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因现以换书记,现在书记有权利收回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吗?

15优秀村书记考录公务员《土地法及土地承包法》模拟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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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优秀村书记考录公务员《土地法及土地承包法》模拟试题
一、判断题;1、农民个人不能从事农产品加工和销售活动;2、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登记或者许可制度;3、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的增长幅度;4、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业保险;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6、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
一、判断题1、农民个人不能从事农产品加工和销售活动。
( )2、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3、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4、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6、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和有关费用。
)7、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8、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
)9、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10、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彻底分离。( )11、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12、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或者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13、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14、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15、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其耕地的承包期限长于三十年的,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16、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17、在承包期间,承包方不能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 )18、实行家庭承包的,承包方通过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19、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2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21、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22、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必须登记。
)23、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 )24、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利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25、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26、通过招标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抵押。
)27、承包方给土地造成永久性危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 )28、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 (
)29、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30、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没有预留机动地或者预留的机动地面积不足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的,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可以补足。 (
)31、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
)二、单项选择题1、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 )A、农产品地理标志B、有机食品标志C、绿色食品标志D、原产地标志2、扣押鲜活农产品运输工具只能依据( )A、部门规章的规定B、地方法规的规定C、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D、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的决定3、根据《农业法》的规定,承担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职责的机关是( )A、乡镇人民政府B、县级人民政府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
)通过后方可进行。A、三分之一B、二分之一C、三分之二D、全部5、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 )A、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审批B、由引进单位决定是否登记或者审批C、由引进合同约定是否登记或者审批D、不需审批,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6、在不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相抵触的情况下,国家对农民实施( )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A、收入支持B、价格补贴C、产量补贴D、销售量补贴7、农村义务教育除按( )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他费用。A、国务院B、省级以上人民政府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机关8、农产品的购销( )A、实行定购制度B、实行合同定购与市场调节相结合C、逐步实行市场调节D、实行市场调节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已经设置的( )A、应当取消B、分别情况逐步取消C、继续保留D、经上级政府批准后继续保留10、违反《农业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A、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B、由村党支部或者村民委员会责令改正C、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D、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11、《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施行日期是( )A、日B、日C、日D、日12、我国现行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以(
)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A、家庭承包经营B、包产到户、联产计酬C、集体统一经营D、家庭联产承包经营13、《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发包。A、村民小组B、村民委员会C、乡镇政府D、县政府14、下列有关家庭承包经营错误的描述是(
)A、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B、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C、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D、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15、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A、1年B、半年C、3个月D、1个月1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
)A、承包方B、发包方C、第三方D、上级机关17、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A、半年B、1年C、2年D、3年18、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
),从事农业合作生产。A、转让B、入股C、转包D、抵押19、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A、15日B、30日C、2个月D、6个月20、《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面积的(
)A、3%B、5%C、7%D、10%21、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 )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A、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B、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家庭C、本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乡镇企业D、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22、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A、应当补发证书B、不再补发证书C、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补发证书D、由村民委员会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决定是否补发证书23、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A、不变B、经发包方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不变C、终止D、经发包方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1、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 )A、农村集体经济组织B、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C、农业企业D、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2、《农业法》中的“农业”是指( )等产业,包括与其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A、种植业B、林业C、畜牧业D、渔业3、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等多方面的作用。A、提供食物B、提供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C、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D、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的原则是( )A、加入自愿、退出自由B、民主管理C、按照投资份额行使表决权D、盈余返还5、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 )A、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B、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C、代表本行业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D、从事经营等盈利活动6、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
)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A、技术转让B、技术服务C、技术承包D、技术入股7、国家建立(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A、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B、以农业院校为核心,产学研相结合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中学教育、专业论文、外语学习资料、幼儿教育、小学教育、行业资料、生活休闲娱乐、15优秀村书记考录公务员《土地法及土地承包法》模拟试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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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村承包的土地,有村书记、村长签字按手印,有公章,但是昨天去问村上会计,没有入
从外村承包的土地,有村书记、村长签字按手印,有公章,但是昨天去问村上会计,没有入账,合同生效么?现在村民要分我们家地,打官能赢么?
