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养老保险证》的子女能否享受就近入学的优惠政策?

咸宁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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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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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鼓励和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 (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义务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可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省民政厅负责印制,各市州县民政局负责核发。
&&& (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限城镇退役士兵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出租、出售。通过出售或转让获得《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二、就业服务
&& (四)本省具备资质条件的就业培训及职业教育机构,要根据市场用工需求,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对个人参加规范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并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毕业证书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实职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和培训缴费凭证后,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列入预算。每个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只能享受一次培训或学历教育的补助。
&& (五)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按照《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劳动就业服务暂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号)规定,自《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发放之日起,3年内免收代办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手续劳务费、代办因公因私出国出境手续劳务费、代办住房公积金缴纳(含转移)手续劳务费;减半收取委托管理资料(含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档案)服务费、代办各项社会保险(不含失业保险)缴纳(含参保、续保)手续劳务费。
&&& (六)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考录公务员、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 (七)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聘用的,必须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发放地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社会保障
  (八)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建立、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时,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并入新建立的个人账户。
  (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发[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当地基[FS:PAGE]本医疗保险的,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跨统筹地区就业,需要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和接续手续。
  (十一)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十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本省成人高校、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符合报考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按以下标准给予优待:
  1、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市、州教育部门根据条件和本人意向,免试安排入学。
  2、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录取可在其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的,录取时可在其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被大军区以上单位(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录取时可在其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30分投档。
  3、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可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 4、具有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报考硕士研究生,以及具有专科学历报考“专升本”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符合以上多项优待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取最高一项,不累加计算。
  (十三)成人高校和普通高校录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后,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为其提供助学贷款和奖学金。
  五、个体经营
  (十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自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收费(详见附表)。
  六、税收
  (十五)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可,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十六)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十七)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除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十八)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FS:PAGE]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办理税收优惠的认定、审核程序如下:
&&&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持本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材料向其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免税申请,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办理免税手续,享受免税待遇。
  (二十)本《实施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本《实施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本《实施意见》所称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 本《实施意见》下发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由企业自主选定,但不能累加执行。
  (二十一)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之后,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十二)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自日起执行,本《实施意见》印发之前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七、贷款
  (二十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八、户籍
  (二十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般回原籍落户,对在省内其他中小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当地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其家属和子女允许随迁。
  (二十五)各地在办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除税收优惠政策按本《实施意见》第二十二条执行外,本《实施意见》其他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免交收费项目一览表
执收部门&&&&&&&&&&免 交 收 费 项 目
工商部门&&&&&&1、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
&&&&&&&&&&&&&&&&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等)&&&
&&&&&&&&&&&&&&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3、集贸市场管理费
&&&&nbsp[FS:PAGE];&&&&&&&&&&4、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劳动保障部门&&1、劳动合同鉴证费
&&&&&&&&&&&&&&2、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
&&&&&&&&&&&&&&3、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费
&&&&&&&&&&&&&&4、务工许可证工本费
&&&&&&&&&&&&&&5、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文体部门&&&&&&1、体育市场管理费
&&&&&&&&&&&&&&2、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3、文化市场管理费(含音像制品市场管理费)
&&&&&&&&&&&&&&4、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5、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交通部门&&&&&&1、营业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工本费
&&&&&&&&&&&&&&2、公路运输管理费
&&&&&&&&&&&&&&3、水路公路管理费
&&&&&&&&&&&&&&4、船舶登记费
&&&&&&&&&&&&&&5、船舶登记费
&&&&&&&&&&&&&&6、船舶证明签证费
教育部门&&&&&&1、教育费附加
&&&&&&&&&&&&&&2、地方教育发展费
贸易行业&&&&&&1、酒类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含批发、零售)
&&&&&&&&&&&&&&2、饮食服务业经营资格证、分等级地方标志牌工本费
轻工行业&&&&&&&&&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费
煤炭行业&&&&&&&&&煤炭行业收取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工本费
烟草部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本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林业部门&&&&&&1、木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木材运输证工本费
&&&&&&&&&&&&&&3、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水利部门&&&&&&1、防汛费
&&&&&&&&&&&&&&2、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nbs[FS:PAGE]p;&&&&&&&3、河道采砂管理费(长江除外)
卫生部门&&&&&&1、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含健康证、培训证等工本费)
&&&&&&&&&&&&&&2、预防性体检费
&&&&&&&&&&&&&&3、卫生监测费
&&&&&&&&&&&&&&4、卫生质量检验费
&&&&&&&&&&&&&&5、预防接种劳务费
&&&&&&&&&&&&&&6、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审查费
&&&&&&&&&&&&&&7、医疗机构登记费
&&&&&&&&&&&&&&8、医疗机构效验费
建设部门&&&&&&1、城市道路占用费
&&&&&&&&&&&&&&2、生活垃圾服务费
计划生育部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
物价部门&&&&&&1、服务价格审验费
&&&&&&&&&&&&&&2、服务价格监审证工本费
信息产业部门&&1、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工本费
&&&&&&&&&&&&&&2、家电维修技术人员资格证工本费
新闻出版部门&&&&&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费
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工本费)
农业部门&&&&&&1、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农机服务费
&&&&&&&&&&&&&&3、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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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箭头所指处」可快速关注微信号:chaohuzb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工商总局 二00三年十二月八日) 为适应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二)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 (四)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并和实际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安置地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三、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计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问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问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四、 (七)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5.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五、税收 (八)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 2。 (九)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十)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十一)本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本意见印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 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十二)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六、贷款 (十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七、户籍 (十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其家属和子女是的,允许办理“” 手续并随其落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地级以上城市落户的,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地在办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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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符合转业条件,在部队办理了复员手续的退役士官,安置地民政部门可为其办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由省民政厅根据民政部统一制定的式样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二)全省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其培训费待培训结业后,对已取得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国家认定的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陕西省职业技术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及培训发票到当地退伍安置部门按每人300元的标准补助,由当地财政列支,并纳入财政预算。
  各级民政、财政、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培训的组织、协调;财政部门负责培训经费的保障;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与考核发证工作。
  (三)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3年内免收有关服务费用,以后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优惠。
  (四)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各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或各类事业单位录(聘)用工作人员时,应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服役期视为工龄。其中退役两年内被录用的人员,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以上民政部门核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
  (六)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伤残军人退役后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和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伤残抚恤金。
  三、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七)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教育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四、个体经营
  (八)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缴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签证费。
  4、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书刊市场管理费。
  5、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6、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五、税收
  (九)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十)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构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含30%),但与其签订1(含一年)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十一)对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批发业务的商品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构审核,每吸纳一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算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2年。
  (十二)从国办发[2004]10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三)本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国办发[2004]10号文件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意见所称商品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品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十四)对自谋职业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义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上述优惠政策自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六、贷款
  (十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十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比照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小额担保货款优惠政策,具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货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西银发[2003]98号)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户籍
  (十七)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其家属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地级以上城市落户的,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地在办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手续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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