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法院判决书查询的印章上写的是寿县人民法院吗

寿县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给新生儿入户被判刑
2012年8月,被告人夏鹏以其亲戚李菊之子小顺办理新生儿入户为名,向李菊索要了6000元。此后,夏鹏到合肥市,出资雇佣不法分子并提供其孙女入户口所用的《大顺镇入户人员审批表》作为范本,在小顺名字的《大顺镇入户人员审批表》村镇意见栏中伪造、填写了村镇经办人及分管领导意见,并加盖了伪造的村委会、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公章。被告人夏鹏持该伪造的审批表到寿县大顺派出所为小顺办理了户口登记。后被寿县公安局发现,被告人夏鹏退还了其所收的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鹏为谋取私利,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鉴于被告人夏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退还其所收赃款的情节,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夏鹏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文中人物名均为化名)(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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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寿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夏某某(被告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案件。
  夏某某以为其亲戚李某某之子张某某办理新生儿入户为名,向李某某索要了6000元。此后,夏某某到合肥市,出资雇佣不法分子并提供其孙女入户口所用的《大顺镇入户人员审批表》作为范本,在张某某名字的《大顺镇入户人员审批表》村镇意见栏中伪造、填写了村镇经办人及分管领导意见,并加盖了伪造的村委会、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公章。夏某某持该伪造的审批表到寿县大顺派出所为张某某办理了户口登记。后被寿县公安局发现,被告人夏某某退还了其所收的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为谋取私利,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由于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其所收的赃款,故依法对被告人夏某某从轻做出上述判决。(张万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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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QQ1:  客服QQ2:寿县环保局官员与养殖户里应外合 骗取国家补贴357万
近年来,国家对民生领域的政策性补贴力度不断加大,每年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下拨的专项补贴资金数额庞大、名目繁多。
与此同时,环保领域、家电企业、煤电企业等骗补问题的曝光让人触目惊心。国家的惠民政策没有被很好执行,国家财政补贴已然成为个别人觊觎的“唐僧肉”。
究其根源,一些地方有关部门只注重资金划拨,疏忽了对资金管理使用的检查和项目工程量及资金支付情况的结算审计,加之监管触角不能完全延伸到最基层,导致监管力度逐渐减弱,甚至出现了监管空白,这为个别人骗取政策性补贴资金留下了空间。
骗补行为一旦发生,不仅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会侵害民众的切身利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选取了几个典型领域的骗补案件,在安徽、江西进行了实地调查采访,试图剖析骗取政策性补贴的深层原因,以期找到解决之道,让国家的惠民政策能够真正惠及大众。
封堵“骗补”黑洞系列调查之一
国家环保专项资金主要有哪些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
●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中央财政共安排农村环保专项资金195亿元,带动地方各级政府财政投入260多亿元,支持4.6万个村庄开展环境整治)
●县(区)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资金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
●关于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
随着环境治理力度的不断加大,国家环保专项资金也呈现增长之势。令人忧心的是,在少数地方,不符合国家申报要求的企业通过层层审批,数以百万计的国家环保专项资金被装到了私人口袋里。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在安徽省六安市调查采访时,就了解到了这样一起令人瞠目的案例:安徽省寿县环保局局长、副局长、污防股副股长与养殖户里应外合,通过制作虚假申报材料、虚构工程等,前后骗取国家环保专项资金357万元。
一项旨在改善环境污染的惠民政策,越过层层监管,沦为了权力自肥的敛财工具。
养猪场更名“变身”
“你来这两天正好赶上六安的高温天气啊。”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李宴秋笑着说。
在她办公室,李宴秋向《法制日报》记者讲述了侦办寿县环保局局长、副局长、污防股副股长受贿、渎职犯罪窝案的经过。
2011年,安徽省环保厅与财政厅联合下发环财函【号文件,要求各地环保局与财政局按文件要求,申报2011年度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
2011年5月,安徽省寿县环保局污防股副股长孔令军具体负责这一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在负责申报的过程中,个体养殖户王某(另案处理)找到了孔令军。
李宴秋告诉记者,孔令军明知王某的养猪场不符合上述项目资金的申报要求,仍授意王某将他的养猪场更改名称,并要求王某虚报养殖场规模和生猪年存栏数。
就这样,王某按照孔令军的授意,将“王某养猪场”改为“寿县科信畜禽综合养殖场”,虚报了养殖场规模和生猪年存栏数,制作虚假申报材料。
此后,孔令军在筛选候选项目单位时,隐瞒王某养殖场的真实情况,建议时任寿县环保局局长的陈耀,把王某的养殖场作为项目申报单位。
对于科信养殖场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且规模太小不符合申报条件等情况,陈耀并非不知情,可仍将科信养殖场确定为2011年度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环保项目单位进行申报。
最终,利用虚假资料,王某套取了2011年度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财政专项资金170万元。
