接受纪委调查时却称支票丢了,现在又说支票给了刘传开?刘传统认为黄臻是在打击报复。
  !!!!!!!!!!!
  为什么要跪着,我们不但要站着,而且应该挺起腰板才对啊。这样子太娇惯别人了。
  八、检察院在一审中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对有录音证据显示没有行贿的证人张绍姗、孙玉凤、吴志刚、边永成、于庆门、朱梅英、吴校飞等进行补充调查取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三)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
  小心没人帮你收尸。  
  八、检察院在一审中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对有录音证据显示没有行贿的证人张绍姗、孙玉凤、吴志刚、边永成、于庆门、朱梅英、吴校飞等进行补充调查取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三)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
  从王恒旺一冤再冤案件不难看出,确实是一个典型的“滥用公权力”,打击报复,故意利用“刑讯逼供”制造冤假错案。也有其他地方为片面追求业绩和结案率以及办事效率,特别淮安某些纪检和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把“刑讯逼供”当成了最有效的“法宝”。不管是什么颜色的“猫”,剥夺说话权力没商量,一进门都统统“打”成黑猫。最后是指标完成了,结果有了,但司法的程序和正义却荡然无存。向王恒旺这样典型的冤假错案无数。案子结了,但公平何在?正义何存呢?人心民意何在?  我们即使找出一万个理由来谴责“刑讯逼供”,但是仅仅谴责甚至愤怒是远远不够的。道德谴责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甚至丝毫无效。要从根本上遏止“刑讯逼供”的司法“怪现状”,更为关键的是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用强有力的法律制度去规范,没有实质性惩罚制度而仅用道德谴责终究是脆弱的,经不起任何考验,倘若继续默许其行为,我想,向淮阴王恒旺一样的“窦娥们”会越来越多,采取“刑讯逼供”这种最有效的“办案”方式者也会越来越多,而长此以往,恐怕人人都是其中的“受害者”,法将不法!党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国向何去?值得真正爱国爱党人们深思! 终究是某些党政官员甚至主要领导公权力滥用,司法难以独立,司法被贪官污吏所控制和利用。他们披着我们拥护和爱戴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外衣,在做着背离中国共产党方针政策的害国、害民、害党的违法犯罪勾当!
  酷邢逼供,找替罪羊,害怕、真的害怕,怎么办?  
  揭开“淮阴科员犯罪吃官饷”内幕之一   张绍珊是真罪犯吗?不  这几天全国各大主流媒体纷纷转载新华网的一篇文章“淮阴一科员有犯罪行为仍吃官饷 ”详见:http://www.//c_.htm,现代快报、中国日报网、搜狐网、人民网等媒体不但报道了事情的经过,还进行了评论,对家都对张绍珊的工资待遇“不降反升”进行评说,却没有对这个判决进行分析和探讨,使得主题走偏了,没有看清楚这个冤假错案的根源所在。  想了解其中内幕吗?详见:http://user.//main
  周总理故乡——江苏淮阴区检察官炮制冤假案丑行揭秘,请大家关注帮转、点击、回复,如果能够把帖子网址发到您的QQ群里,更是不胜感激,花您5秒钟就可能挽救4个受冤家庭,就可能使一个冤案早日大白于天下谢谢了!更多详情上网百度“王恒旺”(电话 )
  @zeddygirl
20:09:00  八、检察院在一审中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对有录音证据显示没有行贿的证人张绍姗、孙玉凤、吴志刚、边永成、于庆门、朱梅英、吴校飞等进行补充调查取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  ??  
  @zeddygi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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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体制改革应该包括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和对于办假案、错案的追究,没有这方面内容,改革是没有进步意义的!!!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纪委、检察院有“盖世太保”之称,你斗得过他们吗?
  奢靡之风在个别地方已经特别严重了,到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地步了!!!
  司法体制改革应该包括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和对于办假案、错案的追究,没有这方面内容,改革是没有进步意义的!!!
