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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发布时间:日 08:44 | 来源:《河北日报》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这就为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确定了方向和目标,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遵循。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所有的法律法规都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所有政党和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通过宪法来凝聚共识,解决我国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通过宪法进一步理顺国家治理体系。因此,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核心是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维护宪法权威。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
  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一是要切实强化宪法意识。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要自觉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二是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要尽快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方式等,将原则性要求具体化、程序化,使宪法监督更规范、更有效。三是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等,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培育尊重和信仰宪法的法治文化。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保障:完善立法体制
  完善立法体制,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的历史起点上,为完善法律体系提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要求,对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机关的设置、立法权限的划分以及立法权运行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总称。我国确立的是统一、分层级的立法体制。全国人大与国务院、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立法程序、法的适用规范和备案审查等事项,在2000年的《立法法》中有着相应规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现行立法体制显现出了立法权限划分不明晰、立法主体的利益倾向影响法律的公正性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首先,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对保证立法正确的政治方向,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至关重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
  其次,发挥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立法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立法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应当体现在法律法规的立项、起草、审议、修改、表决等各个环节。对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的起草,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要形成常态机制。
  第三,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民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建立由专门的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法律法规的工作机制。
  第四,明确立法权力边界。完善立法协调沟通机制,对于立法中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途径: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只有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才能使每一项法律法规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为广大人民所接受并遵守。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法律体系建设。经过30多年的艰苦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个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使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有力地推动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地保障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的法律体系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努力。例如,在科学立法方面,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不同位阶的法律之间衔接不够紧密,匹配性和协调性有待提高。在民主立法方面,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人民意愿,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有序参与还有待加强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就是要以严谨科学的态度,尊重和体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诉求,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体现和尊重党和人民的意愿,保障人民各项权益。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抓手: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抓手。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前要着重解决立法效率不高的问题,有些重点领域法律不能及时出台、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的问题,法律没有根据客观形势变化及时修改的问题,法律在一些重大制度上还有缺项的问题等,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使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有效落实。一是完善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三是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四是完善民生领域的法律法规,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五是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
责任编辑:刘佳华加强社会建设领域法律制度建设
日 08:30:00
来源:《求是》2014/23  作者:李强
核心要点:
■ 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公共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领域,必须随着发展阶段的变化及时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全体公民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的公共服务,努力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 通过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和体制机制,依法保障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项权利,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 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公共服务,是加快社会组织立法、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
■ 社区矫正制度集惩罚、矫正、教育、帮扶于一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方面的重要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
■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对内要求发展、求变革、求稳定,建设平安中国;对外要求和平、求合作、求共赢,建设和谐世界。
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立法工作的重点领域之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局出发,提出了完善公共服务领域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组织立法、制定社区矫正法、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等具体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把加强社会建设领域立法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完善公共服务领域特别是民生领域的法律法规