案发时,王某已分两次实际领取专项资金153万元,这些钱被王某用于行贿、还账及新建其他工程。
“其实这种造假手段很容易被发现,基层负责审核的部门只要到现场看一眼,就知道申报的材料是不是造假。”李宴秋说。
值得一提的是,孔令军主动帮助王某联系了一家单位,做出一套“完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通过了审核。
李宴秋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由于犯罪嫌疑人都是在一定领域的“内行”,伪造的相关文件证书往往都很齐全,很多案件从表面上看形式合法,不存在什么问题,必须仔细研究比对,才能发现很多与事实不符,是虚报冒领。
子虚乌有的沼气工程
仍是寿县环保局。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2007年,时任寿县环保局副局长的徐文宇与蓬天养殖场业主宋永成有过这样一番对话。
宋永成说:“我的养猪场想争取点项目资金,你看能不能帮忙搞点钱出来,争取的资金我们俩平分。”
徐文宇说:“申报项目资金要有工程才行,你养猪,那就做沼气工程来申报项目资金。”
“这个我也不懂,准备材料的事情就由你来负责了。”宋永成说。
之后,徐文宇开始积极运作。
为了争取这个项目,徐文宇找人做了“符合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并请人吃饭,花去5000元。
之后,宋永成凭借这份“漂亮”的环评报告,顺利地通过了评审。
最终,天蓬良种猪生态养殖厂作为寿县2007年度环保项目单位,通过虚报环保项目——寿县天蓬良种猪生态养殖厂废水治理项目,成功申报项目资金10万元。
日,这笔资金拨付到账。徐文宇拿到了前期为申报项目垫付的1.8万元,余款8.2万元与宋永成均分。
“我以天蓬养殖场名义申报的10万元环保项目资金,工程是沼气工程,实际上这个工程没有做。”宋永成说,“关于以生态养殖和沼气工程名义申报是徐文宇提出来的,我也不知以什么名义能够申报到项目资金。他应该知道我没有做工程。”
徐文宇亦表示:“宋永成给我前期花了1万多元和分给我4万多元后,他剩的钱也就不多了,应该没钱再去做工程了。”
上演“盖子”戏法
徐、宋二人的第二次“合作”,是在2010年。
在2010年度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申报期间,宋永成找到徐文宇,要求上报国家级环保项目。
此时的蓬天养殖场已经获得畜牧系统的专项资金支持,并且蓬天养殖场此前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根据政策规定,蓬天养殖场不符合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0年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显示,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重点为“十二五”期间重点污染治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申报这一项目资金的建设内容为规模化养殖污染治理。
又据财政部《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已享受中央财政其他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再享受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不支持没有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企业、不支持竣工验收后又申请拨款补助的项目。
徐文宇在明知蓬天养猪场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仍同意将养猪场确定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
这一点根据徐文宇供述可知:按照规定这种环保项目是针对老污染源,“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项目是肯定不能申报的。
2010年10月至2012年2月,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共计204万元分批拨付给蓬天养殖场,宋永成领取上述款项后用于归还个人借款。
判决书显示,陈耀供述称:“宋永成和我们几个局长都比较熟悉,他曾向我们提出他办的养殖场能否申报环保项目资金,我就说知道了,改天让徐文宇局长去看一下。徐文宇到现场看后跟我讲企业还可以,可以考虑申报项目。”
徐文宇称:“我和宋永成关系比较好,我知道他蓬天养猪场是新建的环保设施,属于‘三同时’工程,不符合申报条件,在他申报项目时我没有提反对意见。”
宋永成表示,申报环保项目时,没人到现场去看。在拨项目资金时,徐文宇及财政局等人才去现场看。环保局验收的是猪场以前就已做好的工程。
据宋永成供述:“后来环保系统的人提出,我原来做的雨污分流工程没有盖子,后期我又加的盖子。猪场真正的环保项目工程就是在原有的雨污分流的沟上加了一个盖子。”
最终,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两罪合并判处孔令军有期徒刑7年;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合并判处陈耀有期徒刑8年。
环保补贴成“唐僧肉”
寿县环保局渎职窝案并非孤例。
针对日渐严重的环境问题,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在环保领域的投入力度,然而,由于监管的缺位,这类政策性补贴成为企业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唐僧肉”。
日,审计署发布2011年第11号审计结果公告,公布了河北、山西、内蒙古等20个省、区、市有关企业节能减排情况审计调查结果。公告中,一批企业挪用、套取环保专项资金被点名。
审计署在对部分地方电力、钢铁和水泥等行业2007年至2009年节能减排情况进行的审计调查结果表明,长沙绿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昊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等11户企业挤占、挪用专项资金5700万元,用于企业经营等支出;
徐州中科玻璃有限公司、渭南市宇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等14户企业采取编造虚假申报资料、多头重复申报等手段,套取专项资金8600万元;陕西渭河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王家山污水处理厂等15户企业因有关部门审核把关不严,多得节能减排专项资金620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2011年和2012年,中央财政预算共安排本级和转移支付给18个省“三款科目”资金达818.83亿元,涉及8328个项目。
日,审计署公布对“5044个能源节约利用、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审计结果”,对我国部分企业违规获取政府补贴情况进行通告。
