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内务条令条令条例是否规定不让穿短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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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令规定解放军不得着军装出席商业活动
  5月22日,福建省永安市人武部政委沈张伟接到市委办公室电话通知,一个由政府主导的大型招商引资项目,将于5月28日举行开工剪彩仪式,要求市委常委统一参加。办公室的同志还特意说,这个活动只有他一名部队领导参加,希望他代表部队着军装出席。
  沈张伟是今年刚当选不久的永安市市委常委,理应参加市委统一组织的活动,但着军装出席这样的活动是否妥当?放下电话后,沈张伟找到内务条令的相关规定:第104条规定,军人非因公外出应当着便服;第126条则规定,军人不得参加地方非政府组织的剪彩、庆典等活动。他认为,出席这个开工剪彩仪式,虽然是由市委统一安排的,但这个活动本身属于商业性质。因此,他对是否着军装出席一时也拿不准。
  为此,沈张伟专门征求了人武部部长余世科和其他几位科长的意见,大家的意见也不统一。有的科长说,这个活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都参加,着军装出席符合条令规定,按惯例以前担任地方常委的人武部领导也曾着军装参加过类似活动,因此并无不妥。
  “最好不要着军装。如果着军装出席地方工程项目开工剪彩仪式这样的活动,可能会影响军人形象。”余世科谈了自己的看法,“虽然这次活动是市委统一安排的,但却属于商业活动。”
  沈张伟觉得余世科说得在理,于是将这一意见向市委书记作了汇报,取得理解和支持。剪彩仪式那天,沈张伟着便服参加了市委统一安排的这一活动。
  没想到,这个“不起眼的小事”传到三明军分区领导那里后,却受到大力表扬。军分区领导讨论认为,省军区系统的“武常委”参加地方党委统一安排的剪彩、庆典等活动较多,其中有的属于纯商业活动,如果不加甄别就着军装出席,势必影响军队和军人形象。因此,确定每个活动是否适合参加和是否着军装,必须坚持按法规办事。
  军分区司令员林能秋介绍说,三明市地处海峡西岸经济区,近年来招商引资项目较多,“武常委”和军分区、人武部领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安排和邀请,有时需要参加各种剪彩、庆典仪式。军分区领导结合实际进一步分析认为,哪些活动按照规定不能参加,哪些场合不应穿军装并非小事,而是事关条令规定和军队整体形象,应当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6月中旬,在深入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三明军分区依据内务条令等法规,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军分区、人武部领导参加地方活动的着装规定》,进一步明确参加地方党委政府统一安排的公务活动、公益活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走访慰问以及国防教育等应当着军装参加,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商业性质剪彩仪式不得着军装,不得参加非地方党委政府组织的商业活动,不得着军装参加与工作无关的仪式庆典活动。
  军人着装关乎军队形象声誉
  军人着装,不仅关系个人仪态仪容,更关乎军队形象声誉。应当认识到,在当前信息传播快捷、网络媒体高度发达的情况下,军人外出时着装稍有不妥,就可能被放大和炒作,直接损害军队和军人形象。
  “军人非因公外出应当着便服”,是内务条令对军人外出着装作出的原则性规定,也是广大官兵必须遵照执行的纪律要求。一般来讲,军人外出执行军事任务或是完成与军人身份职责直接相关的任务,需要彰显军人身份的时候,如站岗执勤、巡逻警戒、训练演习,以及参加公务会议、公益活动、军民共建等,应当着军服。军人虽因工作需要外出,但与执行军事任务没有直接关系(如参加地方职能部门组织的商业性活动等),以及因个人需要外出(如参观游览、购物休闲、驾驶地方车辆等),应当着便服。在这方面,内务条令规定,“军级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和文艺、体育单位的军官、文职干部下班后通常着便服”。
  省军区系统的干部因工作需要,与地方交往联系密切,但其身份定位是现役军人,一言一行都要遵守条令条例规定。特别是省军区系统的“武常委”,按照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参加地方组织的各种活动较多,更要有按条令规定着装的意识。
  总体上讲,军人参加地方组织的各类活动,是否着军服应以执行军事任务和其他公务活动需要为原则。实际工作中,军人参加地方党委政府会议、公务性考察以及到地方单位办理公事,应按规定着军服,参加地方招商引资、企事业单位庆典等活动应着便服。
责任编辑:黄群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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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军人相互关系  第三章 军人职责  第四章 军容风纪  第五章 日常制度和规则  第六章 伙食管理  第七章 武器装备、车辆和军马管理  第八章 值班  第九章 警卫  第十章 紧急集合  第十一章 野营勤务  第十二章 安全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毛主席和中国共产党缔造、领导、指挥的人民军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柱石。紧紧地和中国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中国人民服务,就是这个军队的唯一的宗旨。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  中国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支战斗队,同时又是工作队,又是生产队。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颠覆和侵略,是我军的光荣任务。  