 问题来自:辽宁 - 锦州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06:28 咨询人:12f501rt143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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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土地矛盾激化 村民雇凶枪击村书记
因为好好的耕地变成了垃圾场,海城市西柳镇公怀村支部书记张金利与承包这块地的唐某产生纠纷。本来就因为落选村支书怀恨在心的唐某于是雇人枪击张金利。图为张金利拿着受伤时的血衣。 隋冠卓 摄
  核心提示:日晚的一声枪响,让鞍山海城市西柳镇公怀村村党支部书记张金利在医院躺了半个月。近日在海城市公安局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此案终于告破。案件:夜半枪声
  日晚刚过10时,海城市西柳镇公怀村村党支部书记张金利从村民家走访回来。“我每天晚上吃完晚饭,都要到村里村民家走走。 ”
  回到家,张金利像往常一样开门进了屋。“我家进屋是客厅,我走的时候没关灯,灯火通明的。 ”
  张金利忽然觉得眼前一花,耳畔轰的一声响。紧跟着胳膊一阵剧痛,就看见身后的门玻璃像蛛网一样裂开了,血瞬间就把白衬衣染红了大半。“过了半天我才意识到,我是被枪打了。打到我的左胳膊上边,都打穿了。门玻璃被打了个大洞,实木的门上崩了好多的坑。后来我就感觉很庆幸,当时我是下意识地有个回身的动作,好像是要看看门关没关严。结果子弹就打到左上臂了,要不,正好是胸口啊! ”
  张金利被诊断为左上臂火器伤、左上臂贯穿伤,子弹在他的胳膊上射出一个直径1厘米左右的洞。他在海城市中心医院住了半个多月,医药费花了2.7万余元。“回家之后,我仔细回忆了当天发生的事。当时那个枪手应该是从我家的后墙翻进来的。我家的后墙不高,也就1.5米左右吧,外面就是马路。然后他埋伏在我家客厅的后窗户那,因为是夏天,后窗没关,只是挂着纱窗。等我进屋,就开枪,然后翻墙跑掉。 ”
  案发后,张金利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到现场进行了勘察,取走了子弹、血衣等证据,不过,案子一直没有告破。而且因为没有线索,在之后的一年多时间里,案件一直没有任何进展。“那段日子,我天天合计,我到底得罪谁了,对我下这狠手?我一天就村里这点事,都是公事啊。”张金利把自己的后墙加高,又在后墙和屋子间加了顶,保证不会再有人翻墙进来,才略微安心。
  突破:海城打黑
  2009年开始,鞍山、海城两市着重打击西柳地区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破坏市场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
  自从开放西柳运输市场,一些业主经常莫名其妙地发生车辆被砸、货物被毁、人身安全被威胁的案件。给西柳市场的经营业户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慌。海城市西柳镇公怀村绰号“狗喜子”的刘某进入警方视线。以刘某为首的团伙盘踞西柳运输市场多年。“他们主要是垄断运输市场,只要是不在他家运货的或者和他家有竞争关系的,就威胁打砸。不过我们找到被害人的时候却都不愿意出证。2009年10月,他们团伙的一名成员将人砍伤,我们将其抓捕,这次撕开了这个团伙的口子。 ”一名办案人员表示。当年11月10日,被列为网上逃犯的刘某投案。“确实是大快人心,不过他虽然是我们村人,但主要在镇上活动,对我们村的危害还不大。我也管不着人家,他和我也没啥冲突,开枪打我的肯定不是他。我的案子什么时候能破呢? ”张金利听到刘某归案的消息,又想到了自己的案子。
  让张金利没想到的是,很快,警方就上门通知他:“案子破了! ”“真的是他?不能啊! ”没等张金利把话问出来,办案人员就告诉了答案:“不是刘某,是唐某! ”“唐某也是公怀村人,虽然不是刘某团伙成员,但他是刘某的好朋友。他在雇人枪击张金利之前,和刘某商量过这个事。刘某投案后,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将唐某交代了出来。 ”一名知情人表示。
  日,海城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剑锋带队将唐某抓获。
  祸起:落选村支书
  唐某在公怀村开了一家生产销售燃料油,溶剂油,各种添加剂的化工企业。 2007年3月,唐某又从村委会承包了10多亩耕地。
  在公安机关,唐某交代因为自己落选村支书,对当选的张金利一直怀恨在心。在案发前又因为承包土地事宜与张金利矛盾激化,于是找到西柳镇东柳村村民孟某为自己出气。孟某指使同村的丑某用枪把张金利打伤。事后,唐某给了丑某1万元雇佣金。