在审计署公布的348个“三款科目”资金问题及整改情况表中,涉及违规获得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企业多达126家,占到总违规企业数量的36.2%,包括钢铁、水泥等重点领域,如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虚假淘汰的方式,骗取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765万元。
日,环保部发布通报,决定对沈阳华润热电公司等19家公司实行挂牌督办,其中华润电力旗下就有3家企业被通报并挂牌督办。
经环保部调查人员核实,沈阳华润热电公司1号、3号机组烟气在线监测数据造假。此外内蒙古华润金牛热电有限公司瞒报燃煤硫分,脱硫设施CEMS数据失真,长期超标排放。华润电力(兴宁)有限公司脱硫工艺有缺陷,长期超标排放。
为提高火电企业脱硫的积极性,国家对安装并正常运行脱硫装置的燃煤电厂进行电价补贴,以弥补脱硫成本增支。一个60万千瓦的机组,国家给予的补贴大概为每年4000万元至5000万元。
华润集团目前是享受脱硫电价补助最多的企业之一,这三家电力企业每年享受的国家脱硫补助1亿多元。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和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说,不少发电厂拿到脱硫电价补贴之后不好好运行设备,出现白天装置运行正常、晚上关闭环保装置的情况,把钱省下来自己拿了。
内外勾结弄虚作假
有着多年此类案件办理经验的李宴秋告诉记者,政策性补贴领域渎职犯罪案件有着以下特点:
骗取政策性补贴手段多样化。近年来国家实施惠农政策,不断加大政策性补贴力度,但同时,骗取政策性补贴的手段也呈多样化,如在申报过程中虚开户头、在真实户头上虚报数字、擅改土地性质、在审核环节随意审核通过等。
窝案、串案多。由于政策性补贴从申报、审核、资金拨付到发放,涉及多个环节和人员,有时一项补贴的落实到位往往涉及好几个部门,所以一旦发案,容易构成窝案、串案。
贪腐交织,社会影响恶劣。这类渎职犯罪背后往往存在权钱交易,而且直接受害方主要是享受政策性补贴的人民群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渎职失职行为,或以权谋私,影响了国家惠民政策的落实实施,直接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社会影响恶劣。
在寿县这起环保资金补贴系列渎职犯罪案中,从项目申报到实施,到最后检查验收,均为内外勾结、相互分工、弄虚作假的结果。寿县环保局原局长陈耀及副局长徐文宇始终参与其中。
宋永成所说亦可印证:“不是陈耀和徐文宇,我也争取不到国家项目资金,我是通过陈耀和徐文宇的帮助才成功申报了国家级项目资金204万元。”
在六安市检察院采访时,李宴秋反复对记者说,如果相关人员有责任心,到现场看一下,就可以避免造假。监管的缺失是这起窝案串案的根本。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国家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验收等全程监管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这意味着,环保局集项目实施监管权与验收权于一体。
李宴秋认为,这种集“运动员”和“裁判员”于一体的权力架构形式,导致权力过于集中,很容易诱发职务犯罪行为。
骗取政策性补贴的普遍性说明,监管的触角不能完全延伸到最基层。
在安徽省寿县3起骗补案中,作为基层的把关和审核部门,环保局的职责应该是实体审查,也就是说要去现场逐一审核,并对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可是,由于没有第三方的监督机构,寿县环保局个别人自编、自导、自演,最终成功帮助他人骗取巨额补贴。
从客观上看,骗补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因为相关制度不健全,如补贴信息不公开,导致了信息不对称,监督环节未能及时跟进,事后审计无法从源头上起到预防作用。
从主观上看,个别人抱有“国家的钱不要白不要”的观点,为了争取国家财政补贴,想方设法弄虚作假。
而更值得警惕的是,即使挪用、侵占财政专项补贴行为被发现,个别地方在处理上也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处罚力度过小、过轻,让骗补行为有恃无恐。
此外,环保领域专项资金政策性强、专业性强,在实际操作时,理应是行政审查与专业资质的审查一分为二,可现实却是二者混为一体,由环保部门全权代理,导致资金监管和行政职能监管几乎处于真空状态。
正如六安市检察院反渎局局长李宴秋所说,多种原因导致了骗补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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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陈正尧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寿民一初字第01871号原告: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寿县明珠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刘广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厚祥,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聂幼星,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正尧,男,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原告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告陈正尧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杨厚祥、聂幼星,被告陈正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诉称:被告陈正尧原系三觉工商所协管员,因历史原因入住原告所有的原三觉工商所办公楼的最东边一楼两间房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搬出,被告拒绝。日原告委托寿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对被告居住的楼房进行安全鉴定,结论为被告居住的办公楼为D级危房,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整体拆除。接鉴定报告后,原告即向被告下达了搬迁通知,但被告仍拒不搬出,导致原告的拆迁工作无法开展。要求判令:被告立即从其居住的原告所有的原三觉工商所办公楼内搬出,将居住的两间房屋返还给原告。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证据为:一、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二、土地证、房产证,证明被告居住的房屋产权系原告所有;三、房屋鉴定报告,证明被告居住的房屋是须立即拆除的危房;四、书面通知,证明原告通知被告搬迁被告拒不搬迁;五、照片一张,证明原告将搬迁通知张贴在被告居住的办公楼前。被告陈正尧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时效期,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原告准许本人参加房改。