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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不宜”的歌曲在东方八所镇公交车上随意播放
作者:崔嵛
  东方八所1路公交线路经营者:会就此事进行调查,如果确实存在,将进行整改
  南国都市报6月16日讯(记者崔嵛)16日,东方市八所镇城区内一班1路公交车上播放的歌曲引发了市民的质疑。当时车厢内正播放一首男女合唱的印度歌曲,期间不时传出男子的亲吻声和女性的呻吟声。由于该线路途经市内的多所中小学校,该公交线路的乘客中学生占了较大比例。车上部分市民表示,司机播放如此&少儿不宜&的歌曲有欠妥当。
  连日来,记者多次乘坐城区内的各条线路各班次公交车。16日,记者在乘坐其中一班1路公交车时注意到了此前市民所反映的情况。当时车内在不间断地播放一组印度歌曲。其中有一首男女多人合唱的歌曲,在较长的间奏和副歌部分,不时传出男子大声亲吻的声音,同时还辅以女性的喘息和呻吟声。
  由于该公交线路途经城区内的多所中小学,当时正值中午放学时间,车内有不少学生乘车。在听到歌曲时,一些年纪较大的学生在与同伴交头接耳,偶尔还露出尴尬的笑容。见此情景,车上的不少市民也面露愠色。记者随即上前与公交司机沟通,他表示&因为听不懂&,而且自己在专心开车,并不清楚车内喇叭内传出的是什么。
  不过,车上的多数乘客都表示,在公共场合,尤其是中小学生较为集中的情况下播放此类歌曲&不合时宜&。对此,记者与东方市1路公交线路的承包公司海口市秀英旅游开发总公司东方分公司取得了联系。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全市12辆1路公交车内的影音系统都是原本自带的,通常不存在司机播放自选音乐的情况。此前曾有市民针对车厢内播放的音响声音过大而进行投诉,但播放&少儿不宜&歌曲的投诉还未曾接到。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会定期对车辆的各方面进行检查,并未注意到存在类似情况。他表示,会就此事进行调查,如果确实存在,将进行整改。同时也会在公司大会上提醒各线路各班次司机注意类似情况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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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铺出租“少儿不宜”歌曲在东方1路公交车上播放 有男女呻吟声(图)
来源:&&|&&
作者:崔嵛&&|&&
责任编辑:侯雪圆
东方八所镇1路公交车上播放的歌曲在较长的间奏和副歌部分,不时传出男子大声亲吻的声音,同时还辅以女性的喘息和呻吟声。车上市民表示,司机播放如此“少儿不宜”的歌曲有欠妥当。
  16日,东方市八所镇城区内一班1路公交车上播放的歌曲引发了市民的质疑。当时车厢内正播放一首男女合唱的印度歌曲,期间不时传出男子的亲吻声和女性的呻吟声。由于该线路途经市内的多所中小学校,该公交线路的乘客中学生占了较大比例。车上部分市民表示,司机播放如此&少儿不宜&的歌曲有欠妥当。
  连日来,记者多次乘坐城区内的各条线路各班次公交车。16日,记者在乘坐其中一班1路公交车时注意到了此前市民所反映的情况。当时车内在不间断地播放一组印度歌曲。其中有一首男女多人合唱的歌曲,在较长的间奏和副歌部分,不时传出男子大声亲吻的声音,同时还辅以女性的喘息和呻吟声。
  由于该公交线路途经城区内的多所中小学,当时正值中午放学时间,车内有不少学生乘车。在听到歌曲时,一些年纪较大的学生在与同伴交头接耳,偶尔还露出尴尬的笑容。见此情景,车上的不少市民也面露愠色。记者随即上前与公交司机沟通,他表示&因为听不懂&,而且自己在专心开车,并不清楚车内喇叭内传出的是什么。
  不过,车上的多数乘客都表示,在公共场合,尤其是中小学生较为集中的情况下播放此类歌曲&不合时宜&。对此,记者与东方市1路公交线路的承包公司海口市秀英旅游开发总公司东方分公司取得了联系。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全市12辆1路公交车内的影音系统都是原本自带的,通常不存在司机播放自选音乐的情况。此前曾有市民针对车厢内播放的音响声音过大而进行投诉,但播放&少儿不宜&歌曲的投诉还未曾接到。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会定期对车辆的各方面进行检查,并未注意到存在类似情况。他表示,会就此事进行调查,如果确实存在,将进行整改。同时也会在公司大会上提醒各线路各班次司机注意类似情况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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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卢某某3等诉东方市八所镇罗带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案
【全文】CLI.C.5261918
卢某某3等诉东方市八所镇罗带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案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民二初重字第2号
  原告卢某某3,曾用名卢某某1。
  原告陈某某。
  原告卢某某6,曾用名卢某某。
  原告包某某2。
  原告卢某某5。
  原告卢某某4。
  原告卢某某2。
  原告包某某6。
  原告包某某3。
  原告包某某4。
  原告包某某1。
  原告包某某。
  原告包某某5。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符运杰,海南鳞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灵活。