  公安机关在丑某家的地下室里搜出短把单筒猎枪一支。“其实最主要还是在唐某承包的那块耕地上,那块耕地在村子北边,附近有100多户居民呢。土地承包之后,他没种,而是当作了垃圾场,他和有关部门签了合同,承包了整个西柳镇的垃圾处理,每年12万。然后他就将垃圾放在这块地上,有的埋起来。整个西柳的垃圾,你想想,那得多少?一到夏天,附近根本没法住人。我当村支书的,村民就找我反映。我们说他,他不听。我就只好向国土部门反映,这样我们的矛盾就激化了,我们多次争吵,他曾经说还找人收拾我,我没怕他。那段时间,我家的玻璃被砸好几次呢! ”张金利表示。
  海城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后确认,唐某承包耕地后,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填埋堆放大量生活垃圾,造成大量耕地毁坏。国土资源局将此案移交刑侦大队。今年1月12日,唐某涉嫌非法占用耕地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周前,唐某雇用他人枪击张金利一案被公安机关移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记者 隋冠卓
  地点 海城
  事件 雇凶枪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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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部电话:关于反映沙营村支部书记闫珍违法承包土地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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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磁州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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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映沙营村支部书记闫珍违法承包土地有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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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 
  长城网《民声热线》栏目组:
  日收到县领导关于长城网反映沙营村支部书记闫珍有关问题的批办后,我镇做了初步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闫珍,男,汉族,1957年2月出生,高中文化,系磁州镇粮斗庄村人,1989年10月入党,2006年7月至2009年3月在磁州镇信访办工作,2009年4月任磁州镇沙营村党支部书记至今。 
  一、关于反映支部书记闫珍将磁临公路南45个大棚地按35个低价承包给其关系户,并准备作为宅基地出让问题。 
  经查:1995年春,沙营村在磁临路南村集体耕地上动员各户,建起45个蔬菜大棚,原定每个大棚向村集体交纳70元承包费,2002年后重新规定每个大棚向集体交纳200元承包费,该承包无任何成文合同,绝大多数自承包之日起从未向集体交过承包费。多年来因建设村东路、村小学置换土地9个大棚,批划岳润和宅基地占一棚,截止2009年剩余35个大棚约25亩地。2008年90多亩的南苹果方地、170亩的南窑地均已收回重新发包,村民对大棚地多年白种反映强烈,要求理顺承包关系,日村委会公告腾地重新议包。 
  2009年9月经两委会形成初步意见,
10月2日群众代表大会通过决定收回该地重新发包。日村委会将详细发包方案以广播和张帖公告的方式公布,至22日竞标报名截止有6人报名,26日在磁州镇法律服务所进行竞标,参与竞标杨志、王贵文、王彦军三人均系本村村民与闫无任何个人关系,王彦军以8000元/年竞得。调查中未发现该村支书闫珍私自将45个大棚地以35个低价承包给其关系户问题,亦未发现作为宅基地出让问题。 
  二、关于闫珍未经依法程序私自将南窑地230亩作为170亩低价承包给其关系户,准备作为宅基地出让的问题。 
  经查:1986年11月,沙营村委会将村南砖厂200余亩土地,承包给磁州镇南开河村民岳金生,每亩每年15元,承包期为20年(1986年11月至2006年11月),期间1996年1月,沙营村村主任岳兴在没有召开党支部会、党员代表会、村民代表会的情况下,私自做主,将该土地以每亩每年25元的价格与岳金生续签合同60年。群众指导后意见非常大,多次反映要求村委会收回岳金生承包的土地。 
  2009年4月,闫珍到沙营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通过向老党员和群众代表了解情况,及时召开了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将原村主任岳兴与岳金生所续签的合同终止,收回村集体所有。于日经群众代表大会公开承包方式,村民岳好学以每年每亩300元的价格将砖厂170亩土地承包,承包期限五年(2009年5月至2014年5月)。未发现该村支书闫珍非法将砖瓦厂200余亩地承包给村民李卫东、岳好学等人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镇认为原件反映问题基本不实。 
