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一债权人,我先保全,银行资产保全专员后保全该怎样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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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后在财产分配方面有没有优先权
有人开办公司,从我亲戚处借款几十万,后来该公司经营不善,此人逃跑,留下固定产一处,价值大于我亲戚的几十万借款,但远远小于该人的所有借款总和。
我亲戚及其他借款人提起诉讼,部分人诉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递交了保证金。
现在法院判决,说是诉讼的人太多了,该人固定产拍卖后,所有借款人分配拍卖款,申请和没有申请财产保全的人一致。
我想问的是: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是否有优先权分配拍卖款?是否提出的人分配剩余的拍卖款才能分配给其他人?如果不是,提出财产保全并递交保证金岂不是没有意义?
行业分类:法律咨询类
回答时间: 11:21:46
像你这种情况,其他持有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即按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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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19:10:30
【诉前财产保全法条】保全财产优先权的实现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佚名 点击数:361 评论:0条 更新时间: 11:24:00
本文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等相关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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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法条】保全财产优先权的实现
我国法律法规及解释尚未承认申请人对其依法申请保全的具体财产享有优先权,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第91至95条均有债权人参与分配的一些规定,据此,财产保全申请人在缴纳保全费、提供担保,承担保全赔偿责任等风险后,并不享有实质上对保全财产的任何优先权,因此执行过程中的平均主义,有悖实质意义上司法公正。
优先权制度发端于罗马法,最初设立之优先权有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和受监护人优先权,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弱者,以维护公义。优先权具有支配性、优先性、从属性、法定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变价受偿性和一定条件下的追及性等担保物权性质,是一种传统的法定担保物权,现代优先权旨在破除债权平等原则,赋予特殊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清偿的权利,以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实质性平等。执行中按比例分配与立法设立保全制度初衷相悖,这是表相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也为拖延执行和司法人员滥用权利制造了条件,大大降低了民众对法律的公信力。保全财产作为特别优先权,一旦财产发生减损,将直接影响申请人优先权的最终实现。因此应加强立法,保障一般债权人实质上的优先受偿权。同时对执行相关规定进行修改,执行过程中应首先满足保全申请人的债权,如保全财产有多人的,应依先后顺序对财产进行分配,而不应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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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20:04:15
【诉前财产保全法条】保全财产优先权的实现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佚名 点击数:361 评论:0条 更新时间: 11:24:00
本文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等相关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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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法规及解释尚未承认申请人对其依法申请保全的具体财产享有优先权,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第91至95条均有债权人参与分配的一些规定,据此,财产保全申请人在缴纳保全费、提供担保,承担保全赔偿责任等风险后,并不享有实质上对保全财产的任何优先权,因此执行过程中的平均主义,有悖实质意义上司法公正。
优先权制度发端于罗马法,最初设立之优先权有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和受监护人优先权,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弱者,以维护公义。优先权具有支配性、优先性、从属性、法定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变价受偿性和一定条件下的追及性等担保物权性质,是一种传统的法定担保物权,现代优先权旨在破除债权平等原则,赋予特殊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清偿的权利,以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实质性平等。执行中按比例分配与立法设立保全制度初衷相悖,这是表相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也为拖延执行和司法人员滥用权利制造了条件,大大降低了民众对法律的公信力。保全财产作为特别优先权,一旦财产发生减损,将直接影响申请人优先权的最终实现。因此应加强立法,保障一般债权人实质上的优先受偿权。同时对执行相关规定进行修改,执行过程中应首先满足保全申请人的债权,如保全财产有多人的,应依先后顺序对财产进行分配,而不应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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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10:25:42
你这种情况,其他持有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即按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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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已提出一个月以上,回答功能关闭,如需求助可重新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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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优先权的问题
条文(貌似是某法的80/90条),提出由于只有A保全了该处房产,应该有一定程度上的优先受偿权,即在债权比例的基础上,对A给予优于BCDE的受偿比例。
由于BC没有代理律师,对这个问题很头疼。望解答,并给出法律条文。所有当事人均为个人,非法人。
1、A的代理律师的说法是有一定道理。但A主张对王某的债权具有优先权,是有条件的:必须是对该房产具有所有权、担保物权或其他优先权。
2、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第93条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94条 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如还有问题可保持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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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
nginx/1.2.2不同申请执行人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如何进行分配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江永跃
   [案情]:2006年6月,张某起诉大华公司40万元。审理中张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大华公司厂房,A法院于同年7月依法裁定查封了大华公司仅有的一处厂房。同年11月A法院作出判决,大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张某40万元。判决生效后大华公司未能履行义务。张某于2007年3月向A法院申请强制执行,A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厂房进行评估,厂房价值90万元。同年3月A法院又受理了孙某起诉大华公司,标的为20万元,孙某未向A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同年4月A法院上级B中级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大华公司标的70万元执行案件,同时对大华公司厂房进行了轮候查封。同年5月A法院审理孙某的判决生效,由大华公司给付孙某20万元,并于同年6月申请A法院强制执行。同年7月B中级法院将李某申请执行案件指定A法院执行。上述3个执行案件的标的为130万元。同年8月A法院对该厂房进行拍卖成交价为120万元。
  [分歧]:A法院对上3个执行案件的分配提出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3位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进行清偿。第二种意见认为,A法院审理的张某和孙某的两件案件优先清偿,最后再清偿B中院审理的李某的债权。第三种意见认为,扣除相关执行费用后,首先清偿申请财产保全的张某的债权,其次清偿B中级法院轮候查封案件李某的债权,最后清偿孙某的债权。
  [评析]:本案执行分配的焦点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的理解。一种理解该规定是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对抗其他法院审理案件的受偿,采取执行措施法院所有案件均优先受偿。另一种理解是按执行案件采取执行措施顺序来进行分配。
  评析一,第一种意见理由是,在被执行人欠多个债权人债务的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全部被一个债权人保全,而将财产分配给申请保全的债权人的做法显然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上述3份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均系大华公司,各债权人对执行的标的均无担保物权,各债权应比例进行清偿。执行规定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的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上述3起执行案件的债权人均无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情形。为此,从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现3份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情况下,应按各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评析二,第二种意见的理由是,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采取执行措施法院所有案件均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再清偿其他法院案件的执行。B中院将李某申请执行的案件指定到A法院执行,是规避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的执行。为此,A法院审理的张某和孙某的两件案件优先清偿,最后再清偿B中院审理的李某的债权。
  评析三,第三种意见的理由是,在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的程序中,清偿债权的一般原则是遵守顺位清偿制度,即按照权利顺位在先、强制措施顺位在先的原则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具体地讲,包括两层含义,优先清偿权利顺位在先的债权,如抵押权、质押权,再清偿普通债权;在普通债权中,又优先清偿强制措施实施顺位在先的债权人,再清偿强制措施实施顺位在后的债权人,这也是我们对民事强制执行债权受偿制度一般意义的理解。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的理解应是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这就是说,我们对处理多个金钱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债务人案件的首要原则,是按执行顺序受偿,实行优先主义原则。执行规定第93条也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执行规定第94条是针对均未采取执行措施的各个案件的债权额分配,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的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为此,该案的执行分配就是按采取执行措施顺序来进行分配。在扣除相关执行费用后,首先清偿申请财产保全的张某的债权,其次清偿B中级法院轮候查封案件李某的债权,最后清偿孙某的债权。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作者单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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