享有公共服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公共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领域,必须随着发展阶段的变化及时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全体公民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的公共服务,努力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领域的立法工作。截止到2013年底,上述领域已制定实施相关现行法律42件、行政法规138件,分别占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17%和23%,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公共服务法律法规体系,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改善。目前,我国已全面普及了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实现了比较充分的就业,建立了覆盖城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社会救助体系,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平稳,扶贫开发工作取得巨大成就,慈善事业快速发展,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得到加强。但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对“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等期盼相比,我国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等公共服务的发展还相对滞后,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教育领域,围绕让全民享有更好更公平的教育,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等领域的法律法规,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在就业领域,围绕扩大就业和实现高质量就业,进一步完善保障就业、扶持创业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劳动人口尤其是就业困难人口就业能力,改善创业环境,促进人民群众稳定就业。在收入分配领域,围绕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完善落实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法律法规,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体系,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在社会保障领域,围绕提高覆盖面和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养老、城镇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医疗卫生领域,围绕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医疗保障、医疗服务、药品供应和政府监管等体制机制,加强公共卫生服务,提高群众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基本医疗卫生资源均衡配置,确保人民享有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在食品安全领域,围绕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法律法规,形成有效衔接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在扶贫开发领域,围绕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贫困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一步建立健全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等领域的法律法规,着力解决相对贫困、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在慈善事业领域,围绕扩大社会参与、管好用好善款,加快制定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推动形成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及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政府支持、社会举办、公众参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体系。在社会救助领域,围绕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问题、专门问题、突发问题公开、公平、公正、及时解决,以法治方式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在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领域,围绕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儿童优先原则、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以及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完善体现性别平等和儿童优先的法律法规,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多项法律法规,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切实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二、加强社会组织立法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和依托。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有利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独特作用,形成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主体平等竞争、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自律的完整体系;有利于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拓宽协商民主渠道,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有利于充分发挥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提升各类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服务供给与监督评价等方面的功能,扩大和优化公共服务;有利于充分发挥城乡社区等自治组织在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形成人民群众依法通过社会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良好格局。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快速发展。截止到2013年底,全国各类社会组织超过54万个,从业人员超过1200万人,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层次各异、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体系,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存在的问题是,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不足、规范管理不够,一些社会组织的设立门槛过高,一些社会组织的行政化倾向严重,现行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矛盾比较突出,必须加快社会组织立法,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公共服务,是加快社会组织立法、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社会组织立法,一是围绕全面实现各类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予以财政补助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促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二是围绕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抓紧修订出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基金会管理等法律法规,加快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促进这些社会组织加快发展。三是围绕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研究制定和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志愿者招募注册,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健全志愿服务激励机制,把志愿服务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四是围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规范和引导它们依法开展活动。通过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和体制机制,依法保障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项权利,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强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
三、制定社区矫正法
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是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制度集惩罚、矫正、教育、帮扶于一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的发展,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方面的重要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是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法律制度的内在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迫切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制定社区矫正法。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我国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在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等6省(市)试点,2005年进一步扩大试点省份,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10多年来,社区矫正工作有序推进,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近185万人,累计解除社区矫正人员113万多人;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各省(区、市)普遍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全国共招聘社区矫正工作者7万多人,招募社会志愿者63万多人;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初步建立。