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可以申请红十字会大病救助救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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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会同省市红十字会在挂钩帮扶村开展公益救助行动(0/0)
信息来源: 机关党委 |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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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6日,省机关管理局会同省红十字会、福州红十字会、东南眼科医院,在我局挂钩帮扶的永泰县先锋村及邻近村镇,联合开展的&光明天使公益救助活动&。
&&& 这项活动主要是为先锋村及邻近村镇村民进行眼疾检查和白内障免费手术治疗,由于其公益性和针对性很强,受到村民的广泛欢迎和积极参与。上午9时许,先期得到消息的部分村民已齐聚先锋村红十字会(2015年初在省市红十字会指导下成立),等候眼科专家的到来。随着眼疾检查的展开,邻近村镇有眼疾的村民闻讯陆续前往,检查工作持续到中午13时多才告一阶段,期间现场为90多位村民进行了眼疾检查,并筛查出36名白内障患者,拟于4月下旬进行免费复明手术,让他们早日走出黑暗,重见光明。
&&& 参加活动的省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毛文航、省机关管理局副局长陈加自、福州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胡晓强、永泰县委副书记吴晓杰,以及在先锋村挂职村支书的省机关管理局房管处副处长刘力行等,还围绕继续在先锋村开展公益救助、特别是做好智障人员的筛查援助工作等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决心从具体事做起,把党和政府情系民生、关注弱势的重要举措落实到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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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15年彩票公益金人道救助救灾物资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15年彩票公益金人道救助救灾物资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详见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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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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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中标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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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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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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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采购人地址
详见公告正文
采购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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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名称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地址
详见公告正文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详见公告正文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15年彩票公益金人道救助救灾物资采购项目中标公告采购项目名称: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15年彩票公益金人道救助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HG150546招&标&内&容:棉衣、茄克衫、棉被、棉帐篷、单帐篷招标公告发布日期:日开&标&日&期:日定&标&日&期:日&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金额:第一包:湖北民惠福利被服厂、湖北省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工业园区内、人民币47.7元/件第二包:&山东东洲服饰有限公司、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89号、人民币40元/件第三包:&四川安浪家纺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银华工业城、人民币73元/床&&&&&&&&&江苏超泽瀛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泰村村苏家桥、人民币71元/床&&&&&&&&&北京绅宝针棉织品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西翠路17号院16楼4-1001、人民币75元/床第四包:&秦皇岛市傲森尔装具服装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海港区北部工业区北二环439支5号、人民币1880元/顶第五包:&章丘市海泰涂覆布业有限公司、山东省章丘市明水双山路中段路东、人民币1000元/顶合同履行日期:按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李俐、温以雄、马纯英、徐燕、沈少林、王军、何丽华&采购人名称: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三条8号联系电话:采购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邮政编码:100035项目联系人:于佳辉、刘士伟联系电话:602803&&&&&相关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联系部门:办公室&&&&&&&&&&&&&&&&联系电话:&&&&感谢本项目所有投标人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支持。&&&&特此公告。&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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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关注红会战地救护:三年遇袭2000余次
来源: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一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中指出, 在2012年至2014年间,在该组织开展人道工作的11个国家里, 共有2398起针对医务人员、医疗设施或医疗救护行动进行的攻击, 将近600名医务人员在救死扶伤之时遇害或受伤,700多辆医疗运输车辆或直接或间接地受到这些暴力事件的影响。
  针对伤病员以及医务人员的暴力事件是当今人道领域最严峻同时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之一。 在冲突和其他紧急局势期间,医务人员每天都力求确保需要医疗服务的人们能够安全地获得所需服务。他们应当受到保护和尊重。
   5月8日是世界红十字与红新月日(World Red Cross and Red Crescent Day)。每年的这一天,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及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都会以各种形式纪念这个日子,以表示红十字运动的国际性以及红十字人道工作不分种族、宗教及政治见解的特性。