第2条 思想上政治上的路线正确与否是决定一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是在党的正确领导和毛主席的革命路线指引下,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和党内两条路线的斗争中成长壮大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取得的一切胜利,都是毛主席革命路线的胜利。毛主席制定的建军路线和政策,使我军完全建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础上,成为党绝对领导下的真正的人民军队,成为执行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的模范。我军全体指战员必须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搞清楚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坚持要搞马克思主义不要搞修正主义,要团结不要分裂,要光明正大不要搞阴谋诡计的原则,坚决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继承和发扬我军的光荣传统,进一步加强我军革命化、现代化的建设,更好地完成党赋予我军的任务。  第3条 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各级委员会,是部队的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是党对军队领导的根本制度。部队中的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党委(支部)讨论决定,由该级的军政首长分别执行。在紧急情况下,首长有临机处置之权,事后要向党委(支部)报告。各级首长必须将自己置于党委(支部)的领导下,坚决执行党委(支部)的决议,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  第4条 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做好政治思想工作,是搞好我军内外团结,贯彻执行内务制度的基本保证。因此,必须:加强部队的政治教育,提高指战员的政治觉悟;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实行群众路线;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认真执行党的政策;增强干部的阶级感情和爱兵观念,教育干部加强政治责任心,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过细地做思想工作,并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带动部属;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领导作用和共青团、革命军人委员会的作用,搞好部队管理教育,加强基层建设。  第5条 我们的军队一向就有两条方针:第一对敌人要狠,要压倒它,要消灭它;第二对自己人、对人民、对同志、对官长、对部下要和,要团结。全军必须坚决执行这两条方针。  要搞好军民、军政关系和军队内部的各种关系,必须从尊重士兵和尊重人民这一根本态度出色,坚持解放军学全国人民和军民一致、军政一致、官兵一致的原则,严格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开展拥政爱民、尊干爱兵运动。  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时,必须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态度,坚持说服教育的方法,反对简单粗暴,严禁打击报复和各种形式的体罚。  第6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实行政治、经济、军事民主。教育全体人员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和集中、自由和纪律的关系。既要反对军阀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又要防止极端民主化和无组织无纪律的倾向。要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  各级领导必须有民主作风,要在集中正确意见的基础上,做到统一认识,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指挥,统一行动。  第7条 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作风,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作风,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作风,勇敢战斗、不怕牺牲、不怕疲劳和连续作战的作风,是我军的光荣传统。全体军人,必须在日常生活、工作和战斗中继承和发扬这些作风。  第二章 军人相互关系  就8条 我们都是来自五湖四海,为了一个共同的革命目标,走到一起来了。我军的干部和战士都是阶级兄弟、革命同志,政治上是平等的,官兵是一致的,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这是我军军人相互关系的基础。全体军人必须紧密团结,反对自由主义、宗派观念,共同搞好部队建设。  军人由于职务上的分工,构成了首长和部属、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在职务上构成隶属关系时,领导者是首长又是上级,被领导者是部属又是下级。部属的上一级首长是直接首长。在职务上没有构成隶属关系时,职务高的是上级,职务低的是下级,职务相当的是同级。  第9条 应在每一部队内部举行拥干爱兵运动,号召干部爱护士兵,同时号召士兵拥护干部,一切革命队伍的人都要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  干部要以深厚的无产阶级感情爱护战士,以平等的态度对待战士,和战士打应一片,不特殊化;关心战士的进步,不断提高其政治觉悟和技术、战术水平;尊重战士的民主权利,虚心听取战士的意见,不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关心战士的安全和健康,关心伤病员;要过细地做思想工作,并注意解决战士的实际问题。  