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这表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制定社区矫正法,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是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要坚持把正确有效执行刑罚、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制定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目的,把惩罚犯罪与教育矫正相统一、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作为制定社区矫正法的立法原则,把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作为制定社区矫正法的立法任务,把构建和完善社区矫正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监督等有关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作为制定社区矫正法的立法内容,实现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加快建立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相协调的刑罚执行体制,促进司法文明进步。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制度,针对有钱人、有权人犯罪后以金钱或权力赎身比较突出等问题,严格实体条件、程序规定,强化责任,杜绝司法腐败,充分发挥好这一制度的积极作用。
四、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维护国家安全大局的高度,创造性地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总体国家安全观既以历史眼光深刻总结了我国维护国家安全的经验,又以全球视野、战略思维对我国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进行了科学分析,是一项重大的理论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国家安全的探索认知达到了新的历史高度,是我们在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的科学指南。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深刻理解和把握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发展的首要前提,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当前,全球范围内不同文明、不同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竞争与较量十分激烈,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势力有所抬头,世界经济增长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各种威胁和挑战联动效应明显,这些都对我国国家安全构成了严重挑战。可以说,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对内要求发展、求变革、求稳定,建设平安中国;对外要求和平、求合作、求共赢,建设和谐世界。必须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坚定不移地维护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真正夯实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必须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必须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发展才能富国强兵,富国强兵才有安全。必须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打造命运共同体,推动各方朝着互利互惠、共同安全的目标相向而行。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要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健全反恐工作格局、完善反恐工作体系、加强反恐力量建设,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分裂渗透破坏活动。要围绕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加快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防治、网络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公共安全领域的立法,加强源头性、基础性工作,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要围绕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加强相关领域的立法,形成完备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作者: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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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编辑:乔雪 )法律系概况
&&& 法律系前身为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2001年建校之初创建的法律系,2004年5月学校院系合并,法律系、新闻系组建成法律与传媒分院,2011年11月,法律系成立,现有法学专业以及法学(知识产权方向)辅修专业。设有法学与知识产权研究所一个A类研究所和宁波市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两个B类研究所。目前拥有能容纳200多人的中型模拟法庭供学生实践教学使用和与之配套投资近100万建成的法学教学中心。
&&& 法学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相关政策,理论功底扎实、知识面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能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本专业学生系统地学习法学相关知识,接受作为一名合格法律工作者的系统训练,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与法学素养,具备运用所学法学知识与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的基本能力。
&&& 法学(知识产权方向)辅修专业的培养目标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跨学科知识交叉融合的复合型人才,即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基本素质、具有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实务型知识产权人才, 增强学生毕业后对社会的适应力和竞争力,拓宽学生的就业途径与方向,满足用人单位和社会对多样化知识背景人才的需求。
&&& 法律系现有教职员工20人,其中专任教师14人,在站博士后2人,具有高级职称的7名,中级职称的6名,其中,博士生导师1人,硕士生导师2人;专任教师中10名教师具有博士学位。有8名教师具有在美国、德国、英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比利时、香港等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留学、访问和工作经历。高级职称所占专任教师比率54%, 博士学位所占在专任教师比率54%。此外,学院还聘请浙江大学兼职教授 2人。有1位教师被列为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有1位教师被列为宁波市&4321&人才队伍第二层次培养对象。
&&& 年期间,法律系共完成科研经费286.45万元,获得地市级以上成果奖4项,主持各级各类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60余项,在二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70余篇,出版专著4部,主编或参编教材16部。其中,2010年法律系科研工作更是取得了跨越式发展,全年获国家级项目1项,地厅级项目7项;获浙江省高校科研成果奖和浙江省社科联青年优秀成果三等奖各1项;在一级刊物上发表论文5篇,另有6篇论文被EI、ISTP索引;并首次获得国家软科学课题项目。
&& 2011年法律系科研再上新台阶,本系教师论文突破SSCI,发表一级期刊(不含EI)论文5篇,被EI检索论文7篇,获得国家科技部支撑项目课题子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招标课题、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浙江省科技厅软科学等省部级课题5项,出版专著1部,获各类奖项5人次,2011年度科研经费达140多万元,专任教师人均科研经费突破10万元。
& 2012年,法律系科研项目总共24项,经费达121万元,其中获得省部级项目两项,其中教育部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科)国家青年基金课题1项,浙江省科技厅项目一项,发表一级期刊论文4篇,出版著作2本。科研成果受到各界优异评价,全年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4项,地厅级科研奖励3项。
&&& 法律系教学辅助设施齐全,在专业教学实验室建设方面,学院投资160余万元,建有一个能容纳近200余人的中型模拟法庭,供学生在实践教学中使用。为整合教学资源,提高实验设备利用效率,专业于2010年10月成立了金宗城法学教学中心。该中心投资近100万元,法学专业实验室面积625平方米,共有庭审发言与扩声系统、多媒体举证显示系统、庭审多面体数字系统、法警监控系统等实验仪器设备共60台/套,价值约73万余元,承担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非诉讼业务技能训练等课程的教学试验,同时为教师纵、横向科研工作提供服务。在实验教师队伍建设方面,目前法学专业现有实验教师(含课程实验任课教师)10人(其中高级职称4人,中级职称6人)&
&&& 围绕&国际视野、人文情怀、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人才培养目标,秉承&公平、公正、严谨、求是&的发展方向,法律系坚持以学生为本,积极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如模拟审判、法律援助、学术讨论、读书报告等,创建了 &谈情说案&等校园文化品牌活动。在社会实践方面,法律系学生积极与宁波市各大社区、乡镇合作,开展法律实务进社区和模拟审判公演进乡镇等活动,更是在法律系师生一起努力下,创造了&法治宁波进行时&大型暑期实践品牌,为学生与社会接轨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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