  中共磁州镇委员会(公章) 
  我们是河北省磁县磁州镇沙营村村民。反映磁州镇党委派到我们村的支部书记闫珍违法乱纪的问题。
闫珍到我们沙营村担任支部书记一年了。没有经过公开竞争,没有依法经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背着其他村干部和村民私自将我村南窑地230亩作为100亩承包给他的关系户。
最近,他有故伎重演,私自将此临公路南的45个大棚(每个大棚约合7分地)按35个大棚承包给了他的关系户,剥夺我们的竞争承权,包严重侵害了我们村民的权利,损害了村集体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由此可见,闫珍严重违反《土地承包法》。
  &综上所述,闫珍有重大的受贿嫌疑。他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土地承包法》,同时也违法了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我们强烈要求上级党委、人大、政府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废除闫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合同。维护我们村民的合法权利,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确保我们村和谐有序。但是我们多次向磁州镇党委政府反映至今未作处理。
  &反映单位单位: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沙营村
& 转办意见: (转办时间:
10:32:09)
&请磁县政府办于前给予回复
&回复意见:(磁县政府办
回复于: 14:38:19)
我县接到邯郸论坛交办件后,县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纪检委、农工部、磁州镇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情况。具体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一、关于反映闫x未经依法程序私自将本村南窑地230亩作为100亩低价承包给关系户。经查:1986年11月,沙营村委会将村南砖厂200余亩土地,承包给磁州镇南开河村民岳金x,每亩每年15元,承包期为20年。在合同未到期期间,于1996年1月,原沙营村村主任岳x擅自将该土地以每亩每年25元的价格与岳金x续签了6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群众对此意见很大。  
闫x上任后,召开了党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确定收回南窑地,按每亩300元/年的市场价重新发包。原承包人岳金x不同意中止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考虑到本村村民李卫x、岳好x从岳金x手中转包了土地经营权,实际耕种该地,并有成龄树20余亩的情况下,针对该土地承包权处于不确定收回的状态下,并且土地腾茬遗留问题太大,在争取土地承包权过渡期,经协商按村民代表会定的300元/年承包给了村民岳好x,并签订了合同。待土地承包权收回后,按照程序发包。  该地共有面积200余亩,因多年四邻侵占、二轮承包三队划出15亩、废弃窑场占地及农场建筑(不能耕种)等约40余亩,实有耕种面积170亩,2009年县国土局用仪器核查也是170亩。  
二、关于反映支部书记闫x将磁临公路南45个大棚地按35个低价承包给其关系户,并准备作为宅基地出让问题。  
经查:1995年春,沙营村民李x等在磁临路南村集体耕地上建起45个蔬菜大棚,原定每个大棚每年向村集体交纳70元土地承包费,2002年后重新规定每个大棚每年向集体交纳200元承包费。多年来因建设村东路、村小学置换土地9个大棚,批划岳润x宅基地占一棚,截止闫x上任剩余35个大棚约25亩地。大棚早已拆除恢复大田耕作,承包无成文合同,各户多年不交承包费。村民对此意见很大。  
闫x上任后于2009年9月经两委会形成初步意见,
10月2日群众代表大会通过决定收回该地重新发包。日村委会将发包方案以广播和张帖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布,至22日竞标报名截止时有6人报名,26日在磁州镇法律服务所进行竞标,沙营本村村民杨x、王贵x、王彦x参与竞标,王彦x以8000元/年竞得35个大棚地的承包经营权,并签订了5年的承包合同。调查中未发现该村支书闫x私自将45个大棚按35个以低价承包给其关系户,亦未发现作为宅基地出让。该问题不属实。