战士要尊重、拥护干部,坚决执行命令,服从领导,积极完成任务;主动向干部汇报思想情况,虚心接受干部的教育;从政治上关心爱护干部,对干部有意见时,应向本人或组织提出,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在干部和战友遇到危险时,要奋勇救护。  第10条 首长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下达命令时,必须根据上级意图和党委(支部)决议,认真研究实际情况,充分考虑部属的建议。命令下达后,要及时检查部属或新的命令。  部属对首长的命令,必须认真研究,正确理解,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如果发觉命令有不适合实际情况的地方,可提出建议,但在首长未改变前,仍须坚决执行。当情况急剧变化,确实影响原命令的执行,又来不及请示报告时,应根据首长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首长报告。  命令通常按级下达,必要时也可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的首长,应将命令告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长。部属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报告直接首长。  第11条 不同建制的部队、分队或军人共同执行任务时,应服从上级首长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  分队成军人在战斗中与上级失掉联系时,应积极设法恢复。如果一时无法恢复,应主动接受友邻部队(分队)首长的指挥。如果同友邻也联系不上,应自动组织起来,由职务高的担任指挥;无干部带领时,应推举负责人或自告奋勇担任指挥。  第三章 军人职责  第12条 军人一般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批判修正主义。  (二)坚决服从党的领导,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坚决执行命令,认真贯彻条令、条例。  (四)保持高度警惕,时刻准备打仗;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革命精神,坚决完成战斗任务。  (五)努力学习军事,不断提高技术、战术水平。  (六)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七)拥政爱民,虚心向地方党政机关和人民群众学习,积极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  第13条 首长一般职责  各级首长在上级首长和同级党委(支部)领导下进行工作。  (一)领导部属认真执行“军人一般职责”,一切行动作部属的表率。  (二)加强政治领导,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领导部属经常保持战斗准备和旺盛的战斗意志,正确指挥战斗,坚决完成战斗任务。  (四)领导部队的军、政训练,不断提高部属的政治觉悟、军事素养和业务水平。注意培养干部,搞好传、帮、带。  (五)领导部属积极完成施工、生产、勤务和其它工作任务。  (六)搞好管理教育,严格组织纪律,培养优良作风,增强军内外团结,巩固提高部队的战斗力。  第14条 连长职责  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在营首长和党支部领导下,共同负责连队的战斗和全盘工作。连长主要负责连队的军事工作。  (一)领导全连经常做好战斗准备,坚决执行战斗命令,指挥全连完成战斗任务。  (二)领导全连的军事训练,认真贯彻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的方针,严格执行训练计划,实行官教兵、兵教官、兵教兵的练兵方法,不断提高全连人员的技术、战术水平。  (三)领导全连积极完成施工、生产、勤务和其它工作任务。  (四)经常深入班、排调查研究,熟悉全连人员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爱护部属,协同政治指导员做好连队的政治思想工作,团结巩固连队。  (五)做好管理教育工作,领导全连认真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维护军容风纪和生活秩序,做好安全和保密工作,管好武器装备和军马。  (六)注意对班、排长的培养教育,具体指导他们的工作,帮助他们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其指挥、训练和管理教育能力。  (七)严格经济制度,管好伙食和农副业生产,厉行节约,实行经济民主。  副连长在连长和政治指导员领导下进行工作,在连长离职期间,代行连长职责。  第15条 政治指导员职责  政治指导员和连长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在营首长和党支部领导下,共同负责连队的战斗和全盘工作。政治指导员主要负责连队党支部工作和政治工作,其具体职责详见《政治工作条例》。  副政治指导员在政治指导员和连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在政治指导员离职期间,代行政治指导员职责。  第16条 排长职责  排长在连首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一)领导全排经常做好战斗准备,坚决执行战斗命令,指挥全排完成战斗任务。  (二)领导全排的政治、文化学习和军事训练,不断提高全排人员的政治觉悟和技术、战术水平,并注意对班长的培养教育。  (三)领导全排积极完成施工、生产、勤务和其它工作任务。  (四)熟悉全排人员的情况,关心爱护战士,同战士打成一片,开展谈心活动,做好政治思想工作。  (五)做好管理教育工作,领导全排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维护军容风纪和生活秩序,做好安全和保密工作。  (六)熟悉全排武器装备情况,领导全排人员管好武器装备和军马。  