2013年,孟加拉国,达卡。 2013年达卡政治暴动期间,孟加拉国红新月会志愿者向伤员提供急救服务。& Bangladesh Red Crescent / WAHID, Adnan
哥伦比亚,纳里尼奥。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一名医生在照顾一名小女孩。 医务人员致力于确保患者的尊严得到维护,将其信息或病情作为机密,并确保在采取医疗步骤之前已经得到患者的明确同意。CC BY-NC-ND/ICRC/Christoph Von Toggenburg&
红新月会志愿者在叙利亚阿勒颇的街头寻回尸体。 医务人员确保红十字和红新月标志得到恰当的示。他们设法确保自己的工作得到各个社区及所有利益相关方的理解和认同。Syrian Red Crescent / I. Tayyar
南苏丹,朱巴。 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支持开办的教学医院。医务人员为伤者和病者提供个人护理和公正的医疗救治,恪守其职业伦理道德原则。CC BY-NC-ND/ICRC/Boris Heger&
乌克兰,基辅。 乌克兰红十字会应急工作组成员抢救一名刚被子弹击中的示威者。& URCS / V. Sherbanyuk&
利比亚,卜雷加。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代表在给一名中弹的战士进行急救。医务人员不管是在和平时期,还是在武装冲突或紧急状态期间都同样应该恪守医学道德的各项原则。CC BY-NC-ND/ICRC/Younes El Shalwi
2013年,尼日利亚,高原州,乔斯。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尼日利亚北部协助培训几家医院的工作人员如何有效应对伤员突然涌入的局面,并在培训中讲解检伤分诊、急救和外科方面的知识。这张照片展示了与高原州医院联合举办的培训演习,国家紧急管理局、警察、军队和民防部门都参与了此次演习。& ICRC / Ibrahim Dung
2014年,巴基斯坦。 2014年9月,巴基斯坦红新月会志愿者在伊斯兰堡发生的抗议活动中将一名伤员送往医院。& PRCS&
(责任编辑:UC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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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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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 自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八条 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三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第十四条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八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品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二条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 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 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条 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逃汇、骗购外汇的;
(二)偷税、逃税的;
(三)进行走私活动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三十一条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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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公益救助基金设立
烟台首个,由本报联合市红十字会发起,每年10万元资助进城务工子女
&&&&本报讯(YMG记者 刘晓阳通讯员 刘月明)大爱烟台、关爱互助已融汇为一种城市行为。昨日,记者获悉,我市首个红十字会冠名公益救助基金―――“烟台市华安关爱公益基金”昨日正式设立,该基金由烟台华安集团有限公司首批捐资10万元设立,将每年定额捐助进城务工子女等人群。  据介绍,为更好地发挥募捐资金扶贫济困的作用,本报联合市红十字会设立的“博爱基金”下设冠名公益救助基金项目已经全面启动,只要自愿向市红十字会捐赠一定数额资金的捐助者,均可提出设立冠名救助公益基金。今后设立的每个冠名救助基金,都将针对不同的群体进行重点专向救助。  首支冠名公益金  救助进城务工子女  “华安关爱公益基金是华安集团响应市红十字会、烟台晚报‘博爱烟台―红十字在行动’的善举,也是‘博爱基金’中首个冠名公益救助的基金。”昨日,市红十字会负责人副会长于才己告诉记者。  据介绍,该冠名公益基金将每年资助进城务工子女,因经济困难失学儿童(小学阶段)20名,救助标准为每人500元。每年资助品学兼优高中生20名,其中考取大学本科的资助1000元;考取重点大学的资助2000元。  申请资助可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居民委员会核实,填写《华安关爱基金救助申请表》,经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发放。  该基金除了华安集团可以继续注入资金外,其它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均可参与,因为农民工子女是个庞大的群体,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会让他们得到更多的关爱。本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情况本报将跟踪报导,烟台市红十字会网站将全面公示。  更多冠名救助基金  等待您来冠名  “只要企业捐助10万元以上的资金,就可以冠名公益救助基金。”于才己说,冠名公益救助基金是红十字会依法向社会募集基金的形式之一,它以捐赠者的称谓和公益项目的名称命名。捐赠者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将一定数量的资金或者资金的增值部分捐至烟台市红十字会和烟台晚报共同设立的“博爱基金”,用来开展救助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红十字会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确保基金使用得当,并及时反馈使用情况,接受捐款者的监督检查。  于才己表示,今后设立的每个冠名救助基金,都将针对不同的群体进行重点专向救助。建立冠名公益救助基金不但有利于募集社会救助资金,更好地发挥募捐资金扶贫济困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捐赠者提高社会知名度,树立公益、诚信的良好形象。  企业冠名公益基金  可享免税政策  企业奉献爱心、担当社会责任,在冠名公益基金后,可以有哪些捐助回报呢?记者昨日就此问题采访了于才己。  于才己介绍,捐赠者可持受赠者开具的财务单据享受有关方面的优惠政策。冠名公益救助基金设立后,红十字会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荣誉证书或纪念奖牌。捐赠1万元以上,由烟台市红十字会颁发捐赠证书;捐赠10万元以上,由烟台市红十字会颁发捐赠纪念牌;捐赠20万元以上可以安排捐赠仪式和新闻发布会,费用由捐方另行提供;捐赠100万元以上举行捐赠仪式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领导及上级红十字会领导出席。  用于支持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个人准予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同时,依据捐赠者意愿,邀请捐赠者到捐赠单位进行考察、回访。  冠名公益救助基金的使用  冠名公益救助基金用于红十字会救助项目,如助医、赈灾、突发事件等。基金的使用必须尊重捐款者的意愿,捐赠者可以根据有关需要确定公益项目,也可以与红十字会共同商定救助项目。烟台市红十字会、烟台晚报开展“博爱烟台―红十字在行动”活动以来,发起举办了一系列的募捐救助活动,共同设立了“博爱基金”,下设各冠名公益基金和专用基金,基金的募集和使用将通过市红十字会网站进行公示,烟台晚报将跟踪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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