并赔偿应为本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15万元。判令由原告承担诉讼费。被告陈正尧提交的证据为:一、身份证,证明被告的自然人身份情况;二、寿县人民法院(2006)寿民二初字第1619号撤诉裁定书,证明原告超过时效期两年;三、寿县劳动就业局(84)第82号合同工介绍信存根和人员花名册,证明我是经劳动就业局批准安排的合同工,月工资33.2元,不是市场服务中心的聘用人员(协管员);四、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六民二终字167号判决书,证明我与原告寿县工商局形成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判决为我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补缴社会保险金;五、皖政(1995)7号文件,证明我符合参加房改条件,并应为我缴纳住房公积金;六、寿办发(2006)38号文件,证明2006年县政府要求房改。经庭审质证,被告陈正尧对原告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举的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所举的一、二、四、五号均无异议。对原告所举的三号证据认为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其居住的房屋是完好的,根本没有裂缝,也不漏雨,不是危房。原告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陈正尧所举的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为:对被告所举的一号证据无异议。对被告二号证据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告的诉请没有超过时效。对被告三、四、五、六号证据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认可。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对原、被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所举的一、二、四、五号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故予以认定。对原告所举的三号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被告所举的二、三、四、五、六号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故本院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正尧原系三觉工商所协管员,1995年冬,经原三觉工商所负责人同意,安排被告入住原告所有的原三觉工商所办公楼的最东边一楼两间房屋。该办公楼原告办理了寿房权证三觉镇字第3100241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日经原告委托,寿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对原三觉工商所办公楼(含被告居住的房屋)进行鉴定,评定:1#办公楼安全等级为D级(危房)。日原告向被告送达通知,要求被告立即搬出该办公楼,并将搬迁书面通知张贴在被告居住的办公楼前。另查明:被告陈正尧与其家属现居住在原告所有的原三觉工商所办公楼的最东边一楼两间房屋内。本院认为:原告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三觉工商所办公楼的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陈正尧没有证据证明其居住的合法性,应当将居住的两间房屋返还给原告。被告陈正尧辩称原告超过时效期。本院认为,被告陈正尧原属三觉工商所协管员,所居住的房屋是由该所安排入住,不产生被告侵权的法律行为,被告提出原告超过时效期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主张返还原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正尧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其居住的原三觉工商所办公楼内搬出,将居住的两间房屋返还给原告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陈正尧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沈远东审 判 员  杨传胜人民陪审员  郝 涛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欢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七十三条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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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审理查明:日,寿县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寿县招投标中心对外公开招标“寿县双庙集镇、保义镇种粮大户小农田水利项目”,被告人刘某挂靠的安徽某水利工程公司以3876301元中标,其中某工程电灌站中标单价是372489元。该电站竣工后,被告人刘某为取得建设单位对其增加工程量部分的拨款,委托不法分子私刻寿县某电力安装公司公章,并将原寿县某电力安装公司编制的“某地电力安装预算书”中水泥杆单价由610元变更为2660元,增加单项造价159900元,造价总投资由原寿县某电力安装公司的预算书元提高为元,被告人刘某在假预算书上加盖伪造的公司公章后,以此预算书连同其他资料作为增加工程量依据体现在报告中,要求寿县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增拨工程款。日,寿县财政局研究同意为被告人刘某增加电站设施款16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退缴了增加的电站设施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实现个人目的,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触犯刑法,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庭认为,侦查机关在调查此案时,已掌握了被告人刘某伪造印章的犯罪线索,此后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讯问中供述了伪造印章的犯罪事实,此情节依法不构成自首。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近日,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李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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