第17条 班长职责  班长在排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一)带领全班经常做好战斗准备,服从命令听指挥,以身作则,坚决完成战斗任务。  (二)带领全班在政治、文化学习和军事训练中,勤学苦练。  (三)带领全班积极完成施工、生产、勤务和其它工作任务。  (四)及时了解战士的思想情况,经常同战士谈心,如实反映情况,正确处理问题,搞好全班的团结。  (五)做好管理教育工作,带领全班战士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维护军容风纪和生活秩序,预防事故,严守机密。  (六)熟悉全班武器装备的情况,领导全班管好武器装备和军马。  副班长在班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在班长离职期间,代行班长职责。  第18条 战士职责  战士受班长、副班长领导。  (一)努力学习军事、政治,苦练杀敌本领,熟练掌握手中武器,锻炼身体,时刻准备打仗。  (二)勇敢战斗,不怕艰苦,不怕牺牲,坚决完成战斗任务。  (三)严格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坚决执行命令。  (四)团结互助,吃苦耐劳,认真执行各项勤务,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五)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保持内务整洁,讲究军容风纪,爱护武器装备,防止事故,严守军事机密。  第19条 司务长职责  司务长在连首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一)做好炊事人员和连部战士的政治思想工作、军事训练和管理教育工作。  (二)组织连队的弹药补给、给养保障和伤病员的抢救工作。  (三)组织农副业生产,积极改善伙食,不断提高炊事人员的技术,搞好饮食卫生。  (四)遵守政策和财务、供应制度,厉行节约,发扬经济民主,按月公布账目。  (五)领发、保管物资器材,请领经费、粮秣,严格管理,正确使用,定期核算报销。  (六)管好营房营具。  第20条 军械员兼文书职责  军械员兼文书受司务长领导。  军械工作:  (一)负责全连武器装备的领发和登记。  (二)保管集中存放的武器弹药。  (三)检查了解全连人员对武器装备的使用、保管和擦拭保养情况,并给予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四)送修各种损坏的军械物资,回收、上交旧废品和缴获的军械物资。  文书工作:  (一)负责填写军人登记表、人员名册和规定的表报。  (二)负责实力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上报实力变动情况。  (三)领发、登记和保管文件、教材、文具。  第21条 给养员职责  给养员受司务长领导。  (一)熟悉部队的供给标准,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和当地有关供应的规定。  (二)负责给养的领取、登记和供应,采购副食、燃料和炊事用具。  (三)负责给养、食品的储藏和管理,保持清洁,防止霉烂变质。  (四)协助炊事班搞好伙食。  (五)及时整理单据,向司务长结账。  第22条 连卫生员职责  连卫生员受司务长领导。  (一)积极抢救伤员。  (二)进行卫生防护和自救互救教育,培养卫生战士。  (三)关心全连人员的健康,协助领导检查各项卫生制度的执行情况,指导除害防病工作。  (四)尽力治疗、护理伤病员,护送伤病员及时就诊。保管本连的药品和医疗器材。  (五)指导炊事班搞好饮食卫生。  (六)经常了解居民的卫生和疫病情况,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  第四章 军容风纪  第23条 军容风纪,是军队和军人的仪表,是军队战斗力的一种表现。全体军人必须严格遵守军容风纪的规定,养成守纪律、有礼节、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的良好作风。  第24条 着装  (一)军人必须按照规定着制式军服,佩戴帽徽、领章,扎腰带,保持服装整洁,军容严整。下列时机的着装,规定如下:  1.换装季节,单、棉军服可以混穿,呢、布料军服不得混穿。  2.炎热季节,在营区内除值勤、队列训练等活动外,可以不戴军帽,不穿军上衣,但不得赤背或只穿背心。  3.干部在节假日和探家时可以着便服。女军人在怀孕期间要着便服。  4.军人参加生产劳动或进行特殊作业时的着装,由单位首长规定。  5.军人参加隆重集会和外事活动时,应着较新的制式军服,衣、帽颜色要一致,鞋袜必须干净、无破绽。  (二)军人要按照规定的顺序着装。着装要符合迅速确实、整齐一致、便利操作、适合行军和作战的要求。着装顺序的具体办法,由师以上机关规定。  第25条 军人相互间的礼节  (一)礼节是表示军人相互间的团结友爱,表示部属与首长、下级与上级的互相尊重。军人必须有礼节。部属或下级应当先向首长或上级敬礼,首长或上级应当还礼。  (二)军人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1.因事接触应相互敬礼。  2.进见和遇见首长或上级时,应当敬礼;在军营内对经常接触的首长或上级,只在每天第一次相遇时敬礼。  3.在室内,不经常接触的首长来到时,应自行起立。  4.营门卫兵写出入营门的分队和上级应当敬礼。卫兵交接班时,应当相互敬礼。  (三)军人在下列时机和场合不敬礼:  1.在实验室、电话总机室、无线电台室、病室、厨房等处进行工作时。  2,在文娱活动、体力劳动和位于射击位置时。  3.乘坐车船和携带笨重物品时。  4.其它不便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四)分队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1.列队的分队在行进间相遇,由带队指挥员相互敬礼;遇见首长和上级,由带队指挥员敬礼;在停止间,当首长来到时,由带队指挥员发“立正”口令,向首长敬礼,操课时还应向首长报告。  2.未列队的分队,不论在室内室外,当首长来到时,由本分队职务最高者发“立正”口令,并向首长敬礼;经常接触的首长来到时,不必发“立正”口令,也不必敬礼。  (五)分队在下列时机和场合不敬礼:  1.开饭、文娱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2.在射击场、演习和行军休息时。  3.在修理所、飞机库、船坞、车场、炮场等处,进行专门作业时。  