来源:邯郸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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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县3个土地复垦项目通过省厅验收
15:35:25 来源:磁县国土资源局 原创作者:admin
7月23日,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复垦验收组一行到磁县检查验收土地复垦工作。县委书记李德进亲切接见了验收组成员;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杨占军和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刘武海陪同。
验收组先后实地查看了磁州镇沙营村废弃砖厂复垦项目、讲武城镇王家店村废弃砖厂复垦项目、林坦镇苗庄村废弃砖厂复垦项目和黄沙镇水池废弃村庄复垦立项项目。在详细查阅相关资料后,验收组认为我县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制度健全,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指标符合目标要求,资金管理规范,档案资料齐全,符合规定标准,同意3个复垦项目通过验收和1个复垦项目立项。
此次通过验收的苗庄、沙营和王家店三个复垦项目建设总规模为293亩,项目总投资49.3万元,新增耕地面积293亩,修建浇灌垄道2690米,打凿机电井2眼。黄沙镇水池村废弃村庄复垦立项项目规模137.37亩,复垦后可增加耕地137.37亩,项目投资预算69.8万元。土地复垦项目顺利通过验收,对保障全县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提高耕地质量,增加粮食产量和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县委书记李德进对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组一行表示欢迎,对省国土资源厅长期以来对磁县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并希望省国土资源厅今后给予磁县更多的关爱和帮助,保障磁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沙营村按合同是106亩,应得到多元。
所谓复垦前的土地状况视频:
版主先生:
  首先向您问好!
    我们是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沙营村村民。反映磁州镇党委派到我们村的支部书记闫珍违法乱纪的问题,拜托您们在百忙之中抽出一点时间关注一下我们所反应的问题。
  一、闫珍到我们沙营村担任支部书记一年了。没有经过公开竞争,没有成立土地承包工作小组,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背着其他村干部和村民将我村南窑地230亩按100亩以及其低廉的价格私自承包给他的关系户。
  最近,他有故伎重演,违法私自将磁临公路南的45个大棚按35个大棚(注:每个大棚约合7分地)以8000元承包给了他的关系户,严重侵害了我们村民的合法权利,损害了我们村集体利益。我们问支部书记闫珍:“为什么45个大棚,你以35个大棚承包出去,另外10个大棚干啥"?闫珍回答说:“这不是你们应该管的事儿!”我们说:“你这样做是违反《土地承包法》的,我们群众不同意你的做法。”闫珍回答说:“群众算个蛋。我只听磁州镇张书记的”。闫珍有重大渎职和受贿嫌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由此可见,闫珍严重违反《土地承包法》。
  二、闫珍2010年元月1日支付防火工资4000元整,1月5日镇转存支付防火费1809元,
3月1日闫珍说再支付防火费300元,2月1日支付防火条幅款126元,同日闫珍又领取630元放火条幅款,上述款项闫珍都取走了,到底支付给谁了?有贪污嫌疑。
  三、2010年元月1日闫珍说支付我村南窑平地款11500元。南窑土地十几年来都是地势平整的土地,根本不用平整。为什么出现了平整土地用款?闫珍有贪污嫌疑。
  四、2010年元月1日闫珍从村会计处取走1000元,元月8日又取走600元,3月10日再次取走7200元,说是因公,他因的什么公?谁也不知道,有挪用公款或者贪污嫌疑。
  五、日闫珍从村会计处拿走1991元整(是去北京的往返车票),说是纪检委调查的路费开支。纪检调查还要村里开支路费?我们怀疑这些是闫珍老婆和孩子去北京旅游的费用。
  六、日闫珍说需要支付南窑承包地执勤款4200元,从村会计处取走。事实上承包是闫珍私自偷偷承包给他的关系户的,根本没有人执勤,有贪污嫌疑。同日,闫珍说迎接省有关部门检查,清理公路花费3000元。实际是公路站派人清理的,怎么出现村里开支?
