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致人轻伤二级判决案例,被告已经抓了,法院需要多长时间可以判决?

请问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到法院判决要走什么程序,具体需要多少时间_百度知道
请问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到法院判决要走什么程序,具体需要多少时间
你所说的,都没有问题。这些都是法律程序。按照法律规定,轻伤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你可以直接起诉对方,要求对方承担刑事责任。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符合取保候审的程序即可办理取保侯审憨护封咎莩侥凤鞋脯猫,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核条件,并不是无条件的被释放,如果经法院审理构成犯罪,需要投监的,不构成保外就医,还是会被重新收押的,如果只是普通的轻伤害,办理取保候审是正常的法律程序,不要着急
移交检察院,检察院认为能提起公诉,那就经过法院审判。
取保候审是不需要被害人同意的。侦查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公安机关符合法律规定办理取保不需要告知被害人的,将卷宗报检察院,由检察院移送法院进行公诉。等法院开庭估计要等些日子。
这是走的正常的法律程序哦,是有点慢,耐心等等吧。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法院判决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害取保候审半年多,法院怎么还不判决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害取保候审半年多,法院怎么还不判决
某人因与人有矛盾,和几个老乡当晚十时去找对方后争执打架,致对方重伤,第二天临晨四时医治无效死亡。现当事人已被抓,请律师办理会见、申请取保候审、出庭辩护需要多少钱?
故意伤害罪临时伤检是不低于轻伤,正式伤检未出嫌疑人能办理取保候审吗?
主犯导致对方脾肾切除,(4人被伤,两人被切除脾肾)我从犯应该怎么判决
以故意伤害罪批捕后可以取保候审吗?谢谢!
走法律程序,从立案到开庭需多长时间?
尊敬的律师:您好
  本人男,由于我妻找她娘家3男人把本人在我工作单位打成"轻伤"(法医鉴定),公安正在处理中,本人计划离婚,虽然我妻没亲自打我,我是否可到法院告她故意伤害罪?并且要求伤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我在工作单位的形象一败涂地)
         谢谢 蒋律师你好谢谢你的大力帮助.
我在机关工作,发生这样的事情对我来说是个严重的打击,
已经造成严重的影响,
如果我申请精神赔偿?用什么办法比较好?
1月9日晚上,我哥哥喝了很多酒,10日凌晨就听到派出所打电话来说打伤了人,后来被定为故意伤害罪。出事后我家里的人立即把伤者送到医院去检查并治疗,医院鉴定肋巴骨打断了,但是我家里人照料的很好,伤者五天后就恢复出院了。伤者也和我们家里人说清楚不追究这件事了。现在检察院那边说准备逮捕,还不知道批没批。我相请问一下 ,如果没批,有什么办法可以保释出来,如果批了,又应该怎么办?而且现在我托一个朋友在办这个事,具体办成什么样了也不清楚,我怕上当。而且检察院如果...
我丈夫2004年和别人打架被告故意伤害,拘留1星期,后取保候审没事了,但是他的档案上记录为高危人员,这样做符合刑法吗?现在十年过去了,这档案按规定能去吗?着急!万分感谢!
我与朋友因琐事和一人发生口角,对方轻伤,7天后取保,现在马上要简易开庭了,之前在法院经法官调解15W后双方同意后,第二天原告反悔要求赔偿40W,我们经济能力有限,现在无法达成对方谅解,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能够如何判刑。中国裁判文书网
&&/&&&&/&&&&/&&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被告人杨秀发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石刑初字第125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包某某,男。未到庭。
诉讼代理人刘德辉,贵州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阡县看守所。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包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钿出庭支持公诉,诉讼代理人刘德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日15时许,被害人包某某在石阡县汤山镇万寿社区某商城处玩&百家乐&时,与被告人杨某某之女友袁某因被其催要欠付的100元而发生口角纠纷,被告人杨某某气愤之下回到自己家中拿了一把刀在&百家乐&门外守候,当被告人杨某某看见被害人包某某驾驶摩托车准备离开时,被告人杨某某持刀将被害人包某某左手前臂砍伤后逃离现场。经石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包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住所被办案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就其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包某某的陈述,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文书,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包某某诉称,因被告人杨某某用刀将其砍致轻伤,在请求追究被告人杨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告人杨某某赔偿其医疗费人民币13558.35元、误工费人民币2720元、护理费人民币23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720元、营养费人民币1000元、鉴定费人民币300元、交通费人民币10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30000元,共计人民币元,伤残赔偿金待鉴定后另行起诉。
诉讼代理人刘德辉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包某某医疗发票15张计币13458.35元,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记录等证据,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包某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包某某提出的请求除不愿赔偿精神抚慰金外对其他金额表示愿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之女友袁某与被害人包某某在石阡县汤山镇万寿社区邮电局后面某商场&百家乐&娱乐场所因讨要欠付100元而发生口角,被告人杨某某继而与被害人包某某发生争论,被告人杨某某气愤之下回到家中携带一把柴刀回到&百家乐&处,伺机等候被害人包某某,待被害人包某某离开&百家乐&欲骑摩托车准备离开时,被告人杨某某持刀将被害人包某某左前臂砍伤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包某某受伤后在石阡县人民医院、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治共计34天,用去医疗费人民币13458.35元,其伤经石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包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作案工具柴刀一把已被被告人杨某某扔到石阡县城泉都大桥河水中。被告人杨某某于日被办案民警在其家中抓获归案。
案发后,本院于日组织双方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因被告人杨某某未按约定期限约定金额履行赔偿义务,调解未果。
上诉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袁易飞、舒晓碧、刘茂等人的证言,石阡县公安局指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石)公(司)鉴(活)字(号鉴定文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杨某某指认丢弃作案工具照片,贵州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票据,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记录,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被害人包某某与其女友言语不和发生纠纷,气愤之下持刀将被害人包某某砍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信。量刑时,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在诉讼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包某某诉请赔偿医疗费应依据其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赔偿,即医疗费人民币13458.35元。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2013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进行赔偿,并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考虑,即误工费人民币2720元(80元/天&34天),护理费人民币2380元(70元/天&3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720元(80元/天&34天),营养费酌情考虑人民币1000元,结合被害人包某某受伤后需要进行鉴定及就医需产生交通费用的客观事实,酌情考虑鉴定费人民币300元、交通费人民币1000元,上列费用共计人民币23578.35元。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包某某提出精神抚慰金130000元的诉讼请求,经查,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包某某医疗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578.35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包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曾文强
审判员  李伟俊
审判员  王金妮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世武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您还未登陆,请登录后操作!
到法院,而被告人没有钱赔偿给原告,那会加重刑期吗?在立案之后再和原告协商庭外和解还有用吗?
刑事伤害鉴定会直接确定轻伤或重伤,与民事伤残等级并不完全一致,你们有无申请公安进行伤残鉴定。
的规定上主刑和附加刑也没有关系但是现在法院为了创收在一定的程度上交罚款和不交量刑是不一样的这是实际操作中的 。
3:如果伤属于是轻微伤害的话属于自诉案件,可以调节,如果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话,就不能自己和解了。
您的举报已经提交成功,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
大家还关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被告不领判决书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