第26条 军人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一)进见和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当敬礼。  (二)与地方党政机关负责同志接触时,应当敬礼。  (三)遇见军队首长陪同外宾来队时,应当敬礼。  (四)参加外事活动与外宾接触时,应向对方敬礼。  (五)分队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军队首长陪同的外宾和地方党政机关负责同志时的礼节,应按本章第25条(四)款规定执行。  (六)军人和分队在第25条(三)、(五)款所列时机和场合,对军外人员不敬礼。  第27条 军人参加集会,听到奏国歌、国际歌时,应自行立正;升国旗时,队列中的干部和未列队的徒手军人,应行举手礼。  执行迎送军旗任务的军人,应向军旗敬礼。军旗通过列队的分队正面时,分队应向军旗行注目礼,干部行举手礼。  第28条 称呼和举止  (一)军人相互称呼,通常可以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姓名加同志。如果不知道对方职务和姓名时,可简称“同志”或“首长”。军人听到上级呼唤自己时,应立即答“到”。  (二)军人进入首长室内前,要喊“报告”,或者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三)军人在室内必须脱帽,不适宜脱帽时,由单位首长临时规定。  (四)军人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群众和外宾接触时,要谦虚谨慎,态度和蔼,有礼貌。  (五)军人必须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外出时,要自觉遵守纪律、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维护我军荣誉。在街道上不准吸烟、吃东西、袖手和打闹;买东西时,要遵守先后次序;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时,要按次序上下,遇到首长、上级、老年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应主动让坐。  (六)部队、分队、军人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顺序入场,按指定的位置就座,严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要依次退场。  第29条 城市驻军应组织军纪、风纪检查勤务,由卫戍区、警备区组织实施。没有卫戌区、警备区的城市,由军分区或市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  第五章 日常制度和规则  第30条 我们需要的是热烈而镇定的情绪,紧张而有秩序的工作。军队必须建立严格的日常制度和规则,保持良好的生活秩序,以适应作战和工作的需要。  第31条 作息  作息时间的分配,要贯彻劳逸结合的原则。每日通常保持八小时工作,保证八小时睡眠,并有课外活动的时间。星期日和节假日,通常应当休息。作息时间表,通常由师(单独驻军的团)以上机关,按照具体情况制定。  (一)起床、早操。听到起床号,立即起床。除担任公差勤务的人员和伤病员外,都要参加早操。早操可以进行战斗、队列训练或体育活动。营、团应适时组织会操。收操后,整理内务,进行洗漱。  (二)开饭。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饭。开饭时,连或排通常整队带往食堂。就餐人员要遵守食堂秩序,饭后自行离开。  (三)操课。操课前,检查人数、着装和装备、器材,检验枪炮。操课时,严格遵守操场、课堂和野外演习的纪律,认真听讲,精心操作。操课结束时,检验枪炮,检查装备和器材,进行讲评。对缺课人员应当补课。  (四)课外活动。通常进行文娱体育活动和处理个人事情。  (五)晚点名。通常以连为单位列队进行,清点人数,进行生活讲评,传达命令、指示,宣布次日工作等。连的干部,在点名前要商定内容,由一人实施点名。  清点人数的方法,由值班员检查报告,或由连首长按照名册呼点。未到者由班长回答未到原因。  晚点名每周不少于三次,每次时间通常不超过二十分钟。星期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  (六)就寝。在熄灯号前应作好就寝准备,听到熄灯号,立即就寝,保持肃静。服装要按照顺序放在规定的位置。  第32条 会议汇报  (一)会议要有准备,发扬民主,开短会。连队的会议:  班务会,通常每周召开一次,由班长主持。  排务会,根据需要召开,由排长主持。  连务会,通常每月召开一次,由连首长主持,班长以上人员参加。  连军人大会,通常每月召开一次,由连首长主持。  (二)汇报要及时准确,一般应当按级汇报,必要时也可越级汇报。  策33条 查铺查哨  连队要组织排以上干部每天查铺查哨。团、营首长也要不定期地查铺查哨。查铺时,检查战士的就寝和睡眠情况;给战士盖被子、掖蚊帐;防止失火和煤气中毒;并注意不要影响战士的睡眠。查哨时,检查卫兵、哨兵值勤情况。严禁用偷摸哨兵的方法查哨。  第34条 请假销假  军人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在值勤和操课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请假一日以内(不远离驻地,不在外住宿)的,班以下人员由连首长批准,排以上干部由直接首长批准。一日以上假期的批准权限,由军区和军种、兵种首长规定。  星期日和节假日外出人员的比例,由师(独立团)以上首长根据部队任务和所处环境规定。  对伤病员要根据伤病情况或医生的建议,准予半休或全休。  第35条 内务卫生  (一)内务要整洁,武器、弹药、器材、装具、营具和个人物品放置要统一有序,适合战备要求。  (二)要搞好个人和室内外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室内外卫生每周大扫除一次。在居民地宿营或露营时,应设置临时厕所并通知所属人员;转移时,要清扫掩埋。  (三)内务卫生检查:连每周一次,营、团不定期地组织实施。  (四)定期进行体格检查,适时进行预防接种。有病要早报告、早治疗。发生传染病时,要认真消毒、检疫和隔离。  第36条 交接  军人在调动工作或者退伍、复员、转业时,应当将自己掌管的工作、文件、武器和其它移交物品交代清楚,办好手续。  部队调离原建制或者移防时,必须按照上级指示交接清楚。交接双方要做好团结工作,办好交接手续,并向上级报告。  