  七、2010年元月5日闫珍领走胡奇伟手续款1135元。胡奇伟离开沙营村半年多了,又有了胡的手续款,怀疑不是胡奇伟领的。
  八、闫珍到我们村后,从未召开过村民会议。从未接受村民的评议,好几个月不开一次村“两委会议”。
  九、沙营村有20年了,村委会主任都是支部书记“任命”的。
    综上所述,闫珍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土地承包法》,同时也违法了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违反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
  我们的反映问题于法有据,但是,我们村民虽然不断的到磁州镇上访,由于磁州镇党委政府一直推诿扯皮不予查处。无奈之下,我们把厚望寄托予省和国家最高长官及新闻媒体,望能依法查处,并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废除闫珍违反法律签订的所有合同。同时,闫珍必须交出我们沙营村村民委员会公章!根据实际查处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给予闫珍党政纪惩处!绝不能使闫珍继续侵犯我们村民的合法权利,继续损害我们村的集体利益,影响沙营村和谐有序。使我们的大棚不被毫无道理的吞并!另外,向村民公开260亩耕地到底他闫珍承包给了谁?每年承包费多少?承包期限多少?
  版主先生,不知我们的要求过分否?您能否督促有关部门查处?我们总是在想,能吧?我们不懂党中央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务公开”等好政策,为什么一到我们农村就成了“软指标”了?
     此致
     写信单位: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沙营村
     写信人:李全 手机
  支部书记闫珍的手机号是:
一评:磁州镇的调查报告为啥逻辑混乱漏洞百出?&
&长城网民声热线8月9日报道,邯郸市磁县磁州镇沙营村村民反映磁州镇党委派到他们村的支部书记闫某违法乱纪的问题。闫某在他们村担任支部书记已经有一年了,未经支部委员会研究,没有依法经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没有经过公开竞争,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背着其他村干部和村民,私自将我村南窑地230亩作为170亩低价承包给了他的关系户。最近,又私自将磁临公路南的45个大棚(每个大棚约合7分地)按35个大棚(另外的10个大棚是留给谁的?村民和多数干部也不知道)低价承包给了他的关系户,并且准备把这45个大棚统统作为宅基地出让。这不仅违反党的政策和国家法规,也剥夺他们全体村民的竞争承包权,侵害了他们村民的权利,损害了村集体的利益。希望领导能够对此进行查处,并给村民一个说法。
 日中共磁州镇委员会作了回复。回复经过夹叙夹议的论述最后得出结论:“我镇认为原件反映问题基本不实”。笔者仔细阅读了回复内容,经过反复推敲,怎么也得不出上述结论,反而得出:磁州镇的调查和回复不严谨,漏洞百出,逻辑混乱,假话连篇的印象。
&&&磁州镇的调查回复写道:“多年来因建设村东路、村小学置换土地9个大棚,批划岳润和宅基地占一棚,截止2009年剩余35个大棚约25亩地”。
村民反映村里有45个大棚,磁州镇调查报告说只有35个大棚。到底谁说的更接近事实?笔者不敢妄加猜测。只是感到既然磁州镇能调查出“批划岳润和宅基地占一棚”,那么“多年来因建设村东路、村小学置换土地9个大棚”是置换给谁了,也应能说清楚吧?为什么能说清楚而不说呢?这给读者留下了许多想象空间!对比村民的反映与磁州镇的调查报告,笔者套用一下调查报告中的话:“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村民反映的基本属实”。