  权力会出错,领袖会出错,政府会出错。躲闪抵赖本身就可耻,而将错就错、封杀质疑就更为人所不齿,也丢尽了权力的颜面。有无忏悔和改错的勇气,最能检验一个团体、政府或民族的素养和气量。  --------  在当今世界,让政府向个人认错、让大人物向小人物认错、让大国向小国认错确属不易。关键在于能否有一种良好的理性体制、一套健康的社会价值观和文化心理——既要有周严的法律保障,又要有公正而强大的民心资源和舆论力量。要坚信:错了的人只有在说“我错了”时,才不会输得精光。今天在美国前总统尼克松的私人图书馆里,最常听到的便是他的录音资料:“犯下错误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掩盖错误-----”
  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  不在于能不能办奥运会,  不在于能不能办世博会,  不在于能不能办亚运会,  也不在于能买多少美国垃圾国债,  更不在于能去国外几十亿几百亿下订单,  甚或能慷慨地将五千亿美元投入美国两房公司,  而是在于让公民坐在家里不会被烧死,  上街摆摊不会被扇耳光,  走路不会被李刚家的豪车撞,  去医院打防疫针不会被用假药,  想吃什么都不用担心会有毒,  自己和亲人不要无事就莫名其妙地进了牢 房,冤假错案满天飞!  政府知道是冤假错案却难以纠正,明明在扼杀公平正义却打着维护公平正义的幌子。  社会更不能有黑 监 狱。  更让人难以忍受的是“东厂”们打着反腐败的幌子,大搞冤假错案来乎弄老百姓,权力反腐最卑鄙!!!!
  再次看看这篇文章,感触很深。 目前的反腐败仍然是运动式反腐,没有实事求是的,更没有按照法治的思维和方式进行的。这样迟早要出问题的!!!!
  冤案经过简述如下:  日,淮安市淮阴区党史办的办事员蒋辉因涉嫌学历造假被“双规”在淮阴宾馆,几天后8月2日,检察院竟然又离奇地将区农机局监理所办事员倪前锋带去审查,在此期间杨井村支部副书记杨军也被抓去调查,这3人被抓去几天后,区纪委和检察院向区委书记汇报,称蒋、倪、杨伙同王恒旺(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工作人员)四人伪造假拆迁协议,套取拆迁安置房3套,然后变卖得现金上百万元私分,形成一起国内罕见的拆迁人员(4人曾于2008年抽到到开发区拆迁几个月)利用权力鲸吞拆迁资金的巨大窝案。日,王恒旺被检察院和纪委带走,9月3日区纪委和检察院向前来淮阴区视察的省纪委常委刘成林汇报,刘成林表扬淮阴区案件侦查工作做得好(见淮阴区纪委、监察局2010年第8期内部刊物有记载)。然而,时间过去了一天又一天,办案机关煞有介事、反复查对全部拆迁档案,找不出一份涉嫌造假的拆迁协议。眼看所谓的造假协议的“贪污大案”变成了天方夜谭,无法向省纪委领导交代了,此前淮阴区纪委和检察院就大肆宣传报道他们的反腐“业绩”,不仅将此案刊载在内部刊物上,还向区委主要领导和市有关领导汇报案件邀功请赏,还专门召开全区警示教育大会,煞有介事地披露“案情”进展情况,并邀请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报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纪委和检察院的侦办人员不能想方设法证明我们四人有罪,将难以向各级领导交代,更逃不了法律制裁!于是区纪委和检察院风向一转,立马向这四人头上扣了个集体受贿罪。经过区纪委、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几十天的“日夜奋战”,不惜对这4个当事人采取令人发指的刑讯手段(采取揪头发、不让喝水、不让吃饭、不让睡觉、不让上厕所、罚站、罚蹲、殴打等虐待手段。看守所羁押人员秦建兵、余富美、徐东的证言可以证实),终于撬开四人的嘴巴,得到了“相互印证的集体受贿分钱口供”。接下来以这样的供述引诱威胁证人吴自刚、于保门、于庆门、吴专飞、吴校飞、张安岑、尚连胜等7人,采取关押、逼迫、恐吓等逼供手段,(我们有所有证人的录音录像,证实这些证人全是被检察院关押2-10天,被迫作伪证的),拿下7个证人的伪证词,于9月29日将这4人逮捕,一起假案最终做成。
  看看他们的答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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