第37条 点验  团应根据上级指示和部队情况,每年至少点验一次。点验内容:  (一)执行编制的情况。  (二)武器、弹药、器材、装具、车辆和物资的数目、技术状况及保管、保养情况。  (三)人员、军马的健康和卫生状况。  (四)武器装备的携带和行动能力。  第38条 接待  对因公来队的客人,要验明证件,问清情况,热情接待,并主动协助他们完成工作任务。  军人会客时,要严守军事机密,未经允许,不得留客人在营区内住宿。  战士家属来队,连队首长要热情接待,向家属介绍战士在部队的成长情况,并征求他们的意见。准许战士与家属团聚,必要时给予临时假日。家属返乡时,允许战士送到临近的车站、码头。  第39条 营房管理  (一)各级领导要抓好营房管理工作,有计划地进行维修保养,搞好营区绿化。  (二)军人要自觉地爱护营房、营具和一切设备,节约水电,遵守营房使用规定。  (三)部队应加强消防常识教育,提高警惕,注意防火。根据需要和驻地条件,建立消防组织,制定消防措施,并经常检查落实。管好消防器材,严禁随意挪用和毁坏。  第40条 保密  (一)保守机密,慎之又慎。各级领导必须重视保密工作。军人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发现违反保密制度和失密、泄密的行为,要进行规劝和制止,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军人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2.不该知道的机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4.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事项。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事项。  6.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机密。  7.不带机密材料游览公共场所和探亲访友。  8·不用公用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办理机密事项。  (三)非执行外事任务的军人,不要主动与外国人接触,如遇外国人主动与我接谈又无法回避时,可在我陪同人员的同意下,予以接谈。接谈时,应严格保守党、国家和军事机密。  第六章 伙食管理  第41条 搞好伙食,是增强部队体质,提高战斗力的一个重要方面,连队首长必须重视这一工作。  (一)要重视炊事员的选配,关心他们的军政学习,教育他们热爱本职工作,经常深入伙房,检查指导工作。  (二)加强炊事人员的业务训练,使他们熟练掌握炊事技能,练好战时做饭、送饭的本领,保证部队在各种情况下能吃上饭。  (三)实行经济民主。发挥经济委员会的作用,经常征求群众的意见,及时检查经费和粮食的开支,督促按月公布账目,防止贪污浪费、违反政策和侵占战士利益。  (四)根据具体条件,积极种菜养猪,搞好农副业生产。  (五)精打细算,注意节约,积极改善伙食。调剂好饭菜花样,保证开水供应,并适当照顾少数民族战士的习惯和做好病号饭,使全体人员吃饱吃好。  (六)搞好食堂卫生。食物制作要合乎卫生要求,炊具、食具要每天消毒,保持清洁,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七)星期日和节假日应组织帮厨。  第42条 连队设厨房值班员,由副班长和老战士轮流担任,受连值班员领导。其职责:  (一)验收购买的食物,并在单据上签字。  (二)监督按就餐人数做饭做菜,并在给养逐日消耗凭证上签字。  (三)督促炊事人员按时做好饭菜。  (四)检查并协助炊事人员搞好食堂卫生。  (五)通知炊事人员做病号饭,给值勤和外出人员留饭。  第七章 武器装备、车辆和军马管理  第43条 武器装备是我军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首长必须教育部属爱护武器,节省弹药,加强武器装备的管理,严格保养、维修制度,防止损坏、丢失、锈蚀和霉烂变质,使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证部队能随时执行作战训练任务。  第44条 武器装备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擦拭保养。擦拭保养时,干部要进行检查指导。  (一)步兵武器每日小擦,每周分解擦拭一次。  (二)火炮、坦克、车辆和大型机械每周要有一次车炮场(保养)日。  (三)武器装备使用以后,或被雨雪雾露浸湿和沙土沾污,要及时擦拭保养。  (四)存放的和外出人员留下的武器装备,要指定专人定期擦拭保养。  第45条 武器装备的保管,要适合战备和安全要求,注意防潮,防火,防雨淋、日晒,防盗窃、破坏。  (一)步兵武器通常应当放在宿舍内。车辆、火炮和各种机械,应当停放在库内或棚内;露天放置时,有条件的要加盖布。工程、防化、通信器材和其它器材,应当分类存放在宿舍或储藏室内。  (二)仓库中保管的武器装备,要按规定分类存放,酸、碱、易燃、易爆品要单独存放,教练弹和实弹不得混放。封存的武器装备和战备物资,除紧急情况外,未经批准不得动用。  (三)武器装备的领交和送修,要严格手续,及时登记。保管和使用要建立责任制度。损失消耗要如实上报。及时填写武器装备履历书(卡片)。  第46条 武器装备的检查  (一)保管、保养情况的检查,班每日、排每周、连每半月、营每月、团每季一次。  (二)技术检查,师每年至少一次,并根据技术状况进行维修保养。  (三)在执行任务前后,要进行检查;在使用过程中,要随时注意检查。  第47条 使用武器装备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随意改变武器装备的性能和用途,不得带故障出勤。实弹射击和演习后,要及时检验枪炮,清理场地,就地销毁未爆炸的危险物品。严禁玩弄武器和枪口对人,严禁随意拆卸爆炸物品,严禁非驾驶人员开车。  经常注意节约弹药、油料和器材,爱护被服、装具。  第48条 车场、炮场的管理  (一)根据任务、所处条件和车、炮数量,以团、营或连为单位设置车场、炮场。车场、炮场的位置,必须便于车辆、火炮的进出、停放、维修和保养,便于车辆、火炮的疏散、荫蔽和伪装。  (二)车辆、火炮要按照顺序停放,封存的与常用的要分开。封存的车辆和火炮要按照有关规定放置,并定期检查。  (三)严禁在场内存放无关物资和堵塞车辆、火炮的通路,场内要保持良好的秩序和清洁。  (四)出场的车辆,火炮,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检查。回场的车辆、火炮,要及时进行检查、保养。  