&&&磁州镇的调查报告写道:“经查:1986年11月,沙营村委会将村南砖厂200余亩土地,承包给磁州镇南开河村民岳金生,每亩每年15元,承包期为20年”。可又说:
“2008年90多亩的南苹果方地、170亩的南窑地均已收回重新发包”。然而最后却说:“日经群众代表大会公开承包方式,村民岳好学以每年每亩300元的价格将砖厂170亩土地承包,承包期限五年”。
连200与170也分不清!笔者不能不揣度写报告的人是什么学历?同样一块土地,1986年11月承包给磁州镇南开河村民岳金生时是200亩,到2009年经磁州镇派来的支部书记发包就成了“170亩”。是否承包给岳金生时是夏天,磁州镇派来的支部书记发包时是冬天,由于“热胀冷缩”自然原因,缩小了面积?沙营村的这块南窑土地到底是多少亩?看了该报告的人谁能说清楚?
&这块南窑土地到底是什么时间承包出去的?看了调查报告如入五里雾中。“2008年90多亩的南苹果方地、170亩的南窑地均已收回重新发包”。发包给谁了,承包期是多长时间?难道这次的承包期只有半年或一年?“日经群众代表大会公开承包方式,村民岳好学以每年每亩300元的价格将砖厂170亩土地承包,承包期限五年”。根据常识,不能不怀疑磁州镇是在说假话!这块地到底是2008年发包的,还是2009年发包的,抑或2010年发包的?这给读者出了个谜!
&调查报告中说:“关于闫珍未经依法程序私自将南窑地230亩作为170亩低价承包给其关系户,准备作为宅基地出让的问题”。可是我在村民的反映中未发现有“170亩”准备作为宅基出让的说法,而是说大棚地准备作为宅基地出让。调查报告说:大棚地已经有一处被村干部划为宅基地。这说明村民的反映不是捕风捉影,而是有事实根据的。调查报告应是严谨认真的,不应出现张冠李戴的问题!磁州镇是在有意偷换概念,混谣视听,还是轻率疏忽,不尊重大众和媒体?只有磁州镇领导清楚,笔者不便猜测! 
&调查报告说:“未发现该村支书闫珍非法将砖瓦厂200余亩地承包给村民李卫东、岳好学等人的问题”。是否是非法承包,这要看过程,看程序。
&村民反映“未经支部委员会研究,没有依法经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没有经过公开竞争,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背着其他村干部和村民”。《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明文规定:“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但是,遗憾的是,从调查报告中看不出“是否召开了村民大会?是否选举产生了‘承包工作小组’?更别说承包工作小组的成员是何人组成?也看不出承包方案是什么?”笔者实在不明白,支部书记未违法的结论,磁州镇是如何得出的!   
&村干部虽然官不大,然而他们于群众接触面广,一言一行,无不对群众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一举一动,无不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个别农村干部的腐败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个别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于腐败和农民的反映检举视而不见,包庇怂恿,
我们的干部拿着政府和人民的俸禄,却有法不依,违法不纠,不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实在有“白吃人民大米饭”甚至“吃里扒外”之嫌疑!