  被告东方市八所镇罗带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卢玉超,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跃进,东方市148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卢小昌,该村委会党支部书记。
  原告卢某某3等人诉被告东方市八所镇罗带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罗带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日作出(2013)东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后,卢某某6、包某某2、陈某某及罗带村委会不服,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该院作出(2014)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上述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日重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3、陈某某、包某某2、包某某6、包某某3、包某某4、包某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符运杰、卢灵活,被告罗带村委会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跃进、卢小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某某3等人诉称:日,罗带村民卢运宏承包被告沙地坡的全部土地,后经被告同意将其中50亩林地转包给原告卢某某3母亲高开香(已故),并签订《土地转包协议书》。1986年至1987年,经林业局、罗带乡验收分别为34亩、27亩,共61亩作造林补贴。1991年,被告又将水田、坡园及该林地继续发包给高开香。因合同不够完善,被告于1991年作出《合同补充意见》,并与高开香继续承包,约定了四至范围和承包期限。1993年3月,深琼公司征用该地中的25.75亩,被告按25%扣除15828.5元补偿青苗费作为上缴地租。因深琼公司未开发,被告未变更合同,高开香就继续种植造林。1995年高开香申请复耕,又签订《造林复耕合同》,由高开香、卢明桃(原告包某某2的母亲)承包。后经乡政府同意,日,高开香、卢明桃与被告签订《造林承包合同书》,因原承包人病故,该地现由继承人卢某某1、卢某某6、包某某2、陈某某等12个子女及配偶继承造林。然而被告非法将林地中的16.8亩规划为宅基地和道路,此后原告多次书面、口头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也向八所镇政府汇报认为原告家的承包合同有效,规划为宅基地和道路的行为违法,要求镇政府查处。2010年6月,被告及陈秀达向镇政府提供日签订的《土地种植协议书》,说明是原告同意规划,但是该协议书是被冒签的,应撤销。2010年12月,八所镇政府按被告的报告作出了调处意见,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恢复原状,对被告及陈秀达提供的《土地种植协议书》不予采信,并提示如不服调处意见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但是被告既不执行镇政府调处意见也不走法律程序。原告基本认可镇政府的处理意见,多次申请执行并要求办理林权证,但是至今仍未得到处理。2011年6月,陈秀达指挥卢含养、卢进荣砍腰果树、小叶桉树,原告报案后相关单位到场制止。自此事件后,工作组进驻罗带村进行调查,至今未作出处理。原告认为被告在合同期间擅自违约,未经原告同意及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未报上级政府和规划部门审批,私自规划原告的承包地为宅基地和道路并出卖给村民是违法的,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于日签订的《造林续包合同书》;诉讼费由被告罗带村委会承担。
  被告罗带村委会辩称:1、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1998年被告已将该地规划为宅基地并公示,原告也应当知道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害,现在已经过去十几年才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2、高开香、卢明桃与被告签订合同以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缴纳过土地承包金,严重损害村委会的利益;3、高开香、卢明桃与罗带村委会于1997年签订的《造林续保合同书》只有村委会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合同中虽有陈秀珍的签名,但陈秀珍已经不是村委会主任也不是法定代表人,同时该合同也没有经过村委会成员的讨论同意,违背民主议定原则,为无效合同。原告起诉所称与事实不符,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罗带村委会(原东方黎族自治县罗带乡罗带经济合作社)为规范土地管理,于日与高开香签订《造林承包合同书》,将卢运宏原先转包给高开香的土地直接发包给高开香,并约定了四至范围,面积为50亩,承包期限为日至日,承包金的缴纳约定为以林地出售林木收入扣除开支所得的纯利润25%上缴被告。1993年,深琼公司在沙地坡征用土地,其中高开香承包的土地被征用25.75亩,并支付青苗补偿费。日,因深琼公司未开发该地,高开香与卢明桃与被告签订《林地复耕合同》,约定将沙地坡东南面的土地给高开香、卢明桃复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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