第49条 坚持车场、炮场值班制度。值班员由部队、分队首长指派,受部队、分队首长和技术部门领导。其职责:  (一)检查了解车辆、火炮数量、位置和技术状况。  (二)维护场内的秩序和清洁。  (三)严格人员、车辆、火炮出入手续,并进行登记。  (四)检查消防器材,并督促维修,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五)发生意外情况时,立即处理和报告。  必要时,车场、炮场可增设值日员,协助值班员进行工作。  第50条 各军种、兵种专用武器装备的管理,按照有关勤务条令、条例和技术规定执行。  第51条 军马管理  (一)各级首长要重视军马管理工作,教育部属爱护军马,加强管理,保持军马健壮。  (二)实行军马管理责任制,按照编制固定专人管理使役。马装具、马车和武器,按照军马固定配套。  (三)军马通常单槽定位饲养。使用通槽时,老弱病马和恶癖马必须分槽饲养。每天要定时定量喂马,按时饮马、刷马、遛马。对恶癖马要组织专人调教,严禁吊打。  (四)马厩和系马场要勤打扫,保持清洁干燥,每周大扫除一次。马槽要勤刷洗。发现病马及时诊治。  (五)在居民地宿营或露营时,应根据条件设置临时马厩和系马场,尽量避免军马与民畜接触,防止军马损坏建筑物、树木和庄稼。  (六)在使役前后和使役时,要检查军马的健康,蹄铁、装具、车辆和驮载等情况。使役时,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要超速超载,认真驾驭。使役后,必须遛马。  (七)建立马厩值班制度。骑兵和骡马运输分队,可设马厩值班员,由正、副班长轮流担任,受分队首长领导,负责马厩、系马场和军马的管理,并检查、督促马厩值日员的工作。马匹少的分队可只设马厩值日员,由驭手(战士)轮流担任,受班长领导,负责管理军马和保持马厩、系马场的清洁卫生。未经分队首长批准,不得动用军马。  (八)军马管理情况的检查,连每半月、营每月、团每季一次。  第八章 值班  第52条 值班是加强战备、应付敌人突然袭击和意外情况、及时处理问题、维护军纪风纪和生活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必须建立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因公离开时,应有代理人,并告知自己所去的地点和时间。换班时,要严格交接手续,并将交接中的主要情况,向首长报告。  第53条 营以上部队,应建立经常的首长昼夜值班;情况允许时,也可以只在星期日和节假日及其前夕组织首长值班。各部队采用那一种方法值班,由军区、军种、兵种首长根据部队任务和情况决定。值班首长主要负责指挥部队,应付敌人突然袭击和其它意外情况,及时处理问题。  第54条 团以上机关要建立昼夜值班。团值班员由司令部各股长和参谋轮流担任,受团值班首长和参谋长领导。其职责:  (一)发现敌人突然袭击时,立即报告团首长,并按照规定农出警报,督促各分队按照计划行动。  (二)发生意外情况时,迅速报告团首长,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三)熟悉本团的战斗行动方案和各种信号、记号,了解团首长所在地点、值班分队和各连的作业位置。  (四)将上级的命令、指示和分队的报告,及时报告团首长。  (五)将团首长的命令、指示及时传达给分队和有关人员,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六)及时了解所属分队发生的问题,并报告团首长。  (七)负责接待因公来队人员。  第55条 连值班员由排长轮流担任,受连首长领导。其职责:  (一)督促全连人员,经常做好战斗准备。  (二)维护军容风纪、生活秩序和内务卫生,并检查卫兵值勤情况。  (三)根据连首长指示派遣公差勤务,掌握临时外出人员离队、归队情况。  (四)全连集合时,整理队伍,清查人数,向连首长报告,并负责带队。  (五)发生意外情况时,立即处理和报告。  第56条 连队集中驻防时,可指派值日员。值日员由战士轮流担任,受连值班员领导,负责看管房舍,维护内务卫生。  第57条 班设值日员,由战士轮流担任,负责本班的日常勤务和内务卫生等。  第58条 团以上部队或单独驻防的营,根据上级指示和需要,指派值班分队。值班分队受值班首长领导。值班分队必须熟悉战斗方案,保持战斗准备,进行训练或其他活动不得远离驻地,听到警报或接到命令时,立即行动。  第九章 警卫  第59条 警卫是保障机关、部队和重要目标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首长应根据上级指示和具体情况,严密组织警卫勤务,并教育所属人员加强政治责任心,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坚决完成警卫任务。  第60条 分队首长在组织警卫勤务时,要亲自勘察地形,规定卫兵位置、任务和联络信号,确定带班员、卫兵的派遣顺序,检查带班员和卫兵的值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卫兵每次值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个小时,严寒或炎热时应缩短。  第61条 带班员由班长、副班长或老战士担任,受分队首长领导。其职责:  (一)熟悉各卫兵的位置、任务,熟记口令和信号。  (二)督促卫兵做好值勤准备,检查卫兵的着装、军容。  (三)按时带领卫兵换班,并监督卫兵交接和按要领装退子弹。  (四)检查卫兵值勤的情况。  (五)发生意外情况时,立即处理和报告。  第62条 卫兵受带班员领导。其守则:  (一)熟悉任务和警卫区域的地形、地物,牢记口令、信号。  (二)保持高度警惕,武器不离身,不准睡觉、坐卧和吸烟,严密监视警卫区域的情况,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坚守岗位。  (三)当警卫目标受到威胁时,应迅速处置和报告。只有确实判明是敌人袭击时,方可使用武器。  (四)遇有群众妨碍值勤时,应当加以劝阻,并迅速报告。  (五)换班时,要将当班情况、上级指示和哨所的器材交代清楚,返回后,在带班员的监督下退出子弹。  卫兵特别守则可根据任务临时规定。  营门卫兵负责检查出入人员的证件和军容风纪,必要时可检查携带物品;维护营门秩序,指引来队的家属和客人到传达(收发)室办理登记手续。营门卫兵在值勤时,要严肃认真,态度和蔼。  第十章 紧急集合  第63条 紧急集合,是部队战斗准备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培养军人战斗观念的重要课目之一。