二评《磁州镇委员会关于反映沙营村支部书记闫珍违法承包土地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
&& & 沙营村到底有多少个大棚8月16日长城网民生热线民生反馈栏目刊发了《磁州镇委员会关于反映沙营村支部书记闫珍违法承包土地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说:1995年春,沙营村在磁临路南村集体耕地上动员各户,建起45个蔬菜大棚。多年来因建设村东路、村小学置换土地9个大棚,批划岳润和宅基地占一棚,截止2009年剩余35个大棚约25亩地。
&村民反映村集体45个大棚,为什么签订的合同只是35个大棚?剩下的10个大棚是给谁丢下的?
基层政府的领导对群众的诉求推诿扯皮、官官相护并不值得大惊小怪。既然你想要解决问题,追求正当的权益,你就应当做好承受超越常人压力的思想准备。回忆媒体的报道,群众反映问题维护合法权益的上访,有的以越级上访影响和谐为由被行政拘留,有的以“敲诈政府罪”被逮捕刑拘,有的以患有“精神病”被强制扭送到精神病医院“免费治疗”,有的被领导雇用社会闲散人员打伤致残。跟上边提到的上访群众相比,沙营村反映问题的群众不管黑白还算有了回复,应该知足庆幸了!引起我注意的是调查结果与承包合同完全一致,没有丁点误差。逼着你不得不承认还是干部“精明”,反映问题的群众没上过小学,实在是不识数45个数!
按照汉语词典的解释,调查是为了了解情况到现场进行考察;报告是把事情或意见正式告诉上级或群众。有几个大棚,按常理说沙营村的种植大棚户应该最清楚,村干部把大棚全部发包给承包人,村干部和承包人也应当十分清楚。都心里清楚却不一致,就说明有人揣着明白装糊涂,抑或是村民、村干部、承包人、调查的镇干部他们真的都不识45个数。
磁州镇领导日理千机,不清楚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经过调查还是不清楚就有了“意思”了。
那么,群众为何会反映村干部在承包大棚时弄虚作假呢?难道村民真的是没事儿干了,吃饱撑的?实在令人百思不得其解。我提议磁州镇把占那10个大棚的人的姓名公布出来,请他自己来解释一下占大棚的理由,为我等解惑。我想这不能算是侵犯个人隐私权吧?
三评:磁州镇可以调查不可以忽悠媒体和网民&
& &连日来(8月中旬以来),互联网上流传着磁县磁州镇给长城网《民声热线》栏目组的回复——  中共磁州镇委员会《关于反映沙营村支部书记闫珍违法承包土地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和沙营村民的反映,两方面对问题的认知大相径庭。到底事情的真相是什么样子,到底谁是谁非?网民们一头雾水?到底是谁在忽悠媒体和大众?
沙营村200多亩土地承包问题报道后,舆论没有消停过,磁州镇领导也没有休息过,网民更没有停止过对沙营村承包土地问题的关注和诉求,在不懈努力,真有不弄出个真相死不休之感觉。
&磁州镇对于媒体的报道和网民的呼声,积极配合,迅速展开调查,这很好!就是因为媒体和网民的呼吁,督促了磁州镇的调查报告的出笼。事情的发展真是变幻莫测,就像小孩子的脸和五月的天。经过调查,查处一个依法办事,执政为民的“先进支部书记的典型”!不管是查出来的是正面典型还是反面典型,我相信媒体和网民都只接受真正的事实。
既然沙营村的土地承包没有徇私舞弊,没有违法乱纪,完全合乎法律程序,那么,村支部书记闫珍为什么给种植大棚地户,写下一个“关于沙营村种植大棚地户,秋季暂种一季,待种麦时研究妥善办法解决”的“手谕”?
&如果是经过村民大会讨论决定的事情,承包人是经公平竞争合法取得的土地,闫珍以自己的意志强加在村民大会的决定之上,强加在法律之上,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凭常识推断,沙营村的土地承包一定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甚至有徇私舞弊受贿犯罪的问题。
&对于群众的反映磁州镇可以调查有权调查,而且应该调查,但是不能忽悠媒体和网民。笔者提议:公开土地的承包过程即承包程序,让支部书记说明写下“手谕”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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