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部队只要驻止,各级首长就要拟制应付各种可能情况的战斗行动方案,规定紧急集合的有关事项和行动要求,并使所属人员熟悉这些事项和要求。各级指挥员要有计划地对部队进行紧急集合训练,使部队保持经常的战斗准备,一有命令,就能立即行动。  紧急集合通常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一)发现和遭到敌人地面、空中、海上的突然袭击时。  (二)上级赋予紧急任务时。  (三)受到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威胁和袭击时。  第64条 部队、分队首长在部队驻止时,必须规定紧急集合的有关事项和行动要求,并下达到全体人员:  (一)紧急集合场的位置,进出道路和到达时限。  (二)警报信号和通知的方法。  (三)携带武器、装备和粮秣的数量。  (四)调整勤务的组织和通信联络方法。  (五)值班分队的行动方案,加强警戒、伪装、防空和防原子、化学武器袭击等措施。  (六)不能随队的伤病员,留守人员和物品的安置。  紧急集合场的选择要符合战斗要求,必要时应规定预备紧急集合场。  第65条 分队紧急集合时必须:  (一)立即发出紧急集合的通知或警报信号。  (二)根据情况及时增派或撤收警戒。  (三)督促本分队人员迅速集合,检查人数和应当携带的武器装备。  (四)严格管制灯火,注意伪装荫蔽,发现敌人航空兵和原子、化学武器袭击时,迅速采取防护措施。  (五)全体人员听到紧急集合的警报时,必须动作迅速,沉着肃静,严守纪律,按指定路线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完成战斗准备。  第十一章 野营勤务  第66条 野营勤务是完成野营拉练、野外演习和国防施工等任务的重要保障。野营的部队必须认真做好组织准备、安全、警戒、生活管理等工作,实行官兵团结、军民团结。  第67条 根据野营的目的和任务,做好组织准备工作。  (一)进行深入的政治动员和政策纪律教育。  (二)对野营的道路、宿营地和训练场地要进行勘察或调查。  (三)同当地党政机关取得密切联系,了解野营地区的政治、经济、民族和风俗习惯、疫病等情况,协商解决部队所需之粮、草、柴、菜,做到既保证野营部队的供应,又不影响当地群众的生活。  (四)进行安全教育,制订安全措施。  (五)准备好野营中的物资器材。  (六)组织留守机构,妥善安置不能随队的伤病员和物资。  对各项准备工作,要及时进行检查。  第68条 野营管理,除执行本条令各章之有关规定外,还必须:  (一)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经常分析部队思想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严防事故,保证野营任务的完成。  (二)组织好行军和宿营,特别要组织好设营、收容和调整勤务;掌握好行军速度和大小休息,开展思想和体力互助;迅速宿营,使部队得到足够的睡眠;及时治疗伤病员,保障部队的健康。  (三)要建立顺畅的通信联络,必要时,也可利用地方的通信设备进行联络,但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四)根据条件设法改善伙食,保证部队吃饱吃好,喝到开水。注意饮食卫生。食用露天水时,要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化验和消毒。  (五)加强查铺查哨,严格请销假制度,搞好武器装备的维修保养和军马的野外饲养管理,搞好内务卫生,保持驻地整洁。  (六)提高革命警惕,加强警卫,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特保密工作,严防阶级敌人破坏。  (七)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季节、气象的变化,采取防冻、防暑、防洪、防火、防潮、防疫、防煤气中毒等措施;注意行车安全;对军用物资应加强警卫和消防措施,危险物品应存放在安全位置。  第69条 野营必须加强战斗准备。要组织地面警戒和对空警戒;制订防空和应付意外情况的措施;规定紧急集合场和警报信号;根据情况,还可以构筑必要的工事,进行伪装和灯火管制。  第70条 野营时,必须严格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维护群众利益,有计划地进行助民劳动和协助地方训练民兵,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请工人、贫下中农和地方干部当教员,对部队进行阶级和路线教育。离开时,要清扫驻地,掩盖厕所,清除危险物品,平复或移交工事;征求群众意见,检查群众纪律,向群众道谢。  第十二章 安全工作  第71条 做好安全工作,减少非战斗减员和武器装备的损坏,对加强战备和巩固部队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首长必须以对工作极端负责任,对同志对人民极端热忱的态度,认真抓好这一工作。  (一)根据形势、任务、季节的变化,针对部队的思想状况,反复深入地进行安全教育,使所属人员对安全工作都有足够的重视,任何时候都不放松安全工作。  (二)加强部队的技术训练和基础知识教育,使所属人员都能熟练地掌握手中武器和技术装备,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把革命干劲同科学态度结合起来,反对蛮干。  (三)充分发动群众,人人出主意,想办法,互相关心,互相监督,使做好安全工作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根据需要还可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组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堵塞漏洞,防患未然。  (四)提高部队的组织纪律性,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根据部队的任务和情况,及时制订安全措施,并认真落实。  (五)加强干部的政治责任心,执行每项任务,干部都要深入现场,周密组织,具体指导,抓重点,把关口,发现事故征候要及时处理。  (六)加强调查研究,抓好典型,认真总结经验,找出规律,教育部队。发生事故,立即上报,及时查明原因,分清性质,正确处理,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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